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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发布时间: 2021-04-22 22:49:40

分红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⑵ 人寿保险分红,没有及时交钱,已经失效,还要办什么手续吗

可以,拿着你的身份证、保单去当地的营业厅办理。如果投保时约定到期领取的话,什么也不用办,到点自动到你账上了。如果你是平安的,自己在家上网就能领取,可惜你不是(废话)

⑶ 分红型保险停售 2019

不停售几十年后也是亏损的!保险公司谈收益的都是忽悠人的!保险公司就是以分红盈利,《分红保险》就是保险公司挣钱的法宝,让你不知不觉的就上当受骗了!保险公司的《大病保险》是保死的,因为你要是得了和保险合同上对号入座的病,这人就是死路一条。你更要明白,是保险算计你,不是你算计保险!保险就是,你消费,保险公司为你服务,他是挣你钱的,不是给你分钱的,你不能把保险的本意给弄错了,弄错了最后就是上当受骗!保险,除了意外险,其他的险种都是忽悠人的。买了寿险的人都被忽悠了,因为你啥时候都不能取钱,一旦取钱就会损失惨重,一直到死,你死的时候还得的这病,要和保险合同的病一样,一字不差,才能得到理赔,否则就不会理赔。小孩一出生就谈死亡保险,这就是咒人赶快死亡!保险只谈现金价值,不谈本金和分红。保险发生合同责任,他才有现金价值和分红,不发生合同责任他只谈现金价值,而那个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上面就有现金价值表,多少年是多少钱,你看了就会明白的。那个钱远远要比本金要少的多,不管是取钱、退保,还有所谓的转换养老金,都是看那个现金价值。保险业务员他们就没把保单的现金价值给你说明,说明之后客户看了就不买了,所以他们忽悠你保费交清就拿钱。保险若干年取钱都是亏损的,其实若干年就算拿到本金,你的本金的货币贬值也是亏损了很多。保险公司每天开会《所谓保险公司的晨会》就是讲一些忽悠人的办法!就是讲这个分红几十年多少多,那个红利几十年多少多,再加上这个现金价值多少多,哎呦,你一看好多数字,把你忽悠的就眼红了。其实保险了解了就很简单,就是,保险出险时看你的《保障》,不出险看你保单的《现金价值》,不管是多少年都是看《现金价值》,因为寿险都是终身险,不到终老死亡取钱,那就视同退保(也就是给你的现金价值),所以你理解了这两个数字,你就不会被卖保险的忽悠。最后千万要记住,所谓“保险”就是用来抵御风险的,不是用来理财的,更不能想用保险来赚钱。想理财赚钱或想抵御货币贬值,可以做基金和国债(不是很好的选择)。所以,分红型保险是以保险的名义骗客户的钱。与其讲(理财保险)是宫廷玉液酒,一百八一杯,不如讲,(其实就是那个二锅头兑那个白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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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监局有个文件说重疾险不允许分红,请问是什么时间规定的,几几号文件,在哪能找到

这个问题我正好经历过,是在2003年九月份全国停售分红型重疾险的。但随后各家公司又纷纷推出了分红寿险附加重疾险的销售方式。文件没见过,时间还记着。

⑸ 听说今年最新的保险法规定分红保险分红不低于70%修改为100%,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谢谢!

今年没有新保险法。 最新的保险法是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 分红报销不能低于70% 没有100%!

⑹ 保监会规定分红险不能卖了吗

您好,不是保监会规定不卖分红险了,而是保监会规定明年的4月1日将停止销售贷款率高于80%的产品。

⑺ 我12年1月3日办理的人寿分红保险,现在失效了。办理复效是不是2年内都可以,有什么损失么

曾经拥有一份保险,但好几年未按规定如期交费,怎么办,是否能补交?
答:在缴费期过后,客户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还会给予60天的宽限期来让客户补交保费,如超过60天客户仍不能补交上保费的话,那么保单进入中止期,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中止履行保障义务(在这2年内客户需复效保单的话,必须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缴纳滞纳金)超过2年未能缴纳保费的,保单做自动退保处理,仅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注:对于健康险来说,复效保单等待期必须重新计算!

⑻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保监26号

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四、红利分配方法;
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第十三条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费用分摊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
二、保单持有人盈余分配方案;
三、红利准备金提取方案;
四、红利分配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
五、分配后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还须提交今后12个月的营运计划。
第十七条精算责任人应当在年度分红报告上签字,并对红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年度分红方案违反本办法的,或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有权否决该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精算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
一、投资收益状况;
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
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条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