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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对外捐赠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6-17 15:04:16

㈠ 国家政策对企业公益有规定吗求国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相关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案例】甲企业2×16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向上海慈善基金会捐赠了其子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捐赠时的公允价值120万元,历史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已经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假设甲企业2×17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以支付现金形式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5万元, 2×18年会计利润总额400万元,以支付现金形式发生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5万元,2×19年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支付现金形式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4万元。

分析:2×16年该企业实际捐赠支出为100万元,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00×12%=36(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6=64(万元),超过2×16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64万元,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2×17年至2×19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因此,该企业2×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64)×25%=91(万元)。2×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和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100万,“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36万元,“纳税调整金额”64万元。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4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4×25%=16(万元),以后年度按照纳税调减金额,计算转回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2×16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6
贷:所得税费用 16
2.2×17年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8
贷:银行存款 8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16×25%)
贷:所得税费用 4
3.2×18年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16
贷:银行存款 16
借:所得税费用 8(32×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8
4.2×19年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10
贷:银行存款 10
借:所得税费用 4(16×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16×25%)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明细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利润总额 公益性捐赠支出 税前扣除限额 实际扣除额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纳税调整额
2×16年 300 100 36 36 64 调增100-36=64
2×17年 200 8 24 24 64-(24-8)=48 调减24-8=16
2×18年 400 16 48 48 48-(48-16)=16 调减48-16=32
2×19年 500 10 60 26 0 调减26-10=16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但甲企业不是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而是通过县政府向某小学捐赠,2×16年该企业实际捐赠支出为100万元(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确认),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00×12%=36(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6=64(万元),超过2×16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64万元,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2×17年至2×19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为1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120-100=20(万元),因此,该企业2×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64+20)×25%=96(万元)。 以后年度分析原理同上

㈡ 税法捐赠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如果是捐赠企业自己声场的货物,一是确认视同销售所得,货物是外购的,以外购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以外购货物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所得为零,对所得额没有影响,货物是自产的,以对外销售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以自产货物的实际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将视同销售所得并入所得额。
二是,分捐赠的情况,如果是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项目,将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实际捐赠额,与会计利润的12%比较,谁小扣谁,决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并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项目,可以全额扣除捐赠;如果是直接捐赠,将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实际捐赠额全额调增所得额处理。

㈢ A股上市公司公益捐赠支出有多少

披露了2016年捐赠支出的A股上市公司中,12家公司的社会贡献和慈善捐赠支出超过5000万元,超过半数的公司捐赠支出低于50万元。

以上数据由《A股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7》综合统计得出。

2017年1-5月,沪深两市共计792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自己的2016年度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含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欧财富管理中心和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大数据研究中心共同对这些报告研究整理后,统计出多项体现企业影响力和社会责任的指标,供投资者参考。

12月1日举办的“中欧全球影响力投资高峰论坛”上,《A股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7》正式发布。中欧金融与会计学教授芮萌对报告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数做出了解读。

《报告》指出,社会贡献与慈善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共有760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其2016年度社会公益捐赠支出。其中12家公司捐赠支出超过5000万元,超过半数的公司捐赠支出低于50万元。捐赠均值为568万元,中值仅为41.5万元,捐赠水平不均衡,公司间差距较大。

此外还需值得注意的是,披露捐赠支出的公司仅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约四分之一。

按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平均捐赠支出最多,达687.61万元,而中值最小,为31.98万元;按地域分,东部地区平均捐赠支出最多,达696.92万元,而西部地区捐赠支出中值最大,为60.50万元。

报告指出,A 股上市公司中仅有约四分之一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整体披露比例处于较低水平,仍有较大上升空间。

2017年,沪深两市共有792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其2016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较上年增长49家,同比增长约6.59%。其中有63家公司首次披露其社会责任报告,较上年的55家公司略有上升。

社会责任报告是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发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非财务信息, 对于分析和追踪上市公司、了解公司如何维护企业形象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社会责任报告有助于改善公司的信息环境,进而有助于企业外部投资者的决策。

㈣ 上市公司能随便捐款吗

当然不能,上市公司捐款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定,老板都是打工崽,没什么权利啊,特别是在花钱的地方.上市公司是公众企业,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经理层是聘用人员,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办事.不经股东大会同意(有规定可以)不得擅自捐款.

㈤ 财务报表对外捐赠本年发生数什么意思

财务报表对外捐赠本年发生数,就是报告年度内,对外捐赠了多少钱。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包括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正常会计处理要求核算,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计算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分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两种情况。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捐赠货币性资产

企业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捐赠,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企业是直接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还是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其会计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资产扣除规定部分,即规定所进行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可 以税前列支,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否则,不予纳税调整。
捐赠非货币性资产

捐赠库存商品企业以自产产品捐赠活动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现金流入条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不应作为收入处理;税法则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因而应在年末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时,一般纳税人按商品的公允价值计算应交纳的销项税额,按商品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账户,按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库存商品成本与销项税额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

㈥ 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如何处理

财政部在2008年年底发布了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股东捐赠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捐赠现金或其他实物资产。
2.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以显失公允的价格向上市公司购买资产。
3.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或代上市公司对外清偿债务。
4.在控股股东的安排下,上市公司与第三方进行的非公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