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只要上市,公司就很难倒闭吗
如果上市公司出现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交易所是有权决定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以下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市后,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该只股票。可能会被重组后重新恢复上市,可能会退到老三板,可能会破产。
❷ 准备上市公司中层管理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的优点:1改善财政状况通过股票上市得到的资金是不必在一定限期内偿还的,另一方面,这些资金能够立即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这样就可以允许公司借利息较低的贷款。此外,如果新股上市获得很大成功,以后在市场上的走势也非常之强,那么公司就有可能今后以更好的价格增发股票。2利用股票来收购其他公司(1)上市公司通常通过其股票(而不是付现金)的形式来购买其他公司。如果你的公司在股市上公开交易,那么其他公司的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会乐意接受你的股票以代替现金。股票市场上的频繁买进卖出为这些股东提供了灵活性。需要时,他们可以很容易地出卖股票,或用股票做抵押来借贷。(2)股票市场也会使估计股份价格方便许多。如果你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那么你必须自己估价,并且希望买方同意你的估算;如果他们不同意,你就必须讨价还价来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价钱,这样的价钱很有可能低于你公司的实际价值。然而,如果股票公开交易,公司的价值则由股票的市场价格来决定。3利用股票激励员工公司常常会通过认股权或股本性质的得利来吸引高质量的员工。这些安排往往会使员工对企业有一种主人翁的责任感,因为他们能够从公司的发展中得利。上市公司股票对于员工有更大的吸引力,因为股票市场能够独立地确定股票价格从而保证了员工利益的兑现。4提高公司声望(1)公开上市可以帮助公司提高其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其他公众渠道以及公司股票每日在股票市场上的表现,商业界、投资者、新闻界甚至一般大众都会注意到你的公司。(2)投资者会根据好坏两方面的消息才做出决定。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经营完善,充满希望,那么这个公司就会有第一流的声誉,这会为公司提供各种各样不可估量的好处。如果一个公司的商标和产品名声在外,不仅仅投资者注意到,消费者和其他企业也会乐意和这样的公司做生意。二、从另外一方面看股票上市也会给对公司带来不利之处:1.失去隐秘性(1)一个公司因公开上市而在产生的种种变动中失去“隐私权”是最令人烦恼的。美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所有账目,包括最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给中层管理人员的红利,以及公司经营的计划和策略。虽然这些信息不需要包括公司运行的每一个细节,但凡是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信息都必须公开。这些信息在初步上市时就必须公开披露,并且此后也必须不断将公司的最新情况进行通报。(2)失去隐密性的结果是公司此时可能不得不停止对有关人员支付红利或减薪,本来这些对于一家非上市公司来说是正常的,对上市公司来说则难以接受。2.管理人员的灵活性受到限制(1)公司一旦公开上市,那就意味着管理人员放弃了他们原先所享有的一部分行动自由。非上市公司一般可以自作主张,而上市公司的每一个步骤和计划都必须得到董事会同意,一些特殊事项甚至需要股东大会通过。(2)股东通过公司效益、股票价格等等来衡量管理人员的成绩。这一压力会在某种程度上迫使管理人员过于注重短期效益,而不是长远利益。3.上市后的风险许多公开上市的股票的盈利没有预期的那么高,有的甚至由于种种原因狂跌。导致这些不如意的原因很可能是股票市场总体上不景气,或者是公司盈利不如预期,或者公众发现他们并没有真正有水平的专家在股票上市时为他们提供建议。股票上市及上市后的挫折会严重影响风险投资的回收利润,甚至使风险投资功亏一篑。因此在决定上市与否时,风险投资家和公司企业家会综合权衡其利弊。麻烦采纳,谢谢!
❸ 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要注意什么
1、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分析师的投资理念也从开始的技术分析向现在的价值投资转变。全面、及时地掌握上市公司信息便成为分析师的职责所在,而要拥有“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能力,仅靠新闻和公告显然不够,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实地调研变得意义重大。
2、上市公司实地调研是指证券分析师在撰写分析报告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公司信息并亲自前往公司所在地,与其高层管理人员等进行面对面交流、参观其产品线等一系列实地调查研究行为。它是证券分析师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分析公司竞争态势、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作出预测及给出投资建议等一系列后续工作的基础。
同时,通过对同一行业内多家公司的调研,分析师能全面了解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运行态势和竞争格局。实际上,投资者们看到的每一篇报告甚至每一次预测的轻微调整,其后都蕴藏着分析师大量的实地调研和分析研究。
3、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
事前准备的充分与否将直接关系着最后的调研效果。在调研之前,分析师会通过各种途径做大量的案头工作,这些途径包括:
通过研读公司招股书、近三年年报及季报了解调研对象的主营业务、产品特征、基础财务数据、近期重大事件等信息,以对公司的目前状况及发展趋势做出初步的判断。通过阅读同行券商报告了解其他研究人员对公司关注的重点,把握市场对公司的大致定位,以使调研过程突出重点、有的放矢。通过与其他上市公司的关系,从产业链中其他企业侧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如通过公司上下游的订单和采购印证公司的销售收入,这种方式得到的信息往往更加客观。
4、此后,调研者需整理出准备工作中产生的疑问或亟待了解的问题,如对公司某些决策获得更深入的了解、公司下一阶段的发展思路及对某个财务数据的困惑等。这可使分析师在有限的调研时间里,根据自己的需要,获取最大价值的信息。
统筹兼顾方能发现价值
5、在调研过程中,分析师应胸怀全局、统筹兼顾、不忘整体,同时关注细节。调研公司就如同研究钻石,必须对其重量、颜色、净度甚至每一个切面的刀工进行审慎观察后才能判断其价值。作为价值评估专家,分析师需要对公司大至未来十年战略,小至阶段性订单;高至董事长管理风格,低至普通员工工作环境进行全面考察。只有对公司各个维度进行全面、深入的挖掘后,分析师才能对公司的短期业绩和长期价值做出较为客观准确的判断。
实地调研中,分析师需尽可能多地约见公司的重要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核心研发人员、核心销售人员等。不同的人员在公司的定位相异、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只有对公司的战略、整体经营状况、研发能力、销售能力、费用控制能力、财务健康度等方方面面进行分析后,才能对公司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判断。
6、此外,除了座谈交流,研发环境、生产车间、仓库、食堂、员工宿舍等地的实地考察也是重要环节。通过这些实地考察,综合分析可以掌握一些无法从座谈中获取的信息。
深入浅出 鞭辟入里
调研结束后,分析师会仔细整理纪要,对其中有价值的部分进行归纳总结,并最终形成调研报告。在撰写调研报告之前,分析师还需通过其他渠道,对从调研中获取的关键信息进行验证。这并非出于对调研获取信息的不信任,而是因为分析师的研究工作必须严谨、审慎。
7、在撰写报告的过程中,分析师应拥有独创性的见解,撰写出思路清晰、逻辑简单、易于理解的分析报告,这便要求分析师具有深入浅出、鞭辟入里的表现力。
大浪淘沙 “剩者”为王
公司调研绝非简单地与公司套近乎,分析师在调研前、调研中和调研后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只有做好了严谨的调研工作,才能对公司的整体状况做出全面且准确的分析,才能对公司的内在价值做出客观的判断。故而,要成为真正卓越的分析师,不仅要具备记者般敏锐的新闻嗅觉、学者般锲而不舍的研究热情,同时需拥有企业家般雷厉风行的实践作风,只会纸上谈兵的理论主义者最终会被市场所淘汰。
❹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制度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的革新及新《公司法》的修改与实施,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收购方的话需要注意做好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❺ 投资时注重上市公司的哪些内容
首先得看公司是否有发展潜力,(新的产品、拓展计划、利润增长点?)
再看无形资产(知识版权、专利、知名品牌?)
再看实物资产(有价值的房地产、存货和设备?)及生产能力(能否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然后再去作比较,与竞争对手相比,该公司的经营策略、市场份额如何?
还要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在报纸的金融版或者财经网站可以找到有关的信息。比较该公司和竞争对手的财务比率:资产的账面价值、市盈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增长率等。
平时多观察股票股价走势图。看公司的股价起伏不定还是稳步上扬?
这些可以慢慢去领悟,新手炒股前最好对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前期可用个牛股宝手机炒股去看看,里面有一些股票的基本知识资料值得学习,也可以通过里面相关知识来建立自己的一套成熟的炒股知识经验。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投资愉快!
❻ 哪些上市公司注重从内部培养干部
这个有很多。比如,海底捞。伊利集团。
❼ 上市公司治理理念分为哪几种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