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境内企业申请香港红筹上市,对企业的要求条件是否和在港主板上市要求条件相同
用红筹的方法上市要在香港,开曼群岛或百慕大注册一个公司,然后回来控股你在内地的公司,以这个境外公司的名义上市。上市条件与其他香港公司是一样的,符合联交所关于主板或创业板的规定就行,只额外要证监会出一个无异议函。 红筹股不是H股,红筹与H股是不同的。H股的手续复杂些(要证监会批,上市条件也多些),而且只有在香港上市的那部分股份是可以流通的,没上市的那部分不能,而红筹股是上市后全部股份可以流通(公司管理层股東有禁售期限制的除外)。
Ⅱ 红筹上市企业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有没有限制
如果是香港主版上市,红筹模式建立的时候,境内经营主体已经变更为外商独资资企业,所进行的一系列手续中已经包含了外管局的审批。资金的进出已经很通畅。但是,境外上市的招股书中已经明确了募集资金投向,并不是随意使用的
Ⅲ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红筹上市
根据本文的分类标准,目前普遍采用的红筹上市模式,属于现金并购二(并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新规则产生的影响二:(1)审批权限一律划归商务部;(2)增设了对并购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分析上述变化,笔者认为这些影响是相当有限的:
从审批权限看,原有的一些外资并购可能本身就划归商务部审批,因此基本没有影响;对于原来由省商务厅审批,现改由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于第25条的存在,即对审批机关审批期限限定在30日之内,因此影响也不大。
就新设的信息披露要求而言,实质上也不能算是新规定。原有法律框架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其实已经通过外汇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得以实现:境内居民个人、境内居民法人依据75号文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就有义务向外汇主管部门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等内容。此次的变化,无非是增加了并购当事人需要在外资并购时向商务部门同时披露关联信息的义务。 (1)目前在没有相关细则出台的背景下,对于该问题的理解,业内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其焦点主要集中在,新规则的第40条明确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有相当多的人认为,现有红筹上市模式在新规则下,必须取得证监会的批准。
但通过对新规则整体结构,及相关条文的前后联系分析,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原因如下:一、现有的以现金并购为手段的的红筹上市模式,并不属于第4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所应当规范的范围,故整个第4章不适用现有模式;二、第40条的位置出现在第4章的第3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该节一开始亦明确了:“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故不属于换股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亦不应适用该节的相关规定。
(2)笔者也注意到,证监会于9月21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即《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许可事项”)。但许可事项似乎并未遵循新规则的原义行事,而是在未对外资并购模式进行任何区分的前提下罗列出了一大段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更令人费解的是,许可事项甚至将199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97年通知”)作为“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但这种“拿来主义”的合理性却值得商榷。一方面,对97年通知中的“中资”的内涵,业内公认的理解向来都是仅仅限定在“国有”的范围内,但如按照许可事项的精神来看,就势必扩大到“民营”,这种扩张的依据何在?另一方面,如果说97年通知是一直现行有效的,那么自其发布后的红筹上市案例并未遵照其执行(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前面所述对“中资”定义的理解)是否都属非法呢?如果说,这次许可事项重新举起97年通知是一种“纠正”,那么其法律依据何在呢?似乎从新规则中并不能找到答案。因此,如果仅仅以许可事项作为红筹上市模式必须取得证监会批准的依据,也缺乏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 (1)境内公司股东可以采取换股方式,直接取得相应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实现境内资产的境外上市。在某些情况下,境外公司还可以采取国际市场常见的“现金+股权”的方式进行并购,更好的满足并购双方的需求。可见,新规则的出台,不仅丰富了外资并购的手段,增加了灵活性,而且推动了境外上市公司进入国内市场及境内公司融入境外证券市场的步伐。
(2)现金并购模式下,境内公司股东在境外上市过程中,通常由于私募等原因稀释不少的权益;如采用换股并购,在境内公司资金量充裕的前提下,境内公司股东则可以有效地控制被稀释的股东权益比例,从而达到减少上市成本的目的。
(3)关于产业目录和国家经济安全。随着外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政府部门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不断关注,外资在并购对象的选择上也必然面临更多的风险,这从最近国内争议较大的几起外资并购案例中可以得到印证。
(4)关于税收优惠。新规则第9条第3款关于并购后所设企业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规定,可能会对并购方案的取舍产生一定的影响,也预示着原有的现金并购、私募方式不会因为换股并购的出现而被全面取代。
(5)关于私募。由于新规则对换股并购二的并购期限进行了限制,可能会对某些采用多轮私募融资的案例产生不利的影响。
(6)至于特殊目的公司采用换股方式并购及上市的,当然需要取得证监会的审批,这无疑增加了时间成本和更多的不确定性。然而,笔者认为过多的悲观是没有必要的,只有更多的案例和实践,才会更清晰地表明主管部门的态度,使得各市场参与主体找到更合适、快捷、经济的红筹上市之路。
Ⅳ 大红筹vs小红筹
Ⅳ 对红筹股上市有哪些规定
国对公司到境外上市是如何监管的?对红筹股上市有哪些规定?
境外上市是指境内股份有限公司或境外注册且由中资控股的公司的股票在国外或我国香港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我国对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采取了较严格的监管,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境外上市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也颁布了规范我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应配套政策与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监管规定如下:①申请到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外上市申请书及要求的上市文件,必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取得境外发行上市的预选资格。②企业取得预选资格后,必须做好发行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合理的公司重组方案,做好资产评估及财务审计工作,拟定发行上市的初步方案及上市时间的初步安排。③企业境外上市的准备工作情况要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并确认上市的时间安排后,才可在境外发行上市。
为了加强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英国的证券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为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监管合作,内地与香港的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了联络会议制度,定期就相互关注的事项和重大问题交流意见。
在境外上市的股票中,注册地在境外,且由中资直接控制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称为红筹股。红筹股最初是以借壳上市的形式出现的,第一家上市的红筹股是中信泰富。鉴于借壳上市的方式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代价高昂,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规定,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精神,国家对红筹股上市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
(1)凡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管理。
(2)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3)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禁止境内机构在境外买壳上市。
(5)对违反规定的,以擅自发行股票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Ⅵ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内IPO的问题
你的问题逻辑上不通。
1、如果收购的是境外的上市公司(壳公司),注入新的资产和概念后股价就应该有所表现,为什么还要退市,再换到国内上市呢?
2、前不久吴仪和美国财长保尔森就外资企业在中国上市达成了共识,但是外界普遍认为这是为中国的境外红筹公司回归铺路。就目前中国的现状看,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公司至少在10000家以上。自己的公司还不够上,怎么会让外资上呢??
3、楼上说的不对,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中国还是要发审委审核,这与境外上市有着本质的不同
Ⅶ 国内公司出资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但主营业务不在国内,香港上市的话算红筹么
算的,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属于红筹股之列。
Ⅷ 请大牛帮忙:国内PE怎样介入境外上市公司(红筹上市)是直接介入呢,还是也需要设立BVI类似的公司介入
你是要买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吗?还是直接参于该公司在境内股改时一起进入境外IPO?
如是后者,你没有国外居留权,一样要办理外汇登记证公司或个人都是麻烦,如是前者,公司或个人都一样,在境外券商开个户,钱从地下走出去,这是非正规做法!
如果国内的正规PE公司做境外的IPO,一般会他都是境外的投资公司控股着境内有投资公司,内外都有资金,相互关联着,和外汇管理局玩躲猫猫呢,比较灵活!
Ⅸ 港交所"红筹股"与"国企H股"的概念
一般把最大控股权(常常指30%以上)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中国内地有关部门或企业,并在香港注册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归类为红筹股。H股,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H”,是取香港英文HongKong词首字母。
由此可见红筹股和H股同在香港上市,其根本区别是:红筹股在境外注册、管理,属于香港公司或者海外公司;H股在内地注册、管理,属于中国大陆公司。红筹股和H股与投资决策密切相关的主要区别还有:
红筹股股份可全部上市流通,国有H股股份则有部分不能上市流通;日后增发新股时,红筹股可能拥有更大的弹性和空间,而H股增发的风险可能较高,时间也可能相对较长。
红筹股管理层持有的认股权可能与海外公司一样,管理层可享受全部认股权的所有权益;但H股则不同,管理层并未真正拥有上市公司认股权,即使拥有的也是模拟的认股权。
在发行可换股债券和其它债券时,红筹股公司并不需要符合内地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但H股则需要内地的法律程序和条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希望可以帮到您,还望采纳!
Ⅹ 内地公司在香港上市,H 股模式和红筹模式的区别和优劣势分别有哪些
H股,指的是上市公司本身注册地在境内,本质上是个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
红筹,指的是上市公司本身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本质上是个离岸公司到香港上市。
H股模式优点就是原来股东不需要转换身份去移民外国,(按照国内现在的法律,中国境内居民直接持有离岸公司法律障碍重重,几乎只有理论上的可能性),缺点就是必须符合中国关于H股的各项法律,发股、发债等都要经过证监会等等审批;
红筹的优缺点跟H股相反,优点就是融资几乎不需要中国的各项审批,缺点就是需要移民,或者有外管局合法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