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的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对上市公司的检查行为,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发[2001]46号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证监公司字[200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办”)是证监会派出机构,组织实施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
二、上市公司检查方式包括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
三、巡回检查是例行的合规性检查,本办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并对有关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价。巡回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运作情况、董事会秘书工作情况、公司章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以及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分开情况;
(三)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筹资时公开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和变更程序,募集资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五)证监会或本办认为应予检查的其他方面。
四、专项核查是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专项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投资者投诉、举报及舆论关注的问题;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四)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证监会或本办认为应予核查的其它事项。
五、在进行现场检查之前,本办将书面通知被检查的上市公司。而巡回检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上市公司。
六、本办组成专门的检查组对上市公司实施检查,检查组至少由二名成员组成。
七、上市公司在现场检查之前,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并指派专人配合检查。接受巡回检查的上市公司应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公司章程及有关议事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有关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授权文件;
(二)公司上市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前十名股东名册及表决单、股东或董事的授权委托书;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财产、人员、财务、业务、机构方面的关系说明;
(四)公司组织机构图及与分公司、子公司的产权关系图;
(五)公司产、供、销系统流程图及简要说明;
(六)公司债务、财产抵押及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
(七)最近一年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若现场检查在公司中报披露以后进行,还须准备中期会计资料;
(八)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说明及有关依据;
(九)近年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专题说明,包括资产置换、重大收购兼并、大股东变更等;
(十)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信息;
(十一)本办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在巡回检查期间,应有一名审计报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或经办的注册会计师在场配合检查,并在现场检查开始之前,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备置于被检查上市公司;若现场检查在下半年实施且被检查上市公司已经中期审计,还须另备中期的审计工作底稿。在专项核查期间,如核查事项涉及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本办将视情况要求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工作底稿和配合检查。
九、巡回检查的现场检查过程一般分为“听取情况、法规考试、检查约谈、初步反馈和沟通说明”五个程序:
(一)听取情况:由被检查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介绍情况,公司的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都应在场。一是听取被检查上市公司有关情况介绍;二是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情况的介绍(会计师事务所应同时提交一份有关被检查上市公司审计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法规考试:现场检查期间,对被检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证券法律法规考试。
(三)检查约谈:检查组根据分工对上市公司开展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检查组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被检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与核实;
2、查阅、复制与检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要求被检查公司提供的复印资料上加盖公司印章、签注日期,并注明与“原件相同”;
3、询问或约谈被检查公司的有关人员和与检查内容有关的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名;
4、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初步反馈:检查组在实地检查结束前向被检查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口头反馈检查的基本情况。
(五)沟通说明:被检查上市公司在检查组初步反馈后,可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本办及时进行沟通,包括提供有关事项的说明和相关证据。
十、本办于现场检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上市公司发出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上市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被检查上市公司对整改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
专项核查结束之后,本办将专项核查报告直接上报证监会。对存在问题的被检查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问题,本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内部批评或向证监会建议公开批评、移交稽查等处理意见。
十一、被检查上市公司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一个月内向本办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对照限期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及效果;如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涉及监事会,整改报告还应包括监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监事会落实有关整改措施的情况及效果。
被检查上市公司的整改报告应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开披露。被检查上市公司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持有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有异议部分在尚未有明确结论之前可不予披露。
十二、被检查上市公司的整改工作应在本办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办将跟踪监督被检查上市公司的整改情况,并对其整改效果出具评价意见,上报证监会。
十三、如发现被检查上市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或提供虚假的整改文件和材料的,本办将向证监会报告并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十四、本办对上市公司的检查结果并不代表对公司的实质性判断。被检查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检查未发现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十五、本工作程序未尽事宜,由本办负责补充、解释
B. 公司上市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上市流程:
1.商品进入市场。
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经审查同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C. 上市公司的重组一般需要经过什么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时间呢
你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D. 一个上市公司要走哪些流程
企业上市流程改制阶段,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而且非常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