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家上市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是利好还是利空
参照当年京东和腾讯签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后京东股价的变化,和2018年苏宁和阿里签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后苏宁股价的变化,对小公司是利好,对大公司是利空。
Ⅱ 公司召开上市发布会代表会成功上市吗
不能代表,召开上市发布会可以是上市前的任一阶段,也可能只是某种产品即将上市。
上市要求: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2)上市公司战略发布会是否是利好扩展阅读:
一、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债券型上市公司
(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Ⅲ 上市公司发布减值公告是什么意思,是利好还是利空还是
这个消息只能算中性消息,最终还是要看减资原因。所以就存在两种可能性,涨跌各占一半。
当上市公司发布减资公告,原因如果是存在资产过剩或者经营严重亏损变更项目时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削弱公司承担的责任,减少股东权益,则利空的情绪较大。
如果是因为公司改善财务结构,提升股东每股的权益,吸引新的资金,则意味着股票更加值钱,那么可能利好的可能多。
减资公告即为减少资本的公告,通常是公司原因需要依法减少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根据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减少,但并不是绝对不可改变,通过法定程序即可办理减资。
减资流程
1、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
2、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
4、根据减少注册资本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6、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7、减资公告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Ⅳ 上市公司与银行战略合作是利好吗
战略合作不算什么利好,股价看盈利,主力操盘,大盘趋势
Ⅳ 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利空还是利好主要看的是利润吗
当然了,能从利润上看到未来的趋势更好
Ⅵ 控股股东战略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
控股股东战略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要看重组的内容是什么,不能笼统的说。如果战略重组的方向与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业务方向一致,处于上下游产业会比较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如果方向不是上市公司业务方向那么上市公司的命运就不好确定了,是转让还是继续持有,是否继续对上市公司进行扶持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战略重组和可能引来新的合作者,或者看好上市公司这个壳子借机控制上市公司,这样的话会比较有利上市公司。因此,一般看了重组都是利好消息。
Ⅶ 上市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中期利好,短期利空。因为不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是为了募集资金,扩大公司发展,所以是利好的。但是因为不公开发行股票,可能会造成发行的股票价格低于市场上面的即时价格,存在部分套利现象,所以短期个股可能会出现相应的下跌。
Ⅷ 上市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布是否利好
并不一定,外国主要看企业利润增加多少,企业利润可以分红,也可以扩大生产,中国股市么,有个互联网概念或者高转送,基本都是利好
Ⅸ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市来说是否是利好
1、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来说,本身是一件利好的事情。因为股市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募集了资金,可以扩大生产、改善资本结构、并购其他资产等等。但是发行股票价格一般是不低于前二十个平均交易日股价。就算说现在估计是10元,定向发行股票股价是9元,那么存在二级市场套利的机会,股价可能下跌的。所以对于股票本身的影响要看股东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是否看好。
2、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我们也称为定增。这个叫法主要是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
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