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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税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5-04 14:37:29

㈠ 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据“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存在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 注意事项: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减让,仅仅限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部分,对于个人从非上市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照常纳税。

㈡ 上市公司如何扣缴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部分的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㈢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用个人缴纳,已经在你卖出股票的时候和分红派息的时候扣除了

㈣ 上市公司限售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按偶然所得计征个税,税率为20%

㈤ 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鉴证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85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㈥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㈦ 股票分红扣税如何规定

股票所得红利扣税额度跟持有股票的时间长短有直接关系。

1、分红的时候,通通不扣税;

2、卖出股票时,持有时间(自你买进之日算到你卖出之日的前一天,下同)超过一年的免税。去年9月之前的政策是满一年的收5%。现在执行的是去年9月份的新优惠政策:满一年的免税;

3、卖出股票时,持有时间在1月以内(含1个月)的,补交红利的20%税款,券商直接扣;

4、卖出股票时,持有时间在1月至1年间(含1年)的,补交红利的10%税款,券商直接扣;

5、分次买入的股票,一律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一一对应计算持股时间;

6、当日有买进卖出的(即所谓做T),收盘后系统计算你当日净额,净额为买入,则记录为今日新买入。净额为卖出,则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算成你卖出了你最早买入的对应数量持股,并考虑是否扣税和税率问题。

(7)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税政策扩展阅读:

分红都是一次性自动到账,无需进行领取操作,到账的时间均在“分红决案”里面,有以下日期需要格外留意:

1、股权登记日:能不能参与分红,就看该日收盘你有没有持有该股的股份,当日成功买入也是算的,当日卖出的就不算了。

2、除权除息日:股价会进行折算,分红多少就折算多少。

3、红利发放日:现金红利、送股、转股到账日,该日就可以进行查收了。

4、送转股上市日:送股及转股的股票可以正常交易。

因为分红本身是上市公司的决议,一旦实施,交易所则负责进行具体的个股行情和个股资料的变更;中登结算、券商、银行托管则负责进行投资者账户数据的实时清算。

㈧ 股息红利的超过1年免征个税

2015年9月8日执行,个人持股期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税。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9月7日
相关报道:

㈨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