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什么时候公布
最晚期限是次年4月31日前,必须要进行对外公告,一般企业都会在20多号公告,太晚公告对外界而且可能会产生公司经营是否有问题的猜想
『贰』 上市公司中报年报披露时间一般是披露当天几点公布
事实上,上市公司在财报披露期间内任何时间都可以把财报上传到指定网站,但如果上传时间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财报虽上传而指定网站并没有显示,只能等到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给予显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上市公司财报披露期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叁』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多长时间发布一次
上市公司每一会计年度都要公布两次财务报表,即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这是必须审计。另外还必须公布可不经审计的季度财务报表.公示时间年度报告是每年结束后4个月内,半年度是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季度报告是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
在国内上市的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主要是三张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一、资产负债表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之间的勾稽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顺序,它反映的是企业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的总体规模和结构
二、利润表中包括,企业的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三、现金流量表中,以三大项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肆』 上市公司一般披露年报的时间在什么时候
一般在每年的1月中旬开始,各家上市公司就会开始年报的披露工作。
『伍』 股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公布日期
年报披露时间是1~4月,半年报披露时间是7、8月,季报披露的时间是4月,10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5)上市公司财报披露期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都会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全面审计,注册会计师会对审计方财产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真实性和相应审计风险,出具审计报告并附带不同的审计意见,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和否定意见。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真实情况,不存在需要调整或披露的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总体而言是公允的。后面几种意见,说明该会计报表有一定问题,一般情况下,不是好的投资标的。
『陆』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6)上市公司财报披露期扩展阅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柒』 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
一般在季度结束的下一个月内披露,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