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高管犯罪要怎样防范
公司高管人员经济犯罪应从七方面加以防范
第一,公司高管人员自身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刑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法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中关于公司高管人员犯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高管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主要涉及刑法中的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高管人员利用职权,挪用资金为他用,或者侵吞公司财产,即所谓的职务犯罪。三是公司高管人员在对外交易过程中容易实施的合同诈骗罪。
第二,公司高管人员应转变经营观念。可以说,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传统经济体制向现代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在不断的改革中,公司高管的经营观念也应当随之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管人员作为公司的领军人物,必须树立起正确的竞争观念,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素养。
第三,完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加强中小股东的日常监督。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之所以失灵,不仅与独立董事自身无法独立有关,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可能产生正向的激励。因为独立董事不对企业经营的成败真正地承担最终责任。与其高成本地推动“独立”董事介入公司,不如让更在意公司经营的中小股东有更多的发言权。建立保护中小股东的机制,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对制约公司高管行为将产生更加直接的效果。除此之外,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不能仅停留在公司分类表决机制上,还必须落实到参与具体经营过程的审查上。
第四,鼓励建立大股东问责制,出现问题,追究大股东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公司高管犯罪是代理制度被扭曲的结果。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在选举聘任高管中有较大决定权的大股东,对自己提名的公司高管应该负有一定的监察责任。如果某大股东所提名的高管在任期内犯罪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该在处罚高管个人的同时,对大股东追究不作为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降低违法经营风险。一个公司存在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公司潜在风险而不自知。要科学地处理各种违法经营风险,首先就必须知道风险的所在,就必须定期对公司进行“法律体检”,从公司的内外部进行全方位的风险检查,从而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预警机制,以降低违法经营风险。
第六,加大防范违法经营风险资金的投入。一个公司要创造几百万元的利润,可能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要经过多年的辛苦经营才能实现,而要避免几百万元的违法经营风险损失,可能就只需花费几千、几万元就可以予以避免,由此可见,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启用违法经营法律风险资金是企业预防违法经营风险的最佳方式之一。
第七,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帮助公司排除法律风险。
Ⅱ 上市公司高管不能担任新公司董事吗
应该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不经董事会同意,不得私自在其他企业兼任独立董事。
Ⅲ 什么职位才算上市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Ⅳ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时任职于两个公司的问题
没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可见,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里没有这些讲究。如果在未来,两个子公司当中有一个或两个出让股权后公司由国有资本控股,那么兼职将需要相关机构的授权,授权之后可以兼任。
(4)上市公司高管不作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Ⅳ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担任高管
可以,有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5)上市公司高管不作为扩展阅读:
控股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Ⅵ 上市公司 辞退高管可否不公告原因
上市公司辞退高管不公告。原因。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不公告。
Ⅶ 上市公司高管包括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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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可以是兼职的
高管是可以兼职的,但要求主要在上市公司任职,而事业单位人员能否兼任高管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是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他这个事业单位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那是不能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是在学校这种事业单位,根据教育部发的发展高校产业的指导意见,是允许保留事业编制的,但目前已经上市的案例中,一般都是在原学校做了停薪留职,专门在上市公司任职。至于非参公也非学校的事业单位人员是不是能兼任高管,这个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先例,最好从严要求……如果实在要保留编制,最起码也要在原单位做停薪留职,还要有明确理由解释为什么不能从原单位辞职。
Ⅸ 上市公司高管不能买自己公司股票吗为什么
上市公司高管(比如董事长)不能买自己公司股票,防止炒作自己股票。
消息批漏后会对股价利好
Ⅹ 一家上市公司三大高管辞职,对公司的影响大么
多少会有。 例如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掌控权力为董事长而不是CEO(中国民企典型),董事长的无故或者因故离职都必然照成很大影响。 例如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掌权为CEO抑或政府(国企央企),董事长跟换和离职则没显得那么重要了。但可以肯定还是有影响,因为上市公司的很多地方都必须公开透明的,这类型重大新闻必定会引起投资者的舆论和遐想。 至于说股票是上扬还是下跌,其实都有可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