❶ 减持新规出来后,哪些最受益
一、VC面临系统性机遇。
在减持新规中,明确提出讲给创投基金政策优待,基金减持待遇将与其持股期限成反比。
目前市场主流资金追逐后期项目时,大量有潜质的中早期项目面临缺乏资本关注甚至无人问津的局面,此时对于从事早期投资的VC而言,有大量优质项目可挑、极大的议价优势与控制力优势。
二、产业基金将重新活跃。
上市公司由于再融资渠道收窄、减持受限等原因,获取资金的成本和难度将提升。因此,通过产业基金来进行布局和投资将是一种综合成本与效率而言较优的模式。
由于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新政的限制,上市公司不谋求产业基金的控制权才会是更优的选择,这对于有着募集渠道优势的机构而言,将是系统性的重要机遇
三、基本盘强大的上市公司或成举牌主力。
事实上,这一趋势的确已经开始了,大量业务衰退的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实控人转让其控制权或被其他上市公司举牌。
在炒作失效后,实业经营能力将成为市场衡量上市公司价值的基本出发点。
那些行业前景好、管理层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将得到更多资金青睐,也就更容易通过收购或举牌来控制或影响其他上市公司
另外,这个减持规定给了聪敏的投资者抽身的机会,延缓下跌时间,改变不了高估值的股票估值回归的必然。
减持规则对非公开发行股份提前动手了,大宗交易接盘的要六个月后才能卖,意味着大宗交易这一块如果不是为了长期投资基本不会有资金接盘了,那么要减持的股份只能直接往二级市场怼。
而且针对非公开发行持有的股份,竞价减持90天内不能超过总股本1%,且一年内不能超过其持股总数的50%。
假设一个定增基金持有某上市公司4%的股份,一年内只能卖掉2%,且这2%如过果是竞价减持,至少要180天,也就是半年。
如果从时间周期里面说,定增基金都有严格的退出期,只会强化各类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必须着手从现在谋划好出货周期,反而激化减持意愿,以免到时候资金出现缺口而无法调剂。
接下来,如你所见,密集的减持公告如烟花绚烂。——检验真金白银的时刻到了。
其实道理很简单:股价估值太贵了就会争先卖出,下跌是迟早的事情,聪敏的投资者应该趁机尽早认错止损出局,拿着垃圾股的命运就是下跌再下跌最后退市。
相反,如果估值足够便宜,大家买还来不及谁还想争先恐后卖呢?
专业投资者者最核心的工作是定价,即判断一个股票大体应该值多少钱,而股价何时涨跌那是没人知道的(除非你去操纵市场)。
投资者如果没有定价能力,盲目买股票代价会越来越大。市场到了要相信社会分工,要相信专业的价值的时候了
❷ 股票减持新规对股市有什么影响的最新相关信息
你好,股票减持新规对股市的影响:
一、定增投资
今年定增市场不景气,市场投资者也是有目共睹的。年初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做了修定,把定价基准日固定在发行期首日,缩小了发行底价和市价的价差,即缩小了投资人的定增博弈空间。这次新规的出台使得定增的退出期限延长,对财务投资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影响较大。
一是定增资管产品期限。目前多数产品的期限为12+6,因新规出台之后产品退出期限就要被延长。如选择尽快抛出,定增投资者都需要走一次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因为若只通过竞价交易抛售,持有期限势必再延长12个月。
二是定增退出策略。个人认为多数定增投资者在股票解禁时如有盈利,会先选择抛售一半股票,投资人会珍惜每个连续90天的减持窗口。
三是定增投资策略。预计定增观望情绪会更加浓厚,原本一二级市场的价差较小,加之退出渠道限制,投资人可能会因为把握不了方向或产品期限无法满足,而选择暂不参与定增投资。
二、大宗交易
以往减持的大宗交易模式基本都是通过大额交易量和微幅价差盈利,大宗交易的转让方多数也是通过IPO、定增获得股份的大户。当下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特定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流动性受限无法支撑以往的盈利模式。未来特定股东的大宗交易转让可以视为“股份的二次发行”,锁定期6个月,发行底价为市价的9折。
三、协议转让规模可能会增加
持股股份比例超过5%甚至更高的特定股份投资者,或选择协议转让退出,由于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均存在股份减持比例限制,持有更高比例股份的投资人会选择以协议转让退出,但也有一点约束,即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❸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1、《减持规定》的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本条仅针对集中竞价减持设立预披露制度,对于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未作规定,相信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本条规定的质押信息披露较之以往规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数量的,过往规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规则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1.11.4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即以往规定主要看股份数,5%以上的股份质押才需要信息披露,《减持规定》改成了看股东身份不看数量,极端情况意味着即便大股东只有100股股份被质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故通过二级市场举牌的主体可不遵守《减持规定》的限制。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除交易所买卖、协议转让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故除就来源上区分二级市场举牌买入股份不受约束外,其余规避手段基本被堵死。
(4)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5)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
根据《减持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条对减持划分了不同路径,即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三个月不超过百分之一),但大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不受数额限制。另外,对于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也没有设定数额限制,但如董监高身份与大股东重合的,仍应遵守该限制。
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前述规定,禁止减持的情形包括:
(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等在特定期间的,则所有大股东都要“连坐”,均不得减持,但董监高减持应不受影响;
(2)大股东或董监高自身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不得减持。关于本条是否会导致某大股东(或某董监高)出现禁止减持情形,是否影响另外大股东(或董监高)减持呢?我们理解,大股东(或董监高)应只对其自身负责,此种情形下不得“连坐”,即其余未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大股东(或董监高)的减持不受影响。
(6)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交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❹ 证监会大股东减持规定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❺ 减持新规对股市有何影响
国内历史上的每次改革,都会引起资本市场的一些动荡。注册制过度,其本身能够为市场带来优胜劣汰,是有利于市场的。人民币存在贬值的预期,但中国“世界工厂”的地位比较稳定,资本外流或许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随着监管层对相关减持规定的出台,市场对上市公司减持的担心亦是减弱。
❻ 面对5.27减持新规,应该怎么做
第一,大股东、董监高等作出增持和减持的决定,多是根据股票的真实价值,因此,减持本身并不是市场下跌的理由。整体而言,市场净减持规模和股价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即股价高时净减持较多,反之亦然。因此,近两月市场明显调整,大股东、董监高等的增减持整体基本平衡,因此,大股东和董监高等减持并不是近期市场下跌的直接原因。
第二,堵掉了2016年1月8日实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部分漏洞。是整个证券监管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整个证券市场是长期利好。
第三,从2017年的2月18日再融资新规,到本次减持新规,证监会从各个方面对定增市场做了规范,对于过去利用定增套利,频繁进行资本运作的机构和行为实施了规范。监管机制的的不断完善,约束了“忽悠式”重组,追求“套利”定增等不合理的行为,平衡了原来过于有利于机构和大股东的市场生态。从另外一方面,对于主要依靠内生增长,经营稳健,规范进行资本运作的上市公司来说,将会更加受到资金青睐,进一步带来投资风气的改善。
第四,减持新规从客观上有助于缓解市场对于解禁高峰来临后减持的担忧,短期内可能会有利于市场。但是,减持新规只是减缓减持的节奏,并没有约束减持的总规模。
第五,减持新规削弱了大股东持股的流动性,对于股权质押来说,现有股权质押的风险加大,股权质押可能面临重新定价,有可能增加大股东质押的成本。对于已经进入质押的股份来说,不排除需要重新增加质押物等措施。
第六,对于一级市场来说,减持新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减持的时间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级市场PE参与的积极性,一级市场的股权可能面临一定的估值压力。同时,现有的定增和PE产品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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