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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可以不吗

发布时间: 2021-04-27 01:32:04

⑴ 公司主板上市需要供应商公司的圈套档案吗

你可以登录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查询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信息。

以下是网站上市公司查询页链接:

该页面公告称:
上市公司公告进阶搜寻可供搜寻自1999年4月1日起由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条例披露
要求而发出的公司公告、股东通函及其他公司信息(如年报及上市招股书)。请注意,由於在2002年2月15日前部份公司信息并未强制要求提交电子档案,所
以阁下的进阶搜寻结果也许未能包括该等公司信息在内。为简化搜寻参数的输入,请到上市公司公告简易搜寻以搜寻最新或过去七天的上市公司文件。

⑵ 上市公司高管亲属可以做供应商吗,

可以,只要你公司是通过正常的程序成为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就行
主要是品质、交期、价格达到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

⑶ 企业上市非得要将供应链和采购分开吗

供应链管理翻译过来是 SCM, supply chain management,它讲的是所谓“链条”的概念;物流的英文单词是 Logistics,传统的理解是运输(shipping)、仓储(warehousing)、海关(Customs)及内部配送(Internal logistics,如搬运、装卸、配送物料到生产线等),它主要是讲“流动”的概念;而采购则是 Sourcing(寻源采购),Purchasing(一般意义上的采购) 或者Procurement(执行采购) ,Buying(买,也叫采购),一般分为寻源采购及执行采购,它关注的焦点问题是“买”,属于商务的范畴。
1. 从广义的角度,采购、物流、生产等,都只是供应链管理的一部分,采购、物流不能代替供应链管理;江湖上很多搞采购、物流的人都说自己懂供应链,其实那是扯淡的事情。没搞过计划的人,就如同刘宝红先生说的“瞎子摸象”现象类似,其实就是瞎子抱着象腿,说象腿就是大象,象的屁股像堵墙,如此而已。
2. 从狭义的角度,供应链管理在大多数公司都是跟sourcing(寻源采购)、make(制造)分开的,因为供应链管理主要玩的是“时间”跟“数量”,所以,执行采购(下单、交付)往往属于供应链管理,而商务问题,如寻源采购,则是单列,某种程度上是对采购腐败的一种制衡;生产计划属于供应链管理,而生产制造本身却是属于运营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相互制衡,毕竟,“生产是老大”的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流程上,生产必须受供应链统一控制,属于后勤的一部分。
3. 不管你公司大小,哪怕是跟麻雀一样大的公司,其实你也是需要供应链管理的,你想想供应链管理干的这些事嘛!什么公司不做计划?你不买东西你怎么生产?做了你不出货吗?出了货,你不被客户退货,那不就是怪事了吗?这不就是逆向物流吗?!也就是说大家都在不知不觉地干供应链的事情,只是,你没有有意识地把这些事情形成一个链条,一个体系,所以你也就是没有供应链管理。其实,很简单,只要“集成”一下就完了,这就是IBM集成供应链管理(ISC)的概念。
总之,看起来很简单的事情,其实也不那么简单。关键的是,做什么事情,这道理给搞清楚了,事儿也就不难做了。

⑷ 上市公司倒闭了供应商怎么办

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货款

⑸ 准备上市公司最怕供应商起诉吗

会比较担心有法律纠纷,因为要披露。但是如果不是他理亏的话,披露一两单诉讼也是正常的,多了肯定是怕的

⑹ 上市公司股东的直系亲属不能成为公司的供应商,和公司有关的这种企业要关闭,这些企业申请补助报告怎么写

为了减少关联交易,规范企业运作,因此需要关闭,股东有损失,申请公司给予一定补助.
虽然这个东西显的很奇怪,那里有股东向公司要求这个的,企业上市对股东来说有利呀

⑺ 从哪边可以查到一个上市公司的上游(既谁是供应商),下游公司

看看上市公司的报告啊,比如年报,还有招股说明书里都有,这个应该不难查的。

⑻ 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名单是公开信息吗

商业机密部分不会公开吧

⑼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是一个控股股东合法吗

我们先来看一看,供应商具备哪些条件会“被拒参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见,供应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或采购人合理的特定条件的,则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补充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综上,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的,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面对这种情况,应该作何处理呢?《实施条例》第九条给出了答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因此,如若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依据上述规定,存在此种情况的相关采购人员应当回避,而供应商无需“退出比赛”。
另有业内专家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关于“控股”现象实际上很难判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从上市公司的公布信息中去查询,但评审的时候很难看出“端倪”。故此建议,对于有“控股”嫌疑的供应商或采购人,要作为特别对象,查找相关资料并作认真处理,依法行事。

⑽ 要成为上市公司的供应商,需提供哪些资料及证明

顶啊顶啊,好贴不顶是一种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