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营企业的股份有什么好处
这个问题不准确,是私营股份制企业的好处吗,现在许多民企向这个方向转变。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法律责任由股东共同承担,其二,管理上杜绝一言堂,由股东推出的经理或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其三,经营上必须有目标,由董事会或监事审核,其四,财务上按股份进行税后分配。最后,往来上由股东指定的公司或审计师审核才能报销、走账。
㈡ 公司控股和个人控股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子公司在财政上的控制权,而且拥有经营上的控制权,并对重要人员的任命和大政方针的确定有决定权,甚至直接派人去经营管理。也称母子公司制。
顾名思义,私人控股就是指某个控股公司的股东中私人股份最多。这是有别与“家族控股”的公司掌权方式。简单的说公司控股是组织控股,个人控股是独立的单个人控股。
2、决策程序不同
以集体名义控股,股东是公司,向B公司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
如果是个人控股,股东是他/她个人,向B公司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个人决定。
3、承担的风险不同
控股公司这一独特的组织形式还具有大量节约集团化所需资金;企业结合关系容易建立(只需购买股份,单方面就建立起结合关系);法人人格彼此独立,有利于分散风险;获得企业发展的规模经济效益;提高母公司的知名度和活力以及法律税收方面的利益等优点。
个人股东顾名思义就是第一大股东,他掌握了公司的决策权,足以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但同时他也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㈢ 两个人投资的公司属于集体控股还是私人控股
1、概念不同
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子公司在财政上的控制权,而且拥有经营上的控制权,并对重要人员的任命和大政方针的确定有决定权,甚至直接派人去经营管理。也称母子公司制。
顾名思义,私人控股就是指某个控股公司的股东中私人股份最多。这是有别与“家族控股”的公司掌权方式。简单的说公司控股是组织控股,个人控股是独立的单个人控股。
2、决策程序不同
以集体名义控股,股东是公司,向B公司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
如果是个人控股,股东是他/她个人,向B公司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个人决定。
3、承担的风险不同
控股公司这一独特的组织形式还具有大量节约集团化所需资金;企业结合关系容易建立(只需购买股份,单方面就建立起结合关系);法人人格彼此独立,有利于分散风险;获得企业发展的规模经济效益;提高母公司的知名度和活力以及法律税收方面的利益等优点。
个人股东顾名思义就是第一大股内东,他掌握了公司的决策权,足以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但同时他也承担了企业的容经营风险。
㈣ 私人上市公司老板是不是持有最大股份,是最大控股股东,不然怎么控制公司,对吗,不对的话跪求解释
私人上市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最大的控股股东,是对的
㈤ 做老板的对公司持股是通过私人投资控股公司好还是直接个人持股好
尔斯•克鲁森(Giles Crewdson)是全球企业主管搜寻公司Korn Ferry的英国董事总经理。他表示,从公开上市公司转移到私有公司具有几方面的吸引力,其中之一是报酬不会受到那么严密的关注。
“许多公开上市公司的主管人员发现,他们管理企业的时间,已越来越多地被公司治理方面的事务侵占,”克鲁森先生说。
他还暗示说,许多企业主管人员宁可与私人股权投资者(而不是机构投资者)打交道。“比起公开投资领域往往急于下结论的投资者来,私人股权投资者不那么变幻无常。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已经由私人股权投资接管,在这里,长期就是长期,”他说。
猎头公司Buchanan Harvey Co董事长塞缪尔•乔哈尔(Samuel Johar)介绍说,在90年代,曾有人担心发生从企业到私人股权投资的“人才外流”。“私人股权投资能在短时间内集中庞大的财富,因此很具有吸引力,但这种情况已经不那么多了。”
私人股权投资的厚利开始减少
的确,私人股权投资如此有利可图,也许已使其成为自身成功的受害者。随着竞争的加剧,投资者们有更多的基金可以挑选,因此能够加大对管理费的杀价力度。在近期的牛市中,某些基金也许能够收取基金总值的2.5%作为管理费,而当今管理费的平均水平在1%到1.5%之间。
另一方面,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兑现投资也变得更难了。全球股市的不确定性,意味着许多公司再也不能按90年代后期达到的市盈率倍数来上市了。这意味着私人股权投资合伙人能够分得的利润(即所谓“carry”)减少了。
“蛋糕上已经去掉了不少奶油,如今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的人为了盈利,必须付出大得多的努力,”乔哈尔先生说。
同时,私人股权投资也不能完全逃离公共审查。安然(Enron)及其他地方发生会计丑闻后,美国在2年前通过的公司治理法“萨班尼斯-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 Act),对于有意通过公开上市而兑现其投资的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也同样适用。
新的法律要求对美国证交会(SEC)文件的报送和审计实行新的标准,此举将增加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的成本。新规则还会使主管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不愿留在企业,因为根据新的法律,他们要承担法律责任。
㈥ 什么样的公司才有资格发行股票私人企业能发行股票吗
可以。但是要有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
《公司法》里面的规定是这样的: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你还可以再查阅一下最新的《公司法》
㈦ 现在的国有企业,私人允许控股吗
私人股份控股,就不叫国有企业了。
国有企业是100%国有资产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
㈧ 怎么区别A股里各大上市公司的控股是国有控股,还是私企民营控股
股票软件里,F10中有一个栏目为“股东研究”,点击就可看到控股股东是谁。
具体区别如下:
私企是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俗称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㈨ 个人能收购上市公司吗
公司收购,必须符合如下法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