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的沪家著作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 贾明军 主编/ 2006-1-1/法律出版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最权威的中国律师业务指南)
《走出围城——婚姻律师帮您打离婚官司》 贾明军,杨晓林 著/ 2006-03-01/ 法律出版社(誉为“06年度畅销图书)
《现代婚姻家庭经典案例》 贾明军,王常栋编著/ 2008-01-01/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指导》贾明军 /2009-05-01/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热点争议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指导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指导》 贾明军,孙韬著/ 2009-03-01/中国法制出版社
《婚姻、收养、继承法实务操作一本通》 贾明军 著/2009-05/中国法制出版社
《富人离婚的36个计策》 贾明军著/ 2009-11-01/ 法律出版社
《离婚-战争与和平:如何撰写离婚协议书》贾明军 /2010-05-01/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大律师解小问题系列—离婚财产分割疑难对策——房产、收入、股票、其他财产》 贾明军著/ 2010-05-01/ 中国法制出版社
《离婚自助手册——婚姻律师教你如何自己完成离婚》 贾明军主编/ 2010-06-01/北京大学出版社
《离婚有方:专业律师帮您打离婚官司》 杨晓林,贾明军主编/ 2011-10-01/ 法律出版社
《法院审理股权转让案件观点集成》 贾明军,韩璐主编/ 2012-04-01/ 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观点集成》/2012-10-01/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受全国律协委托,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起草了《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操作指引》,供全国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时参照指引;此外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还主笔起草了《上海律师办理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律师风险代理操作提示》 、并参与了《聘请律师签订民事代理合同操作指引》等全国性、地方性行业指导规范。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研发中心,积极致力于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的研究,发表的各类专业性的文章发表于《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环球时报》、《文汇报》、《日本早报》等在内的国内外报刊媒体,同时又被新浪、雅虎、搜狐、TOM等各大网站转载。其中多篇论文被中国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论文,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实践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Ⅱ 贾明军的社会活动
2004年3月:《京华时报》记者就“目前房地产建议中日益突出的拆迁问题”采访贾明军
2004年3月:《北京晚报》记者:就“被传播性病一方如何获得赔偿”一案采访贾明军
2004年3月:《法制日报》采访贾明军 《离婚了,孩子判归谁?》实录
2004年3月:《法制日报》聘请贾明军 为其二版《中国普法》 《婚姻律师信箱》的特邀点评律师
2004年3月:《解放日报集团》就新《婚姻登记条例》访谈贾明军
2004年4月:《新闻晚报》记者就“婚外恋现象”采访贾明军
2004年5月: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节目主持人胡一虎就“世界范围的网恋、婚外情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采访贾明军
2004年7月:贾明军受中央电视台邀请与崔永元一起说事儿《婚姻离合器》
2004年8月:《环球日报》就“涉外婚姻问题”采访 贾明军
2004年8月:《生活周刊》整版刊登关于“婚检法律问题”对贾明军的采访
2004年9月:贾明军“离婚的法律准备”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正义网登载
2004年12月:《新民周刊》与贾明军律师一起分析“上海式离婚”
2004年12月:贾明军当选“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青年联合会”委员
2004年12月:《新民周刊》与贾明军律师一起关注“职场新人的婚房焦虑” 2005年2月:贾明军做客“上海卫视”就“内地与香港婚姻缔结的法律程序及婚后生活”进行访谈
2005年5月:贾明军参加第二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
2005年3月:东视广角就“涉外婚姻当事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采访贾明军
2005年5月:贾明军律师应邀在华东政法学院举办“婚姻法与律师实务”讲座
2005年8月:贾明军接受英国BBC广播电台采访就“中国目前离婚的现状、离婚的原因以及离婚对社会的影响”发表评论
2005年11月:贾明军律师应邀在交通大学闵行校区举办“婚姻法与律师实务”讲座
2005年12月:贾明军律师在上海市西中学举办“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法”讲座(此次讲座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法治办、上海市社科会联合举办,是东方讲坛的组成部分)
2005年12月:受复旦大学法学院邀请就法学院研究生组织的一场“张某故意杀人案”的摸拟法庭进行了观摩和点评 2006年1月:贾明军应上海律协的邀请,参加了“青年法律人沙龙-律师执业环境和青年律师的成长”交流会(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上海律师学院联合组织举办)
2006年2月:“中国法院网”收录贾明军、杨晓林《再议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2006年2月:《中国妇女报》刊登贾明军律师文章《中国式离婚的法律解读》
2006年3月:应上海市律师协会的邀请贾明军在上海政法学院做题为“树专业婚姻律师品牌,走专业化服务之路”的演讲
2006年3月:北京电视台采访贾明军
2006年4月:贾明军在华东政法学院中山公园研究生部为百余名华政法援的研究生做“婚姻法与办案实务”讲座。
2006年4月:《知音》记者就“涉外婚姻案件的相关情况”采访贾明军
2006年4月:《中国妇女报》刊登贾明军律师文章《捉奸的证据有多大》
2006年5月:《人之初》杂志就“嫖客被抓,公安机关通知妻子是否影响婚姻关系”采访贾明军
2006年9月:贾明军当选为“上海市静安区青联律师分会理事”
2006年10月:受上海律师协会邀请 贾明军就“专业律师事务所发展”在上海律协青年律师沙龙发表演讲
2006年10月:《新婚志》 就“婚前协议和丁克家族”专访贾明军
2006年11月:上海电视台采访就“就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放宽与重婚现象增多的预防和处理”采访贾明军
2006年11月:新文广传媒东方电台与贾律师制作“东方大律师”复选节目
2006年11月:贾明军在东方广播电视台进行现场咨询
2006年11月:《房地产时报》刊登 贾明军“律师支招:房款支付技巧”
2006年11月:贾明军参加全国律协民委主任扩大会议
2006年12月:民政部官方网站刊登贾明军文章 《试论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之异同》 2007年1月:贾明军被吸收为上海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
2007年2月:贾明军参加由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与新民晚报联合主办的“东方大律师”作者笔会
2007年2月:《上海律师》杂志 刊登贾明军文章《律师常见被投诉原因及处理》
2007年3月:受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学院邀请贾明军为上海新律师执业培训班的新律师做了“青年律师发展创业与专业化”的讲座
2007年3月:应静安区司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邀请,贾明军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进行了“法律与你零距离”系列活动的“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2007年3月:贾明军参加上海市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2007年4月:贾明军赴京参加首届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论坛
2007年4月:贾明军参加在京举办的“全国律协民委主任扩大会议”
2007年4月:全国律协民委授予贾明军 “优秀辩手奖”光荣称号
2007年5月:受上海律协及上海律师学院邀请 贾明军在上海律协33楼授课:“从律师助理到律师”
2007年5月:贾明军被授予静安区2005-2006年度“优秀专业律师”称号
2007年6月:贾明军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举办“展望-律师职业发展”演讲
2007年6月:贾明军《经典婚姻家庭案例》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年1月:贾明军律师为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婚姻家庭业务的开展与青年律师的成长”演讲专题
2010年2:月《文汇报》采访贾明军,点评章子怡“诈捐门”
2010年3月 贾明军在华东政法大学 为华政一百余名学子进行了“婚姻法专业与前途”的讲座(此次讲座是上海律师协会“律师进校园”系列之一)
2010年3月:贾明军组织律协民事法律委员会召开上海市人大议案、法规草案讨论会
2010年3月:贾明军组织民委会和上海市律师学院共同举办“侵权责任法培训班”
2010年4月:贾明军参加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组织《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操作指引》的研讨工作
2010年4月:贾明军成为上海首届社会建设青年人才协会会员
2010年4月:贾明军前往上海交通大学就““婚姻、继承对公司企业股权的影响”在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为MBA和EMBA学员讲课。
2010年5月:贾明军主持上海律协“青年律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的座谈会
2010年5月:贾明军参加市律协“离婚案件股权转让、质押难点研讨会”
2010年5月:贾明军《大律师解小问题—离婚财产分割疑难对策》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2010年6月:贾明军《离婚自助手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010年6:贾明军就“目前高房价引发的社会问题”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
2010年7月:贾明军再次成为《上海法治报》律师顾问
2010年7月:贾明军应邀作为点评嘉宾参加上海律协“公司法交叉学科研讨会”
2010年7月:贾明军与上海律协会长等人前往广西与广西律协交流
2010年8月:贾明军参加由区政府组织部举办的“2010年静安区外向型培训优秀人才团队建设专题班”,赴台湾地区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学习与交流
2010年11月:贾明军应邀出席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的“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
2010年12月:贾明军 接受《I时代》专访深入剖析“律师眼中的中国式富人离婚问题”
2010年12月:贾明军 取得SAC“证券发行与承销”从业资格 2011年2月:贾明军就“恋爱结束后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
2011年5月:贾明军接受《新民周刊》采访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1年6月:贾明军主持的课题《婚姻、继承对上市公司股权影响》被列入“静安区优秀人才队伍建设项目资助”序列
2011年6月:贾明军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为朝阳律师做了“离婚对网络公司上市影响”的专题讲座
2011年7月:《中国企业家》杂志就“公司创业者的离婚影响”采访贾明军
2011年8月:贾明军就“不以婚姻谋利”的最新司法解释 接受 《瞭望》周刊记者采访
2011年8月:贾明军、蓝艳 接受新民晚报记者采访婚姻法司解(三)
2011年9月:贾明军 应上海电视台法治节目组邀请,为《庭审纪实》、《案件聚焦》节目十余位编导、制片、记者讲解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1年9月:贾明军接受《新民周刊》采访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1年10月:贾明军受邀在华东政法大学以“如何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为题授课
2011年11月:贾明军应浦东新区政府法宣办邀请,我所贾明军律师为六十余名浦东新区处级干部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精解》的培训
2011年11月:《家事法研究》2011年卷刊登 贾明军《离婚对网络上市公司影响》
2011年11月:贾明军合著《离婚有方》在法律社出版
2011年11月:贾明军在中国婚姻法学会第一次年会上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中的问题”演讲
2012年6月:贾明军应中组部全国干部培训高校基地——复旦大学网络学院培训中心之邀,在兰生大酒店茶花厅为安徽省属国有企业女干部做讲座
2012年6月:贾明军带领的沪家律师事务所所提交的论文《离婚对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影响》获得该峰会论文评选二等奖
2012年9月:贾明军被华东政法大学聘为特聘教授
2012年9月:贾明军在日本律师联合会举办的“中日家事法业务研讨会”上发表《涉日家事律师业务》演讲
2012年9月:贾明军带领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参加“迎重阳”服务老人法律咨询活动
2012年10月:贾明军参加《法律与道德》录制一档“九九关爱”的重阳节特别节目 2013年2月:贾明军作为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代表参加了律协组织的关于“民商事立案相关问题”座谈会
2013年2月:贾明军应邀参加“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实务课程教学研讨会”
Ⅲ 资本巿场中什么是jp,什么是lp
GP和LP
“我国旧的合伙企业法中并不承认有限合伙制度,所有的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贾明军对第一财经日报《财商》记者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对于投资就很谨慎,而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和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拉动经济发展,同时也为助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契机。”贾明军表示,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
同时,普通合伙人负责公司运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在有限合伙PE基金的结构组织中,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而基金整体作为有限合伙存在。基金主要从有限合伙人处募集资金,并由普通合伙人作出全部投资决策。基金在其存续周期中一般会作出15项到25项不同的投资,每项投资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金额的10%。
普通合伙人报酬的主要来源是基金管理费,另外还包括业绩佣金。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获得基金总额2%~4%的年度管理佣金以及20%的基金利润。
Ⅳ 涉外离婚案件,国内的家事律师业务发展空间如何
贾明军对《金证券》记者强调,对于资本市场离婚律师,业内一般称作“企业与家事法律顾问”。目前来看,有能力和实力聘请“家事顾问”的是企业家或其配偶,其涉及的法律服务绝不是单纯的私人法律问题,也会涉及企业的相关安排及问题处理。
“目前,国内的家事律师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空间巨大。” 贾明军认为,一方面是收费标准还有提高空间,比如国外的婚姻律师,收费一般都是国内的5-10倍。另一方面则是普及度,目前聘请家事律师的企业家尚属少数,但随着企业家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各种私人问题的不断涌现,如理财、境外信托设计等,聘请“企业与家事法律顾问”将如同企业的法律顾问那样,做到常规化,按年收费。
虽然“钱”景广阔,但国内一流的家事律师团队却寥寥无几。法律猫认为处理豪门恩怨的难度较大。“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来说,离婚时要考虑的因素太多。除了法律因素外,还有很多的非法律因素。比如对股价的影响,还有社会的舆论导向。”贾明军坦言,离婚对那些拟上市公司的影响更大,有可能牵涉到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股权结构变动、公司上市前的估值计算,以及到境外红筹上市公司VIE结构法律关系认定等问题。
Ⅳ 者们对"多层股权"合理性有多种解读
股权作为一项有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聚集了当今社会相当一部分的财富,股权分割也逐渐成为婚姻家事案件众多财产分割的主力军,股权分割往往具有价值大、结构复杂、涉及多门法律等特点,值得婚姻家事律师斟酌研究。当下相当一部分的高净值人士为了公司发展、风险规避等原因,往往搭建结构复杂的股权架构,但是一旦这些人面临婚姻纠纷时,所面临的股权分割则更为复杂多变,在笔者近年代理的股权分割案件中,有个涉及多层股权架构中实际控制人股权分割的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参与人:中伦贾明军律师团队:吴卫义律师、高洁律师
一、主要法律问题
1、股权作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性质的认定;
2、夫妻一方单方转让名下股权对另一方夫妻财产权益空间的损害;
3、特殊股权架构下的实际控制人拆分股权架构规避婚姻风险的利弊。
二、项目概况
谈判结案
三、案件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2年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迅速相识,后相恋,男方较为年长,女方则刚刚大学毕业,恋爱初期感情较好,双方于2012年底登记结婚,举行婚礼,2013年初双方共同生育一子。男方经济实力较好,对女方百依百顺,两人结婚初始感情空间颇好,直到女方在2012年认为男方与婚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时无法腾达接受,虽经过男方多次承认错误并表态,女方态度所有缓和,但两人感情已经出现裂痕,男、女双方祖籍同在福州,男方自己开办的公司在上海,女方结婚之后没有工作,带着孩子在上海、福州两边居住,从2012年起两人便处于断断续续的分居状态,在2014、2015年女方又认为男方与多名婚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女方至此对男方彻底失望,向男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
Ⅵ 离婚案件律师有没有前景
离婚案件律师有前景。
一、因为当今社会就业压力大,工作不稳定,夫妻双方很有可能由于工作、父母赡养、孩子教育、家庭情况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潜在矛盾,双方之间如果心理素质不好,那么他们将走向离婚,离婚就需要离婚律师。
二、现在中国海内外的民营上市公司超过2000家,加上排队的拟上市公司,该数字超过3000家。如果按照每家公司有十个大股东或者高管,那就有3万人。法律猫认为,按照平均10%的离婚率,也有3000人。“离婚时,男方女方都会请律师。3000乘以2,潜在案源就有6000件。哪怕是一百个律师团队都来做,平均每个团队也有60件案源。”离婚律师的收入也很很高。
所以离婚案件律师有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