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现阶段,溢价股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有什么风险如何防范
为什么不做平价转让呢?
通过平价转让,调整现公司的股权架构,后期被上市公司并购时,采用核定征收
由于前期做好了筹划,到时可以省下很大一部分税款
㈡ 并购上市公司的溢价率一般是多少为什么并购上市公司溢价率高
并购上市公司溢价没有一定的比率,这个是按照收购者对该公司的价值评估和股东的期望值来决定的。其中股东的利益对溢价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上市公司并购最终需要股东投票来决定是否最后并购,如果被并购公司的股东没有得到相对满意的利益,就不会投赞成票,那么票数不足三分之二的话并购就不会产生。因此,只有一定的溢价后,股东才会愿意该公司被收购。
而私人公司的董事会相对来说规模小很多,如果关键的股权人同意收购,通过就会容易。这也是私人公司的并购出价要么比较低,要么很高,而一般上市公司溢价都会较高的原因。
㈢ 什么叫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求大神帮助
为了防止大股东随意减持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股改初期管理层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对非流通股减持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3、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当时的规定主要着眼于非流通股分批上市,对诸如国有股减持等具体细节问题,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2007年7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公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其中与二级市场减持相关的主要有: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3、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4、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上述文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行为准则,实施后国有企业在交易所转让原非流通股将存在以上限制,从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更加规范。由于2008年后,小非减持基本完成,而大非控制方主要是国有企业性质,因此,该文件实质性是针对大于5%持股比例的国有限售股的纲领性文件。《转让办法》和《受让办法》,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与增持实施有效监管;《标识管理办法》则是通过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以对其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三个文件形成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动态管理的制度体系,未来非流通股减持将更加有法可依、有律可行。
㈣ 请问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指的是持股50%以上还是51%以上呢
这个看具体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
(4)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溢价率扩展阅读:
一、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 、安全控制线——34%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㈤ 股权转让溢价差异的疑问:为何“同股不同价”
在舆论普遍对张裕集团两次转让股权价格不同群情激愤时,有必要反思股权转让溢价差异化的合理性,以及其中真正的原因。在了解了中天科技这个案例后,超高差异化率就会有更直观的感受。 在企业股权转让中,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只有两个:其一是企业股权尤其是国有股权的转让对象,即股权卖给谁的问题;其二是转让价格。与价格相关的信息,是国有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是否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真实价值(净资产)相比,所产生的股权转让差价(溢价率)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在近段时间内,市场对于烟台张裕集团国有股权转让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争议的问题关键在于股权转让溢价率的差异化。但是,根据对历年上市公司并购的研究表明,同一上市公司股权在不同时间价格存在差异,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溢价率存在差异化。对于一家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形成的溢价率差异,关键是要分析其成因。相对而言,引起“公愤”的张裕集团的溢价差异化并不那么严重。 “同股不同价”的正常性 在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张裕集团股权的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外资企业,即意大利意利瓦公司( IllvaSaronnoInvestments );一类是企业员工,即张裕集团以及张裕 A ( 000869 )的高管层控制的烟台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裕华投资)。 2005 年 2 月 7 日,烟台市国资委将张裕集团 33% 的国有产权转让给意利瓦公司时,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48142.43 万元; 2004 年 10 月 29 日,烟台市国资委将张裕集团 45% 的股权转让给裕华投资时,转让价格仅为人民币 38799.51 万元。这意味着,在相差不长的时间内,张裕集团的股权转让给不同的对象转让价不同,即溢价率存在较大的差异,经计算两者转让价格相差四成。 其实,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产生的溢价率差异化现象是常见的,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为例,一家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转让存在差异化。以下试举两个例子: 2003 年 8 月 6 日,黑龙江建材集团将其持有的天鹅股份( 600829 )的 7680 万股国家股 ( 占总股本的 29.8%) 转让给哈药集团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 3.087 元,转让完成后相应股份将变更为法人股。 2004 年 4 月 28 日,黑龙江建材集团再次将其持有的天鹅股份 4194 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 16.27% )转让给哈药集团公司,该次转让价格是每股 2.496 元,转让完成后相应的股份将变更为法人股。天鹅股份国有股转让的溢价率存在差异,后者比前者下降了 19.14% 。 不但国有股转让存在溢价率差异化现象,法人股转让也存在溢价率差异化。 2003 年 6 月 27 日,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和海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者将望春花( 600645 ) 6819.44 万股社会法人股转让给前者,协议转让价格约定为人民币 12875 万元,即每股转让价为 1.89 元。 2004 年 5 月 11 日,上述两家公司经过协商,将拟转让的望春花 6819.44 万股社会法人股的转让价格调整为 10875 万元,调整后的每股转让价为 1.59 元,股权转让溢价率下降了 15.87% 。 从整个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市场的溢价率平均水平来看,不同时期转让溢价率的差异化现象更加剧烈。以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的溢价率为例,在过去,由于上市公司“壳” 资源的稀缺性,所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存在较高的转让溢价率, 1997 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平均溢价率达到 33.96% 。但从整个市场的发展趋势上看,从 1997 年到 2002 年,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平均溢价率一直处于下降的通道之中,从 33.96% 逐步下降到 10.71% 。到了 2003 年,国资委改变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定价理念,定价方法从静态净资产转移到净资产与价值相结合的方式上,并在多起外资并购高溢价的影响下, 2003 年上市公司并购平均转让溢价率有所提高。到 2004 年,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价已经接近或者低于其净资产,所以上市公司并购溢价并没有维持 2003 年反弹上升的趋势,反而重新步入下降通道 ( 见图 1) 。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股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它的转让如同其他商品买卖一样,存在基本的市场供求关系。在我国这样市场环境不成熟、市场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企业股权在不同时间的市场价格是不同的,即股权转让的溢价率肯定存在差异化,这是一种正常现象。 关注溢价率差异化的成因 既然企业股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的溢价率差异化是自然现象。所以,无论是对于力求发现企业价值的投资者,还是对于监管部门,都要关注股权转让溢价率差异化的成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规律,在寻找到发展机会的同时,控制市场风险。张裕集团国有股权转让被指为实行 EMBO ,因此其溢价率差异化更被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等。但是,从历史上看,国有股权转让的溢价差异化完全是正常的,因为股权转让时间不同,一次是在 2004 年 10 月 29 日转让,另外一次是在 2005 年 2 月 7 日转让。甚至,如果 MBO 本身并无不可,张裕集团国有股权转让给不同的主体也可以是不同溢价的。我们需要关注的张裕集团国有股权转让溢价率差异化成因,是时间的差异,还是转让给管理层控股公司裕华投资与转让给外资意利瓦公司的对象差异。 其实,我们在关注国有股权转让溢价率差异化的同时,更应该关注非国有股权转让溢价率差异化的成因,因为对于非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监管、媒体也不太关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股权转让溢价率差异化可能更加值得我们去思考。中天科技( 600522 )的法人股转让就是这样一个案例。在中天科技法人股中,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 0.206 元,与 2003 年末每股净资产 2.70 元相比,其转让溢价率为 -92.37% !这是什么原因?整个案例水落石出以后,我们才得以知晓,这是一起管理层主导下的收购案例。尽管管理层并没有获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但如此股权结构已经完全控制了上市公司(见附录)。 商品达成交易,有其市场的合理性。无论是张裕集团国有股权转让,还是中天科技的法人股转让,争议股权转让溢价率差异化的事实是没有意义的。但对于企业股权,尤其是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权转让,建议采用如下方式,可能更有利于形成一个股权转让溢价差异化的形成机制,更有利于发现一个符合市场化的股权转让溢价率: 一、在收购方组建上,管理层与职工参与,社会其他收购方竞标参与。即从市场常说的管理层收购( MBO , ManagementBuy-out )走向管理层参与收购( MPA , )。 二、在转让过程中,有中介机构的全程参与,转让过程公开,信息披露完整,并且留下了参与个人的签名与声明。 三、在转让时间上,公开转让时间较长。目前挂牌时间一般为 20 天,但对于有兴趣参与的投资方, 20 天时间是不可能完成对一家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清楚,从而难以做出正确的投资与否的判断。 附录:中天科技股权转让案例 一、让人诧异的超低转让溢价率 2004 年 12 月 3 日,中天科技披露法人股转让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如东县中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天投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法人股 5832.68 万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 28%) 转让给江苏中天丝绸有限公司(下称中天丝绸)。转让完成后,中天科技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天投资(持有 29.4% 的股权),中天丝绸将以微弱的持股差距成为中天科技的第二大股东。本次协议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1200 万元,每股转让价格为 0.206 元,与 2003 年末每股净资产 2.70 元相比,其转让溢价率为 -92.37% ! 中天科技 2000 年到 2002 年的业绩逐年增长,由于上市的原因每股收益在 2002 年有所下降, 2003 年经营状况不佳,但是 2004 年前三季度还有每股 0.059 元的收益。况且公司在 2002 年 10 月才募集 3.6 亿元资金,上市不到两年,与同期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相比,中天科技法人股就这么低的溢价率转让了。如此大的股权转让溢价率差异,能不让人诧异? 中天丝绸的股权结构为:如东县河口镇农村经济服务站(下称河口镇农经站)占 90% ,自然人薛济萍(中天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先生占 10% (见图 2 )。而河口镇农经站是河口镇政府下属事业法人单位,其实际控制人为如东县河口镇人民政府。一家镇人民政府控制的企业如此便宜地收购上市公司中天科技的法人股,怎能不让人诧异? 二、管理层主导收购提供解谜线索 2005 年 2 月 4 日,中天科技公开披露的信息使这个谜底的解开或许有了一些线索。薛济萍与河口镇农经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薛济萍受让河口农经站持有的中天丝绸 70% 的股权,交易价格为 2065.7 万元,以现金支付。转让完成后,薛济萍共持有中天丝绸 80% 的股权。中天科技目前第一大股东中天投资持有中天科技 6125.32 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4% ,而中天投资的两名股东为河口镇农经站和薛济萍,分别持有 90% 和 10% 的股权。如此一来,薛济萍通过中天投资和中天丝绸间接持有中天科技 25.34 %的股份。中天科技股权变动的一系列动作,说明其目的可能只有一个——实现管理层收购。尽管管理层并没有获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但如此股权结构已经完全控制了上市公司。 吕爱兵/文
㈥ 股权溢价转让税费如何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溢价转让股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溢价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转让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在中国股市中,股权转让交易是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事,交易款由B付给A(包括所谓溢价的部分)。对公司来讲,只是股东变更,不存在股权溢价的说法。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
1、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2、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㈦ 股权转让溢价发票怎么开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
㈧ 大宗交易溢价成交是卖方机构是利好吗
1、大宗交易的溢价成交,不论买卖方是谁通常都还算是利好。
2、但要注意的是:一是成交量的多少,少则有诱多的可能;二是溢价的多少,少则利好作用小些。
3、大宗交易的溢价成交,也存在一些利益输送的可能,所以要看具体股价的位置高低来判断了。
一般情况下,对于溢价交易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买方掌握了该股票的某种利好消息,担心该消息进一步扩散,而且由于买入量比较大,来不及搜集筹码,故而不惜以溢价的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成交;
另一种是希望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需通过大宗的方式尽快购买到足够多的股票。
当然,目的和缘由并非一成不变,比如我通过对近期溢价率较高的几只股票梳理后发现,亦有三种不同的情况:
1.大股东质押率较高,在股价与减持新规的双重作用下,有较强的补充质押股数的要求,因而有可能溢价大宗交易购入购票;
2.公司近期有增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不仅满足了增持要求,同时也可帮助一些机构减亏;
3.减持新规下,大宗交易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因股价较前期高点已大幅下滑,故在窗口期内继续大幅下挫的风险有限,如果同时大股东可以协议约定一个保底回购价的话,此种类似溢价的大宗交易可能成为大股东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㈨ 股权转让利好还是利空
存在很多种可能,市场反应也不尽相同。
我国的非流通股市场过去的流通受到国家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股权转让十分困难。按照规定,超过总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权转让清算中心才给过户,不足5%的原则上无法过户(交易所公关之后的地下通道不计)。
(9)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溢价率扩展阅读
对于公司来说,股权的转让也分以下几种情况,当然,公司转让股权,存在很多种可能,股票市场反应也不尽相同。
(一)公司有计划的转让股权可以改善财务结构,提升现股东每股权益,那么可能构成利好。
(二)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重要股东减资,转嫁投资风险,那么可能构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利空,还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是对什么人转让。
(四)要是定向转让,引入大资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对不定向人转让,那就是缺钱才转让股权,说明缺钱,就算利空!不过缺钱的股权转让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增强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也有利好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