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是应届毕业生,本科读的是会计。前两天面试了一家上市公司的出纳,实习工资1600.这份工作值得考虑吗
我建议你去做,理由如下:
该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财务系统和内控制度一般都会严谨一些,你可以有一个非常好的工作环境和学习环境。你在此可以更好得学习到实务知识。
应届毕业生,会计专业的话,第一你没有工作经验,出去的话不可能直接找到太高的职位。而且你要初级中级高级注册等证不断考的话,有些是需要工作经验的。
试想如果让你在一家很小的只有几个人的公司 一个月给你三四千,跟现在这个想比,你会选择去哪个呢? 肯定是现在这个了。 对你以后的发展来说,无疑天差地远。假如你以后要换工作了,你工作简历上面的工作经历,一家小公司和一家上市公司能一样吗?
祝你成功! 工作中多学习,多考证,再谈个好对象。加油!
B. 我在《企业绩效评价标准》一书中看到,很多上市公司分大,中,小企业。那用什么方法和指标区分小企业或大
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月4月发布 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即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设计能力: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新建、扩建或技术发行时,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生产能力。
查定能力:是指由于进行设计发行技术革新等措施,企业产品能力已超过原设计能力,或者由于地质条件、设计条件的改变达不到原来的设计能力,在主管机关组织领导下,对企业生产能力重新进行查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产品生产能力。
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规模的企业,属于1986年以后新建的企业,应考虑扣除固定资产价格增长的因素。
四、几项注释:
1、黑色金属工业的钢铁联合企业 指具备从采矿、炼焦、炼铁、炼钢到成品钢材全部生产过程的企业。
2、有色金属工业企业 按生产不同种类的金属分别规定划分标准:
(1)有色金属联合企业指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
(2)轻有色金属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下的有色金属,其中有铝、镁、钠、钾等,钛也列为轻有色金属。
(3)重有色金属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上的有色金属,其中有铜、铅、锌、钴、汞、镉、铋等(镍、锡、锑稀有金属单列标准)。
(4)常用有色金属一般指以下10种常用有色金属:铜、铝、锌、铅、镍、锑、锡、汞、镁、钛。
3、化学工业
(1)生产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的企业,因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石化工业的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的生产能力划分,可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标准划分。
(2)按生产能力划分两个品种达到同一档次,可升一档次,如企业中两个品种分别达到中一标准,可升为大二。
(3)磷肥厂(普钙):有自产硫酸的,其小型标准为10万吨以下。
4、机械工业
(1)汽车制造企业的大中小型标准仅适用于载重5吨以下汽车制造厂;重型汽车制造厂是指8吨及以上的载重汽车、7吨及以上的倾卸车和15吨及以上的公路牵引车厂;超重型汽车厂是指生产20吨及以上特种重型载重汽车、载重牵引车的企业。汽车厂、重型汽车厂按生产能力划分,超重型汽车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标准划分。有些汽车厂同时从事汽车制造与汽车改装,应按其主要生产活动性质来划分大中小型。
(2)大中型拖拉机是指20马力(14.7千瓦)以上拖拉机,按部颁布标准台计算。
(3)生产继电器、电容器、微电机的企业参照仪器仪表行业的标准划分。
5、建材工业 平板玻璃标准箱与重量箱的折算比为1:0.85。
6、轻工业
(1)造纸厂综合生产能力指企业具有自制纸浆的纸和纸板综合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商品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自制纸浆的纸和纸板综合能力低于规定标准,加商品纸浆能力超过规定标准的。
(2)双门电冰箱为标准台,双门电冰箱与单门电冰箱的折算比为1:0.72;多门电冰箱视同双门电冰箱。
(3)双桶2公斤洗衣机为标准台,双桶洗衣机与单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0.59;套桶全自动洗衣机与双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3:1;滚桶式洗衣机与双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5:1。
(4)精制盐与原盐的折算比为2.2:1,两种产品不得重复计算。
(5)手表企业的标准仅指生产手表的全能厂,对来件组装电子表的组装厂,应区别于全能厂的标准,全能厂与组装厂折算系数为1:5。
7、纺织工业
(1)化学纤维企业既生产长丝又生产短丝,可将长丝能力折合为短丝能力,然后以短丝能力作为划分标准。1吨长丝能力折合为3吨短丝能力。
(2)精、粗毛麻纺织厂标准是指全能企业。如精纺企业具备从纺织、印染到成品的全套加工生产能力;粗纺织企业具备从原料加工、纺织、印染到成品全套加工生产能力。不是全能厂的、则精毛纺、麻纺大型一标准为2万锭及以上,粗毛纺为0.9万锭以上。
8、凡按生产能力标准划分的企业,不仅生产能力要达到本标准,同时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大型一档企业一般控制在6000万元以上,大型二档企业一般控制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轻工行业的造纸、洗衣机、自行车,纺织行业的棉毛、麻、丝、绢纺织,烟草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
9、作为基层统计单位的电力工业局,如果下属有大型的发电厂或供电局,该电力工业局可列为大型企业,也可申请为特大企业。如果电力工业局内只有中型电厂或供电局,只能列为中型企业。
10、市政公用工业
煤气企业:
(1)年末供气户数:指本企业年末所拥有的实际居民用户数。
(2)人工煤气工业用户按10立方米/日折成一个用户,公共福利用户按2立方米/日折或一个用户。
(3)液化石油气按其使用钢瓶的种类(50公斤及15公斤两种)分别折算成一个用户。
(4)天然气工业用户按4立方米/日折成一个用户,公共福利用户按0.8立方米/日折成一个用户。
(5)不直接供应用户的独立的煤气生产企业,某年末供气户数指标按煤气实际供气能力(日供气量),按照居民用量占60%,非居民用量占40%的比例,并按居民户用量2立方米/户·日和非居民用量10立方米/户·日折算成居民用户。
11、《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中,凡规定有两项(或以上)划分的行业,企业规模的两项(或以上)指标同时达到标准。
行业类别 特大型企业标准
一、钢铁工业
(一)钢铁联合企业 ①年产钢15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亿及以上。
(二)独立铁矿 ①年产铁矿石能力60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
二、有色金属工业
(一)有色金属联合企业
1、镍、锑、锡加工企业 ①年产能力5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 值6亿元及以上。
2、重金属企业 ①年产能力7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二)氧化铝企业 ①年产氧化铝能力6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三)冶炼电解企业 ①年产电解铝能力2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
三、煤炭工业
矿务局(或独立煤炭开采企业) ①年生产能力1000力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以上。
四、石油工业
(一)天然气开采企业 ①年产天然气能力50亿立方米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及以上。
(二)石油开采企业 ①油田年开采能力35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以上。
五、石化工业
石化联合企业 ①年生产能力:
原油加工500万吨及以上,
化纤单体、聚合物20万吨及以上,
基本有机原料20万吨及以上,
乙烯30万吨及以上,
合成橡胶20万吨及以上;
(注:生产能力其中一项达到标准即可。)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
六、化学工业
化工联合企业 ①生产能力: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
年生产能力达到大一标准;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七、电力工业
(一)发电企业 ①装机容量:l20万干瓦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二)供电企业 ①售电量:l00亿干瓦小时(度)及以上;
送电线路:2000公里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八、军工工业
(一)航天工业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二)航空工业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三)核工业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四)兵器工业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九、机械、电子、森工、轻工、纺织、医药、市政公用企业
(一)机械工业
1、重工机械制造企业 ①年产能力6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注:两个指标须同时达到标准)
2.汽车制造企业 ①年产5吨以上载重汽车8万辆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及以上
(注:两个指标须同时达到标准)
轿车制造企业 ①年产能力5万辆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及以上
(注:两个指标须同时达到标准)
3.拖拉机制造企业 ①年产36.8千瓦(5O马力)及以上拖拉机
6万标准台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注:两个指标须同时达到标准)
4.船舶修造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5.通用机械、机床制造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二)电子工业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三)森工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四)轻工业
1.盐、糖、造纸联合企业 年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2.印制工业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注:专指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
所属印钞制市企业)
(五)纺织企业
化纤联合企业 ①年产能力化纤3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六)医药企业
化学原料药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七)市政公用工业
1、自来水企业 ①实际综合生产能力25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
②Dg75以上供水管道长度2500公里及以上;
③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注:各项指标同时达到)
2.煤气企业 ①年末供气120万户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注:各项指标同时达到)
C. 上市公司分立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分立通常指对上市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分割,将原一家上市公司分立形成两家上市公司并分别独立上市的行为,公司原股东从原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变成持有新的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份。
在美国和香港等成熟市场,均有健全的分立制度和成功的操作案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上市额度的取消、公司经营的多角化,将会有上市公司拉开分拆型资本重组的序幕。与美国各州、欧盟主要成员国的相关立法和判例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系由原ST东北高分立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10日经证监会核准,ST东北高分立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每股东北高速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第一家公司。
ST东北高分离后的龙江交通,总股本为12.132亿股,流通股本3.99亿股。主要运营路产为哈大高速和哈尚高速,两条路产总里程约为260公里,2009年通行费收入3.88亿元,去年每股收益0.09元,净资产收益率为5%;分立后的吉林高速,总股本为12.132亿股,流通股本3.99亿股,主要路产为长平高速和长春绕城高速,两条路产的总里程约为152公里,2009年通行费收入合计约为4.87亿元,去年每股收益为0.10元。
东北高速分立试点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并购重组创新的一次尝试。东北高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按照当时“限报家数”的证券发行管理体制,将黑龙江、吉林两省高速公路捆绑上市形成的产物。而公司上市后未能完成经营机制转换工作,仍然维持地方行政经营管理体制,导致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和对立,形成了公司治理长期不健全的状态,造成了风险和不稳定因素,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属极个别案例,因此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
D. 求:最近两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四种方式以及10个潜在案例
http://blog.sina.com.cn/u/459a3d33010003p8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十大招数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60819/16202837443.shtml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过程分析
http://www.52angell.com/zhengquanjinrong/gongsiyanjiu/2007-03-14/5681.html
上市公司琼民源、蓝田股份、东方锅炉
E. 公司上市需要专利副本吗
公司市条件基本两律给详细条件即《首公发行股票并市管理办》及《首公发行股票并创业板市管理暂行办》其另需参考律《华民共公司》、《华民共证券》、《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市规则》等规 主板及板发行条件(取自《首公发行股票并市管理办》) 第节 主体资格 第八条 发行应依设立且合存续股份限公司 经务院批准限责任公司依变更股份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式公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自股份限公司立持续经营间应3经务院批准除外 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股份限公司持续经营间限责任公司立起计算 第十条 发行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或者股东用作资资产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主要资产存重权属纠纷 第十条 发行产经营符合律、行政规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发行近3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员没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发变更 第十三条 发行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支配股东持发行股份存重权属纠纷 第二节 独立性 第十四条 发行应具完整业务体系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 第十五条 发行资产完整产型企业应具备与产经营关产系统、辅助产系统配套设施合拥与产经营关土、厂房、机器设备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所权或者使用权具独立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系统;非产型企业应具备与经营关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发行员独立发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董事秘书等高级管理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其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其职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其企业领薪;发行财务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其企业兼职 第十七条 发行财务独立发行应建立独立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财务决策具规范财务计制度公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其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发行机构独立发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其企业间机构混同情形 第十九条 发行业务独立发行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其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其企业间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发行独立性面其严重缺陷 第三节 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 发行已经依建立健全股东、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事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员能够依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发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已经解与股票发行市关律规知悉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定义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符合律、行政规规章规定任职资格且列情形: () 证监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禁入期; (二) 近36月内受证监行政处罚或者近12月内受证券交易所公谴责; (三) 涉嫌犯罪司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违规证监立案调查尚未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靠性、产经营合性、营运效率与效 第二十五条 发行列情形: () 近36月内未经定机关核准擅自公或者变相公发行证券;或者关违行虽发36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近36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环保、海关及其律、行政规受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近36月内曾向证监提发行申请报送发行申请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或者符合发行条件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手段干扰证监及其发行审核委员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签字、盖章; (四) 本报送发行申请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五) 涉嫌犯罪司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权益社公共利益其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行公司章程已明确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其企业进行违规担保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严格资金管理制度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其企业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式占用情形 第四节 财务与计 第二十八条 发行资产质量良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第二十九条 发行内部控制所重面效并由注册计师具保留结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发行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计准则相关计制度规定所重面公允反映发行财务状况、经营现金流量并由注册计师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发行编制财务报表应实际发交易或者事项依据;进行计确认、计量报告应保持应谨慎;相同或者相似经济业务应选用致计政策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行应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存通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发行应符合列条件: ()近3计度净利润均数且累计超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扣除非经性损益前较低者计算依据; (二)近3计度经营产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民币5000万元;或者近3计度营业收入累计超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少于民币3000万元; (四)近期末形资产(扣除土使用权、水面养殖权采矿权等)占净资产比例高于20%; (五)近期末存未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发行依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律规规定发行经营税收优惠存严重依赖 第三十五条 发行存重偿债风险存影响持续经营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报文件列情形: ()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重要信息; (二) 滥用计政策或者计估计; (三)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发行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情形: () 发行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发重变化并发行持续盈利能力构重利影响; (二) 发行行业位或发行所处行业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发重变化并发行持续盈利能力构重利影响; (三) 发行近1计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关联或者存重确定性客户存重依赖; (四) 发行近1计度净利润主要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投资收益; (五) 发行用商标、专利、专技术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取或者使用存重利变化风险; (六) 其能发行持续盈利能力构重利影响情形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明确使用向原则应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持交易性金融资产供售金融资产、借予、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价证券主要业务公司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现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管理及其律、规规章规定 第四十条 发行董事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行性进行认真析确信投资项目具较市场前景盈利能力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同业竞争或者发行独立性产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行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决定专项账户 二、创业板发行条件(取自《首公发行股票并创业板市管理暂行办》) 第十条 发行申请首公发行股票应符合列条件: ()发行依设立且持续经营三股份限公司 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股份限公司持续经营间限责任公司立起计算 (二)近两连续盈利近两净利润累计少于千万元且持续增;或者近盈利且净利润少于五百万元近营业收入少于五千万元近两营业收入增率均低于百三十净利润扣除非经性损益前孰低者计算依据 (三)近期末净资产少于两千万元且存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股本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条 发行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或者股东用作资资产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主要资产存重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应主要经营种业务其产经营符合律、行政规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近两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员均没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发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应具持续盈利能力存列情形: ()发行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发重变化并发行持续盈利能力构重利影响; (二)发行行业位或发行所处行业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发重变化并发行持续盈利能力构重利影响; (三)发行用商标、专利、专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取或者使用存重利变化风险; (四)发行近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关联或者重确定性客户存重依赖; (五)发行近净利润主要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投资收益; (六)其能发行持续盈利能力构重利影响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依纳税享受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律规规定发行经营税收优惠存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存重偿债风险存影响持续经营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或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支配股东所持发行股份存重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资产完整业务及员、财务、机构独立具完整业务体系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其企业间存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建立健全股东、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董事秘书、审计委员制度相关机构员能够依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计准则相关计制度规定所重面公允反映发行财务状况、经营现金流量并由注册计师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发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靠性、产经营合性、营运效率与效并由注册计师具保留结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具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存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其企业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式占用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公司章程已明确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其企业进行违规担保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解股票发行市相关律规知悉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定义务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应忠实、勤勉具备律、行政规规章规定资格且存列情形: ()证监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禁入期; (二)近三内受证监行政处罚或者近内受证券交易所公谴责; (三)涉嫌犯罪司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违规证监立案调查尚未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发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近三内存损害投资者合权益社公共利益重违行 发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近三内存未经定机关核准擅自公或者变相公发行证券或者关违行虽发三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募集资金应用于主营业务并明确用途募集资金数额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现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决定专项账户
F. 公司上市需要iso认证吗
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
公司要上市是需要条件如下:
公司上市条件基本上只有两个法律给出详细条件,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其他另需参考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
主板及中小板发行条件(取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 独立性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第三节 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创业板发行条件(取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