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散户手中的股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该上市公司受证监会调查信息披露之前买入的股民,可以通过索赔减少损失。赔偿金来源比较多样,比如保荐券商、上市公司的资产等。
退市之后,股票被放到三板市场去,每周开市一天,可以在那里交易,但是价格就更低。如果股民不去理睬的话,最后价格会变成零。 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证券营业部去办一个托管手续才能进行交易。每周五一次,用竞价方式,涨跌5%。
(1)上市公司依法破产扩展阅读
监管力度不足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交易的企业只有17家。原本面向法人投资者的市场,流通股份90%被自然人所持有。1999年9月9日在国家治理整顿场外交易的背景下STAQ和NET市场被停止交易,大量资金被套其中。
而三板开设的另一个目的是承接主板的退市股票,在特定的时期起到化解退市风险的作用,并祢补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
『贰』 中国上市公司退市或破产的有哪些
名单如下:
ST南化
ST兴业
ST嘉瑞
ST园城
ST黄海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目前A股公司因业绩因素的退市标准是连续3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暂时保留代码和资格),如果之后6个月内仍继退市续亏损就要面临退市处理。
退市的另一种情况发生在公司实施私有化时,在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回购全部流通股后即可宣布公司由公众上市公司重新变为私有公司,如中石化(600028)对旗下多家上市子公司实施私有化后这些子公司就将一一退市。
『叁』 上市公司宣布旗下子公司破产需不需对员工作出工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45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肆』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首先,应当认识到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贯穿于整个破产法,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当然也不例外。对破产重整程序而言,正确认识和理解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需要注意三点。其一,债务人的财产首先应用于清偿债权人,在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的情况下,股东权益理论上可以归零。其二,在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若为股东保留了一定权益,本质上属于债权人做出的利益让步。其三,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表决通过而未获得出资人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不是全额受偿或超额受偿,出资人组的反对就不会成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刚性障碍。
其次,应当在破产法框架下行使权利。股东应在破产法框架下行使权利,包括如下三点含义。第一,《企业破产法》赋予的权利股东可以行使,《企业破产法》没有赋予的权利则不能行使。列席债权人会议、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并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是《企业破产法》赋予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权利。对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异议、对债权审查确认的异议等,则不属于股东依据《企业破产法》享有的权利,股东在法律上无权对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为或者债权确认结论提出异议,如果坚持提出异议,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权不做处理。第二,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权利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不当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够行使应以是否与破产重整程序相悖为判断标准。在重整程序中,股东下列常见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一是剩余分配请求权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监高持股转让禁止;三是分期出资的期限利益被剥夺,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四是通过更换董事管理公司的权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项决策权受限;六是未经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换董事、监事之权利;七是债务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层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八是股东的查阅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受限。第三,股东对破产重整程序有异议,应依照《企业破产法》向法院寻求救济。破产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属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主导者和监督者。因此,在股东对破产重整程序有异议时,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寻求救济。
最后,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不可逆转。与常见的诉讼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属于非诉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一旦启动就要按《企业破产法》设定的规则往前推进,程序走向和最终结果不可逆转。对于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破产重整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在上诉和再审方面与诉讼程序都有区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规定,对于破产程序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依照第414条规定,破产程序也不在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的范围之内。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结果要么是重整成功,要么是重整失败,结果是确定的、不可逆转的。如果重整成功,债务人就脱离破产重整的保护期,恢复到正常经营的状态。如果重整失败,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最终走向注销。除此之外,破产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结果。在市场化、法治化成为证券市场主基调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维权行为应回归到法制框架中,应该尊重法律,尊重市场规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证券市场才能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伍』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问题
不一定,因为上市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也就是有限责任制,你所说的老板应该是大股东,如果破产,在偿还公司所欠债务以后,如有剩余,股东按比例分配,如资不抵债的话,股东也只是损失所持的股份,个人名下财产不受损失。这就是有限责任制。
『陆』 上市公司可以倒闭吗
有很多的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经营不善一直在亏钱,这个时候如果已经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了是否还可以进行经营?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对外非以清算组的名义签订合同,且合同与清算工作无关,该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公司破产后还能不能经营,具体看实际情况而定。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