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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三中一大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6-09 05:19:07

A. 三重一大的内容是什么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
"三重一大"制度涉及的主要事项
一、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六)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七)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在企业的实现形式;
(二)对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所属二级子企业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后备干部的管理;
(五)涉及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所属二级子企业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
(六)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三)应当向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B. 哪些事项属于三重一大

“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

一、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六)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七)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在企业的实现形式; (二)对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所属二级子企业班
三重一大(3张)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后备干部的管理; (五)涉及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所属二级子企业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 (六)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三)应当向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C. "三重一大"的"三重"指的是什么

三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六)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七)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在企业的实现形式;

(二)对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所属二级子企业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后备干部的管理;

(五)涉及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所属二级子企业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

(六)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3、重要项目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三)应当向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4、大额度资金

(一)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3)上市公司三中一大制度扩展阅读: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用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以及政府常务会、局长办公会等形式,必要时可召开党委全委会、党代会、人代会等集体讨论决定。具体操作中,决策过程分为议题准备、集体研究、贯彻执行3个环节。

在议题准备环节,事项报审前必须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避免会议决策流于形式。

在集体研究环节,决策会议参加人员必须达到领导班子人数2/3以上,且分管负责人必须到会,会议方可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表决权的人数不足3人的单位,应成立3人以上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避免重大事项决策“一言堂”。

D. 如何推进监管制度升级

推进监管手段升级。一方面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化监管,加快推进信息化与监管业务深度融合。目前,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已初步建成,大额资金动态监测实现中央企业全部接入,对中央企业集团层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则、清单、程序实现在线监管,投资、考核分配等工作初步实现动态监测与展示。北京、山东、河南等地也在积极搭建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来,国务院国资委要全面建成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进一步强化大额资金监测和风险预警,推进中央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实现各层级全覆盖,基本实现综合业务监管和重大专项工作落实监管全覆盖。国内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应该是中大咨询。

E.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的解读

组织架构解读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1号——组织架构》;为什么要制定组织架构指引?该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组织架构的设计和运行等提出了哪些要求?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一个现代企业,无论是处于新建、重组改制还是存续状态,要实现发展战略,就必须把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放在首位或重中之重。否则,其他方面都无从谈起。
第一,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可以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个企业怎样才能永远保持成功呢?这就要靠制度。这个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它是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可见,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组织架构问题;或者,一个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科学完善的组织架构。也可以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从组织架构开始。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和我国现代企业的实践证明,公司治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永恒的主题。
第二,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舞弊风险。
串谋舞弊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颗“毒瘤”,也是内部控制建设的难点之一。2004年11月发生的震惊中外的中航油(新加坡)股份公司期权交易巨亏案就是一个典型。
第三,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可以为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提供重要支撑。组织架构是企业内部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实施控制活动、促进信息沟通、强化内部监督的基础设施和平台载体。一个科学高效、分工制衡的组织架构,可以使企业自上而下地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进而采取控制措施予以应对,可以促进信息在企业内部各层级之间、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及时、准确、顺畅的传递,可以提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力度和效能。 组织架构指引着力解决企业应如何进行组织架构设计和运行,核心是如何加强组织架构方面的风险管控。组织架构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指引的必要性和依据,组织架构的本质、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应关注的主要风险以及如何设计和运行组织架构等,分三章共十一条。
关于组织架构的本质,可从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两个层面理解。
其中,治理结构即企业治理层面的组织架构。它是企业成为可以与外部主体发生各项经济关系的法人所必备的组织基础,具体是指企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置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法律实体及其相关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使得企业能够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下拥有特定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以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权益。内部机构则是企业内部机构层面的组织架构。
它是指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分别设置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及其由各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针对各项业务功能行使决策、计划、执行、监督、评价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为业务顺利开展进而实现企业发展战略提供组织机构的支撑平台。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业务需要和控制要求,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类型。
关于组织架构设计和运行的主要风险,组织架构指引从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两个角度作了描述。
(一)从治理结构层面看,主要风险在于: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第一章第三条。具体表现为:一是,股东大会是否规范而有效地召开,股东是否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企业与控股股东是否在资产、财务、人员方面实现相互独立,企业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是否贯彻平等、公开、自愿的原则;三是,对与控股股东相关的信息是否根据规定及时完整地披露;四是,企业是否对中小股东权益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使中小股东能够和大股东同等条件参加股东大会,获得与大股东一致的信息,并行使相应的权利;五是,董事会是否独立于经理层和大股东,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中是否有适当数量的独立董事存在且能有效发挥作用;六是,董事对于自身的权利和责任是否有明确的认知,并且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时间来勤勉、诚信、尽责地履行职责;七是,董事会是否能够保证企业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审批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并定期检查、评价其执行情况,明确设立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承受度,并督促经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八是,监事会的构成是否能够保证其独立性,监事能力是否与相关领域相匹配;九是,监事会是否能够规范而有效地运行,监督董事会、经理层正确履行职责并纠正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十是,对经理层的权力是否存在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二)从内部机构层看,主要风险在于: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具体表现为:一是,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是否考虑经营业务的性质,按照适当集中或分散的管理方式设置;二是,企业是否对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组织的运行流程等有明确的书面说明和规定,是否存在关键职能缺位或职能交叉的现象;三是,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是否支持发展战略的实施,并根据环境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四是,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计与运行是否适应信息沟通的要求,有利于信息的上传、下达和在各层级、各业务活动间的传递,有利于为员工提供履行职权所需的信息;五是,关键岗位员工是否对自身权责有明确的认识,有足够的胜任能力去履行权责,是否建立了关键岗位员工轮换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六是,企业是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权限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对授权情况是否有正式的记录;七是,企业是否对岗位职责进行了恰当的描述和说明,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未分离的情况;八是,企业是否对权限的设置和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和监督,对于越权或权限缺位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组织架构的设计主要是针对按《公司法》新设立企业,以及《公司法》颁布前存在的企事业单位转为公司制企业而言的。已按《公司法》运作的企业,重点应放在如何健全机制确保组织架构有效运行。
企业在设计组织架构时,必须考虑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确定治理层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并建立恰当的报告关系。既要能够保证企业高效运营,又要能适应内部控制环境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革。具体而言,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要依据法律法规;二要有助于实现发展战略;三要符合管理控制要求;四要能够适应内外环境变化。
(一)企业治理结构的设计
1.企业治理结构设计一般要求
治理结构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等。
从内部控制建设角度看,新设企业或转制企业如果一开始就在治理结构设计方面存在缺陷,必然会对以后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比如,在组织架构指引起草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没有设立“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只是“形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难以胜任工作,甚至也“不愿”去履行职能。比如,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或多或少地与上市董事长存在某种关系,在后续工作中难以秉公办事,直接或间接损害了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再比如,有些上市公司因为在上市改制时组织架构设计不合理,出于照顾等方面因素让某人担任董事长,而实际上公司总经理才是幕后真正的“董事长”。凡此种种,都值得引起企业关注,应当在组织架构设计时尽力避免。也正因为如此,组织架构指引明确,参考第二章第四条。
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要求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应当充分反映其“公众性”。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特殊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还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尤其发挥着重要作用。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代表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侧重加强对经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监督,同时通过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三是设立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负责任免。在上市公司实务中,董事会秘书是一个重要的角色,其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国有独资企业治理结构设计的特殊要求
国有独资企业是我国比较独特的企业群体,其治理结构设计应充分反映其特色。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大)会职权。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大)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大)会职权。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可以根据授权部分行使股东(大)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二是,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
三是,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
四是,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得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外部董事制度对于规范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科学性、防范重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内部机构的设计
内部机构的设计是组织架构设计的关键环节。只有切合企业经营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的内部机构,才能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发挥积极促进作用。具体而言:一是,详见第二章第六条。
二是,参考第二章第七条。
在内部机构设计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努力识别出不相容职务,并根据相关的风险评估结果设立内部牵制机制,特别是在涉及重大或高风险业务处理程序时,必须考虑建立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分离和牵制,对因机构人员较少且业务简单而无法分离处理某些不相容职务时,企业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替代控制措施。
三是,参考第二章第八条,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就内部机构设计而言,建立权限指引和授权机制非常重要的。有了权限指引,不同层级的员工就知道该如何行使并承担相应责任,也利于事后考核评价。“授权”表明的是,企业各项决策和业务必须由具备适当权限的人员办理,这一权限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或其他适当方式授予。
企业内部各级员工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才能实施决策或执行业务,严禁越权办理。按照授权对象和形式的不同,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常规授权一般针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程序性和重复性工作,可以在由企业正式颁布的岗(职)位说明书中予以明确,或通过制定专门的权限指引予以明确。特别授权一般是由董事会给经理层或经理层给内部机构及其员工授予处理某一突发事件(如法律纠纷)、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代替上级处理日常工作的临时性权力。
(三)对“三重一大”的特殊考虑
在实务中,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他企业发生的重大经济案件中,不少都牵涉到“三重一大”问题,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使用”问题。
为此,组织架构指引明确要求,详见第二章第五条。此项要求是我国部分企业优秀管理经验的总结,可以有效避免“一言堂”、“一支笔”现象。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四、关于组织架构的运行
组织机构运行涉及新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的运行,也涉及对存续企业组织架构的全面梳理。
为此,组织架构指引明确提出,参考第三章第九条。
如何梳理?从治理结构层面看,应着力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
就任职资格而言,重点关注行为能力、道德诚信、经营管理素质、任职程序等方面。就履职情况而言,着重关注合规、业绩以及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等方面。二是关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运行效果。
这方面要着重关注:董事会是否按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是否严格认真地执行了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是否合理地聘任或解聘经理及其他高级人员等。监事会是否按照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在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时,是否能够对其提出罢免建议或制止纠正其行为等。经理层是否认真有效地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是否认真有效地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是否能够完成董事会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绩效目标等。
从内部机构层面看,应着力关注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的高效性。从合理性角度梳理,应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是否以发展目标为导向;是否满足专业化的分工和协作,有助于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否明确界定各机构和岗位的权利和责任,不存在权责交叉重叠,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等。从运行的高效性角度梳理,应重点关注:内部各机构的职责分工是否针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及时调整。特别是当企业面临重要事件或重大危机时,各机构间表现出的职责分工协调性,可以较好地检验内部机构运行的效率。此外,还应关注权力制衡的效率评估,包括机构权力是否过大并存在监督漏洞;机构权力是否被架空;机构内部或各机构之间是否存在权力失衡等。梳理内部机构的高效性,还应关注内部机构运行是否有利于保证信息的及时顺畅流通,在各机构间达到快捷沟通的目的。评估内部机构运行中的信息沟通效率,一般包括信息在内部机构间的流通是否通畅,是否存在信息阻塞;信息在现有组织架构下流通是否及时,是否存在信息滞后;信息在组织架构中的流通是否有助提高效率,是否存在沟通舍近求远。
当企业发展壮大为集团公司时,对组织架构进行梳理应给予足够重视。为此,组织架构指引强调:详见第三章第十条。这一方面是呼应组织架构设计的要求,同时也是现行企业实务中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对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还应当定期对组织架构设计和运行的效率与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其目的在于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及时优化调整,使公司的组织架构始终处于高效运行状态。
总之,只有不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持续优化内部机构设置,才能为风险管理奠定扎实基础,才能提升经营管理效能,才能在当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经济竞争中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

F. 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 长期以来,农村普遍存在着“三多”,即热点难点问题多、干群矛盾纠纷多、上访越级上访多。一些群众反映说,村委会就像村干部自己家一样,许多事群众不知道,村干部搞“一言堂”,村财务搞“暗箱操作”。一些气不顺的群众为上访奔波不断,村干部为息访焦头烂额。

这些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
去农村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认真分析,认为农村确实存在着财务不公开、村集体财产管理混乱,村干部侵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认识到,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研究探索有效办法和措施,才能切实改善农村干群关系,夯实执政之基。

2 农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什么?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首要的是农村村组“三资” 管理问题。“三资”即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

“三资”问题一直是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易发、多发部位。

3 如何杜绝“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的现象?所谓民主定事,就是农村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要按照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结果公示的“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杜绝“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的现象。对违反程序作出的决定,群众有权拒绝执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村根据实际,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本村“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和标准后,形成文字规定报乡镇(办事处)备案。这一看似简单地制度安排,起到了“活血化淤”的效果

G. 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有多个新亮点

近年来,本着分类监管的原则,地方国资委在地方国有企业分类标准方面先行进行了积极探索,根据自身所具体监管的国有企业情况,对本地国有企业进行了相应类别区分。

总体而言,地方层面基本上是按照三分法划分国有企业,但各省市区具体归口又有所差别;第一类公共服务类和第三类竞争类的划分口径比较统一,第一类基本上是以市政公用事业为主,第三类是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商业化运作、以追求企业价值和经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差异较大的是第二类功能类企业的划分。北京市的做法是将市属国有企业分为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和竞争类;上海市则将国有企业分成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湖南省则根据企业属性、产业特征和发展阶段,按公益、功能、竞争三个类别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正是基于地方国资委普遍采用了三分法的分类方法,因而市场一直都预测国务院国资委也将在地方国资委前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按照三分法对中央企业进行分类;甚至于已经有一些研究机构按照三分法标准,将国务院国资委所管理的中央企业进行了操作层面上的模拟分类。

不过《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中央企业应该归入到公益类企业,哪些中央企业应该归入到商业类企业;而且提出应“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度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也就是说,并不强行规定地方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分类标准。预计后续将会出台分类监管的细则性文件,对中央企业的具体分类做出明确界定。

具体到个体企业的归类,仍将面临不小的困难。目前我国有14万多家国有企业,其中国务院国资委所管的中央企业有113家。企业混合多元化发展的事实,使得我们很难从单一维度对一个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国有企业的规模越庞大、控股层级越多,分类也就越困难;尤其是对那些主业不突出甚至没有明显主业的国有企业,分类尤为艰难。当然,也许我们可以从最底层的法人单位开始进行分类,而只是对集团层面进行模糊功能界定。

混合所有制改革将不设时间表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以来,不少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都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几乎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都纷纷出台了相应改革方案,提出了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中长期目标。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对中央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快速做出了积极反映,部分地方的改革目标甚至超出了预期。

目前已经出台的国企改革方案中,动辄提出2015年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到2017年,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比重超过70%甚至更高的比例目标,同时提出打造多少家年营业收入超千亿元或资产超千亿元、初具国际竞争力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时间表和目标的明确设定确实令人振奋,但我们可能忽视了在时间表的背后可能隐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被运动化扭曲的风险。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应“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郞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这一表述将成为今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纲领性要求,既可以为当前局部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盲热适当降降温,也可以为未来改革的成功推进奠定更坚实基础。

不设时间表,一方面表明中央已经充分认知到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所可能面临的困难与阻力,并不冀图能够在短时间内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另一方面表明形式上的股权混合多元化不是中央所期望看到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终结果,除了股权结构上的变化,更需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提升与优势互补等多方面发生积极变化。

因此,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都应该充分估计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困难,既不悲观守成,也不盲目乐观;既不刻意追求时间进度,也不错失改革机会,稳妥有序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改革进程中,除了积极引进非国有资本进行股权结构改造,更需借助非国有资本的参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综合发挥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各自优势,从而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更快更好发展。

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股份制企业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股是指具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既可以是有较多投票权的股权,即“一股多票”,保证创始股东在企业中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也可以是对某些事项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如规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权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依然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创始股东对企业的严格掌控力。这一赋予政府所持有股票特殊权力的制度安排,往往表现为政府保留特殊一股(或极少数股份)的形式,由于这一股(或极少数股份)具有黄金般的价值,往往也被称为“黄金股”(Golden share)。换个角度来说,黄金股是指政府持有的特殊一股(或极少数股份),具有某种法定的特殊权力,永久性地或有期限地允许政府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之后依然拥有在某些特别重要事务上的超级投票权和终极否决权。

最早的特权股来自于1903年创立的福特汽车公司,而特殊权力制度被广泛运用则是在20世纪70-80年代的欧洲。近年来,特殊权力制度更多是以双层或多层股权结构的形式在公司中显现。如2002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和2006年的英国《公司法》,都允许实行类别股份制度或者说多层股权结构;每个公司都有权设计和发行该公司章程所设定的一个或数个类别的股份及数量,公司章程也可在与本国公司法令不相抵触的范围内,限制或取消任何类别股的表决权或给予特殊表决权。

我国关于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构想最早始于2013年。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2014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把在传媒企业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列为2014年工作要点。日前发布的《指导意见》则提出,在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并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不过目前看来,在我国进行国家特殊管理股的实践还存在有诸多挑战与障碍,需要后续改革逐一克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哪些领域属于《指导意见》所说的少数特定领域;其次,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与当前《公司法》中的同股同权原则相抵触,需要修法或根据法律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做出相应制度安排;再次,特殊管理股制度作为一种双层(多层)股权结构的试点,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保障。

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

在成熟市场经济体系下,企业经理层应当依法具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但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从来没有真正得到过充分有效的保障。尽管经历多次国有企业改革后,企业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确实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体现,但来自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的干预仍然普遍存在。正是由于经理层经营自主权的缺位,在事实上削弱了国有企业经理层的积极性,影响了管理效率的发挥,从而抑制了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改善。

回顾国企改革历程,在改革开放至今30多年的时间里,国企改革先后经历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抓大放小”、战略性改组、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阶段。

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改革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效率,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80年9月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批准从1981年起,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工作,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全面推开,使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拥有更大自主权。

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进一步下放了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物资设置、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奖金、联合经营10个方面的权力。198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10多年来,通过“采取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改革经营方式等措施,增强了企业活力,为企业进入市场奠定了初步基础”,并要求“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矛盾,着力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这为前期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改革画上了阶段性句号。但事实上,国有企业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仍在很多方面受到不同部门和机构的牵掣。

为切实保障国有企业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指导意见》提出,若“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国有的自主经营活动。这一规定,可能意味着后续国有企业改革将就经理层自主经营权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而且在经营自主权方面,《指导意见》还做出了进一步安排:国有企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使用人权相结合;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按照新中国建立后留下来的管理路径,目前依然还是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或产业属性分类,把国有资产划分到不同的归口部门进行管理。据不完全的数据统计,目前全国国有资产的总规模大约在280万亿元以上,其中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的113家非金融类中央企业资产规模约40万亿元。

也就是说国务院国资委事实上只管理了全国国有资产的15%左右;82个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6000多家企业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以及最新成立的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国有企业,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所有金融央企均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管;地方国企则由省、市两级地方政府的多个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散监管。

这种不完全、不统一的分散监管体制,一方面容易形成国有资产监管的真空和漏洞,从而带来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全国国有资产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的发展规划,往往会带来国有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尤其是2005年以来,大批中央企业纷纷建立了金融控股平台,产融结合成为中央企业发展重要方向;截至2012年底,有68家中央企业拥有219户金融企业(不含招商局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招商银行(600036,股吧)),涉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15 个金融领域,资产总额2.9万亿元,占央企总资产的9.3%。中央企业产融结合的发展,对长期以来产业国资与金融国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

面对国有资产多头监管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以及国有企业混业经营形成的新挑战,构建统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呼声日益高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改革已经在地方层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果,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4个直辖市,已经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全覆盖监管。同时,多年来深入开展的理论探索也指出,无论从国有资产配置效率、还是国有资产有效监管的角度,加强和完善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建立“全口径、全覆盖”的统一国资监管体系已经势在必行。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未来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这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指明了正确方向。这一改革将会涉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多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甚至会涉及机构调整与撤并问题,改革难度可想而知。不过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过渡,构建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系的改革难度会有所下降。考虑到改革所涉及面广和难度大的客观事实,相关改革应该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也正因为如此,《指导意见》只是提出“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目的是实现经营性国有产业资本的统一监管,暂未提及产业国资与金融国资的统一监管问题。按照中央的安排,在2020年前可能将基本完成全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监管关系的划转,然后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解决产业国资与金融国资统一监管的问题。

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员工持股制是发达国家企业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通常包括核心层持股、骨干层持股和老员工持股三个层次。核心层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骨干层包括二级公司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技术、管理骨干等。管理层持股在任职期间和离任后5年之内不允许出售。再加上老员工持股,可以将企业员工的物质利益与企业经营绩效紧紧捆绑在一起,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不仅关心企业近期盈利,更关心企业长远发展。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涌现的华为、联想等一些成功的民营企业,也实行员工持股;部分国有企业也在员工持股方面进行了探索。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可以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以后,员工持股计划成为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并且引起了社会与企业的广泛关注。2014年6月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此后,陆续有公司发布了员工持股计划,至2014年年末,形成了小高潮;而从实施方式来看,有员工认购、大股东增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公司定增事项等。

《指导意见》提出要在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建立起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这反映了中央对这一改革措施的两层意思:其一是,员工持股计划改革范围目前仅局限于已经完成或正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尚未推进或不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不适用员工持股。其二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要在混合所有机制国有企业建立起可以长久发挥激励约束作用的新机制,而不是简单地让所有员工分享国有资产增值成果,更不是要大家共同瓜分国有资产;从这个层面看,员工持股计划的授股范围应该是指向国有企业中那些需要激励约束的关键员工。

员工持股,看起来很吸引人,但真正实施起来的难度也不会小。目前大家更多关注的是员工持股的比例安排,对其他问题的关注度相对较低,但阻碍员工持股改革顺利推进的,其关键可能并非持股比例的确定。在绩效好而且很稳定的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应该会很顺利,但在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它们最迫切需要借助员工持股来激励员工积极性与创造性,但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热情却并不会高。而如果只是在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似乎又有借机侵占国有资产的嫌疑。而且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使得员工持股范围的确定与持股方式的选择变得很困难。此外,什么样的价格既能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蚀,又能确保对授股对象具有吸引力?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可能还有待《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出台。

建立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一直都处于缺失状态。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企业内部人为因素侵害,2008年8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各类资产损失行为及其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而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责任的追究,其明文规定应是始于2010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并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一些地方国资监管部门也先后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方面的管理规定。不过从最近这几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实践看,有关责任追究制定并没有充分发挥预防作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明确提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应该是来自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提出要建立针对重大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指导意见》继承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改革精神,提出了筑牢“四道防线”、建立健全“六个机制”的系列举措,以实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标;其中针对国有企业“一把手”来说,最关键的就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这应当是解决当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关键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终身追责的高压,才能从源头上根除“一把手”失职与渎职现象的发生;才能鞭策“一把手”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遵循国有企业决策规范,全面、科学进行决策分析,充分了解决策风险并做好风险应对预案,谨慎、科学进行决策,进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两个大类,终结了市场此前关于国有企业分类方法的讨论。不过《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中央企业应该归入到公益类企业,哪些中央企业应该归入到商业类企业。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应“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郞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不设时间表,一方面表明中央已经充分认知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所可能面临的困难与阻力,并不冀图在短时间内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另一方面表明除了股权结构上的变化,更需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提升与优势互补等多方面发生积极变化。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股份制企业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股是指具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既可以是有较多投票权的股权,即“一股多票”,保证创始股东在企业中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也可以是对某些事项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如规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权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依然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创始股东对企业的严格掌控力。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未来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这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指明了方向。这一改革将会涉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多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甚至会涉及机构调整与撤并问题,改革难度可想而知。不过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过渡,构建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系的改革难度会有所下降。

员工持股制是发达国家企业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通常包括核心层持股、骨干层持股和老员工持股三个层次。管理层持股在任职期间和离任后5年之内不允许出售。再加上老员工持股,可以将企业员工的物质利益与企业经营绩效紧紧捆绑在一起,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不仅关心企业近期盈利,更关心企业长远发展。

H. 什么是“三重一大”

“三重一大”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1、“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

2、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8)上市公司三中一大制度扩展阅读:

1、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2、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3、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