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般上市公司的董事都是什么人才有资格担任
主要是看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都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并取得深圳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②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即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贰』 单个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应该在收到提议几日内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三分之一董事提议才能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单个董事提出无效
『叁』 为什么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多为9人
按照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得少于5人。这样的安排是因为董事会表决事务时,不会因正反双方对等而导致事情搁置。9人的话,即便是4:4,也还有一张关键票。
至于为什么是9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少为5人,而上市公司需要有至少3名独立董事,加上算算就知道为什么是9人。人数太多影响公司经营决策。
『肆』 怎么进去上市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为职工董事和非职工董事组成。
那么,职工董事由职工选举产生。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所以,要进董事会,要不由职工大会选举,要不由股东大会选举。而股东大会选举的一般为占股比例大的股东,所以,最简单的进入董事会的方法是大量收购该公司的股票。
『伍』 董事会和上市公司的关系
公司上市前一定会根据规定和章程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陆』 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可能安排在星期天开吗
一般都是安排在股市开盘的时候召开会议。
『柒』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该有几个董事有什么作用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在5到19人,具体依上市公司规模来设置董事人数,董事会的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指导和管理公司日常运作的机构。上市公司要维持组织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来自董事会。股东之间、股东与经理人、员工及公司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总是存在着从战略、理念到利益等等各个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协调与化解这些矛盾与冲突,保持一种合作与稳定、对大家都有利的状态,正是董事会的基本职责。董事会是由全体股东付费,在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则之下,按照兼顾各类利害相关者利益的原则,指导和管理公司日常运作的机构。 不过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在相当程度和一段时间之内会流于形式,我们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董事会等等公司治理的根本性问题还缺乏一个共识和真正的理解。
『捌』 上市公司最低几名董事
根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上市公司至少要设3名以上的董事,通常都是设有5-7名董事,主要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由公司法人来决定人数,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及其组成。
『玖』 怎么成为上市公司董事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