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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在什么条件下重整不受理

发布时间: 2021-03-31 03:03:52

『壹』 上市公司司法重整会退市吗

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事由一般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或“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具体涉案事项、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并不知晓。“被立案调查的公司肯定是危险群体,但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还需要有关部门最后判定。”投行人士说。前述投行人士指出,部分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被舆论高度聚焦,影响比较恶劣,此类公司被强制退市的危险系数会更高。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一般来说的话,公司在经过重整之后都会办的股票退市的,因为这个涉及到一个公平问题,对于这种公司重整之后,会对于股票造成严重的影响

『贰』 上市公司的重组一般需要经过什么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时间呢

你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叁』 法院宜判终止重整,控股股东破产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影响

公司成立时,股东投入的财产就不属于股东所有,变为公司的财产,因此如果控股股东是足额出资,即使其后来破产,该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公司财产,不得随意转移、变卖。

一般来说,股东与上市公司属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所以股东负债与上市公司无关。但国内股市属于新兴市场,大股东往往属于上市公司经营者,所以大股东负债过多,一旦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就会极大影响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在什么条件下重整不受理扩展阅读:

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4、上市公司上市具备的条件是:股本部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肆』 什么是上市公司停牌重整

重组是资产重组的一种简称,所谓资产重组就是上市公司把资金注册的资产与其他的非上市资产进行置换,组合,分拆等等操作。资产重组有很多的原因和类型,这里仅举几个典型的例子供你参考:
1.借壳上市目的的资产置换。有些公司为了达成上市的目的,会把一些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收购下来,然后用自己公司的优质资产进行置换,置换完成以后,原来的上市公司就变成了一家全新的上市公司了,原来可能是个高速公路公司,置换后完全变成一个券商公司了。
2.避免关联交易的资产重组。某公司是做牛奶的,把牛奶加工厂上市了,但是奶源基地没有上市,结果乃一涨价,奶源基地赚的多了,奶加工厂赚的少了,上市公司的股东不满意,所以通过重组,将奶源基地的资产和利润也包括进上市公司之内。这种重组通常是通过定向增发完成的。
3.剥离主业无关业务。某公司是大型餐饮连锁,同时有烟草销售业务,为了集中精力发展餐饮,把烟草销售公司作价卖给其他的公司,不再包含在上市公司之内,这种通常是通过股权转让完成的。
当然还有其他很多形式。不过,我想你对重组应该有点概念了。

停牌则是交易所的一种制度,由于重组等行为会对股价形成较大影响,而且信息很难公开透明,为了保证公平,交易所要求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交易必须停牌。

『伍』 上市公司在破产以后,还有机会重组吗

上市公司在破产以后还有机会重组。

公司重组的法定程序如下:

1、申请公司重组:一般可由债务企业向法院主动提出,同样可以由债权人提出;

2、如果由债权人提出,应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召开债权人会议;

3、由债权人会议制定出重组计划,重组计划通常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债务人对公司财产的保留;

(2)财产向其他主体的转移;

(3)债务人与其他主体的合并;

(4)财产的出售或分配;

(5)发行有价证券以取得现金或更换现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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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类型

1、以重组的客体为准,公司重组分为公司部分财产重组、公司人格重组、公司股权重组、公司控制权和公司经营方式重组;

2、以重组的公司数量为准,公司重组分为公司之间的重组与公司自身的重组;

3、以公司重组的主体为准,公司重组可分为内资重组与外资重组;

4、以重组的效果为准,公司重组可以分为以壮大公司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为目的的增重型公司重组以及以收缩公司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为目的的瘦身型公司重组;

5、以参与重组公司的竞争力为准,公司重组可以分为扩张型重组和康复型重组。

『陆』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首先,应当认识到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贯穿于整个破产法,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当然也不例外。对破产重整程序而言,正确认识和理解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需要注意三点。其一,债务人的财产首先应用于清偿债权人,在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的情况下,股东权益理论上可以归零。其二,在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若为股东保留了一定权益,本质上属于债权人做出的利益让步。其三,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表决通过而未获得出资人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不是全额受偿或超额受偿,出资人组的反对就不会成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刚性障碍。
其次,应当在破产法框架下行使权利。股东应在破产法框架下行使权利,包括如下三点含义。第一,《企业破产法》赋予的权利股东可以行使,《企业破产法》没有赋予的权利则不能行使。列席债权人会议、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并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是《企业破产法》赋予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权利。对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异议、对债权审查确认的异议等,则不属于股东依据《企业破产法》享有的权利,股东在法律上无权对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为或者债权确认结论提出异议,如果坚持提出异议,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权不做处理。第二,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权利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不当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够行使应以是否与破产重整程序相悖为判断标准。在重整程序中,股东下列常见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一是剩余分配请求权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监高持股转让禁止;三是分期出资的期限利益被剥夺,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四是通过更换董事管理公司的权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项决策权受限;六是未经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换董事、监事之权利;七是债务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层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八是股东的查阅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受限。第三,股东对破产重整程序有异议,应依照《企业破产法》向法院寻求救济。破产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属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主导者和监督者。因此,在股东对破产重整程序有异议时,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寻求救济。
最后,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不可逆转。与常见的诉讼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属于非诉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一旦启动就要按《企业破产法》设定的规则往前推进,程序走向和最终结果不可逆转。对于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破产重整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在上诉和再审方面与诉讼程序都有区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规定,对于破产程序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依照第414条规定,破产程序也不在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的范围之内。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结果要么是重整成功,要么是重整失败,结果是确定的、不可逆转的。如果重整成功,债务人就脱离破产重整的保护期,恢复到正常经营的状态。如果重整失败,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最终走向注销。除此之外,破产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结果。在市场化、法治化成为证券市场主基调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维权行为应回归到法制框架中,应该尊重法律,尊重市场规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证券市场才能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柒』 上市公司重整是利好还是利空

上市公司重整既有是利好的,比如中粮地产和中粮生化重整算利好;也有是利空的,比如乐视网如果进入重整程序,弄不好就有可能退市,那就是利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

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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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上市

中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被标注的股票,称为“ST股票”

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捌』 我想问一下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要求上市公司限期补充材料有时间规定吗

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没有时间限制,债权人申请的有时间限制!但是上市公司重整涉及到广大股民的利益,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社会影响比较大,法院受理一般非常谨慎,07年、08年一般需要最高院同意,而现在也要征求“他老人家”的意见,不过随着成功案例的增多,最高法的审查宽松多了,就是还是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办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