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有设工会主席一职吗
必须设立工会主席
Ⅱ 工会帮助指导监事工作的方法有哪些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代表广大职工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的,因此,他们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即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如实答复职工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可就职工董、监事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奖惩的建议。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职工董、监事的工作及与职代会的联系,许多都要依靠和通过工会组织来进行,因此工会帮助、指导职工董监事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当好职工董事、监事与职代会之间的桥梁以及架设好职工董事、监事与工会自身之间的桥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条有效途径:
(1)加强制度建设,包括:
①规范选举制度,即要严格选举标准与条件,规范选举程序,依法将切实代表广大职工意愿和利益的人选选入董事会、监事会。
②优化联系职工群众制度,即要依靠公司工会的组织网络和职代会的组织机构,及时地、经常地集纳来自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要求与呼声,并通过联系日、接待日、职工董事或监事信箱等有效形式建立联系渠道,切实做到与职工群众联系的广泛性、经常性,真正使职工董事、监事成为广大职工的代言人、代表者和维护者。
③坚持述职报告制度,即主要是坚持年度述职、任期届满述职和日常工作情况通报等,使职工董事、监事自觉做到会前主动磋商和会后及时通报、汇报、自觉接受工会与职代会的监督。对于上市公司,通报内容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④严格监督评议制度。结合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职能和方式,在每年度和职工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时,职代会都要严格进行职工董事、监事的代表性和参与决策、实施监督等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诸方面的民主评议与考评,并以适当形式向职工通报,以此作为其连选连任和罢免的依据。对经职工代表监督评议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者,可由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表决予以罢免更换。
(2)加强对职工董事、监事的培训。职工董事、监事既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又是一名公司职工和工会会员,因此,工会组织应该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在工作上支持他们,及时帮助他们克服工作中的困难,帮助他们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学习,并加强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其中尤其是要抓紧学习和培训那些实际工作中最迫切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3)坚决支持职工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以种种借口把职工董事、监事当摆设,妨碍阻挠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现象,工会要敢于出面向有关方面进行交涉,促其改正错误。由于职工董事、监事是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他们要充分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因此与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包括企业的行政领导人产生意见分歧的机会就比较多,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可能性也相应比较大,所以特别需要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职工董事、监事因履行职责遭到打击报复,受到不公正待遇,工会组织一定要挺身而出,为他们讲话,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Ⅲ 拟上市企业必须建立工会吗
国家法律未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工会。虽未强制企业建立工会,但工会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法律法规在进行有关制度设计时,往往以企业成立工会为前提。
Ⅳ 上市公司工程项目不招标就开工会收到什么样的处罚
我知道上市公司工程项目不招标就开工会收到什么样的处罚。
你想知道就说话。
Ⅳ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是干什么的每个上市公司都有吗
一、职工董事的职责: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使决策的职工代表。目的主要是强化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权限,即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和控制职能。
二、职工监事的职责: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中代表职工利益,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活动。
三、每个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公司法》109条规定:“上市公司可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说,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不由股权比例大小决定,这就保证了原有控股方可通过设置职工董事增加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
职工监事是监事会中必设的人员,其具体人数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5)上市公司工会制度扩展阅读:
职工董事的治理结构:
职工董事制度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充任公司的监督董事,并由他们平等地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实体即监事会(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再由该监事会选拔公司的经理人员,与其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机关。在这种治理结构中:
1、监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成员由职工与股东代表对等组成,无论是职工代表还是股东代表,其权利应当平等,以体现劳动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对公司的“共同治理”。监事会应对职工、股东以及公司法人负责,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的所有活动。
2、由经营董事组成的高层经理组织是公司的经营机关,它只对监事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监督,其职责是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
3、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是两个平行的机关,相互间不存在依附关系,其职责是独立地选举各自监督董事进入监事会。
Ⅵ 上市公司大股东工会在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是否违反规定有无案例
不算违规
自己看好本公司的前景
公开从二级市场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
没有违规
但是这不能有恶意炒作的嫌疑
不能把股价抬的虚高
这样就是违规了
总之就是不能谋取暴力为目的
Ⅶ 您好 请问民营企业工会持股违反公司法吗
民营企业公会持股不会违反公司法。
但工会作为股东与工会法的规定,以及工会作为社团法人的属性不符,如果公司将来上市的话,则不能再以工会名义持股,需要对工会持股进行清理。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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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职责:
1、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2、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 ,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3、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5、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6、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7、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8、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
9、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Ⅷ 企业是否必须要成立工会
企业不是必须要成立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规定: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8)上市公司工会制度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七十七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Ⅸ 工会经费按什么比例提取,每个企业必须缴纳吗
工会经费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均需按规定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
关于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是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因此,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均需按规定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虽然《工会法》本身并未直接规定哪些企业必须建立工会,事实上也有很多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但如果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含其子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将表明其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可能不充分,需考虑潜在的不利影响。
另外,有些地方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有些地方(如大连、郑州等地)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也需要按同样的标准缴纳“工会筹备金”等,这都使得这些地方的工会经费的缴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考虑是否需计提工会经费时,也需要考虑该因素的影响。
如果在咨询律师和本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以后,认为该企业确实并不是必须成立工会,并且当地的工会经费缴纳的强制性不高,当地的同类企业也普遍未设立工会和未缴纳工会经费的,则该企业也可以不计提和缴纳工会经费,但我们需要在底稿中记录对于为何同意企业不计提工会经费的相关考虑,并获取相关的证据。
关于工会经费余额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即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实际缴纳数才能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额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超限额部分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必须凭规定的税前扣除凭据方可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的上述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满足的条件的一般规定,企业确认与“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余额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的期末余额必须有具体的使用计划,一般应当在下一年度初拨缴给工会。
②预计下一年度将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下一年度的工会经费拨缴额(包括本年度计提,将在下一年度拨缴的金额在内)将不会超过下一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2%。
③预计在拨缴时将可获取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4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