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被强制执行
安徽法院网-理论研讨-民事审判2003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起离婚析产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支付7万余元财产分割款,但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人间蒸发,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人员通过李某的身份证号查询得知其银行和财产登记部门又无存款和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案件执行从而陷入困境。此时申请执行人邓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条李某的财产线索,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份十年期分红型人寿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其本人,受益人为法定,并将保费全部缴纳。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如果退保,可以获得现金价值;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可以获得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像一般财产那样予以强制执行?
目前在保险市场推行的保险主要有财产险和人寿险两大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一是投保人可退保获取现金价值,二是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一般也都明文约定,投保人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需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本案的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重大疾病为一体的多功能险种,投保人如出现重大疾病,可提前给付,还可以办理保险权益的转换。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主要由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及累计的储蓄和投资收益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所缴保险费扣除已经过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剩余的就形成保单现金价值。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形成上看,它是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从其法定行使要件来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这项权益属于投保人的合法债权。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也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执行期间法院联系上了李某,了解其已去上海工作生活,同意法院执行其保单现金价值,但拒不来院实际配合执行,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提取李某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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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求助!建行工作人员引诱订立太平洋人寿红利双发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受损怎么办!!
首先应该庆幸的是本金没有损失,你已经比别人幸运了,呵呵!
不过你的情况确实麻烦,因为按你的叙述,你妈妈当时就知道不是存款而是买保险,由于只是口头承诺,对方可以否认存在夸大收益的情况。让你妈妈回忆一下,当时拿到保单后,保险公司有没有电话回访过她,一般是要有新契约回访的,而且针对分红险,都会询问客户是否知道分红是不确定的。打太平洋人寿95500投诉吧,看他们怎么回复你,再不行还有当地的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呢,我们这儿的电视新闻报道过好几次存款受骗变保险的事情,最后都有了解决的办法。
3. 寿险期间出过险之后保险价值和现金价值受损吗
要看出的什么险,如果是医疗报销,是不会影响保险价值现金价值的! 如果发生了重大疾病的理赔,很多保险都会有影响,有的险种不会影响!
4. 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保险财产受损价值/保险财产受损当
1、保险财产受损价值/保险财产受损当时市场完好价值×100%"是哪个数据呀?
这个数据时投保比例,就是说保险公司给你核定多少损失金额后,需要乘以该比例才能得到你的赔款。
2、保险价值是200000元,受损是(全损)150000元,残值是30000元,那么就是
150000-30000=定损金额。
保险赔款=定损金额-约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5. 分红型保险陷阱
分红险的坑有这些:1、分红保险红利有“保底”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险企实际经营情况好于预期时所产生的盈余,也就是说分红保险的分红是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变化的,如果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会出现零分红现象。所以说分红保险的红利根本不存在“保底”一说。
2、以历史业绩暗示分红保障
相关专家指出,分红保险的获利性最主要的关键是每家寿险公司的持续获利能力。而某些公司过分夸大其历史业绩,来显示高分红收益率,无异于误导消费者。
3、购买分红保险能“双重免税”
分红保险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双重免税”。在中国,老百姓拿自己的钱去买保险,这些钱本身就是税后收入,那就不存在再被免税的问题。而且,分红保险的红利所得不征税,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税也不具可比性。
在当今通货膨胀的社会大环境下,投资分红险是保本增值的最好选择,分红险能抵御通货膨胀,获得良好收益最稳健的保险,既保障又有收益。可是现在的保险合同和条款完全由保险公司自己制定,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所以选择险种要慎行,不加分析,盲目投保,最终受损失的还是个人。
其实奶爸不建议你买理财型保险,原因看这里:《为什么我不建议你买理财型的保险》
购买分红险可以咨询奶爸保,奶爸保是一个第三方保障咨询平台,会站在一个消费者的角度,为用户选购最合适的年金险,从此买保险再也不怕掉入陷阱。
6. 分红型保险被业务员拆成了两单,会对红利和现金价值有影响吗
有,对现金没有什么影响,红利就不同了,现金价值低了,结果。。。。
7. 分红型保险到底是不是个坑
分红不确定,可能为0。
如果是全面了解之后可以接受,那就不是坑。
而如果只是盲目听信代理的吹嘘,看他的利益演示就购买的,基本被坑。
8.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分红型保险可以执行给债权人吗
可以。原因如下:
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功能。
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主要由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及累计的储蓄和投资收益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所缴保险费扣除已经过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剩余的就形成保单现金价值。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形成上看,它是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
从其法定行使要件来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这项权益属于投保人的合法债权。
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
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
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
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也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9. 分红型保险的有关问题咨询
您好,我是中意人寿的理财顾问。我想可以给您一些我了解的情况,希望可以对您有帮助。
1.分红型保险是不会亏的,最多没有分红。分红保险的投资渠道仅限于协议存款、国家债券、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等等,这些投资渠道是没有风险的,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不分红是有可能的。
2.任何保险公司不会对红利有任何承诺,承诺只是代理人的说法,不代表公司。固定生存回报不是红利保底,两者没有任何关系。有些代理人混淆视听。
3.您的理解完全正确,红利的确定是根据当年保单的现金价值来计算的。算法也正确。
4.保单现金价值、生存金、祝寿金、红利,如果不取累积到现金价值中,收益率只有一个的,不分别计算。不过投保时您要选择累积生息方式,不然是不行的。
至于太平洋的收益我不是这个公司的,就不太清楚了。一般不会低于一年定期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