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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制度不合法

发布时间: 2021-06-10 03:24:59

❶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么制度

最基本的要有:
1、公司章程;
2、几个大的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工作、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3、如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有相应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4、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股权管理方面(董、监、高持股相关制度)
5、公司日常规章制度
其中前四个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有的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同时前四个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开对外披露。

❷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问责制度的区别

不懂这方面

❸ 上市公司是否所有的制度都要符合国家规定放假的天数是否会跟法定的一致

上市公司是否所有的制度都要符合国家规定,放假的天数应根据《劳动法》的条款来制定的。一般放假的天数会跟法定的一致。

如果有违反的情况发生,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我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专门对劳动者的休假作出规定,具体如下 :

1、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4、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上市公司制度不合法扩展阅读: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都要遵守劳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❹ 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❺ 上市公司造假的根本原因是内控制度弱化、社会监督、打击力度不够,而非集团和个人谋求私利 辩论稿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的动因
( 一) 利益驱动是财务报告造假产生的根源
尽管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但财务
报告造假问题依然没有根本改变。究其原因, 一是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由于受利益驱动而采用一系列会
计手段对财务报告进行造假, 如利用关联方交易,
虚构经济事项, 虚增经营业绩等屡见不鲜, 随心所
欲地任意调节会计事项对财务报告进行粉饰。目的
是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 在证券市场
这个重要舞台展示企业的良好形象, 在市场竞争中
处于有利地位。因此,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就想方设
法地提高公司业绩。二是上市公司内部业绩评价制
度作为内部管理重要环节, 是评价各个部门、各级
管理人员的标准。没有业绩评价标准, 就没有争优
创先, 奖勤罚懒, 激励和约束机制就得不到实现,
而这种业绩评价制度的缺陷正好为财务报告造假提
供了土壤, 会计数据通常是上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奖金、工资和职务提升的依据。如果本年度不能实
现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 奖金就会减少, 工作岗位
也可能丢掉, 所以, 这种短期目标行为为财务报告
造假提供了动机。
( 二) 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使财务信息供需主
体没有形成
公司治理因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
产生。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治理结构是
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而目前的情况是, 经理层行使
经营权, 直接指挥并控制会计部门的核算与财务报
告的编制, 掌握了充分的内部信息; 股东控制权以
股权为基础,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 “一股
独大”现象普遍存在, 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可以直
接从公司内部获得较为详细可靠的信息, 而中小股
东由于股权比例小, 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来说是个局
外人, 只能从间接渠道获得信息, 这种信息的不对
称完全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信息不对称会
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投资者如果仅以财务指标来判
断投资对象, 那么最终选择的投资对象很可能是与
期望相违背的造假者, 因为造假的财务报告比真实
披露的财务报告更具“竞争优势”; 二是由于财务
报告造假, 通过市场传递的上市公司信息就会失
真, 那么投资者通过市场评价机制来制约被投资上
市公司就会失效, 因而被投资上市公司在股市上
“成功”融资后就可能肆无忌惮地从事高风险的活
动。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 所以财务报告造假的实
质是人为造成信息的不对称, 以获取超额收益。
从财务信息的供给方来看, 经理层和大股东控
制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 他们是不同
层次的信息提供者而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当财
务信息因为监督契约的履行而获得协调利益分配功
能时, 尽可能地对其进行修正, 以不公平地占有契
约方的利益, 从而引发财务报告造假的风险。在我
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 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
业改制而来, 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
做, 董事会和经理层高度重叠, “内部人控制”问
题相当严重,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可靠, 但由于“一股独大”使监事会形同
虚设,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弱化, 没有真正实现设立
监事会的初衷。
( 三) 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是助长造假
行为的添加剂
目前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在会计市场上委托者、受托者和被审计者的博弈
中, 会计师事务所是弱势群体, 来自于发起人或控
股股东的经营者, 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
监督权于一身, 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这不但使公司
内控失效, 也使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
人, 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 完全成
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 会计市场
上出现了委托者出钱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财务报
告的怪现象, 其审计结果必然是委托人意志的体
现, 虚假行为不可避免。这种扭曲了的聘任制度,
往往助长了“拿人钱财, 替人消灾”的心态, 不仅
危及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独立性, 而且无法以独
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股东和社会公众的责
任。
( 四) 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为造假提供可
乘之机
有关法规规定不够严密, 使上市公司财务报告
造假有空可钻, 如已颁布的《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
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中规定了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揭示的会计信息内容,
但对于其中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留有空白, 有关法律
法规贯彻不彻底, 有法不依, 无法可依, 监管部门
和中介机构执法不力的现象较为严重, 同时我国的
证监会监管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 监管体系尚未理
顺, 政出多门, 制度和政策不统一、不协调, 使得
公司在披露时无所适从, 给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
提供条件。证监会、银行、财政部、税务局等多个
部门都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 难免会出现交叉
的情况, 形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 也为政策与制度
的协调带来了困难; 有关法律法规缺位, 影响了对
会计信息等相关财务信息质量的审查, 使财务会计
的透明度不高, 会计信息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
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首先,
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例如《会
计法》中对于监管失败或监管不作为基本上没有什
么法律责任涉及, 即使有涉及, 其操作性也很差。
因此执法时对于查出的造假事件的处罚就有很大的
弹性, 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其次, 我国《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安
排, 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安排, 这使得造假收益
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
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的对策
( 一) 完善公司业绩评价机制和管理人员的薪
酬制度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制定内部业绩评价标准和
公司经营目标时, 应深入实际进行调查制定可行的
方案。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管理人员的业绩评价
多是财务指标, 这必然会助长经理人员的道德风
险, 粉饰财务报告。所以, 要解决这个问题, 上市
公司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进行修改, 比较流行
的做法是采取股票期权计划, 这个计划避免以工资
和奖金为主的传统制度下的各级管理人员的短期化
行为倾向, 将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
联系在一起。
(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打造有效的财务信
息供需主体
首先, 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
动机和能力。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公司治
理结构问题, 应通过立法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
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的
办法, 进一步完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规则, 为上市公司规范
地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指引, 逐步实现其全流
通。只有完善公司产权制度, 才能使股东所追求的
资本收益最大化, 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
济上的契约关系。其次, 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
引入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
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战略方针发表意见, 并负责董事
提名,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报酬, 发挥监督作
用。第三, 打造有效的财务信息供需主体。机构投
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 也是证券市场的需求
主体, 它对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度更高, 因为机构
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是不同的, 机构投资者更注重
投资而不是投机。我国机构投资者只占总投资开户
数的1% , 因而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当务之急。
同时, 财务报告由上市公司提供, 上市公司是财务
信息的供给主体, 防范财务报告造假的关键之一就
在于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强化内部审计责
任, 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
( 三)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
改革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在“内部人控制”
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 建议由证监会或证交所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 并委托其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
劳动报酬由聘用单位支付, 这样上市公司与会计师
事务所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往来, 防止因二者之
间关系过于密切而丧失审计的独立性。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工作, 治理信用缺
失, 限制关系竞争, 提高造假成本, 净化其执业环
境。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目的, 是对受托单
位公开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
计过程中没有遵循通用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 会
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
任, 而且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这样, 注册会计师
就会认为提供劣质的审计服务是不值得的, 因此,
应尽快制定对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工作规则及有关惩
戒办法, 披露注册会计师的客户名单, 让社会公众
行使监督权; 建立信用记录, 将不诚信的注册会计
师列入黑名单中, 这些激励与约束措施, 对当前会
计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警示, 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
执业质量。
( 四)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首先, 应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可靠性和
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的质量特征。从我国
现实情况看, 如果一味强调借鉴国际惯例, 盲目侧
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就会增加财务报告造假的可
能性, 所以, 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其
次, 尽量减少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 尤其是对收入
和费用的确认, 计量应尽可能明确、规范, 以减少
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性。第三, 规范合并报表范
围。合并报表范围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规范, 许多
公司任意改变合并报表范围, “并盈不并亏”的现
象司空见惯。因此, 压缩合并报表的利润操纵空
间, 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提炼一下应该够了。

❻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什么

由于每个公司的性质、业务、规模等方面的不同,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概括起来,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规;合法性控制。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制度,即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在合规、合法的范围内开展。 (2)授权、分权控制。现代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生产环节日益增多,业务种类纷繁,作为企业高层领导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必须将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对下级授权、分权。在授权、分权范围内,授权者或分权者有权处理有关事务;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擅自处理有关事务。 (3)不相容职务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对某些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即分别由两人以上担任,以便相互核对、相互牵制,防止舞弊。例如,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记录与保管职务不得由一人担任。 (4)业务程序标准控制。对每一项业务活动,按授权、主办、核准、执行、记录和复核六个步骤建立标难化业务处理程序,不仅有利于使实际业务活动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有利于对实际业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 (5)复查核对控制。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对业已完成的经济业务记录进行复查核对,以免发生差错和舞弊。 (6)人员素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实施人员的素质。人员素质的控制,除了对人员本身素质(如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较广博的知识水平等)提出较高要求外,还应对人员的选择、使用和培训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办法。

❼ 国家对上市公司有什么规定

中国公司的上市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