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在上报上市材料时,其财务状况是否需要向证监会披露依据是什么谢谢
自然人没有财务状况可以披露……要披露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有无境外居留权,简历和任职情况,最关键的问题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信息。
这种问题是券商负责的,直接问券商就好了。
『贰』 拟上市公司IPO已经通过环保核查,在整个上市流程中算进行到哪一步了,离正式发行还差多少环节没进行
上市环保核查只是IPO申请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这个时候连IPO的正式申请还没提交证监会,离上市还很遥远。要经过申请、受理、反馈、初审、发审会、批准、发行、上市等环节。由于目前证监会已经基本不接收IPO的新的申请材料了,而且估计今年内都不会受理,所以这个过程就更漫长了。
『叁』 拟上市公司自然人超200,是否可以只挑200个大股东单独上市
上市是公司上市,不是某部分股东上市。可以将小股东的股份转让给大股东,就可以将股东人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股权变更说明(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在当地工商局登记备案。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肆』 拟上市公司,公司今年一月份成立,预计三年内要上市,本来公司是一套外账给外面代理记账做,一套内账给公
这样的公司早晚得被查…
『伍』 关于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的问题
个人意见:不管甲公司上不上市,你持有的都是非上市公司乙的股票,如果你想套现获利,我想应该采取协议转让(达到一定条件、规模或许可以挂牌转让或者通过非上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套现后能得到多少钱,这得看接收人丁对乙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了,而乙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甲的股票,只能作为丁判断乙投资价值的一个因素而已,而这个因素也没有多大参考意义。乙取得的甲的分红收益每年能有多少?再多也不是乙的主营业务收入吧?另外你持有的是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未上市就意味着不流通,不流通就没有多大投资价值,你想套现首先是他增值了,他怎么增值?不能只靠甲的分红收益吧?你卖给我,我会要吗,没人要你就没法套现。
『陆』 拟上市公司被出示警示函后可以再申请上市吗
可以的,警示函是当期的,将来还没有发生,只要公司符合再上市条件,就能够申请上市。
但对于造假上市,上市后造假的公司,再上市难度最大,经营性亏损的公司再上市难度最小。
『柒』 拟上市公司需要连续三年盈利,是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然盈利,还是当年盈利就算
希望下面的“指引”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5号——关于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及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审核指引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2年9月27日
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核工作实践,现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及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审核标准明确如下:
一、 审核人员在审核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37条、152条规定的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的条件时,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不能合并会计报表的投资收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经营业务、经营资产、管理层未发生较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发行人的股东结构未发生较大变化。
二、 审核人员在审核开业时间不满三年、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时,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1、 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国有事业单位;
2、主要发起人以具有经营业绩的经营性资产出资;
3、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经营业务、经营资产、管理层未发生较大变化,
最近一年内发行人的股东结构未发生较大变化。
主要发起人和其他发起人均以经营性资产出资的,主要发起人的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其他发起人的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发行人须提供其他发起人投入的经营性资产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提供包含所有发起人业绩的财务报表作为备考报表,备考报表须在招股说明书中摘要披露。
若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国有事业单位在连续计算其经营业绩的会计年度内亏损,最近三年连续盈利问题还须符合《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第3号)》的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主要发起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发起人。
三、 审核人员在审核开业时间不满三年、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成立且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时间已满三年的发行人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时,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1、有限责任公司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经营业务、经营资产、管理层未发生较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发行人的股东结构未发生较大变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若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公司法》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比照前款执行。
四、审核人员在审核开业时间不满三年、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再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时间不满三年的发行人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时,比照本指引第二条的标准掌握。
五、审核人员在审核资产评估结果帐务处理对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影响时,按照《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第2号)》的标准掌握。
『捌』 请问有人知道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关于拟上市公司补税的公告
突击补税是绝对不行的 上海今年几家公司就是因为上市前补税被否
『玖』 拟上市公司申报虚假材料如何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由此,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因纳税申报不实,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属偷税。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认真分析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原因,而将纳税申报不实不加区别地等同于虚假申报以偷税论处是不符合实际的。 具体来说,偷税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偷税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二、偷税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以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违反税收法规,这是偷税成立的前提;第二,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这是偷税的行为特征;第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这是偷税的后果。上述三个内容中,第二项是关键部分。 三、偷税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偷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才是偷税。因为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偷税。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由此可见,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的偷税行为。而申报不实的含义要比虚假申报广泛得多,申报不实并不完全是纳税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除纳税人采取虚假手段外,造成申报不实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不了解或不谙熟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错用税率、漏报税目等,即纳税人在行为上不采取什么作为的形式,其行为是主观过失的外在表现。同时也可能由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引起。所以,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角度看,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并不一定构成偷税。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是纳税人本来是以某种手段进行偷税,但当被税务人员发觉后却借口疏忽大意或业务不熟而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于这种情况,就要对事实进行认真分析,识破假象,抓到本质。具体是看纳税人是否采取了欺骗、隐瞒等有意识的偷税手段。
针对纳税人申报不实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因主观过失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并追征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金。其中,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四、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拾』 拟上市公司的拟上市公司确认条件
一、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依法设立且运作规范;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
四、公司基本符合上市条件;
五、公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的环保要求;
六、公司与合格的境内外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
七、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