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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4-02 16:54:46

㈠ 审计独立性案例分析

第一题
1、A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违背会计职业道德;
2、B会计师事务所在了解X公司的财务情况且与A会计师事务所因故解除委托的前提下接受委托违背职业道德不正当竞争;
3、B会计师事务所在知道乙注册会计师与X公司财务总监有近亲关系的前提下委派其进行审计违背职业道德回避规定,
4、乙注册会计师违规出具审计报告违背职业道德真实性原则。
第二题
(1)由甲注册会计师继续担任关键合伙人 审计A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如果该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 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在被轮换出该业务之前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2)XYZ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辩护人代表A公司解决法律纠纷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客户辩护人的角色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且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可能产生重大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3)XYZ会计师事务所为A公司提供与财务系统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提供与内部会计控制、财务系统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4)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三年收费金额超出全部费用的15%,但并未采取措施,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某一审计客户及其关联实体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除非该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治理层披露这一事实,并与之讨论采取防范措施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否则,所产生的自身利益威胁将非常重大。
(5)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员工作为审计客户的财务人员,为其编制或更改会计分录或确定交易的账户分类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这种行为承担了管理层的职责。

㈡ 求有关独立董事的案例分析

2010年05月19日 星期三 下午 05:28
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方面进行了若干特别的规定,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概念。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独立董事的任期。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独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被赋予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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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的确是一件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的事情,不仅对于上市公司的科学运作有利,也是一件让中小投资者拍手称快的事。目前由于上市公司董事未能独立执行义务,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往往在制定政策以及对待资金管理方面有失偏颇,也致使公司的发展、运作和决策以及上市公司的结构水平形成了一些困难。其实实行独立董事有利于资金管理,使公司的运作不至于暗箱操作,也有利于吸引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入市。
但是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尚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就是独立董事到底独立不独立的问题;第二就是这么多的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如此之多的独立董事,如何确定他们的资格以及对独立董事的监督也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在国有股减持改革完成之前,国内大部分上市公司仍然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之前证券市场出现了这样那样的丑恶现象很多都是利用了这一点,由于中国传统的人情关系,独立董事难免也会成为推波助澜的工具,只有真正关注上述的两个问题并拿出确实有效的监管措施,这样才能真正利用独立董事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不至于出现象现在许多监事会名存实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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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芬兰诺基亚的公司治理案例

诺基亚目前仍能在ICT行业居领先地位,一个重要的原因归功于它的公司治理。该公司治理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好的重要原因是,其较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包括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独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监督机制。

诺基亚公司(Nokia Corporation)成立于1865年。经历了21世纪初全球ICT的剧烈震荡,目前仍能成为这个行业的“领头羊”之一,一个重要原因应归功于它的公司治理。本案例的重点是诺基亚的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诺基亚居世界500强147位。2002年,总资产(total assets)241亿欧元,股东权益(shareholders’equity)148亿欧元,销售收入(net sales)315亿欧元,净利润(net profit)57亿欧元,雇员5.2万人。资产负债率为39%,人均销售额约60万欧元。销售收入中,手机占77%,网络占22%,其他占1%。销售收入在全球的分布:欧洲54%,美洲22%,亚太地区24%。按销售额划分前三位的国家是:美国15%,英国10%,中国9%。研发人员1.5万人。2000~2002年研发费(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分别为26亿欧元、30亿欧元和3l亿欧元,2002年研发费约占销售收入的10%。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执委会

按照芬兰《公司法》和诺基亚的《公司章程》,诺基亚的治理机构设置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执委会。

1.股东大会

诺基亚分别于1915年、1983年、1987年、1988年、1994年在芬兰赫尔辛基、瑞典斯德哥尔摩、英国伦敦、法国巴黎、德国法兰克福和美国纽约等六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美国和芬兰是最主要的两个交易场所。2002年,公司股东140万人,总流通股的25.3%被美国的2.3万人持有,没有持股超过5%的股东。1999~2001年,惟一持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是美国Janus Capital公司,但在2002年,它的持股比例也已下降到5%以下。可见,公司股权是高度分散的。

按诺基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二是批准分红方案;三是决定董事会的人数规模及董事的任职期限,选举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四是决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等。

2.董事会

诺基亚《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7~10人组成。本届董事会共有9人,平均年龄为59岁,年龄最大的66岁,最小的46岁。设1名董事长(chiraman),本届是J.Ollila先生,生于1950年,获经济学、政治学和科学学3个硕士学位。设1名副董事长(Vice chiraman),本届是P.Collins女士,生于1936年,获哈佛大学MBA学位,曾任花旗银行副董事长。只有董事长是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都是独立董事。

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运作。主要职责:一是任命CEO,任命执委会的主席(chiraman)、总裁(president)若干人,执行副总裁(executive vice president,即EVP)若干人;二是决定CEO和执委会成员的薪酬;三是确定战略规划、批准经营计划;四是决定超过7500万欧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重大撤资项目;五是任命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ttee)、提名委员会(nomination committee)、人力资源委员会(personnel committee)主席及成员。董事会开会的次数,根据公司的需要而定,这几年的实际情况是,每年10次左右。在诺基亚,由《董事会章程》规定董事长的职责以及审计、提名、人力资源这3个委员会的职责。

3.执委会

执行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司的运作,相当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班子。本届执委会由10人组成,平均年龄45岁,年龄最大的59岁,最小的41岁。设主席1人,总裁3人,执行副总裁6人。董事长、执委会主席和CE0由一人担任,对公司的运作负总责,权力主要掌握在他手中。3名总裁分别负责公司运作、手机和网络;6名执行副总裁每人也都有明确的业务分工。在诺基亚只有董事长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执委会成员,其他董事不兼任执委会成员。

二、独立董事

诺基亚公司治理为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好,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有较为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包括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独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监督机制等等。

1.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

诺基亚8名独立董事个人素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从个人任职条件看,这8人中担任或曾担任其他大公司CEO的有4人,著名金融机构CEO的2人,从事独立咨询和工商管理研究的各1人。可见,多数是企业家和金融家,这与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多数由从事会计、律师、技术工作或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人来担任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是从人员组成结构看,这些金融家和企业家,各自具有不同的业界背景,在不同行业,如金融、广播、ICT、咨询服务等,具有丰富的投资、购并特别是业绩评价、奖惩、用人等企业高层经营管理经验。这与我国近年试图通过培训考试取得有关书本知识、而不要求具备丰富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经验就能担任独立董事的做法,也具有本质的不同。

三是从经济社会地位看,他们不仅在各自的行业中具有声名显赫的社会地位,也有雄厚的个人经济地位,这是独立董事所谓“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经济社会基础。

四是从学历和专业看,这8名独立董事中,有3个博士,专业分别是经济学、哲学和行政管理学;有3个硕士,专业分别是工商管理学、法学和科学学。

五是从兼职情况看,这8名独立董事中,退休者有3人,这3人每人都分别在其他3家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其他5名未退休的独立董事,除了自己本职工作外,还分别在1~2家企业兼任独立董事。

尽管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普遍出现是1970年代末的事情,但到1990年代初,在美国制造业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已占董事会成员的86%,在其他行业比例更高达91%。在美国绝大多数独立董事具有制造业、服务业或金融业公司高层的经营管理经验,只有7%-8%的独立董事由只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人担任。这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开始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是一种积极的探索。但目前这一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从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上看,大多数在投资、购并特别是业绩评价、奖惩、用人等方面缺乏实际的公司高层经营管理经验。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诺基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是,除了作为诺基亚董事会成员外,不得与诺基亚有任何“Material”的关系,译成中文就是不得与诺基亚有任何“物质的”、“重要的”、“实质性的”关系。具体地讲,一是身份上,本人及其亲属不在也未曾在本公司重要岗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二是经济利益上,本人及其亲属不能与本公司有关联交易,或持有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也不能获取与公司效益挂钩的收入;三是在公司运作上,不能参与公司执委会的经营管理活动。

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或监事会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独立性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密切相关。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成员,许多是企业的内部员工,如党委或工会的领导,或是从企业获取与效益挂钩的收入,或是直接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所以极不独立。我国中央企业监事会制度,在独立性方面,可以讲是世界上迄今为止解决得最彻底的。他们的组成人员实行外派,不从被监督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也不参与被监督企业任何形式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聘请外部审计人。当然,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作为公司“监督人”发挥作用,独立性只是必要条件,还需要有多方面的充分条件,包括上面提到的个人业务素质以及下面将要提到的工作手段、被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

3.独立董事的工作手段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必须要有相应的工作手段。在诺基亚,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一样具有董事的权力,而且通过审计、提名、人力资源这三个委员会,还具有对董事会和执委会成员实现监督的工作手段。

一是审计委员会。1970年代末,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为对付当时出现的公司财务欺诈,把建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上市条件之一,并要求该委员会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诺基亚本届审计委员会由4名独立董事组成,主席是R.Oordt先生,生于1936年,曾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欧洲一家大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的目标是,帮助董事会监督公司财务报告过程,包括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有效性,每年聘用独立审计人并检查独立审计人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依靠独立审计人。诺基亚的独立审计人是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2002年诺基亚的总审计费用为1300万欧元,比2001年的2750万欧元有大幅度下降。2002年总审计费用的构成是,审计费用(audit fees)360万欧元,与审计相关的费用(audit-related fees)120万欧元,税务代理费用(tax fees)670万欧元,其他费用(a11 other fees)150万欧元。每元总审计费用所审计的总资产额,2001年是876欧元,2002年是1854欧元。我国社会审计的质量不高、可信度低,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审计企业支付的审计费用过低,也就是说,每元总审计费用所审计的总资产额过高。

二是提名委员会。在美国,提名委员会通常主要做三件事情,提醒董事长或CEO在选择公司领导时更谨慎,提供公司领导人的备选方案,改善公司领导的选择过程。诺基亚本届提名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主席由副董事长P.Collins女士担任。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建议;提交董事会成员薪酬构成及原则建议;提交有关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议。

三是人力资源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美国通常称报酬委员会(compensation committee),在英国通常称薪酬委员会(remuneration committee)。在美国,20世纪后20年,许多公司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增长,大大快于公司利润的增长,从而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当时为监督经营班子的个人收入,平衡他们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建立了这个机构。通常报酬委员会也由独立董事组成,因为能够平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人之间利益的是独立董事。诺基亚本届人力资源委员会由4名独立董事组成,主席还是副董事长P.Collins女士。人力资源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监督整个集团各类人员包括经营班子的人力资源政策、薪酬政策的制定;监督这项政策的实施;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整个集团薪酬的原则建议。

4.独立董事的被监督机制

独立董事要勤勉尽职,还要靠建立起有效的被监督机制。在诺基亚,这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透明度。在董事会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要以各种报表、报告和讲话的形式,向股东、投资人、监管机构、证券分析人、新闻机构公开。现在已发展到随时可进入诺基亚网站,对他们发表的意见进行查询,这就将每个独立董事的决策意见置于众目睽睽之下。

二是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考评。每个独立董事的业绩,每年都要接受外部审计人的考评。现在外部审计人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考核和评价,已成为年度审计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年度审计报告,除了提交股东大会外,还必须向全社会公布,这样不仅使独立董事,也使外部审计人能够接受股东和公众的监督。

三是一年一度聘任制。股东大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一个重要议题,是根据年度审计报告对每个独立董事做出的业绩考评,来决定他们每个人的去留问题。如果上年有好的业绩,则可以连任,而且无连任次数的规定;业绩不佳,就被解聘。目前8名独立董事中,平均任职年限为4年,其中已任职10年的有1人,5年的2人,4年的1人,3年的1人,2年的2人,1年的1人。

三、薪酬安排

董事会和执委会成员的薪酬安排,在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来,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点。诺基亚公司治理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有一套好的薪酬安排。

1.董事会成员的薪酬

在诺基亚,董事的薪酬总额、构成及支付方式,由提名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后,由股东大会决定。2002年,董事长作为执行董事的岗位工资是13万欧元,8名独立董事的工资是60多万欧元,平均为7.5万欧元,最高的是副董事长为10万欧元。在独立董事的薪酬构成中,只有工资,没有奖金,也没有期权激励。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不直接挂钩。工资的支付方式,60%是现金,40%是本公司的股票。

除薪酬外,独立董事还享有“董事会和执委会成员的责任保险”(D&O liability insurance),由公司出钱购买,主要是用于公司经营业绩欠佳、股票价格严重下滑时,投资人起诉他们具有欺诈、失职等行为时的一种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允许董事会成员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董事长持有6.8万股;独立董事平均持有5.3万股;持股最多的人有30万股,最少的人0.2万股。独立董事的平均持股数量与董事长相差不多。

面对这样的薪酬安排,独立董事是否会勤勉尽职?应当讲,独立董事的责任是很大的,工作量也不小。诺基亚的独立董事每年参加10次左右的董事会,开会前一周可以得到会议议题及相关报告,然后花4-5天来研究分析这些报告,并在董事会上行使决策权,也就是说,每月要拿出一周的时间来履行职责。所以,仅仅相对于工作量来讲,他们的薪酬是不高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还能勤勉尽职,其中一定有某种机制在起作用,这也许就是现在人们常说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所存在的“声誉机制”。作为诺基亚的独立董事,会给这些人带来巨大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对未退休者来说,是他们保持现有经济社会地位的重要资源;对已退休者来说,是继续保留在上流社会的一种标志。但这种情况能否维持,是值得研究的。因为,美国早在1990年代初就已出现越来越难寻找到合适并愿意担任独立董事人的苗头,他们所负的责任比较重,而相对于工作量的收入却比较低。当时他们的平均收入为2.5~3万美元,有近一半的独立董事在他们的收入中除现金外还包括股票;80%的公司还支付给独立董事每次参加董事会的补贴为1000美元;有1/3的独立董事可以享受公司退休计划。后来,这种情况在美国也有所改善。

2.执委会成员的薪酬

CEO的薪酬由人力资源委员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批准。执委会其他成员的薪酬,则由人力资源委员会批准。执委会成员的薪酬由工资、短期激励、长期激励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短期激励主要是奖金,与净销售额、营业利润、流动资产利用率指标挂钩,也参考质量、技术创新、新产品收入等指标的业绩情况。长期激励主要是期权,与公司的长期业绩挂钩。

2002年,执委会1O名成员的工资和奖金为790万欧元。其中,CEO的工资139万欧元,奖金139万欧元,共278万欧元,再加上其董事长岗位工资13万欧元,共计291万欧元。这比独立董事的薪酬高出近40倍。期权是执委会成员最重要的收入。2002年,CEO已兑现的期权收入高达1359万欧元,加上作为执委会成员的工资、奖金,再加上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工资,总收入共计1650万欧元,这相当于独立董事平均收入的200多倍。除CEO外,其他4名收入最高的执委会成员的薪酬情况如下,总裁的收入是711万欧元,其中工资66万欧元,奖金27万欧元,期权收入618万欧元;手机总裁的收入是421万欧元,其中工资59万欧元、奖金30万欧元、期权收入332万欧元;网络总裁的收入是294万欧元,其中工资48万欧元、奖金6万欧元、期权收入240万欧元;首席财务官(CFO)的收入是413万欧元,其中工资52万欧元、奖金29万欧元、期权收入332万欧元。这4人的平均收入是460万欧元,是独立董事的60倍左右。

此外,执委会成员还参加芬兰电信养老金制度,享有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主要是根据执委会成员在公司的服务年数和工资水平决定。另一方面,允许执委会成员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他们的持股情况是,最多的持有11万股,最少的人持有2300股,平均持有54737股。他们的持股数量与独立董事的基本相同。

在诺基亚,执委会成员的收入,无论是与执行董事还是独立董事相比,也就是说比全体董事会成员都要高得多。因为执行董事的收入主要从执委会的岗位上获得,而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他们中未退休者的收入主要来自担任其他公司CEO的岗位。另一方面,CEO的收入又比执委会其他成员高得多。这与他们学习美国式公司治理,强调个人特别是“一把手”在经营班子中的核心作用,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企业董事会成员的收入与经营班子差不多,“一把手”的收入与班子其他成员也差不多,这种薪酬安排进而整个公司治理,能否为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所接受,是值得研究的。

㈢ 上市公司的五独立原则是什么

正确的说法为上市公司“三独立原则”和“五分开原则”。
一、 “三独立”就是股份公司要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的经营能力。
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五分开"是指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1、业务分开,主要是指发起人与股份公司不应当经营同种业务,形成恶性竞争,引发公司上市后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能性。这样是避免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必然要求。
2、资产分开,是指发起人及股东的资产不得与股份公司资产混同,更不能将股份公司的资产据为己有。严格的说,这是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法人独立的基础。
3、人员分开,主要是避免因为人员交叉任职而引发的业务交叉、财务交叉甚至资产交叉等情形,另外,人员交叉任职,中立性大打折扣,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势必顾此失彼,这对上市公司来说非常不利。
4、机构分开,是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不应当与股东的机构发生重叠或混同。机构是公司决策的发源地,如果机构混同,则公司意志不具有独立性,上市公司的利益很难保障。
5、财务分开,是指股东或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财务体系应当独立运行,财务系统往往关涉资产与债权债务,以及公司运行成本等问题,因此,财务独立实在必要。

㈣ 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要求

  •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会带来许多问题,包括关联交易频繁,经营业绩失真,业务不稳定,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危害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投资者十分关注的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2002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也要求上市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五分开”。2003年9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拟上市公司“五分开”提出了可量化的标准。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 6号)对此作了新的规定。

企业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辅导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提高独立性。企业的“五分开”主要是相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来说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 (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㈤ A股中有哪些脱离集团独立上市的上市公司

这种公司太多了,大部分国企都是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军工企业,比如航天科工集团、航天科技集团旗下都有好几个上市公司,好多大型企业集团有好多资产并不适合上市所以都是上市公司脱离集团独立上市

㈥ 如何理解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为什么控股股东不得干预总经理的

答1: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包括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以及财务独立几个方面。
答2:就是因为独立性的原因。所以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具体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