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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不发高温补贴

发布时间: 2021-06-11 10:07:08

⑴ 公司以不再露天办公为由不发高温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高温补贴另发,与工资包干不相干

⑵ 公司不给员工发高温费和法吗

公司不给员工发高温费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应该享受高温津贴,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公司不发高温费是算不上违法的。
在规定了高温费的条件以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企业应该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更多相关内容: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704/172980/content_172980.htm

⑶ 公司不发高温费怎么投诉

拨打12333进行投诉,或者向用工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⑷ 企业不给高温补贴违法不

部分人就有高温补贴,而其他人没有,这样是合理的。 因为我觉得这个是对高效益、高收入的企业(如垄断企业)为了出数才会列支在工资上;而对于私企来讲,它除了要面对竞争,而且私企老板经营的目的都利润最大化,又怎能以政府一份关心职工的文件而对私企又无利来掏腰包支付职工的高温津贴呢? 我附这份文件让大家细读,该文件我认为是不具有强制性的,纯属是政策指导性文件,企业能支付的,就按该标准支付;而对于无法落实的企业,就根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因劳动合同无签订的,在《劳动合同法》里就有法可依。而该通知,你拿到去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又如何,顶多执法部门责成企业支付,但企业一般作出的反映都会讲,现在面对竞争压力敢大,工资都难发,又怎发呢?如果你拿法院维权,我相信地方法院会根据地方政策,一看文件根本无法可依。 我又比如《劳动法》第45条带薪年休假问题,当时都是不具有强制性,可是在2008年1月1日起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后就截然不同了,有法可依。 因此,我希望大家都不要整天将“高温津贴”挂在嘴边说,去维权,还不实实在在干好本职工作,只有等专家或人大讨论立法后再言。当然或许有些地方是对该种文件是附有强制性的,那么就可维权了。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多谢大家都能谈谈,让我都可以维权自己的“高温津贴”。 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粤劳社〔2007〕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⑸ 公司不发高温补贴违法吗

答:公司不发高温补贴事实应该违法行为。

⑹ 没发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吗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对于不按规定发放降温费的企业 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电话12333 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可依此解除劳动合同 其违约责任由单位承担 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⑺ 高温补贴公司不给于发放是否是违法行为

高温津贴该发不发属于违法行为。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各地发放标准不同: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不少省市都以6月作为高温津贴开始发放的时间节点。这其中就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山东、广东、广西、湖北等。

从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长来看,在明确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的省份中,多数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间。其中海南省的发放时间最长,为4月~10月,时间跨度长达7个月。

⑻ 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补贴是否违反《劳动法》

1、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

3、相关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8)上市公司不发高温补贴扩展阅读: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⑼ 单位不发高温费违法吗,有哪些发放标准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对于不按规定发放降温费的企业 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电话12333 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可依此解除劳动合同 其违约责任由单位承担 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⑽ 用人单位一直不发放高温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 费算违法,协商不成 ,到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