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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国家利益

发布时间: 2021-06-11 20:55:51

1.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人代表有何风险

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 求英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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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什么情形,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你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二是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
三是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
四是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此外,投资者需了解,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以下是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4. 中国烟草总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中国烟草总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有重庆宏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贝森蜂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王宝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新疆鲁新工贸有限公司、漳州烟草物流有限公司、辽宁省烟草物资公司、北京海南金龙烟草贸易中心等公司,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

中国烟草总公司是成立于1982年1月,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法令、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计划,对所属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4)上市公司国家利益扩展阅读:

被控股的上市公司的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具体职责:

一、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综合计划,研究投资方向,编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组织重点项目的论证和实施,检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行业统计分析工作。

二、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指针,制定烟草行业科技规划,组织科技攻关,推广烟草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普及应用,依靠科技兴烟。

三、落实国家烟叶种植、收购、调拨计划,推广“良种化、规范化、区域化”等科学种烟措施,提高烟叶质量,安排好烟叶的加工、储备和出口。

四、组织实施年度卷烟工业生产计划,开发适销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企业管理。

五、安排全国卷烟市场,组织跨省、区卷烟调拨,负责商情调查、预测工作,开拓卷烟市场,搞好卷烟流通,满足城乡人民需要。

六、组织烟草行业专用设备和原、辅材料的生产、供应和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七、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统一管理烟草行业进出口业务,实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完成国家创汇任务。

八、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设办公室、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生产管理部、科学技术部、行政管理部六个部室(与专卖局合署办公机构未列)和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六个专业公司。

九、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烟草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辖区内分别设立地(市)、县级烟草公司。

被控股的上市公司的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经营管理:

中国烟草总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根据国家财政规定制定烟草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全行业经济效益,积极完成国家财政上缴任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严格按国家政策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国家利益。

5.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分别为: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6.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对我国经济有什么样的影响

在当前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伴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中国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进行全球融资已是大势所趋。面对国内企业不断高涨的海外上市热情,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以社科院易宪容教授等人为代表的声援派和以中国人民大学纪宝成教授等人为代表的质疑派两种观点。大致说来,赞成者多是从微观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海外上市的利弊,而反对者多是从宏观国家发展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海外上市的利弊。可以肯定的说,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利弊并存,我们既不应一味的鼓励,也不应因噎废食,而应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把握并针对其弊端实施相应对策。
1.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的优势分析
企业海外上市,对于引进海外金融资源,缓解企业融资瓶颈,弥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中急需的巨额资金短缺,完善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 ,分担境内市场和企业成长中的风险,构建企业与世界市场联系的重要平台,通过资金、信息的双向流动,塑造更有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中国企业,并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2.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可能的缺憾分析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在充分肯定海外上市对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金融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效应的同时,我们也需看到海外融资的消极影响。虽然海外上市是企业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如此大规模的市场选择必然产生巨大的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未来发展战略造成巨大冲击。
(1)大量优质资源外流,加剧国内资本市场的边缘化
资本市场边缘化的实质就是失去对本土企业的融资、定价和风险分散等领域的主导地位。优质企业是资本市场的 “稳定器”和“价格风向标”,没有了可以给投资者带来回报的优质企业,就难以吸引进行价值投资的优秀投资者,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价格的稳定性将大大降低,融资功能以及相应的资源配置功能将被削弱,从而失去持续发展的动力。从长期看,大量优质企业的外流还将导致国内股市“劣币逐良币”,资本市场进一步空心化和边缘化的恶性循环。最近几年, 在香港上市的大型中资企业, 大多是境内具有优势且收益稳居高位的优质公司( 其中一些甚至是垄断性公司) , 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这类企业的大量海外上市, 直接意味着境内股市所接纳的企业只能是中低层次公司, 由此我国股市与海外股市的上市公司差距将长期难以缩小。加快股市发展是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如果没有优质的上市公司资源, 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和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大量优质上市资源外流,加剧了对国内股市的消极影响, 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信心会大受影响。同时,优质企业资源外流, 也会使不断增加的市场投资资金, 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面临投资对象缺乏的问题,使中国的投资银行以及整个证券业失去很多业务发展的机会。
(2)大批企业盲目上市,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大规模企业盲目海外上市带来了高额的上市成本,导致巨额的国有资产和国民财富的流失。第一,低市盈率上市策略导致本国资产价格低估与贱卖。2004 年,股票发行价格的平均市盈率, 在境内主板市场上为17.59 倍,中小板市场上为17.14 倍, 而海外上市的发行价格大多在10 倍左右。其中, 香港主板低于境内主板28.8%, 香港创业板低于国内中小板45%; 新加坡主板低于国内主板45.1%,新加坡创业板低于国内创业板57.5%。这实际上意味着, 按照中国内地股市的发行价格计算, 海外上市流失了 20%以上的价值。按照这些数据测算,1993—2005年通过海外上市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规模已高达600 亿美元,这就无怪乎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全国人大代表纪宝成教授在“两会”上发出关于“大中型国企一窝蜂到海外上市,导致600 亿美元国有资产流失”的言论了。第二,企业分红导致高额利润外流。优质企业纷纷赴海外上市, 对内地投资者来说, 也是一种损失,内地优质企业海外上市为境外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 而内地投资者则无法分享内地企业的高成长。据统计,在香港上市的100多家H股企业中, 公布2003年年度分红的就有62家, 分红比率高达50%以上。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03年,在内地超过1200家上市公司中,最近3年连续派发现金红利的只有244家。同样是中国内地企业,在海内和海外的市场贡献却有如此大的差异。由于大部分海外上市企业都是垄断性国有企业,在政府扶持和行业垄断的作用下,这些企业都享有高额的垄断利润。例如,2003 年中国移动的利润相当于全部国内上市公司的利润之和;2004年中石油的利润为1100亿元,相当于国内1312家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87%;境外上市市值最高的前10 家企业,净资产总计为10600亿元,净利润高达1460亿元,而国内上市相应的前10家企业,净资产总计为2700亿元,净利润仅为260 亿元;更有甚者,同时在国内、海外两个市场上市的中石化、联通居然同股不同权,海外投资者收益远大于国内投资者,严重损害了国内投资者的利益。这些绩优公司的海外上市将直接导致大量利润外流,企业的大部分增长收益由国外投资者分享,同时恶化国内上市企业的总体绩效。第三,为了维护海外上市的股价水平,一些行业(如移动通讯) 长期维持境内的高收费, 引致了国民财富的流失。另外,海外上市高昂的发行和持续监管费用以及海外战略投资者以较低的价格先期入股所获得股份溢价收入等都导致了我国国民财富的流失。
(3) 股权过度国际化,影响我国经济的控制权
股权是对企业资产的永久性所有权。在海外上市的带动下,一大批海外资金在我国境内寻找有价值的投资项目和企业, 并常要求控股。因为目前进行海外上市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是在我国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的龙头企业(如金融企业、基础能源企业及其他支柱行业),这种现象大量发生,必将对我国经济未来的控制权发生严重影响。
以上主要讨论了企业海外上市对国家宏观环境的影响,而对企业自身来说,海外上市也存在着国际认同度不理想、价值长期被低估、流动性差、实际再融资能力有限等弊端。并且,在海外上市的公司遇到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成本也在不断增大。特别是在美国市场,由于《萨班斯- 奥克斯利法》的影响,在美国已上市的中国企业面临着更为严苛的审查,并要付出高昂的合规成本。

7. 国刑法第一百六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8. 为什么说股票上市就是圈钱

所谓的圈钱,简单地讲,就是把不属于自己的钱,通过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于这种行为在方式上和传统违法犯罪中的盗窃、抢劫、诈骗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业界将它们统称为圈钱。

圈钱行为广泛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论最为集中的爆发地,莫过于金融资本市场,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常常会出现企业不顾投资人利益而实施恶意圈钱。

企业要做大做强既是管理层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梦寐以求的。在这一过程中,也有以海尔为首的一些杰出企业通过市场融资,达到了做大做强的目的。上市公司正当的融资行为并非坏事。

问题是,圈钱后不干正事,或者说圈钱后将资金存入银行吃利息,或搞所谓的资本运作(甚至搞腐败也并不少见),上市公司没有把圈来的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中,这些行为都可以称其为圈钱。

在资本市场中,圈钱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资产挪为己用,这相当于赤裸裸的明抢。

有的采用连环担保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错综复杂的担保,从上市公司融资、资产变卖、银行借贷等各个环节套骗巨额资金。

由于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有着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实际上,担保资金往往得不到及时偿还,最终由投资者和银行来承担所有损失。

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类似于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钱者实施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以次充好”、“以小换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由于这种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只要求相关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很难察觉,这类圈钱行为更接近于诈骗。金融资本市场中的圈钱决不限于上述三种,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这三种方式已经逐步为市场所熟悉,因此,圈钱者也在逐步调整其策略,开发新的圈钱方式,以至于现代圈钱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隐蔽化、产业化、专业化趋势。

(8)上市公司国家利益扩展阅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规定是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