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转让人承担,债权人可否起诉转让人,直接要求转让人
先直接说结论: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转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
原因:
1、公司的有限责任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有买卖合同,那承担债务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就类似你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其股东,最大的亏损就是自己的股票跌成废纸。
2、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转让的是公司股份,而不是公司债务。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人享有和承担,这个约定,只是限制转让人和被转让人,对第三方不必然发生效力。正常的途径是债权人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偿还了债务之后,再按照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向转让股权的股东追偿。
B. 我国创业板的交易机制
创业板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编辑本段]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C. 大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的原因有哪些呢
大股东撤离有几个原因 第一 是自身资金紧缺 所有要套现 第二 是战略性撤离 第三 是对该公司未来发展的趋势没信心 主要就这三种原因 对股价有没影响那就要看大股东的撤离原因是什么了 如果是第三种的话 那么就会导致散户恐慌性抛盘 自然会跌了 如果是第一 第二种的话 那是不会有什么影响的
D. 关于股票资金重组的问题
科学城并不是大盘股,他属于中盘,一般买股票都是在买上市公司的未来,资产重组可以使上市公司发生质变,投资者对上士公司未来的业绩会有期待重而买入股票导致股票价格上涨,一般来说,开盘日如果与停盘日大盘指数差不多,股票复盘日也就是上涨日,恭喜!
今年以来,只要我们打开报纸,有关重组的新闻总是让人眼花缭乱的,而同时,重组板块在二级市场上也是春风得意马蹄急。尽管我们都知道,重组意味着乌鸡变凤凰的可能,同时,我们也知道,今年股市中重组股将有较大的机会,但这些机会到底有多大?我们该如何把握其中的机会?今年的重组到底有什么特别的背景和特点?等等。相信大多数的投资者都无暇对这些问题进行很深入的研究。另外,从去年的操作经验来看,捂股策略已经被证明了是战胜大盘的良策,如果去年坚持捂股的话,年收益率至少有50%以上。而从今年的市场情况来看,由于热点变换太快令人无所适从,而且随着管理层监管力度的加强,机构运作一只股票的时间将被迫拉长,今年无疑很难再出现向99年5.19或2000年年初的井喷行情了,因此捂股在今年的操作中也是上策。而一旦选用了"捂股"策略,那么寻找什么样的品种捂着就是一个不得不回答的大问题了。这时,重组股天然的具有可中线投资特点的魅力就大大凸显出来了。因为我们只要捂准一只尚未开涨的重组股,中线收益无疑将是非常可观的。总之,以上的文字无一不是逼使我们要对整个重组板块做一次全面地、深入地探查。(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第一篇:理论篇
一、重组为何?重组何为?
重组者,资源的重新配置也。广义而言,重组包括资产的重组和资本的重组,资产的重组其实是一种资产的置换行为,而资本的重组则主要是指公司控制权的更替,亦即我们常说的收购兼并。当然,从更深的层面来分析的话,重组其实是一种利益的重新组合。由于本文所讨论的重点都是我国股市的上市公司,因此,任何的重组行为都是股市中的大事件,当然对于当事的公司更是如此。无疑的,由于这种行为的牵涉面太大,因此每一次的重组行为(或者说每一次的重组事件)都不是心血来潮的一时冲动,而是一种蓄谋已久的行为。
(一)重组的源动力。经过分析, 我们认为当前国内重组的原动力基本上都是因为亏损而起的,因此在二级市场中,很多投资者甚至把重组板块理解为亏损板块甚至带"T"(ST、PT)的板块。事实上, 重组的诱因有时也是出于强强联合的考量,如众所周知的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的联姻,国内的华润入主深万科,北大方正借壳延中等。当然,在我们具中国特色的市场中,重组有时也是庄家为出货而不得不赶制的墙饼。这种情况通常都是,庄家把某只股票炒地很高之后(一般庄家的帐面盈利至少都超过了100%、或者200%甚至更高),这时市场基本上无人敢跟这只股票了,而庄家这时手上的流通筹码又非常集中,高的时候甚至达到了80%以上(如亿安科技等)。很显然,庄家此时要想出货显然已经不可能了,因此只好对该股进行重组,把该股贴上北大、清华或高科技的招牌,如紫光入主当时的古汉集团( 0590 )是在古汉集团半年内涨了 600 %之后发生的。 齐鲁软件入主泰山旅游( 600756)也是这样。
(二)重组的利益确认。上面我们分析过了重组源动力的三种类型, 那么重组之后,相关机构的利益如何体现呢?也就是说,如果我来重组一家上市公司的话,我将通过哪些途径来收割我的果实呢?我们认为,通常的途径有两条。一条是通过重组之后获得配股或增发的机会,然后利用新圈来的资金回头收购新东家的资产,使得新东家的资产获得高价套现的机会;另外一条则是通过二级市场的炒作获得额外的报酬。一般情况都是,在一个新机构入主一家上市公司之前,往往该机构的利益共同体早已先行在二级市场吸纳了该公司股票的大部分流通筹码了。这样随着重组的进程的深入,该股的股价就一路高歌猛进了。当然更多的情形则是在重组的消息正式公布之前,该股票的价格早就涨好了。很显然这也是一块相当可观的利润。重组的利益确认方式主要是以上两种,当然了,重组的同时,新当家的获得了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这可是最大的实惠了。
(三)重组的意义
关于重组的意义,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两点,一是给被重组公司带来新的机遇,二是引导了资源在股市的优化配置。但我们认为,对我国当前的股市来说,重组的一个现实而深远的意义在于,它把市场外的优质资源体面地嫁接到市场内部来,给股市带来了巨大的新生活力。我们从琼民源闯祸之后由中关村接手;ST郑百文巨亏之后山东三联买单;ST猴王始终不肯被压在"五行山"下;ST渤化(600874)一举蜕变为创业环保,等等,无一不意味着股市之外的优质资源正源源不断地注入证券市场,这是股市的活水之源,有了这种活水,那么股市的永保青春显然就可以乐观预期了。这无疑是重组对股市的最大意义。
二、今年是个重组年
自从股市在1990年12月19日开张以来,年年都有重组的行情, 重组一直都是股市不灭的热点。那为什么我们还要郑重地说今年是个重组年呢?理由是:
(一)今年我国将梦圆WTO。加入世贸是我国追求10数年的夙愿,从上个世纪 80年代开始的入"关"谈判到去年我国顺利完成了与美国和欧盟的双边谈判,应该说我国加入世贸已成定局。而据我国外金贸部的有关官员透露今年将是我国入"世"的梦圆时分。关于加入世贸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专家学者已多有论述,这里不赘了。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我国从1978年开始的渐进式改革已到了光靠内部的自身动力难以完成的阶段,这时只有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利用外部的压力才能快速地完成我国积弊已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造。因此我们说,入"世"是深化该股的一种力量、一种手段,无疑的,这种力量将是非常强大的,它足以颠覆任何顽固的既得利益集团和旧有的经营管理桎梏。而在这种由外而内的竞争大潮面前,国内企业之间的合纵联横及优胜劣汰将比以往任何一年都更为激烈。而这一切显然都将淋漓尽致地折射在今年的股市上。
(二)10年股市待重组。我们知道到2000年12月19日止, 我国股市开业已经满10年了,经过如许多年的风风雨雨、修修补补,我国股市也到了需要了大规模重组的时候了,正所谓:10年一重组。其实,去年就有苗头了,据报道,去年股市上大大小小的重组案例已达到了185家。而今年更不得了, 仅年初几个月股市中零零总总的重组案例早已超过了百余家,而且这种势头还在扩展。很显然,在股市满10 周岁之后,只有通过大规模的存量重组,股市的内里才能重焕生机。另外,今年是新世纪开始的第一年,重组迎新也是一件很讨彩的喜事。
(三)国有股减持今年大规模推出是股市重组的重大契机。 自从去年我国进行了两只国有股减持的试点(黔轮胎和中国嘉陵)之后,今年的国有股减持进程将大大提速,而且减持的数量将大大增加。国有股减持意味着国有资本的退出,而在不允许外资进来接盘的情形下,国有资本的退出无疑就意味着活力十足的民营资本的进驻,即所谓的"国退民进"。我们可以大胆地想象一下,在这种减持的浪潮中将蕴育着多少重组的机遇啊。其实细细分析,我们还会发现,国有股大规模减持的背后"明显"隐含着国家管理当局对股市重组的政策面的支持。
(四)PT水仙的退市和配股、增发的新规则惠及重组板块。关于PT 水仙退市的意义专家学者早已阐发了许多宏论,其实,从股市的角度来看,它最大的现实意义就是激发了当地政府重组当地企业的巨大决心。我们知道,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国当地政府天然地拥有对辖内企业的慈父情怀。而喊了多年的退市规则震撼出场的巨大压力无疑从另一方面加剧了当地政府的重组决心。另外,管理层前些时候出台了关于配股和增发新股的新规则,该规则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的门槛,如,把配股的资格限制从原来的净资产收益率3年平均10 %降低到了3年平均6%,而且只要主承销商首肯,重组的公司也被赋予了增发新股的可能,等等。我们上面已经分析过了,一家机构入主一家亏损公司的动力之一就是能够从重组公司今后的配股、增发中获得大量的"免费"资金。而配股、增发新股新规则的推出无疑极大地增加了亏损公司或绩差公司的被重组魅力。
(五)今年将难续象99年的"5.19"或2000年年初那样的井喷行情, 重组板块化整为零的各自精彩将成为主流。我们知道,由于NASDAQ正遭遇寒冬,再加上今年管理层高举规范、监管大旗,以及当前的指数处于相对高位等客观现实都大大限制了今年行情续演前两年式的飙升行情。震荡式的缓涨是今年的主基调,因此从热点的角度来看,联动性极弱的重组板块将勉为其难地成为今年的主流热点。
第二篇:实战篇
第一篇的文字主要是从大局的、 务虚的角度分析了今年重组行情的大背景以及历年来重组行为本身的一些固有特点。下面,我们将从实战的角度来剖析一下我们如何在今年的股市中把握住适合自己的重组个股的机会。
一、重组的类型
我们前面分析过了,重组是个笼统的概念,它实质上是一种资源整合的行为。但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我们显然还必须对整个重组板块进行深度的分析及必要的归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实战的层面上运用它。经过分析,我们认为,重组板块可细分为一下4种:(1)有重组可能但尚未开始重组的,这主要指那些亏损的但走势却明显坚挺的,如川长江(0586)、石油济柴(0617)等;(2 )有重组迹象的或曾经有重组意愿的,这主要包括那些曾经发生过股权转让或股权有异动迹象的,如大连热电(600719)在第一股东变换为当前的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公司之前就已经变换过一次了,当时的第一大股东是由大连热电集团变换成武汉宝信科技的。另外,天山纺织(0813)第一大股东从天山毛纺织公司变成了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这种反潮流而动的股权变更显然为后继的股权继续变更埋下了伏笔;(3)正在进行重组的或等待财政部批准的,如福建三农(0732)、福建东百(600693)、沈阳化工(0698)、襄阳轴承(0678)等;(4)重组已经结束的, 如国投原宜( 0826)、昆明机床(600806)等。
当然,如果按照重组行为的主动与否来划分的话, 重组类型还可分为主动型的重组和被动型的重组。主动型的重组是当前市场的主流,它一般都是通过第一大股东主动地寻找新的实力机构的行为来完成的;而被动型的重组比较少见,它主要有4大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东方、华融、 信达)被动从债权人直接变成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 被迫进行重组的, 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入主的祥龙电业( 600769),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入主的草原兴发(0780)、渝钛白(0515)等。
通过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发现, 我们完全可以按照我们自己的操作风格来介入各个阶段的重组股。做长线的,可以选择有重组可能或有重组迹象的品种,低位介入;做中线的,可以选择正在进行重组的品种择机介入;做短线的,则可以选择那些已重组成功的,一旦该类品种放量突破即可积极跟进。很显然,这种分类是必要的,它对我们的实战操作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其实,如果从更具实战意义的角度对重组板块的行情进行划分的话, 我们还可以从把重组股的行情细分成"重组前行情已透支的个股"和" 重组后行情尚未启动的个股"。这里我们需要进行解释一下,我们所称的"重组前行情已透支的个股" 指的是重组消息正式公布之前涨幅已经很高的个股,如紫光生物(0590),该股原名古汉集团,在正式公布紫光入主的消息之前,该股的股价已经上涨了600%有余了;齐鲁软件(600756),该股原名泰山旅游,在正式发布重组公告时,该股的涨幅也已经超过了500%。很显然,象这种的重组股尽管题材强大, 但到了公布消息的时候已经食之无味了。那么,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如何在这类品种尚未公布重组消息之前预先捕捉到它呢?另外,既然"重组前行情已透支的品种"已是昨日黄花,那么"重组后行情尚未启动的个股"就将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了。下面,我们分而述之。
二、如何才能牵手第二只古汉集团或泰山旅游?
古汉集团(现在的紫光生物)、泰山旅游(现在的齐鲁软件), 这两只股票给了我们巨大的诱惑,逼使我们努力去挖掘古汉第二或者泰山旅游第二。而这类品种的最大魅力就是在于重组消息公布之前,因此我们现在最急迫要做的就是寻找那些具重组相的黑马股。经过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一些小经验。下面,我们通过基本面和技术面两部分来阐述具重组相品种的某些独到或共有的特征,并同时适当给出部分相关的个股。
(一)基本面
1、夕阳行业、制造业、国有资本主动退出的行业、受加入WTO 影响大的行业将是今年重组大潮最先关顾的行业。这些行业包括家电、商业、机械制造、汽车等,很显然归属这些行业的上市公司将面临着巨大的重组压力和重组机遇,因此我们可以首先从这些行业中寻找可能被重组的个股。如襄阳轴承(0678),该公司由于所处的行业效益不景,终被中青创业集团所收。汽车行业的个股,如江铃汽车(0550)等受入世的影响很大,因此联合或重组的可能性就将大为增强。
2、容易被收购的品种。我们分析过了,收购是重组的一种极端行为,也是市场最想见的行为。很显然,那些"三无"板块、流通股比例高的或国有股可能大规模减持的、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的或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足20%等容易引发股权之争的品种,我们应该认真关注。如近日闹的沸沸扬扬的方正科技(600601),还有那些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的,如庆云发展(0639)、啤酒花(600090)、望春花(600645)、福建三农(0732)等。
3、二当家掌权的个股有嚼头。我们可以来看看ST海洋(0658)的案例,刚开始时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只是作为第二大股东,但在公司的管理上,二当家无疑是说话算数的角。后来,公司又发公告称,北京清华科技园受让了第一大股东的股份,正式成为第一大股东。这一案例告诉我们,二当家有实权的往往都会把重组进行到底的。还有的,如ST金马(0602),清华同方是其第八大股东,却主持着该公司的管理工作。另外,云南白药(0538)的二当家是云南红塔实业,宜宾纸业( 600793)的二当家是五粮液集团,这两个公司的二当家都是大名鼎鼎的公司,它们会一直甘居二把手的位置吗?它们会不会把重组进行到底呢?
4、关乎当地政府的"面子"工程的个股重组的机会大。首先,带H股的ST 品种重组的可能性大。目前已经有两家带H股的ST品种被重组成功了, 它们是昆明机床(600806)、创业环保(600874),昆明机床嫁给了西安交大,而创业环保的前身则是ST渤化。很显然,情况类似的ST东北电(0585)也蕴育着较大的重组机会。因为带H股的ST股如果一旦被PT,那么当地政府就会觉得自己的"面子" 被丢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了,因此不论花再大的代价,当地政府都会积极去重组的。其次,舆论极为关注的潜在摘牌股重组的可能性大。这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ST猴王,尽管ST猴王烂成这样子了,但是宜昌和湖北省政府就是不愿把第一家的摘牌名额留在本省的土地上。第三,沪深本地股重组的机会大。我们知道沪深上市的沪深本地股都很多,被PT和ST的品种也很多,因此沪、深两地政府的重组压力大。因为这两地政府肯定是不愿意看到太多的本地股被摘牌的。
5、当地政府开明与否。如果当地政府开明的话,就会积极邀请全国的知名企业来重组本地的上市公司,如福州市政府。从福建东百( 600693 )和天宇电气( 0723)首开了向全国征集收购者的先河,这不能不说福州市政府招贤纳士的胸怀相当宽广。很显然,有了这种胸怀这种气度,福州甚至福建的微利或亏损股的重组机会无疑就大增了,如ST九州(0653)、ST中福(0592)、ST实达(600734)等。
6、着力关注有著名机构入主的个股。举个例子,大连热电(600719)在4 月 25日公布了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公司入主的消息,深港产学研是北大和香港科技大学联合组建的公司,它是以前深安达今北大高科(0004)的新东家,实力不可谓不强。如果我们在4月25消息公布当天及时买进的话, 短短一周的时间收益率即高达30%以上。这就给我们以启示,让我们关注有该类信息发布的个股,如青旅控股(600138)在2001年3月6日发布了新疆德隆坐实青旅控股二当家的消息。新疆德隆的名声市场无人不晓,因此该股显然应引起我们的中线关注。另外,曾入主ST 海洋(0658)的西安飞天以及曾染手和光商务(0863)的沈阳东宇都是市场上的知名机构,如今它们又分别把手伸向了福建三农(0732)和沈阳化工(0698)。
7、股权逆转换或同一母公司旗下主业相克的品种。所谓的股权逆转换,主要指的是那些股权不是转给强势企业或股权从企业变更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如我们前面提到的4家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信达、长城、 华融)被动掌控的上市公司,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入主的祥龙电业(600769),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入主的草原兴发(0780)、渝钛白(0515)等。 另外, 我们上面提到的天山纺织( 0813)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该股的股权转换没有遵循当前的潮流(控股权从国资局转移到上市公司的集团公司),而是第一大股东由天山毛纺织公司变更为新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这种逆时而动的行为无疑蕴育着新一轮重组的契机。因为,控股权从天山毛纺织公司收回之后,如果再转移别的实力机构,那么天山毛纺织公司内部既得利益集团就将无法阻挠国资局对其进行转卖了。还有,同一母公司旗下主业相克的公司也面临着巨大的资产重组的生机。举例来说,如PT钢管(600845)被宝钢集团收入囊中之后,宝钢集团就将软件类优质资产置换到钢管中,并把其改造成了软件公司。道理其实很简单,既然宝钢旗下有一家主营钢铁的上市公司(600019)了,那么何必再搞一家主营钢铁的上市公司呢,更何况钢管的总盘子又不大,因此把钢管重组成软件公司显然就顺理成章了。那么,还有没有类似的公司呢,我们认为同样背靠宝钢集团的沪昌特钢的情况跟钢管类似。还有,同属深能源集团的深南电的情况也与此类似。
8、年报有异动的个股亦蕴育重组潜能。比如年报有强行扭亏迹象的福建三农(0732)就已经发布了重组的公告。而同样年报强行扭亏的石油济柴(0617)以及政府补贴6000万元的ST鞍一工无疑也蕴育着较强的重组潜力。
(二)技术面
1、亏损却连涨不停的品种,重组只是时间问题。如川长江(0586),该股在公布亏损年报之前就从底部上涨了30%,公布亏损年报之后,该股又是连涨不停,至今又上涨了20%有余。很显然,该股的重组行为应该在路上了。另外,新戴上ST 帽子并大涨的品种也应引起关注。如ST冰熊(600753)、ST甬华通(600768)、ST 银山(0675)、ST合成(0788)、ST中乔(0047)及ST实达等。
2、有刻意洗盘、震仓迹象的品种有重组倾向。如刚刚正式重组消息的ST深达声0007即是一例。细细查看ST深达声的走势,我们发现该股明显地利用亏损年报推出之机刻意打压3个跌停板的。其他的如信联股份(600899),该股在4月12日放量涨停之后,故意发布一个辟谣公告,但该股因发布公告停牌半天复牌之后,刻意下探之后马上又急拉而起,随后该股又一气连续上涨了接近50%。这种利用辟谣来洗盘的行为无疑泄漏了该股今后将重组的信息。
三、"已重组但行情尚未启动的个股"--大黑马的前身
诚如我们前面分析的,重组从来都不是一种意气用事的行为, 它的本质就是为了获利,这不仅包括一级市场上的股权控制,还包括了二级市场的操纵股价(即坐庄)所得。因此,每一只重组股在重组的时候必然要伴随着该股股价在二级市场上的飙升。上面我们分析了一类股价在重组前就已经涨到位或已经极度透支未来行情的品种,很显然这种重组股在重组消息正式公布之后对我们来讲已经没有什么获利空间了。因此说,对我们最有诱惑力的只有那些已经公布重组消息,而股价却尚未启动的个股。比如说,2000年总涨幅高达400%的川投控股(600674), 而该股的重组行为却是发生在1998年的7月份,当时该股的名字叫做四川峨铁。另外, 近来涨势凶猛的国投原宜(0826),该股的重组行为却是发生在1999年的12月份。很显然,这类品种才是整个市场永远的至爱。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无疑就是,我们该如何捕捉并操作该类品种。
(一)细细地收集那些已公告重组信息的个股。 这一点我们只要通过认真阅读每天证券报纸的信息公告栏并详细记录即可。下面我们把部分已公布重组信息但涨幅还不大的公司及其新东家的名字罗列如下,以供大家参考:新都酒店0033(深圳翰明投资);川投长钢0569(川投集团);国际大厦0600(河北建设);ST银山 0675(山西汇科数码科技);世纪光华0703(河南九龙水电集团 ); 内江峨柴 0757(沈阳北泰集团);ST达声0007(新疆宏大房地产集团);世茂股份600823(上海世茂投资发展公司);ST国货0416(上海华馨投资);青岛东方0739(上海光泰投资发展公司);国光瓷业600286(上海鸿仪投资);ST西化机0838(蓝星集团);寰岛实业0691(天津燕宇置业);ST康赛600745(珠海天华);ST联益0696(重庆宗申摩托);ST黄河科600831(广州鹏达集团 );福建三农0732 (西安飞天科工贸);ST恒泰600097(华立控股);望春花600645(华银控股集团);沈阳化工 0698(沈阳东宇);珠江控股0505(北京万发房地产);西南药业600666(太极集团及其旗下公司);襄阳轴承0678(中青创业);西北轴承0595(中国瑞联电子);庆云发展0639(沈阳宏元集团);另外,东百集团(600693)、宁夏恒利(600165)、天宇电气(0723)等把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当作绣球抛向全国的个股引来新的东家亦当不远矣。
(二)新东家的实力、背景、可能置入的资产等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重组信息公告之后,我们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新入主的机构的实力如何。比如,川投控股( 600674)的控股股东川投集团是一家总资产高达225亿的大集团,很显然, 如此大规模的集团必然有足够的实力对被入主的上市公司进行大规模地重组的。该股2000 年连涨400%的事实显然已经证实了这一点。类似的川投长钢(0569 )也是川投麾下的上市公司,重组将近3年了,看来该股被正式注入优质资产的时间应也不远了。另外,我们注意到,重组ST黄河科的广州鹏达集团和重组国际大厦的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都是实力雄厚的集团,当然,入主的沪昌特钢(600665)的宝钢集团的实力就更不用说了。还有,新东家是否有应时的题材也很重要。比如,当市场在炒作宽带、生物、新材料、纳米等概念时,如果新东家有刚好有这些题材的话,该重组股无疑会受到市场的狂热追捧的。
(三)价低的、未涨的、庄家持筹高的重组股最为迷人。 这一点主要是帮助我们从技术面的角度来遴选和甑别重组股未来的上涨潜力和上涨时机。比如,青岛东方(0739)、世茂股份(600823 )等重组股的筹码就比较集中, 而寰岛实业( 0691)的绝对价位和总涨幅显然都是比较低的。
(四)认准著名机构的名字。如果重组一方是股市上著名的机构的话, 那敢情是最好不过了。下面我们列举了部分有名机构的名单供参考:北大系、清华系、德隆系、深港产学研、明天系、托普系、牛津剑桥、西安飞天、哈里道里等等。
(五)捂股是投资重组股的最佳策略。重组股后市肯定会有行情的, 唯一的问题就是时间的快慢而已,因此找准一只自己最熟悉或最适合自己操作风格的品种牢牢捂住,任凭大盘风吹雨打,始终痴心如一,按照多年来的经验,这种操作策略至少能保证年平均收益率达到50%以上。这就叫作:捂并快乐着!
结语:重组是个大命题,以上的文字只是对重组的一种粗浅的解读。 理论篇也好,实战篇也好,它更多的只是开启了一扇通往重组板块巨大商机的诱惑之门。尽管它给出了一些具体的操作建议及个股,同时也着意提醒大家最应关注那些已重组但行情尚未启动的个股,但通篇文字更多的只是给出了一种思路,一种近距离参详重组及重组股的思路。至于最终谁能真正从重组大潮中斩获金银满钵,那就看您的造化了。
E. 有人说上市公司不能倒闭这话是不是很不负责任啊所谓的不倒闭是从另一个角度说的吧
没有说上市公司不能倒闭,如果资不抵债,依然会倒闭。
一、上市公司破产后股票怎么办
在公司倒闭之前,连续亏损两年的上市公司就会转成 ST 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然后再转为 *ST 股票(三年亏损,严重退市风险警示),到第三年度末,还不能转为盈利的,将暂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还这样的,转入退市整理期。
对于股民来说,真的出现突然出现上市公司倒闭然后血本无归的很少,最多是股价跌到 1 块。而且中国的上市公司壳资源还算是有价值的,当最后实在不行的话,还可以重组挽救壳资源,然后发布退市公告之后,你还可以在场外市场通过转让股份降低自己的损失。
二、上市公司倒闭知识知多少
第一:金纸变废纸的过程是否反映市场化的自然进程?
我国股票市场的设立,一开始便不完全是市场行为的产物。
一是它的“先天不足”,股票作为高级形态信用工具,它应该是信用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产物;而在我国,股票问世之初的“金贵之身”完全由“超市场力量”赋予。由于信用体系十分薄弱,融资者信用与投资者信用极不对称,故它一开始就被烙上“信用工具缺失信用”的印记。现在要割断历史,将信用风险全部推给市场参与者而与市场组织者无关,似乎说不过去。
二是它的“出生畸形”,将股权结构人为“安排”成客观上有利益“转移”职能的两极:一极是国有股法人股等公股,它以超低价认购且因绝对控股而在需要“转移”小股东利益时享有绝对话语权;另一极是社会公众股,虽以高溢价购得但因势单力薄而实际处于即便利益被转移也无力抗争的边缘化状态。由于股市利益“转移职能”的衰弱,金纸变废纸的进程得以加快,这难道就是市场化的自然过程?
三是它的“后天失调”,虽然认股价格天然得不平等,但并未影响同股同权同利这种“天然平等”的实施,甚至反过来公股处于“超平等”地位:即管理层将“股市应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作为政策导向,以“股市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利益取向。试问,公有资本不能流失,公众资本就能无故流失吗?
有人认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应该“一视同仁”,既然非上市公司可以破产,为何上市公司就不行?这种论调貌似“铿锵”实则“苍白”,非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哪个没有充分行使过自己的权力,其破产当然咎由自取;而对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来说,又有哪个行使过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呢?破产责任若非他莫属,法理的公正性权责性又何在呢?
第二:资不抵债能否作为上市公司破产的惟一依据?
诚然,发达国家都将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偿付到期债务作为破产依据,但分析其资不抵债的成因,大多源于真正意义上的经营失败,即破产的客观依据与其说是公司资不抵债,不如说是由可以理解的经营不善引起。
反观我国上市公司,ST族中为数不少的资不抵债者,少部分确由经营失败引起,大部分则由非经营性因素导致。
换言之,同样是资不抵债,西方国家的成因大多是客观的,而我国则以主观原因为主,即上市公司的资不抵债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经营不善不是它的惟一甚至主要依据。
这些“主观”因素包括:一是控股股东先以其他应收款形式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再设法逃之废之(如*ST石化);二是迫使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大量担保,最终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一夜“打穿”(如ST达尔曼);三是公然挑战法律,让上市公司资金无缘“失踪”(如*ST珠峰);四是先财务造假,虚列利润与资产,然后将真金白银套出转移(如*ST生态)……凡此种种,根本不是经营不善问题而是违规违法问题,对由此而引起的资不抵债,岂容一破了之?
第三:先破产后赔偿的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
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三种程序即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均适用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破产清算后将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经营将终止,公司股票将中止上市并作废,从而失去在股票代办转让系统转让的资格。
也就是说,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到期债务无力偿付,理论上都存在立即破产的可能性。只有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大股东或高管人员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后者才可以向前者提出赔偿要求,即公司的先行破产是后续赔偿的必要条件。这种“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不一清二楚了么?
其一,公司的一切资产属于股东,“零股董事”们用非法手段掏空了公司,其违法责任却由股东先行承担,这种“法理”甚至有点像歹徒抢劫公民,公民应先让其得逞,然后再向其追讨那样荒谬。
其二,公司都破产不存在了,账已清掉债已赖掉,之后再重翻“老账”,这账如何算得清楚,这不是给“倒账者”提供“程序便利”又是什么?
其三,先破产后赔偿是个漫长的过程,一旦违法人员觉得自己可能被赔得精光时,他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将私产从容地隐匿转移。可见,对中小股东真正的保护应该是也只能是走“先赔偿后破产”或“边赔偿边破产”的程序!
第四:不规范的破产行为难道能维护法律尊严的完美性?
对上市公司急于实施破产,既然法理上不一定说得通,程序上又有明显疏漏,为何有人总想尽早试点?说穿了,惟一“善意”的可能是,这些人想维护企业破产法的“尊严”乃至整个法律尊严的“完美性”。这一初衷无可厚非,但客观效果适得其反。
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社会主义法律最终的“完美性”只能体现在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上。
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与西方市场有着巨大“差异”,我国上市公司与西方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的成因各不相同,简单地照搬照套西方的破产法规于我国,导致的“异化”结果只能是破产行为的不规范与法律尊严的蒙尘玷污!
第五:公司破产导致券商大面积破产甚至引发市场"破产"谁来买单?
退一步讲,即便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破产“天经地义”,破产的制度安排程序设计“天衣无缝”,也应该适当考虑破产时机的选择与破产效应的冲击。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五年来风雨飘摇时期———股价股指节节下滑,人气交投极为低迷,股民券商亏损累累,金融不稳时隐时现,在此背景下贸然打开金纸变废纸的闸门,真令笔者不寒而栗。
须知,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个信心市场,投资者信心充足,市场兴旺向上;投资者预期低落,市场萎靡不振;在目前投资者预期极度紊乱、信心行将崩溃之时,再雪上加霜地开启破产杀戒,要是它演变成压死券商、市场这头“瘦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将由谁来买单,又怎么买得起单?
第六:市场炒家借"破产"之名行"骗筹"之实怎么办?
规范的破产行为既要包括该破者破、不该破者不留下任何“佯破”的空子,也包括一旦破产程序启动不打无谓的“持久战”以紊乱预期;不规范的破产行为则倒过来,从而客观上为市场炒家提供投机空间或留下敛财缝隙。
F. 企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筹钱
您好!一、企业的筹资方式
企业筹资方式是指企业用何种形式取得资金,即企业取得资金的具体形式。企业持续经营与不断拓展必须首先以筹资活动作为先决条件,而筹资活动也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影响企业经营模式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的选择,因而要求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企业筹措资金的途径,一般可归结为来自于企业内部的筹资和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筹资两大类。其中来自于企业内部的筹资主要指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在维持原有经营规模的前提下所形成的利益积累,即留存收益部分;而来自企业外部的筹资渠道广泛,具体如下:
(一)股权筹资
股权筹资是指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筹资,是企业经济运营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筹资手段。股票作为持有人对企业拥有相应权利的一种股权凭证,一方面代表着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另一方面,普通股股东凭借其所拥有的股份以及被授权行使权力的股份总额,有权行使其相应的、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极其决策进行控制或参与的权利。
1、发行股票筹资优势。一是所筹措的资金无须偿还,具有永久性,可以长期占用;二是一般来说,以这种方式一次性筹措的资金数额相对较大,用款限制也相对较为宽松;三是与发行债券等方式相比较而言,发行股票的筹资风险相对较小,且一般没有固定的股利支出负担,同时,由于这种方式降低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增强发行公司的后续举债能力;四是以这种方式筹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同时由于在管理与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一般要求更为规范,有利于帮助其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2、股票筹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发行股票的前期工作比较繁杂,发行费用相对较高;二是由于投资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要求的预期收益也相对较高,且股利是在税后支付的,不存在抵税效应,因此股票筹资的资金成本比较高;三是股票筹资有可能增加新股东,从而影响原有大股东对公司的控股权;四是如果股票上市,公司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有关信息,甚至有可能会因此而暴露商业机密,从而造成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
(二)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形式,按照“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吸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一种权益性筹资方式。国家、法人、个人等包括外商都可以以现金资产、实物资产、工业产权、土地使用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必须进行作价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1、吸收直接投资优点:作为权益性筹资的一种方式,吸收直接投资也具备了股票筹资中所筹资本无须偿还、筹资风险及财务风险相对较小、无固定的股利支出负担、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加后续举债能力等优点。除此之外,这种方式由于可以直接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与设备,还有利于公司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正因如此,我国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一直保持较高的不平。根
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义《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中的资料显示,中国是2003年全世界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金额为535亿美元。
2、吸收直接投资不足。吸收直接投资的缺点主要是资本成本高,要为所有者带来丰厚的回报,同时由于该融资方式没有以证券为媒介,产权关系有时不够明晰,也不便于产权交易。投资者资本进入容易出来艰难,难以吸收大量的社会资本参与,融资规模受到限制。
(三)债券筹资
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属于一种标明债权关系的书面凭证。企业发行的债券一般称之为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它又可分为不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不可转换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发行企业股票的债券。大多数债券属于这种类型。不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筹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偿还性、流通性、安全性、收益性。
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持有者可以根据规定的价格转换为发行企业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成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对投资者而言,可转换债券的最大优点是可选择性,即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领取利息收入;可以在二级市场卖出债券,获取价差;也可以转换成股票。如果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可以选择到期还本付息特性可以帮助投资者规避股票下跌导致的损失,当股市上涨时投资者又可以选择转股获得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对发行者而言,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较低可以降低财务费用。
1、债券筹资优势
一是资本成本较低。与股票的股利相比,债券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支付, 公司可享受税收上的利益,故公司实际负担的债券成本一般低于股票成本。
二是可利用财务杠杆。无论发行公司的盈利多少, 持券者一般只收取固定的利息,若公司用资后收益丰厚,增加的收益大于支付的债息额,则会增加股东财富和公司价值。
三是保障公司控制权。持券者一般无权参与发行公司的管理决策, 因此发行债券一般不会分散公司控制权。
2、债券筹资的不足发行企业债券对企业自身的要求相对严格,报批及发行手续比较复杂,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按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必须基本一些条件,如:财务报表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无保留意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从事一般行业其净资产利润率在10%以上,从事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的公司要求在7%以上;发行本次债券后
资产负债率必须小于70%;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发行额度在1亿元以上;证监委的其他规定。除此之外,发行企业债券由于必须按期付息,对企业形成一定的资金压力。使得这种融资渠道的风险相对较高。
(四)融资租赁筹资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构成。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需求和选择,与供货方订立购买合同,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不得低于两年。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该设备享有使用权。
G. 公司亏损股权转让
股权的价格,没有硬性标准,完全是协商确定,就像上市公司有些是亏损的,但也是很高的股价,关键是公司前景是否良好。
H. 创业板上市的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盈利通路,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该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该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I. 应收账款与利润操纵的关系是怎样的
利用应收账款操纵利润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种方法是利用应计制的特点,在年底搞虚假出售,对方并不需要支付产品的款项,公司则将这些“售出”产品的收入计作当年收入,同时将其挂在应收账款名下。由于监管机构对虚假出售的现象有所防范,曾对出售后又退回的销售收入确认标准有过明确的规定,但企业往往绕过这些规定,提高账面收入。在虚假销售的情况中,比较良性地属于“提前销售”,即将下一年的销售收入早一些计入当年的收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往往会比较注意这些问题,如果仅仅只做账面处理,这些物价销售都会被注册会计师识破,因此目前舞弊企业往往是管理操纵,即从局外人来看,这些虚假销售与正常销售一样,同样有销售合同和产品转移,从会计处理上难以区分,因此从报表中也难以看出。投资者只有比较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得到的现金”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几项数字,来判断当年销售收入的质量。 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坏账准备的计提,简介调控当年资产减值损失,从而调节当年的净利润。由于应收账款坏账的计提及其追溯调整法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灵活性,少数上市公司可能从中寻找新的利润操纵空间,对此投资者特别要注意辨别。 坏账准备采取怎样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选择权是留给上市公司的。那么,究竟提多了还是提少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局外人似乎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有人认为这一点由注册会计师来把关就够了,但把责任都交给注册会计师是不现实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取决于上市公司自身的取向如何,我们不排除某些上市公司会出于利润调控的目的,定出偏低或偏高的计提比例。例如:有公司为避免滑入亏损,可能会倾向于选择较低的提取比例。另一种情况是,有公司可能会在头一年较大比例计提,第二年通过某种方式收回部分应收账款,从而冲回坏账准备,以求利润在年度间转移。对应收账款坏账的计提政策变更要采取追溯调整,这样,应收账款坏账的计提对利润的影响,将分布在各个年度。在追溯调整的背景下,某些公司可能有意把利润在各个年度之间进行“按需分配”。特别要注意的是,由于投资者往往更关注当期业绩,而对以往已披露信息的调整,一般投资者未必有足够的关注,这样,公司可能会利用投资者这种“习惯”,在调整时倾向于将负面影响统统“追溯”进以前年度,而尽可能使当年的报表好看一些。 而对坏账准备的“巧妙”追溯,除了可以借助前述计提比例的途径之外,操纵账龄分布也是途径之一。事实上,对以往应收款项账龄的划分,未必容易分得那么清楚,在账龄分布上作文章,也可以达到某一年多提而另一年少提的目的。 总之,投资者在分析应收账款时应注意辨别以下几点: 一是关注公司对会计政策运用的合理性; 二是注意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尤其是各年度间利润波动的走势; 三是对年报的关注,不能仅仅局限于当期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几个指标,数字背后的隐情不可不察; 四是对现金流加强认识,毕竟,多提减值准备不会减少现金,冲回准备也不会增加现金,有时候现金流量表更能说明问题。
J. 控制亏损农业的途径有哪些
农业是投资风口,这个美丽的故事讲了许多年了,也的确有很多人投身农业,事实上真的是赔的多赚的少,至少我看到听到的是如此。
同样,“搞农业10个投资9个亏,还有一个继续吹”这句话我也多次听到,至于这个比例是否准确,我没做过调查统计,不敢乱说,但总的来说失败者居多,成功的占少数。
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农业真的是看上去很美,闻着也很香,吃进去有毒吗?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一、什么人在做农业
做农业的大体为以下几类人。
一是农民。毕竟绝大多数的农民还是以农业为主业和主要收入来源,就目前的农业现状,他们中的大多数还是要从事农业。
二是农业创业者。基于很多因素,一些创业者选择农业创业,他们中有的是农业情结,有的是农业机缘,也有的是看好农业的发展。
三是资本。资本是逐利的,他们进入农业大多是看好农业的未来。
四是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当然是以农业为主的,投资农业也是他们的业务发展需要。
二、为什么要做农业
农民从事农业的理由再简单不过了,一是很多农民而言,农业是他们事业的首选甚至是唯一选择,二是农民自身生存发展也要求他们做农业。
作为农业创业者,更多的是对农业的情怀和情结,至少我看到从事农业创业的人中,绝大多数旭出于对农业的热爱。当然,也有许多是看好农业的未来发展。也有少数是冲着国家的政策补贴而做农业的,这部分人占少数。
资本进入农业大概有四个方面。一是逐利布局,对农业未来的预期,提前布局农业产业。二是投机盈利,套取国家政策,同时打个快拳。三是对现有产业进行转型,开拓新的产业领域。四是延长自身产业链条并与其现有产业形成互补。
农业企业做农业本来就是其主营业务,他们对农业的投资必然是其业务拓展、规模扩大以及其战略发展需要。
三、各路投资者怎么做的农业
农民做农业主要是种植、养殖,少数具有一定基础和积累的农民开展加工业。农民做农业有几个特点。一是大多还是单干,一部分选择组织起来规模经营,一般规模都不大,没有规模化和组织化,更缺乏标准化,抗风险能力较弱。二是基本上是小农思想意识,啥挣钱种啥,啥挣钱养殖啥,缺乏商业运作和产业思维,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经常出现滞销。
农业创业者视野和格局往往比农业要强很多,有一定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或一定的社会资源。农业创业者做农业的涉及面较广,从种植、养殖到加工销售,农业产业链中各环节都有,做农产品加工销售的较多。他们做农业的特点,一是有一定的知识技术,也有一定的市场、商业意识。二是通常在农业产业中某一环节入手,对产业链配套支撑往往缺乏考察和认识,比较相信资金技术的作用甚至是夸大技术的作用。三是对农业、农村和农业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资本进入农业一般比较慎重,但也多数是缺乏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了解,他们往往比较相信官员的力量,往往比较容易被官员“忽悠”而进入农业。另外一部分大的资本,他们由于资本雄厚,在进入农业前论证充分,准备到位,比较稳健。
农业企业、特别是大型农业企业一般拥有成熟的经验和团队,特别是有成熟的市场渠道和完整的产业链条,做起来顺风顺水,游刃有余,一般很少失败。
四、农业到底难在哪儿
上述做农业的各类主体中,农业企业失败的少,其他方面成功的不多。所以,大家通常会感觉到农业难做,也才会有“搞农业10个投资9个亏,还有一个继续吹”这样的社会认识。农业到底难在哪儿?其实,说农业难做,主要就是两个方面。
第一,忽视了农业产业最根本的特点——农业是“三个再生产”交织而成。
真正要把农业做好的关键在于:统筹把握农业的“三个再生产”,具体来说就是统筹经济再生产、生物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
就农业产业来看,一定要遵循再生产过程的一般规律。同时,还有一个“生物再生产”的特殊规律,农业生产的对象主要是动物、植物、微生物,都是生命体,都要遵循生物生长的基本规律。这就要求投资者要掌握和运用生物的生长规律,这就增加了成功的难度。
一个地产商,只要现金流不断,他建造的房子即便暂时滞销,房子的物理形态和使用价值不仅不会改变,反而极有可能会大幅升值。而农业产品则不然,养猪一天不喂就不行,玉米也会得病。面对生命体,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及经营风险都会大大增加。
比“生物再生产”更难的是社会再生产。农业产业的社会再生产的特殊性再于,投资者必须面对的是农民,不了解农民、不热爱农民、不让利农民是万万做不好农业的。
第二,忽视了农村产业链的不完整、不配套的现状。
农村经济欠发达,产业链不完整、不配套,产业体系也不健全,一个农业项目独立生存困难很多,很多时候,做了农业后才发现,产前、产后的许多工作都需要投资者自己完成。原定的投资计划、人才储备严重不足。这也是导致农业难做的重要原因。
五、普通人做农业应该注意什么
农业项目创业难,成功者的经验表明,注意这些问题就成功了一半
首先研究投资创业的共性问题。
第一要合理选择方向。
方向不对,努力白费。在创业方向选择上,一是要选择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领域去研究创业项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朝阳产业,这点比较好理解;二是结合个人喜好和特长,发挥自己优势,要认清自己的长处;三是不要盲目跟风,人云亦云,跟风本身就不是理智行为,往往都会以失败告终。确定方向后再去选择具体项目,一般都不会有大的闪失。
第二要确定市场销路。
无论选择哪个领域或者哪个项目,都要以市场为导向,投资前一定要把产品销路落实到位。要进行市场调研,对接客户和渠道,最好拿到订单,至少要有意向订单,以销定产。没有落实市场的创业都是冒险。
第三要制定周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