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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加入上市公司协会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 2021-04-21 17:21:20

①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上市公司及其行业分会,向政府有关方面反映公司群体呼声,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与监管部门、政府机构、地方上市公司协会以及投资者、媒体等建立沟通机制,构建交流、对话的平台,畅通渠道。
(三)总结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成功经验,交流宣传良好信息披露、守法自律、规范发展的典型事例,归纳提炼利用资本市场建立良好公司治理、增强发展潜力的要素和规律,为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流研讨搭建平台。
(四)针对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问题,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论证和制定,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协助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倡导健康、积极的股东文化和诚信文化,重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作用,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提高治理水平。
(六)在公司社会责任、诚信、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关系等方面,组织上市公司拟定自律性或示范性“指引”、“准则”、“公约”等企业公民道德规范,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指引,倡导和推进公司自治和自律,构建良好的公司文化。
(七)组织对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八)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相关资质互认;为会员国际化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九)组织拟定上市公司治理的倡导性规范,推动建立科学的上市公司治理及相关评价体系,推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制不断完善。
(十)统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承担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② 上市公司协会如何谴责长生生物

近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关注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以及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再次倡议,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恪守《中国上市公司诚信守则》,牢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诚信合规经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尤其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控道德风险,狠抓产品安全,为维护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做出应有的社会贡献。

③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有多少家

理论上说,国内A股上市公司都是他家的会员,那就有2000多家,但是很多上市公司都还没有加入,根据他家的官方报道: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于2012年2月15日成立,发起人会员228家,理事会成员249名、常务理事会成员119名(其中非会员常务理事24名),监事会成员34名(其中非会员监事1名)。

④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成立意义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成立和筹建,表明证监会正在强化行业自律监管。
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近年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处理好“加强监管”和“放松管制”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市场能够办的事情,交给市场自己去办。它要求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联系中国上市公司联合总会,通过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良性互补和有机互动,降低市场监管成本,提高市场监管效率。

⑤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介绍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的,由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等,以资本市场统一规范为纽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而结成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是会员自己的组织,是上市公司共同利益的代言人和守护人。组织将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让上市公司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大有作为。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

⑥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发展历史

2012年02月15日,筹备多年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成立大会。原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安青松担任该协会秘书长。
2012年02月15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挂牌仪式在京正式举行,这也意味着承载着全体上市公司重托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正式起航。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于2012年2月15日成立,发起人会员228家,理事会成员249名、常务理事会成员119名(其中非会员常务理事24名),监事会成员34名(其中非会员监事1名)。现任会长王建宙先生,执行副会长姚峰先生。

⑦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怎么样

简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全国上市公司自律组织。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⑧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一、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判断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遵守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表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表示意见。因此,各国审计准则一般直接沿用了会计文献中的重要性概念。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AICPA)在审计准则公告第47号(SAS No.47,Audit Risk and Materiality in Concting an Audit)中指出,“考虑重要性是一项职业判断,审计师需要判断合理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SAS No.47认为“一些事项(不论个别还是累计)对于会计报告是否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表述是重要的,而其他一些问题则是不重要的”。“在审计计划和执行过程中,审计师没有责任去合理保证能够发现不重要的错报或漏报”。

重要性标准具体运用于审计过程的两个阶段:一是在审计计划时,重要性是审计所允许的错报或漏报的限度。这时对重要性的判断决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二是在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是错报或漏报的个别或汇总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判断或决策的程度。这时对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重要性判断决定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重要性标准不仅运用于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而且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关键问题。重要性标准首先决定了一项信息是否重要,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是否有披露义务。区分信息是否重要的意义在于使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得到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力图避免证券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

美国关于重要性标准的定义首先是在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登记陈述中体现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证券法颁布后的第一年规定:“一件事项如果得以正确地表述或披露,阻止或将阻止普通投资者购买该股票,则该事项为重要事项。”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SEC采用综合信息披露体系,在S-X规程(Regulation S-X)中将重要性标准限定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注册证券时会认为该信息是重要的实质可能性”。

有必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中重要性标准不仅适用于向证券监管机构公开报送的财务报表,还包括其他财务报告(例如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盈利预测报告等)和非财务信息;重要性标准不仅影响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还体现于二级市场的临时披露义务的履行。这些方面的重要性判断仍然贯彻“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标准,但具体方式有所差别(例如及时信息披露的可能性/重大性测试,二级市场信息披露“影响股票价格”和“影响投资者决策”并用的二元化标准等)。但由于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里不再详细讨论。

综上所述,不论会计规则制定机构从用户需求观的会计目标出发对重要性下定义,还是证券监管机构基于投资者保护观界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都得到一致的看法,即将“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或判断”作为判断财务报表重要性的标准。

三、法庭对虚假陈述重要性的认定

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人员站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作出重要性判断是一种事前判断。事实上财务报表的某项或累计错报或漏报是否构成重要性,只有在事后产生争议时通过法庭的认定来完成。因此重要性标准关系到对虚假陈述的认定和相应的民事救济和民事责任制度。具体就财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的认定而言,各国的法律实践都认为至少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存在错报或漏报;二是错报或漏报具有重要性。在美国重要性标准的形成过程中,法院的判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证券法颁布后的首例财务欺诈大案——巴克雷斯建筑公司案(1962)中,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发行债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大”时,认为“每股收益”的高估15.3%不属于重大错误,营业净收益高估16.5%也不算重大错误,但流动资产和由此计算出的流动比率高估18.8%属于重大性错误。法官的理由是:与公司股东相比,债券持有人或未来投资者对公司资金流动状况高估的关心更甚于对公司收益的高估的关心,尤其对曾发生过资金流动困难和将面临严重营运资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法官在判案中写道,“如果正确地陈述了或透露了事实,将会导致一般的精明的投资者推迟或趋向于推迟购买本案所涉及的证券。”

重要性判断在实践中的困难与矛盾

尽管FASB、AICPA、SEC和法庭在重要性标准的立场完全一致,但并未解决实务中的困难和矛盾:衡量重要性以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为尺度,但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审计师和证券发行人必须在会计信息到达信息使用者之前作出重要性的判断。他们如何把握信息使用者心目中的重要性?实证研究表明,不但会计信息编制人员、审计师与会计信息使用者(证券分析师)对同一问题的重要性判断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审计师的重要性标准也不一致(Woolsey,1973;Dyer,1975;Patillo,1976)。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如果法庭对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漏报是否重要的认定低于证券发行人或审计师把握的重要性标准,有关责任人就需承担重大虚假陈述的赔付责任。

为解决重要性标准在应用中的混淆不清甚至误用滥用,最简单的办法似乎是公布一套涵盖各种情况的、定量的重要性指南。但无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是证券监管机构都认识到这种做法不可行。FASB认为“不可能制定通用的重要性准则,广收并蓄有经验人士在判别中的思考要点”(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2号)。讨论重要性标准离不开每个企业的特定环境,不同规模、利润和经营性质的企业的重要性不同,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重要性也不同。因此在确立了重要性的原则规定之后,会计人员、审计师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需要运用专业判断来评估特定情形中的重要性。

为克服既要代替财务信息使用者进行重要性判断,又要承担重要性判断不符合信息使用者期望的风险,职业界在长期实务中自发形成了一套判断重要性的便于操作的经验法则(Rule of Thumb),其中以净利润的5%或10%为判断重要性的标准应用最为广泛。

重要性标准的滥用及治理对策

如上文讨论,会计、审计及信息披露规则中的重要性概念是一致的,都是站在信息使用者的立场界定重要性做出实质性的概括。但这种抽象定义不可能具体指导每个特定情形下的重要性判断。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数量化的经验法则便于会计和审计人员具体操作。但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对重要性的判断一旦沦为数量化的门槛,就容易被误用或滥用,成为不正当会计处理并且推诿责任的护身符。重要性判断的滥用已经引起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重视。SEC前任主席莱维特发表的题为“数字游戏”的讲演(1998年9月)中呼吁遏制美国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将“滥用重要性”列于五类重点调查对象。莱维特一针见血指出,“实践中,一些公司滥用重要性原则,他们刻意在财务报表中制造一些小错误,其金额尚未超过通常可接受的重要性界限。当受到审计师或者监管者质疑时,他们会轻描淡写地说:‘不过是小疏忽而已’。若真如此,他们为何煞费苦心地出错,并将错误大小控制在重要性范围内?”

以具体指导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判断。SAB99并不否定职业界运用具体百分比对重要性进行初步判断,但强调重要性的判断必须站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立场上考虑综合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其主要内容如下:

1.强调了数量与性质并重的观点。SAB99列举了一些将导致数量上较小的错报或漏报在性质上达到重要性的情况,包括:(1)帮助实现预期盈余(earnings expectation)的差错;(2)改变收益趋势的差错;(3)达到扭亏为赢或者相反目的的差错;(4)重要分部或业务发生的差错;(5)违反法规的差错;(5)借以满足债务契约的差错;(5)实现管理者报酬(如股票期权)的差错;(6)隐藏非法交易的差错。

2.要求在判断重要性时应考虑管理当局的意图,即使差错金额微不足道,但如果出于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动机,则应该作为重大差错对待。

3.在对待各报表项目的差错金额能否累计抵消的问题上,SEC持否定态度,认为分别各项目的错报或漏报、有关项目错报或漏报的小计、所有项目错报或漏报的汇总,要统统考虑,不应相互抵减或抵消。

4.具体项目的重要性水平还取决于该项目能够精确计量的程度。能够精确计量的项目(例如应付账款)与存在不确定性的项目(例如或有负债)相比,可以容忍的错报或漏报的程度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