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内赴美上市公司的股东是怎么交易美股的
依据SEC144条的规定,锁股的时间期限是二年,但自1990年开始,市场上普遍认为大股东两年时间的限制太过冗长;1997年SEC从善如流,于同年4月29日公布144A条款,大股东持有股票只要上市满一年,就可以真具F-144表据向SEC申请,三个月后就可在公开市场卖出,但卖出的股数仅为全年买卖总股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144 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同时满足五大条件
第一是满足锁定期要求。
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你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因为在公开市场获得的证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对在市场购买发行方证券的关联方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
但是如果关联方再次出售时,要符合该条例的其他条件。从发行方手中购买额外的证券不会影响先前购买的同类证券的锁定期。如果你是从其他非关联方手中购买限制性证券,你可以把非关联方的锁定期加入你的锁定期中。如果是来自关联方的赠品,则锁定期开始于购得证券的时间而不是赠送的时间。如果是雇员收到的股票期权,锁定期通常开始于期权执行的时间而不是给与的时间。
第二是在抛售股票前必须要公布足够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根据1934 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第三是满足交易量规则。
一年锁定期之后,每3 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4 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是必须为普通的经纪交易。
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贰』 如何查询美国上市公司近期股东
美国公司的股东都是在美国政府不备案的,备案的只有董事和官员,比如 CEO,CFO,秘书等,需要查询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股票发行状况,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来查询。
『叁』 美国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如何交易股票
依据SEC144条的规定,锁股的时间期限是二年,但自1990年开始,市场上普遍认为大股东两年时间的限制太过冗长;1997年SEC从善如流,于同年4月29日公布144A条款,大股东持有股票只要上市满一年,就可以真具F-144表据向SEC申请,三个月后就可在公开市场卖出,但卖出的股数仅为全年买卖总股数的1%.
『肆』 美国主板上市公司多少股折算一个股东身份
巴菲特伯克希尔公司的股票21万美金一股,美股你只要有一股就是股东身份。
『伍』 美国上市公司怎样做到有效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一、体制上 私有制公司所有人为自身利益最大化 不会掏空公司资产 为公司永续发展 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
二、SEC的监管加上强有力的政策约束 ,处罚力度强硬,威慑力强
三、实体经济氛围营造的是理性 投资主义的氛围 同股同权 地位平等无特例
市场规范运作,波动幅度小,信息外泄、内幕交易少 消除了非系统性因素的影响
投资体制下,上市公司为股东分红是投资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而整体市场波动小 收益稳定 投资者也十分愿意入市
『陆』 上市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需要特别披露什么内容吗
需要,正常情况下,前十名的自然人股东要披露姓名,国籍,身份证号,住所,是否有永久境外居住权。
如果是持股10%的,那已经算是主要股东了,披露的会更详细,还要披露任职情况、与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该自然人控制的企业情况、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如果是在申请上市前一年入股的,还必须披露其近五年的简历。申请前半年入股的,还要详细披露入股原因。
如果是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就已经持股5%以上了,那就是主要发起人,还会披露改制时该自然人股东的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业务。
『柒』 企业在A股和H股或者美国上市,如何计算谁是第一股东
兄弟,原则只有一个:同股同权。
也就是说对于一个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在哪里上市的,公司发行的普通股都是一模一样的,有一股算一股。
也就是说计算谁的股份多是按股份数量的。打个比方,某个公司总股本10亿股,在国内A股有5亿股,香港有3亿股,美国2亿股。那么你要获得绝对控制权需要持有5亿股以上,可以是3亿股A股+2亿股港股+1股美股,也可以是2.5亿股A股+2亿股港股+0.5亿又1股美股,效果是一样的。
要注意的是:股票也是分种类的,我刚才特别强调的是,发行的普通股都是一样的,但是如果一个公司发行了优先股,那么在计算公司控制权的时候不用计算优先股的数量,一般优先股是没有表决权的(但是也有少数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是有表决权的)。
另外我知道你还关心一个问题,也就是说每个市场的股票价格都是不一样的,比如刚才那个公司目前A股价格10元,香港5元(已经折算成人民币),美国4元(折算成人民币),那么为了降低收购成本,当然应该尽量多的收购美股,其次是港股,然后是A股。反正每一股的表决权是一样的,没有区别。
补充回答:发行股票是一个公司的权力,除非他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发行失败。他多发行股票增加人家收购难度也是他的权力,说不定就是他的反收购策略呢?(难道每个公司都应该乖乖的俯首称臣被人收购?)收购方没有权力指责人家发行股票啊。另外,发行股票和乱发钞票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
『捌』 美国股市对大股东有什么限制
《144号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证券者的减持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限制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和披露程序。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同时符合《144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首先,卖出前必须持有这些限制性证券一年,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时,且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
第二,在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编写定期财务报表,进行提前报备。相较于我国的先减持后报备,美国的做法无疑能减少市场的抛压。
第三,一年锁定期满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美国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
最后,美国证监会(SEC)特别突出对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此类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刑事方面,美国的《144号条例》规定每违规一次就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面临着最多五年的监禁。而我国尚未对相关的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8)美国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扩展阅读
发展历程
美国股票市场和股票投资的200年的发展大体经历过了四个历史时期。
一、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从18世纪末到1886年,美国股票市场初步得到发展。
二、第二个历史时期是从1886年——1929年,此一阶段美国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情况非常严重。
三、第三个历史时期是从1929年大萧条以后至1954年,美国股市开始进入重要的规范发展期。
四、第四个历史时期是从1954年--,机构投资迅速发展、美国股票市场进入现代投资时代。
交易品种
1)股票 普通股和优先股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新股和股权再融资纳斯达克和场外柜台交易系统证券国际股票私人和私人投资公开股票 。
3)债券、基金及其他工具。
『玖』 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向员工集资购买原始股,请问个人购买原始股的风险和在美国有限售股吗
需承担股价波动风险
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
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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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的认购
对有意购买原始股的朋友来说,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投资咨询机构并不具备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
『拾』 美国上市公司如何挑选董事会成员,一般有哪些标准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存在有控制力的大股东,二是没有控制股东、股权结构分散。英美国家股权结构普遍分散,其他国家普遍集中——控股的要么家族、要么政府。两种模式都存在问题:如果某公司存在有控制力的大股东,假设就是你好了,比如你家拥有某公司51%的股份,剩下49%是市场上各种小股东的。既然你是公司的主要持有者,你投入了那么多财产在那公司上,你会不会想好好控制公司、不能让经理人贪污或把你的公司搞坏了?肯定会吧。那你会怎么做?你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选你的家族成员作董事。他们如果没本事的话、未必要担任公司的经理人,但是当你对公司有什么想法、需要董事会投票决策的时候,这些家族成员都听你的,跟你一起投票,就能控制公司了。政府是国企的大股东,行为模式很类似。但以上的模式会出现一个问题:那49%的小股东们的利益,可能会被持股51%的大股东所侵害。比如大股东要给董事长(就是大股东本人)配豪车,甚至私人飞机、豪华游艇,还有各种奢侈消费(打着公务的旗号)——烧的都是公司的钱,而这些钱本来可以是公司经营的资金,或者再不济也可以直接发还给股东。也就是说,大股东只出了51%的股本,但如果控制了公司的董事会的话,可以支配公司100%的钱。这对小股东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但因为小股东都很分散,能持股达1%的都寥寥无几,根本无法跟大股东对抗,所以往往只能任大股东鱼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