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违约风险仅针对个人,不针对企业对吗
签个人就正对个人 签公司就针对公司
上市公司债券违约,就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到期之后,该还钱了没钱,没有钱还债,延期还或者资不抵债还不了,就是违约。
C. 上市公司债务违约会退市吗
公司债务违约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主权债务评级被下调,债券价格下降,收益率提高,也就是今后该国的融资成本会飞涨,最终政府无法从国际金融市场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应对政府支出,可能会导致更加紧缩的财政政策,降低经济增速和产出增长。
甚至主权评级的降低会连累该国的金融机构证券评级,使得该国金融行业整体萧条,去杠杆化增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加剧,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减产裁员。
主权债务违约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 , 致使外商无法按时、足额收回到期债权本息和投资利润。
D. 上市公司遭受公开谴责有哪些影响
对于董事长离职是利好还是利空,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本质上要看离职后,公司的经营状况是不是会好转,公司价值会不会增长等。
如果市场不认同此董事长之前的经营策略和理念,认为其能力不行,在换新的董事长之后,经营状况可能会好转,则属于利好消息。如果此董事长是因为丑闻而离职,暴露公司内部的丑闻,股票可能就会暴跌。
(4)违约行为对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主要内容: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2)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3)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
(4)会员资金异常;
(5)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6)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
(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通知相关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客户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并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E. 常见的违约行为有哪几种,违约行为的法律特征
常见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以下: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降低到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补救合同,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所以,不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致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2、实际违约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
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
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如《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违约行为的法律特征包括下列内容:
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合同相对性理论决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
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等。
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F. 次贷危机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包括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什么
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的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心理因素、热钱流向、管理层的判断、国内企业的效益和加息等方面。 1、打击市场投资者信心推荐阅读左图:凯渥名模宅女私生活 子怡代言地产 雪儿性感写真 十一楼市仍陷深度观望 “肉搏”楼市 房价10年内将跌50% 二手萎缩比一手晚 降价比一手慢 高盛:房地产不良贷款风险将显现 14号线二手房分析 适时择机购房 广州郊区房物美价廉 “送面积” 武汉跌破5000 消费者平静得可怕 比如,国际对冲基金大规模减持银行股的报道就动摇了银行股的持股信心。前期中行、工行本身没有技术性下跌整理的要求,但受银行股持股信心动摇的影响,明显有资金主动性杀跌。虽然中国股市相对独立,但经过今年几次“事件”的关联,已经在很多投资者心中建立起了比较强的联系。 次贷危机会引发市场投资者信心低落,对风险类资产的偏好度降低。欧美股市大跌就是这种悲观情绪的集中体现。同时,次贷危机会使人们对未来经济增长信心下滑、减息预期增加,导致美元汇率可能受到打击。因为市场预期美联储很有可能再度降低利率,减轻次级债各方压力,缓解危机升级。 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尚未全面对外开放,人民币也没有实现自由兑换,这使中国境内股市拥有一道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屏障”。但是,如果全球性金融事件使周边市场继续深度下跌,中国的投资者心态也会受到一定的冲击。 2、对海外“热钱”的存量、增量、流向产生影响 国际金融市场流动性的收紧,会对股市中的海外“热钱”的存量、增量、流向产生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国股市的走向。在国际范围内出现持续信贷收缩的条件下,部分“热钱”可能被迫退出中国市场,从而对资本市场构成资金面的压力。 至于这方面的情况有多严重,目前仍然不是很清楚,但可以确定的是:中国资产重估的主要支持力量来自于贸易项下的顺差和国内银行的信贷创造,“热钱”退出的影响不会是方向性的。再加上资本项目并未完全开放,游资的流入流出受到严格的限制,国内金融市场相对比较封闭,内地主要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与外汇市场并未与国际同步,国内衍生品市场也未建立。 此次次贷危机的直接冲击可能主要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渠道影响中国股市,但是考虑到地下金融毕竟不是市场的主流,其产生的冲击也相当有限。 3、出口企业受美国经济衰退的影响 对于外贸依存度非常高的中国经济来说,在内需的替代作用还没有完全展开的情况下,如果有美国经济衰退导致的世界经济危机发生,中国很难独善其身。但是,就当前而言,中国经济增长动力依然明显,从出口产品结构与国际竞争力看,我国具有绝对比较优势的低端产品其出口弹性受出口对象国经济周期的影响不大。 中国所保持的巨额贸易顺差,使人民币仍然具有一定的升值潜力。特别是,中国实行相对严格的资本管制政策,也使国内经济受到国际金融事件冲击的影响大为减弱。当然,国际短期融资市场中仍然存在大量不确定性因素,市场贷款利率的高企可能导致违约率的进一步上升,美国经济出现衰退的迹象在加大,对此我们需密切关注。 在最坏的情况下,次贷危机可能引发主要金融市场的崩溃和全球经济的严重衰退,从而导致中国出口增长的停滞和贸易顺差的消失,这将大幅度降低中国经济的增长率,从而迫使中国的中央银行转向降息和放松信贷控制的政策。 在此背景下,由贸易顺差扩大推动的中国的资产重估过程将逐步结束,并转换到由银行主动创造信贷所驱动的资产重估过程。从现在的情况看,发生这种前景的可能性仍然相当小。
G. 民营上市公司债务违约频现该怎么解决
近一段时间以来,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加速暴露,一些民营上市公司或持有上市公司的集团接连出现债券违约,引发了市场的担忧。业内人士认为,这些债务违约,体现出金融与政府债务双重监管大背景下,一些企业自身经营和财务控制能力出现了问题,债券市场的风险整体仍然可控。
而在稍早之前,则出现了企业发债10亿元几乎全部流标的情况。5月21日,东方园林发布公告称,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15亿元的债券已经获批,原本计划发行的10亿元公司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仅0.5亿元。业内人士认为,在信用收缩的大环境下,资质较差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部分城投平台再融资压力进一步加大,这可能将继续加快相关信用风险的暴露。
WIND统计数据显示,自2018年以来不到5个月的时间内,已经发生至少19起债券违约事件,涉及发行主体11家,合计债券余额为176.04亿元。除此前的春和集团、大连机床、丹东港、亿阳集团外,新增违约主体5家,分别为上海华信、富贵鸟、凯迪生态、神雾环保和中安消。与2016年不同的是,本轮违约多集中在民营上市公司、其中包括一些较知名的上市公司,因此引发了市场对风险蔓延的担忧。
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违约潮”并非事出偶然,本轮债务违约加速受去年底来融资环境收紧所驱动,尤其是资管新规出台后银行非标资产快速回表为地方政府与民企的资金链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同时,多项去杠杆宏观政策叠加,包括财政支出放缓、地方政府融资及基建投资监管趋严,表内信贷额度偏紧等,也加剧了企业融资的压力。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对记者表示,这一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调整所致。由于中国经济区域发展差异较大,违约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东北地区以及其他一些经济形势相对较差的地区。从行业来看,违约事件主要集中在一些面临较大行业分化和环保压力的传统产业。
上市公司发债热情高涨
Wind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上市公司信用债发行规模已达4465.34亿元,而去年同期仅为979.41亿元,增幅高达355.92%。大幅攀升背后,上市公司偿债压力进一步提升。截至目前,A股上市公司存量信用债规模已达28188.96亿元。其中,年内偿债规模将达5436.61亿元。即使扣除年内发行的短融,偿债规模仍达3666.11亿元。
从行业分布来看,按照细分行业分类,房地产发债规模最高,达到了864.9亿元,紧随其后的是电力能源行业,达到了831.9亿元,采矿行业发债规模也达到了215亿元。这三类行业发债规模占上市公司发债总量的比例达42.81%。Wind统计显示,在年内上市公司债券到期情况方面,包含多个细分行业的制造业到期债券规模为1761亿元,其次为电力能源行业,到期规模为822.6亿元,房地产行业为717.86亿元。
东方金诚评级公司首席分析师苏莉认为,强监管下发生的信用收缩对债券发行人构成了一定的挑战,融资成本和再融资难度有了较大的提升,尤其是对“借新还旧”过度依赖的企业冲击较大。具体来说,部分负债高企、盈利能力出现显著下降的民营企业或较为边缘化的国企,尤其是处于产能过剩领域企业或成为信用风险暴露的集中区;部分面临债券到期和回售压力的房地产企业,在再融资难度明显上升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新的违约主体。
另一方面,公开信息显示,年报公布后,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正在受到交易所的高度关注。以飞乐音响为例,5月18日,上交所对其下发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问询函要求该公司结合业务构成、资金使用安排、经营情况,说明报告期资产负债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并要求上市公司结合短期借款规模、流动资金等,分析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整体可控
尽管债券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仍然整体可控。李迅雷强调,从违约金额来看,信用债违约金额比例还不到1%,大概只有0.4%、0.5%左右,远远低于目前银行的坏账水平,在一个正常的范围内。李迅雷表示,从金融监管角度来讲,要打破刚性兑付,所以不排除接下来还有不少公司出现违约。他指出,应当要有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意识,做好预期引导。
中信证券则认为,近期频繁爆发的信用风险事件,各家主体违约的导火索和根源有所不同,其风险的积聚与爆发不在货币政策或流动性环境,而在于自身经营和财务控制能力。在稳杠杆和防风险目标下,预计原有风险处置将更加温和,防范新风险积聚。未来信用风险总体会更为缓和,但结构上低评级主体仍然面临一定风险。
中金公司建议,在政策层面,要遏制风险蔓延,短期内需要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及较稳定的政策预期,保持社融增速环比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有助于稳定总体融资条件及总需求,同时尽快颁布资管新规的执行细则及过渡期的安排也有助于“非标”资产有序退出,降低“踩踏”风险。中长期制度建设方面,金融去杠杆不能“单兵突进”,平稳去杠杆需要财税体制改革及低质量信用资产平稳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配合。
苏莉认为,近期及后续可能出现的违约案例是我国信用债市场去除刚性兑付面纱之后呈现的信用风险本来状态,信用风险的还原和释放将促使信用债市场回归信用风险定价的本源,引导投资者理性平衡信用风险与收益,有助于消除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不过,在相对集中暴露信用风险的阶段,也需要避免金融机构集体非理性和踩踏效应导致风险传染性加剧。建议债券市场投资者提升信用风险识别和组合管理能力,对债券风险的暴露制定应对预案,冷静应对信用风险。
H. 为应对债券违约兑付风险,企业应如何从资本结构角度做出提前安排
1、应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估体系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等方式筹集企业所需资金的行为。企业树立风险意识、预估风险,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非常有必要。在决定进行债务融资时,企业应立足市场,及时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如通过控制经风险来减少筹资风险,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原理来控制投资风险,使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避免由于决策失误而造成的财务危机,把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等。确定适度的负债数额,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合理安排筹资,优化资金结构。 2、确定适度的负债数额,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合理安排筹资,优化资金结构按资金运用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筹集相应期限的负债资金,是企业规避融资风险的对策之一。筹措长期资本,成本较大、弹性小、风险小,短期资本则与之相反。因此,企业在安排长、短期筹资方式的比例时,必须在风险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而所谓最佳资本结构则是指在企业可接受的最大筹资风险以内,总资本成本最低的资本结构。企业应确定一个最佳资本结构,在筹资风险和筹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具体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资本结构的优化: 1、保持合理的现金储备,确保企业的正常支付和意外所需。 2、加强存货管理,提高存货周转率。这样会增强企业的短期偿 债能力及获利能力。通过存货周转速度分析,有利于找出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降低资金占用水平。 3、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快货币资金回笼。通过建立稳定的信用政策、确定客户的资信等级、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比例、建立销售责任制等措施,积极组织催收,减少在应收账款方面的资金占用,加快货币资金回笼。 3、合理安排筹资结构和期限组合方式,确定最佳资本结构根据企业一定资产数额,按照需要与可能安排适量的负债。同时,还应根据负债的情况制定出还款计划。企业利用负债经营加速发展,必须从加强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上下功夫,努力降低资金占用额,尽力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销率,降低应收账款,增强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影响负债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负债。在制定负债计划的同时须制定出还款计划,使其具有一定的还款保证,企业负债后的速动比率不低于1∶1,流动比率保持在2∶1左右的安全区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还要注意,在借入资金中,长短期借款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使其结构趋于合理。 4、根据企业情况,制定负债财务和还款计划为了预防融资陷阱风险,企业可委托律师对投资方的具体信息进行调查,并签订临时合同,首先约定好违约责任,预防因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进行筹资则必须面对筹资所带来的风险,故企业在考虑债务融资时,需要全面认识并谨慎预估潜在的风险,及时制定和严格执行有效的债务融资风险防范对策,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债务融资的最佳作用,确保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I. 招标法有没有规定对上期合同中违约协议行为的对下期再招投的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一商户在上期合同有违约协议行为,她又接着参加了下一期的招投标,招标法对这种违约行为当然是没有限制和约缚的,但招标方对这种事情会相当看重,一旦有人举报,基本上就中不了标了。招标方对于合同违约还是相当看重的,弄不好就要搞坏招标方的进度。
J. 如何面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违约后果
您好,1、从违约责任的内在要求看,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确定的利益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这部分不确定的利益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惩罚性。
2、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违约行为的客观后果往往会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但有些违约行为不一定就有实际的损害后果,特别是预期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会很少,甚至为零,对这种违约行为如果按照补偿性的观点,就可不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妥,既达不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更不能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3、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希望对方能按约履行合同,使其从中得到预期的效益,同时双方也都表明,一旦违约愿意受到惩罚,包括弥补对方的损失,在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均有过磋商,即使未言明,也是心照不宣的,故违约责任给予一定的惩罚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4、从社会效果看,如果将违约责任仅限于补偿性,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将化很多时间去弄清一方的实际损失,而有些违约确难以查清其造成的损失。如果认为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就无需拘泥一些细小的问题,就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作出裁决,只是当约定违约金过高过低时才予以变更,这样有利纠纷的解决,也可减少举证、质证的麻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正如意大利民法第1382条规定的“适用违约金条款时无需对损害进行举证。”
5、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看,原《经济合同法》和《担保法》、《合同法》均有定金制度的规定,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需加倍返还定金,这加倍显然是一种罚则,而不是支付定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虽然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不能等同于违约责任,但这“双倍定金”无疑也是违约的法律后果,从某种意见上说也是一种违约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