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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分立持股期限

发布时间: 2021-06-11 18:12:01

A. 当公司分立时是否会发生股东减少,股东持股比例也会发生变动

只是比例上的变化,50万的百分之五十和100万的百分之二十五是一样的,都是25万。实际上的出资额没有变化。

B. 散股持有股本5%以上的股份会怎样,还可以继续购买么一直买到10%是不是就是公司股东了能参加股东大会么

1、散户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会怎样:当任何一个投资者买进某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后,就必须向上市公司通报这件事情,然后上市公司会向社会公告这一事实。

2、可以继续购买。

3、一直买到10%是不是就是公司股东了:即使持有1股股票,也是公司的股东。凡持有一家股份制公司的股票者都是公司股东。

4、同股同权,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参加公司举行的股东大会,并具有投票权。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简式权益变动公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凡是增加到5%的倍数,

例如10%,15%,20%等都要再签一次报告,否则就算违规,要处罚的。这行为称作举牌,举牌后六个月内不能反向操作,也就是不能卖股票,否则也算违规。这些条例都是防止操纵股价而设的。只要你有1股的股票都是合法的股东,都可以报名参加股东大会。

举牌后可以买,或者不买。只是不能卖。举牌后的账户,不管是个人的还是机构的账户,证监会会监管的比较严,户主的直系亲属或机构法人的相关账户都受监控的。

(2)上市公司分立持股期限扩展阅读

依据《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会议决议状况:股东大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反对、弃权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状况。

5、签署: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C. 合伙公司分股权有什么讲究吗

1、绝对控制——67%
股东在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占到67%以上的,严格意义讲应该是66.67%,该股东便是该公司的绝对控股的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

因为《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股东在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在67%以上的,才算享有绝对控制公司的权利。

2、相对控制——51%
股东在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1%以上的,严格意义讲为50%以上不含50%;

股东会享有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权,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些事项不能决定之外,其他公司一般事务都可以决定,因为一般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只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因此持股比例在51%以上不到67%即可控制公司日常运营事务。

3、重要事项一票否决 34%
股东在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4%以上50%以下的,严格意义讲为33.34%以上50%以下;

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当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类重大事项时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利,股东会无法形成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因此股东的持股比例在34%以上50%以下的股东的意志,有可能会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执行。

4、要约收购——30%
【要约收购】: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及其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投资者持有或者是通过协议和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需要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该采用要约的收购方式。

5、临时股东会召开和解散公司——10%
公司遇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不履行召集义务时,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进行召集。

6、上市公司重大股份变动 ——5%
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时,及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应该给予公告。

7、临时提案 ——3%
单独或是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临时的提案。

8、代表诉讼——1%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董、监、高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或其他人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发生这种情形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是监事(会)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是责任人提起诉讼,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公司相关机构不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提起诉讼。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D. 什么是股权分立

是股权分置,也叫股改

股权分置是指: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没有相同的权利,比如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不能像持有流通股的股东一样去交易股票。
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分置改革,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认承二类股东持股成本的差异,便失去了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更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三公”。
判断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幺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股权分置问题一直都是困扰着股市健康发展的最主要问题。股权分置不对等、不平等基本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权利的不对等,即股票的不同持有者享有权利的不对等,集中表现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不对等、不平等;二是承担义务的不对等,即不同股东(股票持有者的简称)承担的为企业发展筹措所需资金的义务和承债的义务不对等、不平等;三是不同股东获得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的不对等、不平等。股权分置使产权关系无法理顺、企业结构治理根本无法进行和有效,企业管理决策更无法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独裁和内部人控制在所难免,甚至成为对外开放、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碍。因此,解决股市问题,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解决,关于股权分置的提法。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三者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国有股减持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试点方案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一大创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将促进证券市场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其次,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可实现证券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和定价机制,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使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利在长远;第三,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使得改革试点的成功成为可能,这将提高投资者信心,使我国证券市场摆脱目前困境,避免被边缘化,其意义又在当今;第四,股权分置解决后,一系列金融创新就会顺理成章推出,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增加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资源合理配置。
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改革我国股市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把国有股、法人股等不能上市流通的股票变为流通股,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市有着重大影响,意义非凡,是对中国特色的股市动了一次大手术,并且手术非常成功。再股权登记日,你买了股改的股票,就有权参加股改了,10股送3股就是你每持有10股,就有权获得公司未流通的股东送给你的3股股票,也就是说,你每10股增加了3股股票,而非流通股东每10股减少了3股股票。股权分置改革对企业大股东和中小股民都是利好,本轮行情的导火索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啊,非流通股东通过改革获得了流通权,持股的中小股民的股本也增加了,大家何乐而不为呢!

E.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则

1、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5)上市公司分立持股期限扩展阅读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F. 红利税新政中,非交易过户会重新计算持有期限么

需要。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G. 请问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指的是持股50%以上还是51%以上呢

这个看具体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

(7)上市公司分立持股期限扩展阅读:

一、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 、安全控制线——34%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H. 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和拆分上市三者的关系

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和拆分上市关系就是:均属于收缩型资本运营模式。

在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随着经营战略和市场条件的变化,会出现一些子公司、业务板块发展强劲、内在价值突出。

或者出现一些不适合上市公司长期经营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子公司、业务板块。

在此背景下,为了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促进子公司、业务板块更好发展,更好地规避风险,使上市公司更具有竞争力,上市公司会采取分立、分拆、资产剥离等资本运作方式,促进整体价值提升。

相关上市公司采用了分立、分拆、资产剥离的资本运作方式以后,对上市公司整体战略实施、市值管理、业务发展等起到了积极的影响,值得借鉴和学习。

(8)上市公司分立持股期限扩展阅读:

收缩性资本运营在我国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企业扩张与收缩,犹如发动机里活塞的运动,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扩张引起收缩。任何形式的购并都有一个“度”,当并购扩张超过这个“度”时,便会导致规模不经济,平均成本上升,利润率下降,企业绩效降低。

收缩就是在这种扩张超过了一定“度”的情况下,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而产生的。

收缩是扩张的基础,是为了以后更好的扩张。为了追求El后更大规模的扩张,企业有时必须以退为进,先“消肿”,剥离与企业发展战略不相容的某些业务或部门,然后轻装上阵。

扩张势头可能更猛。因此,不仅以并购为主要内容的扩张性资本运营可以使企业得到发展,而且以剥离为主要内容的收缩性资本运营也可以推动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