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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大股击入股标的

发布时间: 2021-04-20 08:51:14

『壹』 股市的投资标的是什么意思

“投资标的”的意思是投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可以指某一投资项目。
股票标的指的就是这只股票代表的上市公司

『贰』 上市公司大股东想扩大投资企业,需要股民投钱吗,为什么

不能找股民,只能找其他股东。因为设计到股权价值的问题,学院其他股东增资,或者同意。要不股东的占比就会改变。影响他们利益。如果增资一般不会对股民产生影响,股东会提高持有量,还有一般他们会通过提高外放的,也就是增加进入股市的股票数量。来调解。

『叁』 请问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的突击入股股东锁定期是多长拜托了各位 谢谢

不能!操之过急对重组和新股东都不利

『肆』 上市公司大股东想再投资该公司,股民需要帮着投钱吗,为什么

大股东想投资该公司,和股民没关系的。

『伍』 请问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的突击入股股东锁定期是多长

如果标的资产的新股东刚入股不到1年就启动重组,但是由于重组的周期比较长,等全部操作完成后新股东持股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了,对于这种情况新股东的锁定期可以按12个月算吗,有没相关的案例。

『陆』 上市公司的高管或大股东的持股公司,投资其他企业,该其他企业又上市的会造成神马结果

这个得具体分析。看又上市的这个公司所在的行业、从事的业务、与原上市公司交易往来等情况。
如果又上市的这个企业与原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关联交易往来等情况,那么是可以的,不会造成神马后果。现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同一个人拥有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情况也不少。

还有不能是这种情况。新上市的公司的资产、业务是来源于原上市公司的,相当于从原上市公司掏出资产催肥新上市公司。宁波立立电子就是这种情况,被证监会枪毙了。

『柒』 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收购一定量的股票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书面公开承诺的话,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捌』 上市公司的股东,可否入股该上市公司参股的子公司(非控股)

可以的。不论这个子公司有没有被上市公司控股。
但是,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要特别关注。如果没有任何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就问题不大。
当然,证监会会比较关注,为什么上市公司不控股而只是参股这家子公司!如果还夹杂着关联交易,那可就很麻烦了。必然会怀疑利益输送。

『玖』 有一个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里,有四家是投资有限公司,我想问下投资有限公司是怎么成为股东的。

这些都是股权投资公司,也就是PE,或者叫风险投资公司,VC,是在上市公司还没上市之前就投资进入公司的,他们持有的是公司的“原始股”。这些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四处寻找比较具有上市希望的企业,然后入股,等企业上市后再一段时间(一般是一年到三年)抛售股票后退出。因为他们是在公司上市前入股的,所以入股成本很低,公司一旦上市股价会远高于他们的入股成本,就靠投资差价获利。

『拾』 上市公司入股小企业,占大股东,会对私人小企业有什么影响

上市公司成为实际控制人,能控制其经营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