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港股上市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要求
香港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如下
(I)财务要求:
A、主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1.盈利测试
2.市值/收入测试
3.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
市值
盈利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市值/收入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注: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盈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
B、创业板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i.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ii.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2013年9月,联交所及证监会刊发经修订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为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以及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质素。
(III)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只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A、主板
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正寻求在本交易所作第二上市,本交易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在若干情况下按个别情况,接纳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B、创业板
创业板新申请人(其主要业务活动并不包括地产发展及╱或投资)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IV)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A、主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这实际指该公司:
1.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豁免: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本交易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B、创业板
创业板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1.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2.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2.矿业公司。
(VI)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
主板:2亿港元
创业板:1亿港元
(VII)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
主板:5,000万港元
创业板:3,000万港元
(VIII)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
若发行人除了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外也拥有其他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在所有受监管市场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
主板:5,000万港元
创业板: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股东分布
主板:持有正申请上市的有关证券的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创业板: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
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主板: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创业板: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价
《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都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建议找一家能够提供相应资本服务的机构做相关上市指导。
㈡ 港股IPO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流程是什么
香港港股上市有明确的要求和条件,拟上市企业需要达到相应要求。香港港股上市流程具体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前期准备,需要委托中介结构(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中国律师、香港律师、内控顾问和评估师等);其次是尽职调查、材料准备与监管机构审批(尽职调查、审计、重组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准备申报文件、申报及接受审核);最后是销售与发行(路演、发行、发行上市)。
一、增发、配股融资渠道
1、增发和配股是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有效渠道。其中增发就是上市公司面向普通民众发行新股,配股就是上市公司面向公司股东配售新股,这两种手段都是一种直接融资的方式。增发在增加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同时会降低股东持有股权的占比,引起股东的公司的控制权出现下降,能够对公司的股份进行稀释,避免权利集中。
2、通过增发和配股引入资金,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具有一定利好的。目前,增发配股的融资渠道存在一个过渡扩大流通盘的问题,给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危害。因此,有关部门对增发和配股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审核措施,对上市公司的净收益、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等都做出了严苛的要求,避免出现一些有碍资本市场发展的问题。
二、银行借款融资渠道
1、银行借款融资是一种十分普遍的融资渠道,尤其对于继续资金支持的公司来说,更是最好的选择。银行借款融资就是上市公司和银行在还款期限、借款利率等方面达成协议,在还本付息的前提下,取得银行借予的资金。银行借款是许多上市公司都比较倾向的一种融资渠道,但是在实际中通过这种渠道进行融资的上市公司并不多,这就在两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矛盾。
2、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银行借款会提升公司负债率,对公司发展会起到一把双刃剑的作用;从银行角度来说,借出大量资金存在一定风险,因此银行需要在资金量等其他方面进行控制降低风险。所以,只有在上市公司和银行之间形成信息透明,才能提升银行借款融资渠道的使用率。
三、内源融资渠道
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自身累积的资金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内源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物品折旧、收益留存以及企业本金等。内源融资应该是上市公司融资渠道的优先选择,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优势:
1、内源资金的来源就是上市公司本身,具有成本低、自主性强以及抗风险能力强等优点;
2、进行内源融资是对上市公司自身资源的优化利用,可以强化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利用,有利于公司发展。
香港上市公司要求有哪些
(1)主体资格方面。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满3年;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2)独立性方面。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企业的资产应当完整,人员应当独立,财务应当独立,机构应当独立、业务应当独立。
(3)规范运作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财务与会计方面。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