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中国,非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后任审计师用向原来的事务所要回函吗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
B. 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予协助并在必要时提供工作底稿。由上述规定可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是极其敏感的,但是每年都存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另外2006年版的《上市公司指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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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摘选,请点下面的联接。
C. 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如何到省级注协备案
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的决定,财政部条法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对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规清理、终止委托行政职能及工作交接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了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一、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职能的交接(一)事务所设立审批的相关内容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5.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备案;7.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8.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9.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10.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1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审批;12.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审批;1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审批;1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15.其他审批事项。(二)需要交接的资料1.涉及上述审批及管理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2.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审批时的申请材料;注协办理的批复文件或发放许可证的情况;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情况;未使用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许可证》;相关的管理软件及操作程序;全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情况的统计汇总资料;3.省级注协(或财政部门)报送中注协备案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及管理的有关资料;4.涉及证书发放的收费文件及标准;5.尚未办理完毕的涉及上述审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有关资料;6.其他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等审批相关的资料。(三)工作协调1.财政部批准涉外机构及相关业务的情况应抄送中注协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2.财政部会计司代表财政部受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3.财政部与证监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批准决定抄送中注协、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4.省级财政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决定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注协和中注协。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职能的交接(一)涉及注册会计师审批、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内容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备案;2.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备案;3.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4.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审批;5.证券许可证的年检;6.其他相关内容。(二)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1.现行有效的涉及注册会计师备案、年检及证券许可证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2.省级注协向中注协备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批的资料;3.中注协批准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4.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包括批复文件、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数据库、申报材料、审批材料、年检材料等;5.未使用的证券许可证书及相关表格、计算机管理软件等;6.未了事项的移交,包括:未办理完结的各省注册会计师备案材料;正在申请取得、变更、恢复及准备收回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及年检的有关材料;7.其他与注册会计师备案、证券许可证审批相关的资料。(三)工作协调1.注册会计师的备案(1)省级注协受理并批准注册后,将准予注册人员有关资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财政部门。(2)财政部会计司发现省级注协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注册,通知有关的省级注协撤销注册,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中注协。(3)省级注协应将年检材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财政部门。(4)财政部会计司和中注协可根据需要对省级注协的批准注册及年检工作进行抽查。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1)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办法、样式和具体管理,由财政部会计司统一负责。(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吊销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决定,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送中注协,省级注协负责收回。3.证券许可证的审批(1)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证券许可证的审批。(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3)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协。(4)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5)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的吊销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同时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协。三、审计准则(包括执业准则、规则,下同)审批职能的交接(一)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1.独立审计准则组组成人员名单;2.独立审计准则国内、国外、港澳台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3.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规划;4.已发布、正在制定中及以后准备制定的审计准则项目。(二)工作协调1.独立审计准则专家咨询组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2.中注协负责审计准则的制订等,会计司负责审查和批准。四、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资格考试职能的交接(一)需要提供的资料1.考试的政策性文件规定,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证券期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考试的政策规定;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3.以往考试的基本情况(基础材料)。(二)工作协调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等涉及考试政策性的规定由财政部会计司制订、修汀,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2.为便于工作沟通协调,会计司有关人员参加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五、监督检查职能的交接(一)需要交接的资料1.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2.已经办结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资料。(二)工作交接的程序1.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案件的档案资料,中注协负责按年度、分类封存,并提供封存清单,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2.对正在办理的案件,由相关司局和中注协组成联席会议,由中注协牵头,提出办理有关案件的工作计划,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局负责行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三)工作协调1.监督检查局收到属于行业自律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中注协处理;中注协收到属于行政监管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监督检查局处理;2.监督检查局在行政监管中发现的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中注协给予行业自律性惩戒;中注协在行业自律性监管中发现涉嫌重大虚假报告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监督检查局处理;3.监督检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会签条法司、会计司,有关行政处罚的告知、听政、决定书等文件抄送中注协。六、其他要求(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部内建立由条法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有关领导及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沟通、协调工作交接及监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二)组建会计、审计等专家技术鉴定委员会。吸收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会计、审计、法律、证券、税务等专家成立专家库,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三)做好交接工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注册会计师行政职能交接工作。中注协向会计司介绍有关审批、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审查的重点和要求,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日常管理的情况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向监督检查局介绍涉及行政监管的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时,详细列明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D. 上市公司变更年度审计机构是利好吗
很烂的公司变更审计机构要特别小心。
E. 企业上市过程中能够更换审计师吗
可以。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的案例日益增多。更换审计师作为市场经济中上市公司一种特殊经济行为,毫无疑问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
F. 1.2如何客观看待社会公众在上市公司造假事件曝光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行业
这个问题是一个好问题,一个有深度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造假事件中,有没有责任??
应当这样来看:那些主动参与造假的、被迫参与造假的,都是有责任的!就是西方法律体系中的用语:有罪!那么,那些已经履行了审计程序,尚未发现的虚假事件,不能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因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万能的,他们也要讲求可能性、可行性、时间性。再者,一个国度绝大部分人都不讲法治,单单严格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穷尽一切手段遵从法度,这个好像也不公平!这样说的意思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失察,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原谅的,应当谅解的。
会计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营利组织,他们首先面临的是生存问题,搞道德绑架,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如果你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完全中立,首先应当改变这种组织的性质!
此外,法治建设的垂范,似乎不能首先从会计师事务所开始,那要从谁开始,还用说么??都喊了几十年了!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G. 为什么要变更审计机构
中注协发布的第一期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显示,截至2018年1月30日,5家事务所共为6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3家,中小企业板1家,创业板2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6家上市公司均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2018年1月30日,3家事务所共为3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3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3家上市公司均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对于变更原因,有130家公司表示,是因前任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年限较长或聘期届满;有32家公司表示,是因上市公司发展需要或重大资产重组;有27家公司表示,是上市公司根据集团、控股股东要求或国资委、财政部规定进行轮换。此外,其他上市公司还有时间、资源安排或地域的原因,以及收费分歧协商变更、相关审计团队转入后任事务所、前任受监管部门处罚、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管理层更换的原因。
截至2018年1月30日,共有32家事务所向中注协报备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涉及上市公司138家。后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1家,前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3家,前后任事务所均已报备变更信息的有134家。
H. 三一重工为什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审批程序不明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只是规定了:会计估计变更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备。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3月19日修订的《信息披露备忘录第28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中的规定,会计估计变更一般只需经过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批准,只有达到以下三个标准之一的才要求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就导致了想要真正通过会计估计变更达到虚增利润目的的公司将尽可能避免达到上诉指标,借以逃避专项审计。并且不论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备忘录都没有明确审批程序,也没有说明哪些内容需要哪些机构审计,造成权责不清。
(二)缺少评价会计估计变更信息的质量标准
我国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会计估计变更所要披露的信息规定的很全面,但是对于披露信息的质量却没有规定专门的评价标准。我国《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规定进行会计估计变更的企业应当披露变更的性质、原因、内容及对当期和未来期的影响数等。三一重工在公告中也披露了所有要求披露的信息,可是正如上文分析所述,变更的性质原因及条件不详,整个公告没有传递充分或可靠的信息,如此,会计准则就失去了其原来的意义。
(三)滥用会计估计变更的成本低
一方面我国准则规定对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用追溯调整。这样就给企业创造了机会,当企业业绩很好的时候就提高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通过增加资产减值准备来达到减少企业利润的目的,从而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当预期业绩下降时,再通过会计估计变更,降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提高利润,美化业绩,同时由于采用未来适用法,不必追溯调整,从而使企业免于补税,降低其滥用会计估计变更的成本。另一方面我国对于滥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企业处罚较轻,使得违法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违法产生的成本。 (四)外部审计与监管法规缺位
我国相关准则规范并没有强制规定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要经过外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这样就使得在年中进行的会计估计变更并不能及时得到外部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真实性与可靠性;此外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也没能发挥其监管功能,缺乏对会计估计变更的外部监管规定,缺少对滥用会计估计变更的监控措施,从而使得有些企业有机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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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上市公司审计多久换一次
一般情况是5年轮换。但是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审计质量优良的,经核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不能超过8年。
特殊情况是: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核,并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达到上述规定的,经申请、得到国资委核准,可延缓2年轮换,但不超过10年。 上市公司的话,可以在该公司上市所在的交易所官方网站处查看,而审计署会在官方网站公布审计报告,供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