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持仓收益 » 分红保险禁止使用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分红保险禁止使用

发布时间: 2021-04-11 15:30:03

A. 法院判决后被告没钱但是有分红型保险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领取法院判决书后,十五日内不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也可以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就还款数额,期限进行协商。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C. 经济纠纷能不能冻结新华分红险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属于诉讼请求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可以进行冻结。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D. 我在中国人寿购买一份分红保险,也可以说是工作人员强行推销,(五年期,一次性交清12000元)今年到

你好,分红险大多与生存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障型产品连在一起,其投资收益不确定,如果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投资收益率会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因此投资者不宜将分红险作为储蓄替代品。
分红保险一般分为投资和保障两类,投资型分红险的保障功能相对较弱,不能附加各种健康险或重大疾病保障;保障型分红险产品与传统保险产品功能一致,分红只是附带功能。
因此,侧重保障需求的人可选择一些保险期较长、保障功能较强的保障型分红险产品,而不应对短期的收益率看得过重;而收入稳定且短期内没有大笔开支计划的投保人,购买投资型分红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此外,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这种将利差、费差、死差这“三差”参与红利分配的方法,为美式分红方法;而保额分红则属于“英式分红”,是以保额为基础进行分红,将当期红利增加到保单的现有保额之上。
总体来说,红利的多少与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和经营能力息息相关,并没有确定值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 我买了泰康人寿每年交20000的分红险.卖保险的说再过几天这保险禁止后就不能买了叫我赶紧买 我该怎么办

3月份各个保险公司~都会有一些险种 要停售!

F. 利益演示时为什么不能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投资回报率

因为投资回报率是不确定的,所以只能假定高,中,低档来演示。

G. 保监会禁止分红型保险发放 那以前的是否还有效用继续续交么

保监会禁止分红型保险发放 那以前的是否还有效?用继续续交么
这个你不用担心。不仅仅是保监会,还是证监会银监会都作出要整顿金融市场的相关文件,你也知道前些日子媒体上也有相关公告。
当然你的合同是有效的,还是继续交纳保费。

H.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保监26号

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四、红利分配方法;
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第十三条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费用分摊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
二、保单持有人盈余分配方案;
三、红利准备金提取方案;
四、红利分配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
五、分配后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还须提交今后12个月的营运计划。
第十七条精算责任人应当在年度分红报告上签字,并对红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年度分红方案违反本办法的,或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有权否决该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精算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
一、投资收益状况;
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
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条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I. 为什么外管局说境内居民购买香港分红类保险不合规

3月22日,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司长王允贵在当日出席的国家外汇局新闻发布会表示内地居民到境外购买分红险不合规。下面是新闻发布会内容的部分摘要:

“有些境外机构在规避外汇管理局的相关政策,因此外汇局请相关收单机构进行调整。境内居民个人到境外买保险分两种情况:

如果是旅行、商务活动、留学等需要购买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的属于服务贸易类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

而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是不被允许的,这项交易在外汇管理上是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交易,尚未得到政策支持。”

“香港部分保险公司目前已经暂停接受内地人以银联卡通过内地第三方支付渠道来缴交保费”

消息一出,正打算到香港购买保险的小伙伴开始打退堂鼓了,那些已经买了香港保险的小伙伴更是担心起来。那么,到底怎么理解外汇管理局的发言?香港保险还能继续买吗?已经买了的小伙伴怎么办呢?

其实近期随着国内经济下滑,美元加息等多因素影响,国内资金流出严重,外汇储备下降,人民币预期贬值压力加大,所以外汇局和银联已经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多次收紧外汇管制,尤其是对内地人投资香港保险的管制。

外汇局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的限制内地居民到香港购买保险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下面几个方面的考虑:

数额巨大,外汇流出压力大增。 2015年全年,大陆居民通过香港保险流出的数额高达316亿港币,而且设个数字还在高速增长,对外汇流出,人民币贬值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国内大力反腐倡廉需要。对于贪官富豪来讲,香港保险除了避税避债,资产传承等优势外,还可以逃避国内相关部门的追查和监管,无疑对国内的不明资金提供了良好的避风港湾。这部分资金数额不明,不堵不行。

对内地保险业造成压力。由于香港保险对大陆保险的天然优势,大陆居民赴港投保从2009年的30亿港币,增长到2015年的316亿,6年间猛增了10倍之多,不能不对内地保险业造成巨大压力。

到底香港保险还能不能买呢?

目前香港各大保险公司相应的收紧了内地客户的刷卡额度,主要是针对年交5万美金以上的大额保单。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内地居民每年有5万美元的外汇兑换额度。所以对于低于5万美金保费的中低额保单,都可以跟以前一样购买。至于大额保单,就无法通过内地银行卡购买,但是如果有境外银行户口,还是可以不受限制的购买的。

至于法律方面,内地没有不准大陆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法律,内地保监会也没有限制。外汇管理局主要是负责外汇收支、买卖等国际结算业务,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理措施,所以只要不违背外汇局5万美金的限制,赴港投保就不存在任何违规问题。

在香港法律方面,对于香港保险有如下规定:

《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任何在香港获授权之保险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寿保险均属合法,不论销售对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或中国内地人士。”(摘自保险业监理处复函档桉号INS/ADM/7/1)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46条: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

因此,未来内地是不是会出台香港的法律,严禁购买香港保险,这个真不敢说,但是至少从现在来看,内地居民还是可以放心购买香港保险的。

已经买了的小伙伴怎么办?

既然现在香港保险都可以继续购买,那已经购买了的小伙伴就更不必担心了。如果将来真的出台了禁止大陆人赴港买保险的法律,根据法律的时间效力原则,也是从法律出台后开始执行,对于已经购买了香港保险的的,就无需担心了。

其实,早在2004年香港保险业就开放内地居民香港购买保险,到现在搜已经10多年了,才发现不合规,这反映也太慢了点吧?所以此时发布不合规,主要是配合当前的国内形势,购买了香港保险的小伙伴自不用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