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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定增保底协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 2021-04-09 02:52:06

『壹』 什么是定向增发定向增发的风险在哪里投资流程怎么样

你好,定向增发,即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基本特点:
●发行对象数量——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及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
●发行底价——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一般为股票市价的6-8折);
●锁定期——发行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募资规定——募集现金总额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但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行或者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或实际人控制发生变化的除外),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参与门槛——2015年近500个定增项目平均参与起点为1.4亿元。
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看,企业融资需要经历五个阶段,在发展期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实现融资。而定向增发也主要是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一般通过以下形式来实现:●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以实现与战略投资者资源共享 并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技术,提升企业效率;
●财务重组——上市公司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条件下,为了偿还债务,通过定向 增发偿还债务的一种行为,这种情况一般会涉及上市公司所有权的变更;
●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实现给予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股票或股 票期权,以激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对企业的积极性与忠诚度;
●整体上市——上市公司通过向控股股东定向增发股票,换取大股东相关经营 性资产,从而达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整体上市的目的;
●兼并收购——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收购优质资产,构建完整的 产业链,提升行业定价能力、盈利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
●项目融资——上市公司通过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投资具有增长 潜力的新项目,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认识上市公司定增的目的或者定增的类型对我们做定增投资策略的制定极其关键。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贰』 保底协议是否有效

    某投资者问:我委托了某投资咨询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服务,我们所签的协议中有一条条款是保底条款,即保赚不保亏。现在我的账户已亏损,可否追究责任?广东君道律师事务所周舟律师答:    您与投资公司所签定的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无效条款,无法通过法律追究,但是该协议其他的未违规条款依然有效,你可以看该公司是否对这些协议条款有违反行为,如果有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叁』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底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工资保底吗?理论上,只要出自双方真实意愿且不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就是有效的。

『肆』 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收购一定量的股票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书面公开承诺的话,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伍』 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效力是怎样的

‍‍保底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是否亏损一方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常见于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建设工程参联建合同中。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立法对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中的保底条款与规定,无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合同的多样性也不允许立法一概而论地对效力作出规定。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也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 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对保底条款效力作了规定,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

『陆』 保底收益条款协议倒底有效吗求答案

【提问】:有“保底收益”条款的“委托理财”协议有效吗? 【第一理财网专家解答】:就经纪类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而言,该条款因违反《证券法》有关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和禁止券商对证券投资收益作出承诺的规定而无效,但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条款的无效来否认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 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与上市公司或其他委托人就委托理财则形成信托关系,随着《信托法》的实施,凡符合《信托法》要求的委托理财协议不能否认它的效力。

『柒』 定增到底是什么,定增对象是谁家分析

1、定增全称为定向增发,指的是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如今的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定向增发方式对提升公司盈利、改善公司治理有显著效果,寻找更多存在定向增发可能性的公司,仔细分析相关的方案与动机,有机会发掘全流通时代新的投资主题。
2、定向增发的对象一般是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还将成为股市并购的重要手段和助推器。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大投资人(例如外资)欲成为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甚至成为控股股东的。以前没有定向增发,它们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东购买股权(如摩根斯坦利及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海螺水泥14.33%股权),新股东掏出来的钱进的是大股东的口袋,对做强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相信只要有几家企业带头,整个市场就可大大活跃起来,并从中创造出多姿多彩的各种新概念和新题材。另一种是通过定向增发融资后去购并他人,迅速扩大规模。
3、定向增发之所以受到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追捧,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现在的定向增发完全是市场化发行。分析人士指出,定向增发的实施,由于有发行价作为保底,这将封杀股价的下跌空间,同时,为了增发的成功,上市公司也有动力做好业绩,这就成为股价上涨的最大推动力。G综超此次增发是向不超过10家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而最终只有7家基金公司和1家保险公司获得认购资格,尤其是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一家就认购了4644万股的27.99%,由此可以看出认购的踊跃程度,这也为再融资第一单的闪电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

『捌』 新三板定增,未披露对赌协议,协议是否仍有法律效力

协议一旦签订即有效力,除非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影响国家安全的协议。
无论披露与否。

『玖』 工厂的保底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这就要研究劳动合同了,如果老板没有违约,然后这个工资也没有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老板这个做法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