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与进行股票分割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是都是和股东分红有关,不同的一点是发放红利用的是未分配利润,而分割股票是用股票代替红利发放给投资者们!
『贰』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之间的共同点与不同点,这个在公司法的第几条第几款中可以看到谢谢
共同点有很多,最多的应该在有限责任公司那一章中。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章节只就个性的东西进行规定,其他的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叁』 上市公司的特点
你好,上市公司的特点有以下3个:
1.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2.上市公司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肆』 公司与上市公司比较,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异同点
因应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需要,201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注册成立,该交易系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通常,我们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称为新三板,将把股票在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称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把股票在沪深两市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包括沪主板;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也属于上市公司?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据证监会文件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答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同时,在其他有关财税的文件中,财税部门都是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开说明。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意见,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
上面我们分析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性质上属于非上市公司,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只要上市公司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部门会尽量考虑到新三板挂牌公司;而只有非上市公司才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部门则也尽可能会考虑让其享受。所以,新三板挂牌公司在税收政策上与上市公司相比,既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一、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虽然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财税部门还没明确,但我们通过上述分析,既然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那么通过新三板转让其股票实质是股权转让行为。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是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延续。因此,无论是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还是营改增前营业税相关规定: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通过新三板买卖“股票”(股权)行为均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而上市公司股票则属于税法意义上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税目。营改增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征营业税;从2009年起,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要求,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即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即: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通过新三板买卖“股票”(股权)行为均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两者在此项业务上享受的税收政策基本不同。
二、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行为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通过新三板交易股票按1‰的税率单边由出让方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按1‰的税率单边由出让方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也就是说买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免除受让方股票交易涉及的印花税,只由出让方单方按1‰缴纳。这一政策完全与上市公司一致。挂牌后相比其他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但总税负是没变(非上市公司买卖股权交易双方均按万分之五缴纳),只是印花税全部转嫁给了出让方。
三、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按10%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第四条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即: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全一致,均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如果持有时间长,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价值投资,那么相比持有普通公司股份分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要优惠很多。
四、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转增股本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差别化政策具体见本文第三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两者在此项业务上享受的税收政策完全一致。相对非上市公司上述转增股本行为对个人投资者需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言,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股东又享受了非常优惠税收待遇。
五、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时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公司人员实施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财产转让所得”一个环节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规定,当员工个人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取得实际收益时,将其取得的收益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企业在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时,新三板挂牌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与其他非上市公司一致;而与上市公司适用政策完全不同。
六、新三板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拥有的限售股解禁后抛售股票的行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而对新三板公司自然人股东抛售限售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部门虽没有明确,但如果将其作为非上市公司,显然无论是抛售限售股还是正常流通股均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将极大增加自然人股东负担,不利益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实际管理中财税部门均是根据国发〔2013〕49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三板股票行为,比照上市公司税收政策处理,即:,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新三板市场买卖股票所得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漫谈税
『伍』 中外家族企业管理异同
据调查,在我国的私营企业中90%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无论是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还是解决就业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只有20多年,而西方国家的家族企业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相比之下,我们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西方家族企业的发展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作用,本文比较了中外家族企业的差异,以期对我国家族企业的改革能有所帮助。
从家族企业存在的现实状况看,在现代经济社会,家族企业仍是最普遍的组织形式。世界500强的大企业中,被家族控制的达175家;股票上市的大型公司中,家族控制的占43%,像沃尔玛、福特、摩根银行、松下、丰田等世界级著名的大公司都是家族企业。从国家和地区来看,在西方发达国家,家族企业是主流的企业组织形式。美国90%的企业由家族控制,据美国《商业周刊》调查显示,在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成分股公司当中,有177家属于家族企业——创始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企业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企业。英国8000家大公司的76%是家族企业,产值占GNP的70%;德国所有企业的80%是家庭企业;澳大利亚80%的非上市公司是由家族控制的。在亚洲,家族企业也占据了相当的比重。在韩国,家族企业控制了企业总数的48.2%;泰国的五大金融集团都是家族企业,储蓄额占全国70%以上,总产值占GDP的50%;在印度500家大公司有75%由家族控制。拉丁美洲家族企业占所有私人公司的80%~90%。
在中国,家族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2002年,私营企业户数已经达到243.5万户,注册资金达24756.2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15339亿元,上缴工商税收945.6亿元,吸引就业人员达到3409.3万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7929.4亿元。调查发现,在这些私营企业中,90%是家族企业,如新希望,太太药业,格兰仕,既有家庭作坊式企业或单一业主制企业,也有合伙制企业、共有制企业,甚至还出现了家族成员保持l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集团。中国家族企业的兴起是在国内经济体制剧烈变革、游戏规则不断变更的背景下产生的。家族企业以其特有的优势在激烈的竞争中逐步发展壮大,被认为是最有普遍意义的企业类型。家族企业与其在经济中所占比重相适应,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在美国,家族企业创造了78%的就业机会,占美国雇员人数的60%,创造了全美GDP的50%。
一、与西方家族企业相比,中国绝大多数家族企业奉行的还是比较原始的企业制度,还有不少家庭作坊式企业或单一业主制企业
据统计,中国家族企业决策权与经营权、主要投资者与主要管理者的身份都呈高度的二者合一。2001年企业主兼厂长经理的比例为96%,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由主要投资人单独决定的比例为39.7%,由主要投资人参与决定的为29.8%。规模越小、学历越低企业的企业主越倾向于直接掌握管理权,如实收资本20万元以下或小学学历的企业主,64%持这个主张。虽然很多中国家族企业也设置了董事会,例如,中国家族企业设董事会的比例2002年提高到47.5%,设监事会的有26.6%,设股东大会的占33.9%。但董事会在家族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并没发挥,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的比例仅为30.1%。而美国的家族企业普遍设置了董事会,且34.1%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报酬、行政、人力资源、财金、战略规划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董事会批准公司的重大决策与战略,决定家族企业接班人选及高管层的报酬。
二、西方国家家族企业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往往是清晰的,而中国的家族企业在这方面则是模糊的
国内家族企业往往只重视家族整体占有的企业股权,却忽视了在家族董事会成员中具体的股权占有状况。由于股权占有状况的不明,导致了决策过程中责、权、利含混不清,管理决策效率及质量很难保证。许多家族企业的创业团队往往因为产权的划分而引发诸多冲突,最终影响了企业的持续经营。产权模糊在创业时或企业规模还小时问题不怎么明显,但企业壮大后就会成为其发展的瓶颈,甚至出现创业者分家产从而导致企业四分五裂的状况。如四川希望集团作为中国目前最大的私营企业,是一个纯家族企业。企业发展到相当规模时,出现了家族的内部革命,四兄弟各自独立,一分为四。
三、中国的家族企业在权力交接上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权力交接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企业发展的一个坎儿。家族企业要实现权力交替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合适的职业经理人。但中国民营企业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通常面临着“两难境地”,即在企业发展壮大后,如果企业家事无巨细什么都管,既管不过来又缺乏效率。因此,许多民营创业型企业家为改善治理结构,就从外部引进职业经理人,这就需要分权。而现实困境是,一方面企业家不懂得如何与职业经理人打交道,对职业经理人既想重用又不敢放权,彼此之间缺少信任;另一方面是职业经理人一旦掌权就分心,利用信息不对称,形成内部人控制,与老板分庭抗礼。这就导致企业家要么不敢分权,要么就频频“削藩”,使企业处于不断的动荡和分化之中。这也是民营企业家不想看到的,所以往往选择“自家人”才是最保险的做法,因此,“子承父业”就目前来讲是中国民营企业目前选择接班人的主要模式,是主流。而欧美大型家族企业都有一套“接班人计划”和“领导力培养”计划。通过制度化的体系实现接班人的产生、选拔、培养、更替,不仅产生了领袖人物,而且产生了一个团队。产生接班人靠的是机制、制度,接班人好比种子,机制和制度是使种子发芽、成长的土壤。
四、我国家族企业平均规模偏小、技术比较落后、附加值较低
和国外同类型的企业相比较,我国家族企业由于复苏和发展时间比较短暂,再加上筹资方面的缺陷,大多数家族企业的规模扩张不快,企业规模比较小。当前,绝大多数企业仍是小型企业,即使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企业规模都不大,如浙江的中小私营企业数量占到全省企业总数的98%以上。另据全国工商联2003年公布的调查统计数据,中国家族企业平均年销售收入为580万元,平均雇工60人,而同期美国家族企业平均雇工与我国相似,但销售收入规模是中国的67倍。当然,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也涌现出了少数家族大企业,如用友软件、新希望集团、太太药业、广东榕泰、天通股份等。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家族企业的平均规模偏小,而从国外来看,规模庞大的家族企业比比皆是。如沃尔玛公司,年销售额高达2178亿美元、雇有130万员工;福特汽车公司,年销售额达1624亿美元;其他如西门子、松下、丰田等都是行业里的巨无霸。
我国大多数家族企业也不具备持续的研发和创新能力,经营的产品多是低技术、低附加值的,而且其技术往往也是从其它地方抄袭、复制而来。即便有些企业能从功能或外观上给产品增加某些特色,但这些增值部分一般技术含量不高,当其他企业也开发出类似产品后,原有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跟不上(没有足够的开发人才和资源),产品又陷入同质化的境地。这种情况在餐饮、食品加工、成衣(西服、衬衫、领带)、鞋类、小家电、打火机、日用五金等行业中经常能看到。家族企业在行业中处于二流地位,规模小、产品市场占有率低,企业扮演着技术和市场跟随者的角色。这些企业一般不知名,在媒体上很少能看到其行踪。而大众熟知的、能够排在行业前面的企业,虽有从家族企业发展来的,但它们都已经或正在转型为具有现代管理模式的企业。
五、我国家族企业内家族成员的角色难以分清也给企业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一方面,家族成员是企业的员工,是董事长、总经理的下属,需要听从上级的指挥;另一方面,家族成员又是董事长、总经理的亲属,兄弟、姐妹,甚至长辈,这样家庭成员必然陷入一种角色冲突之中,不能处理好工作关系。而在其他员工眼中,家族成员都是特权阶层,自己的贡献却得不到认可,从而打消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这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极其不利,血缘文化严重地制约了家族企业的发展。在西方,家族公司是常见的企业形式,但不同的文化背景使得同样的企业前景却完全不同。西方的亲情是松散的,乃至短暂的,而中国这种紧密的血缘亲情关系却不可能用制度来代替。在中国很多家族企业里,家族成员之间的制度形同虚设,因为制度意味着彼此不信任,而人情的价值恰恰就是信任。而一旦没有了制度,就没有了共同认可的价值标准,对资本、对分工、对贡献都没有明确的认定与衡量,所以企业不容易搞大,反而容易走向分裂。
『陆』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一、相同点
1.都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3.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5.公司组织均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
6.公司均有名称和章程。
二、不同点详见下图:
『柒』 所有大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都是上市公司吗
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4、上市公司上市具备的条件是:公司开业已3年以上;其股本部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持有股票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最后,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上市公司的概念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主要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则是指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查批准后,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本质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但上市公司区别于一般公司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可以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张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要比一般公司强。许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步骤。
做为收藏品,二者有什么的区别.一,都是一张纸,有批准文号,都是股份制前进路上改制企业!应该不分彼此的,所不同的,有的上市了,有的为非上市,上市就一定是衡量价值的唯一标准吗?未必!名气的大小,是后天,公司,人为宣传的结果,并不是公司一出现就有名气的.有的是借助公司管理人员,有的是靠产品.从近代史的中国来看,很多的公司生生死死的,才推进了股份制改革的深化.有借鉴!有改进!一张张股票,股权证代表着一个个公司的人文,历史.背后有很多故事等待我们去挖掘,历史还要向前走,不管是上市还是非上市,谁的价值高低,是由后来者,有市场去衡量,我们要做好的是,多挖掘这些宝贵的,代表着中国股份制改革的股票权证才是最重要的.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05-12 14:22:03选出
中外合资企业又叫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形态;中外合作企业又叫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协议来组成的企业形式
(一)内、外资企业的选择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
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二)中外合资企业类型的选择
中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三类外资企业,其适用税种、税率基本一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可以分为紧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两种形式。紧密合作型组成了新的法人企业,在税收上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于松散合作型企业,没有成立独立的法人,不能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只能对企业中的外资部分给予税收优惠;对其中的中方投资者不享受税收优惠,仍执行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因此,在投资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应进行适当的选择,才能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05-12 14:22:03选出
中外合资企业又叫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形态;中外合作企业又叫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协议来组成的企业形式
(一)内、外资企业的选择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
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二)中外合资企业类型的选择
中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三类外资企业,其适用税种、税率基本一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可以分为紧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两种形式。紧密合作型组成了新的法人企业,在税收上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于松散合作型企业,没有成立独立的法人,不能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只能对企业中的外资部分给予税收优惠;对其中的中方投资者不享受税收优惠,仍执行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因此,在投资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应进行适当的选择,才能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捌』 中外财务造假的差异
会计欺诈亦称会计造假、财务欺诈、会计舞弊,或者称为会计信息主观违法性失真。它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工作中,故意形成虚假会计信息或者故意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不法行为。
公司出于完成财务计划、维持或提升股价、增资配股、获取贷款、保住上市资格等目的,常常采用各种手段虚报利润。常见的利润操纵手段包括不恰当核算特殊交易(如债权、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关联交易等)、滥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错误确认费用及负债、资产造假等。
在形形色色的利润操纵手法中,资产造假占据了主要地位。我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财务报表舞弊案绝大多数与资产项目的造假有关,上市公司琼民源、蓝田股份、东方锅炉、成都红光就是其中的典型。造假的公司一般使用五种手段来非法提高资产价值和虚增盈利,即虚构收入,虚假的时间差异,隐瞒负债和费用,虚假披露以及资产计价舞弊。其中资产计价舞弊是资产造假的惯用手法。而存货项目因其种类繁多并且具有流动性强、计价方法多样的特点,又导致存货高估构成资产计价舞弊的主要部分。对其分析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中外上市公司中,涉及存货舞弊的案例为数众多,其中比较著名的有麦克森&罗宾斯公司、斯温道色拉油公司、权益基金、ZZZZ百斯特公司,法尔莫公司以及中国的红光实业公司、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所策划的舞弊方案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很大的审计风险。下面就选择其中较为典型的美国法尔莫公司案予以介绍。
二、法尔莫公司案例
从孩提时代开始,米奇·莫纳斯就喜欢几乎所有的运动,尤其是篮球。但是因天资及身高所限,他没有机会到职业球队打球。然而,莫纳斯确实拥有一个所有顶级球员共有的特征,那就是他有一种无法抑制的求胜欲望。
莫纳斯把他无穷的精力从球场上转移到他的董事长办公室里。他首先设法获得了位于(美)俄亥俄州阳土敦市的一家药店,在随后的十年中他又收购了另外299家药店,从而组建了全国连锁的法尔莫公司。不幸的是,这一切辉煌都是建立在资产造假——未检查出来的存货高估和虚假利润的基础上的,这些舞弊行为最终导致了莫纳斯及其公司的破产。同时也使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五大”事务所损失了数百万美元。下面是这起案件的经过:
自获得第一家药店开始,莫纳斯就梦想着把他的小店发展成一个庞大的药品帝国。其所实施的策略就是他所谓的“强力购买”,即通过提供大比例折扣来销售商品。莫纳斯首先做的就是把实际上并不盈利且未经审计的药店报表拿来,用自己的笔为其加上并不存在的存货和利润。然后凭着自己空谈的天份及一套夸大了的报表,在一年之内骗得了足够的投资用以收购了8家药店,奠定了他的小型药品帝国的基础。这个帝国后来发展到了拥有300家连锁店的规模。一时间,莫纳斯成为金融领域的风云人物,他的公司则在阳土敦市赢得了令人崇拜的地位。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导致这个精心设计的、至少引起5亿美元损失的财务舞弊事件浮出水面之时,莫纳斯和他的公司炮制虚假利润已达十年之久。这实在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当时法尔莫公司的财务总监认为因公司以低于成本出售商品而招致了严重的损失,但是莫纳斯认为通过“强力购买”,公司完全可以发展得足够大以使得它能顺利地坚持它的销售方式。最终在莫纳斯的强大压力下,这位财务总监卷入了这起舞弊案件。在随后的数年之中,他和他的几位下属保持了两套账簿,一套用以应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一套反映糟糕的现实。
他们先将所有的损失归入一个所谓的“水桶账户”,然后再将该账产的金额通过虚增存货的方式重新分都到公司的数百家成员药店中。他们仿造购货发票、制造增加存货并减少销售成本的虚假记账凭证、确认购货却不同时确认负债、多计或加倍计算存货的数量。财务部门之所以可以隐瞒存货短缺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只对300家药店中的4家进行存货监盘,而且他们会提前数月通知法尔莫公司他们将检查哪些药店。管理人员随之将那4家药店堆满实物存货,而把那些虚增的部分分配到其余的296家药店。如果不考虑其会计造假,法尔莫公司实际已濒临破产。在最近一次审计中,其现金已紧缺到供应商因其未能及时支付购货款而威胁取消对其供货的地步。
注册会计师们一直未能发现这起舞弊,他们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这项审计失败使会计师事务所在民事诉讼中损失了3亿美元。那位财务总监被判33个月的监禁,莫纳斯本人则被判入狱5年。
三、案例分析:如何识别存货舞弊
为何注册会计师们一直未能发现法尔莫公司舞弊的迹象呢?或许,他们可能太信任他们的客户了,他们从报纸上阅读到关于它的文章,从电视中看到关于莫纳斯努力奋斗的报道,从而为这种欺骗性的宣传付出了代价;他们也可能是在错误的假设下执行审计,即认为他们的客户没有进行会计报表舞弊的动机,因为它正在大把大把地赚钱。回顾整个事件,只要任何人问一下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即“一个以低于成本出售商品的公司怎能赚钱?”,注册会计师们或许就能够发现这起舞弊事件。
此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存货审计是如此的重要,也是如此的复杂,使得存货舞弊并非仅凭简单的监盘就可查出。不过,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弄清这些欺骗性操纵是如何进行的,对于发现这些舞弊将会大有帮助,这就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识别存货舞弊的技术。
(一)存货价值的操纵手法
存货的价值确定涉及两个要素:数量和价格。确定现有存货的数量常常比较困难,因为货物总是在不断地被购入和销售;不断地在不同存放地点间转移以及投入到生产过程之中。存货单位价格的计算同样可能存在问题,因为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以及其他的计价方法所计算出来的存货价值将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差异。正因如此,复杂的存货账户体系往往成为极具吸引力的舞弊对象。
不诚实的企业常常利用以下几种方法的组合来进行存货造假:虚构不存在的存货,存货盘点操纵,以及错误的存货资本化。所有这些精心设计的方案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虚增存货的价值。
1、虚构存货
正如莫纳斯所做的那样,一个极易想到的增加存货资产价值的方法是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项目编造各种虚假资料,如没有原始凭证支持的记账凭证、夸大存货盘点表上存货数量、伪造装运和验收报告以及虚假的定购单,从而虚增存货的价值。因为很难对这些伪造的材料进行有效识别,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通过其他的途径来证实存货的存在与估价。
2、存货盘点操纵
注册会计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对客户存货的监盘来获取有关存货的审计证据。因此,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执行和记录盘点测试显得非常重要。遗憾的是,在一些存货舞弊案件中,审计客户在数小时之内就改变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因而,注册会计师必须采取足够的措施以确保审计证据的可信性。
举例来说,假定审计客户在会计期间结束前五天收到一大批货物,随之将所有与之有关的验收报告和发票以及它们的复印件抽出,并在审计进行期间将其隐藏起来。然后,在存货实物盘点时,雇员们再将这些货物清点并计入注册会计师测试的那批货物中去。
显然,在上例中实物存货将被高估,同时有相同金额的负债被低估。对于客户来说,采取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存货高估的金额将会被混入整个销售成本的计算之中。遇到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需要进行比例或趋势分析以发现可能的舞弊。另外,也可以检查会计期间结束后一段时间内的款项支出。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有未在采购日记账中记录的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就应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3、错误的存货资本化
虽然任何存贷项目都可能存在不恰当资本化的情况,但产成品项目中这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有关产成品被资本化的部分通常是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为了发现这些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以获取归入存货成本的费用归集与分配过程是否适当的信息。审计客户往往可列出很多看似非常充分的理由,用以支持通过对存货项目进行资本化而增加利润的处理。此类舞弊往往是财务总监在总裁的指使下实施的。因此,在对关键人物的正式访谈中,如果怀疑有人指使他们夸大有关存货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一种直截了当的方式,以责难的态度迫使其说出真相。
(二)盘点的局限性
证实存货数量的最有效途径是对其进行整体盘点。注册会计师必须合理、周密地安排盘点程序并谨慎地予以执行。盘点的时间应尽量接近年终结账日。在盘点时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以提高盘点的有效性,比如各存放点同时盘点、停止存货流动以及盘点数额达到合理的比例等。不过,即使注册会计师谨慎地执行了该程序,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重大的舞弊。这是因为存货的盘点测试存在以下局限性:
(1)管理当局往往派代表跟随注册会计师,一方面记录下测试的结果,同时也可掌握测试的地点及进程等情况。这样,审计客户就有机会将虚构的存货加计到未被测试的项目中,从而错误地增加存货的总体价值。
(2)在执行盘点测试程序时,注册会计师一般会事先通知客户测试的时间和地点以便其做好盘点前的准备工作。但是,对于那些有多处存货存放地点的公司,这种事先通知使管理当局有机会将存货短缺隐藏在那些注册会计师没有检查的存放点。
(3)有时注册会计师并不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以进一步检查已经封好的包装箱。这样,为虚报存货数量,管理当局会在仓库里堆满空箱子。
(三)通过分析程序识别可能的存货舞弊
既然靠监盘并不能发现所有重大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执行分析程序。
一个不诚实的客户可通过多种途径去操纵存货信息。注册会计师必须从多种思维角度去看待那些数据,以最大可能地发现有关的舞弊行为。不仅要推测舞弊是如何进行的,而且要推测客户为什么要舞弊以及客户为什么要将这种违规做法作为首要的选择。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要对管理当局进行重大存货舞弊的动机和机会进行评估以发现资产造假行为。
1、管理当局舞弊的动机
客户进行舞弊的动机可谓多种多样,对其进行分析并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予以考虑将有助于发现可能的舞弊。以下列举了导致管理当局产生舞弊冲动的几种常见原因:
(1)客户公司正面临财务困难。
(2)客户管理当局面临完成财务计划的压力。
(3)存货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个重大项目。
(4)存在合同所限定的供货方面的压力。
(5)客户公司企图得到用存贷担保的融资。
(6)管理当局面临来自资本市场的压力,如股价下跌、公司面临退市或被收购的风险等。
2、管理当局舞弊的机会
并非所有的公司都可以通过存货造假虚增利润并瞒过注册会计师的盘点程序。事实上,对于有些公司,如那些规模很小、业务较简单的公司,要想瞒过注册会计师而在存货上做手脚是非常困难的。但存在以下情况时管理当局进行存货舞弊的可能性会增加:
(1)客户公司是一个制造企业,或者说其拥有一个确定存货价值的复杂系统。
(2)客户公司涉及高新技术或其他迅速变动的行业。
(3)客户公司拥有众多的存货存放地点。
3、管理当局舞弊的迹象
虚构资产会使公司的账户失去平衡。与以前的期间相比,销售成本会显得过低,而存货和利润将显得过高。当然,还可能会有其他的迹象。在评估存发高估风险的时候,注册会计师应回答以下问题,回答“是”越多,存货舞弊的风险就越高。
(1)存货的增长是否快于销售收入的增长?
(2)存货占总资产的百分比是否逐期增加?
(3)存货周转率是否逐期下降?
(4)运输成本所占存货成本的比重是否下降?
(5)存货的增长是否快于总资产的增长?
(6)销售成本所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是否逐期下降?
(7)销售成本的账簿记录是否与税收报告相抵触?
(8)是否存在用以增加存货余额的重大调整分录?
(9)在一个会计期间结束后,是否发现过入存货账户的重要转回分录?
四、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和教训
存货项目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早已成为舞弊者趋之若骛的理想对象,同时也引起了注册会计师的特别关注。自从1938年美国著名的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案例发生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将存货盘点列为公司审计必须进行的重要程序之一。然而,由于审计局限性的存在,注册会计师的疏忽以及客户管理当局舞弊技术的提高,依然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存货审计中吃尽苦头。法尔莫公司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注册会计师只要不断地吸取昔日教训,努力完善审计技术,切实提高查处舞弊的能力,就必定能将存货审计失败的风险降至最低。那么,从法尔莫案件中我们能得到怎样的启示和教训呢?
1、对舞弊的动机和机会予以充分关注。
由于舞弊存在被发现的风险以及道德方面的压力,也就是说舞弊亦有成本,所以在正常情况下,理性的人宁愿尊重客观事实。不过,一旦面临某种压力和诱惑,客户舞弊的冲动会变得强烈。法尔莫公司正是由于亏损的压力以及莫纳斯急欲筹资扩张的欲望才铤而走险,走上了造假的不归之路。可见,注册会计师对舞弊的动机进行分析有助于降低审计风险。
2、重视分析性程序的应用。
鉴于盘点程序具有局限性,注册会计师无法指望通过盘点解决所有的问题。若想发现舞弊的蛛丝马迹,分析性程序不啻为一种十分有效的审计方法。这一程序从整体的角度对客户提供的各种具有内在勾稽关系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发现重大误差。如前文所述,由于存货造假会使有些项目出现异常,因而对存货与销售收入、总资产、运输成本等项目进行比例和趋势分析,并对那些异常的项目进行追查,就很可能揭示出重大的舞弊。
另外,还可以将财务报表与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税务报告以及其他类似的文件相互核对以尽可能降低审计风险。
3、重要性原则的恰当应用。
重要性原则是审计工作中一个重要原则,对于资产负债表中占有重要比例的项目,注册会计师必须特别予以关注,尤其对那些内部控制制度较为薄弱而在资产负债表中又占有相当比重的项目,就不能采用一般的常规审计程序,而应实施特别的详查方法。对于法尔莫公司这样一个商业企业,存货应是极其重要的项目。注册会计师本应针对存发设计特别的抽查或详查程序,而事实上却只采取了例行的提前数月通知,少量抽样的常规盘点程序,正是这种简单的处理使得莫纳斯等人有了可乘之机。
4、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职培训,以提高查找资产舞弊的能力。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应该看到审计客户的舞弊水平在不断提高,其手段从简单的违纪违规转向了有预谋、有组织的技术造假;从单纯的账簿造假转向了从传票到报表的全面会计资料造假。同时,舞弊人员的反查处意识增强,对审计人员的常用审计方法有所了解和掌握。因而,仅靠以前简单的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为能够胜任专业工作,注册会计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查处舞弊的能力。所以,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使会计师事务所减少诉讼的风险,职业团体应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职培训,以提高查找资产舞弊的能力。
『玖』 什么是上市公司及其特点
(1)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 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 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2) 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3)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 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 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 重要战略步骤。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 市公司。
『拾』 中外作假或舞弊上市公司之特点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特点及案例解析 欣泰电气或因欺诈发行退市成为A股市场的热门话题之一, 该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和上市后会计造假等触发暂停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