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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内控报告披露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6-08 21:29:17

『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贰』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叁』 新上市企业需要披露哪些内部制度

根据2006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并未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该如何写?
在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时应分两步;
一、阅读了解:
首先是阅读财务报表。仔细阅读会计报表的各个项目。在阅读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一是金额较大和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了解其影响;二要了解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情况以及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情况,了解控股股东的控股比率、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的重要性、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其他资产以及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等。对于子公司,要了解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比率、子公司销售与母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相关性、子公司销售额和盈利对母公司的贡献度以及各子公司的所得税率和执行优惠税率的阶段。三是还需对关联方之间的各类交易做详细的了解和深入分析。对其中交易量大、交易所产生收益大的交易行为,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支付手段予以特别关注。该类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资产转让、组建合资公司、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
阅读财务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项目:
第一,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关系。如果是对同一单位的同一笔金额由应收账款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则表明有操纵利润的可能。
第二,应收账款与长期投资的增减关系。如果对一个单位的应收账款减少而产生了对该单位的长期投资增加,且增减金额接近,则表明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
第三,待摊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失的数额。如果待摊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有可能存在拖延费用列入损益表的问题。
第四,借款、其他应收款与财务费用的比较。如果公司有对关联单位的大额其他应付款,同时财务费用较低,说明有利润关联单位降低财务费用的可能。

『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是什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4)上市公司内控报告披露制度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

1、招股说明书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伍』 中国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吗

要求,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果,并要求审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陆』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制度、准则、政策等。

看是深交所还是上交所的了,具体是深交所或上交所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各版块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深交所或上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柒』 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对外披露制度

一、研究背景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状况(尤其是会计报表的披露状况),是我国证券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而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各种不规范的情况。为了解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披露情况,本文选取了截止2002年l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199家A股上市公司2002年年度会计报表作为样本,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下同)所给出的会计报表格式,运用会计报表内部以及会计报表之间各报表项目应有的逻辑性关系。对披露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数据检验。
截至2002年l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共有1224家,对于国内的广大投资者来说,由于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也称境内上市外资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于B股和投资于A股相比较,存在诸多的差别,故本文未将仅发行B股的24家上市公司的2002年年度报告包括进去。这样,本文共选取1200家A股上市公司的2002年会计报表进行检验。其中,金融类上市公司共有八家。另外,有一家公司由于退市未能披露2002年年度报告,因此,本文选取的实际样本数为l199家A股上市公司。
本研究所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网站)以及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2002年年度报告,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与金融研究中心和深圳市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CSMAR数据库系统。
为了检验这些报表的逻辑性符合情况,本文选用的检验方法是:对于这些报表的表内项目,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所给出的会计报表格式分项进行,各上市公司在实际披露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比较特殊的会计报表项目,则按其出现的位置,分别归属到不同的项目之中;对于报表之间的会计项目,则按照这些项目之间应有的逻辑关系进行检验;本文仅检验了期末数(或本年数)。例如,资产总计的检验公式为: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合计+固定资产合计+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递延税款借项;且资产总计=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在检验中,对于会计报表的计量单位不是精确到计量单位“分”的公司,以及用()表示减项的公司,或同时出现新旧会计项目的公司、同一会计报表项目有不同的表示方法等,只要符合报表勾稽检验公式,本研究就认为这些公司的会计报表是没有问题的;而在作为样本选取的某家公司之全部会计报表里,若出现1个或1个以上的不符合报表勾稽检验公式的情形,本文就认为,这家公司的会计报表是有问题的,相应地,这家公司则称为问题公司。由于资料来源等的限制,对于通过报表勾稽检验公式的会计报表,未作进一步的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有545家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未通过报表勾稽检验公式,从而这些公司被认定为问题公司,占公司总数l199家的45.37%。在这些会计报表中,涉及资产负债表140份,占公司总数的11.7%;利润及利润分配表128份,占公司总数的10.7%,现金流量表102份,占公司总数的8.5%。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未通过报表勾稽检验公式的情况,并不是2002年年度会计报表所特有的现象。下表给出了200l、2002两年出现问题的三张主要会计报表占公司总数的比例。
从下页表中可以看到,资产负债表的问题出现频率和2001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2001年相比,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现金流量表的增幅较大。
二、出现问题的类型分析
经过对这545家问题公司出现问题的会计报表进行分析、整理之后发现,出现的问题多种多样,一些想象不到的问题也发生了,甚至还出现了一些令人费解的数字。出现问题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尾数问题。这种情况是指,在出现问题的会计报表里,虽然在对这些会计报表运用上述检验公式进行检验时,没有通过,但经过对这些报表的分析发现,报表的合计数、总计数或小计数与按报表提供的数字进行加减运算后,相差不大,有的是相差O.O1元,有的是相差O.02元,但多数情况下,相差不超过0.10元。在所检验过的每一种报表里,都出现了这种问题,有的公司还重复出现这种问题。如
(1)某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合计年末数栏里填写的是1,172,950,104.19元,对报表进行复核的结果是,流动负债合计数,按照报表所提供的数字,应为1,172,950,104.18元。而按后一数字对资产负债表进行检验,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运算数为2,444,860,028.84元,不等于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栏填列数及资产总计数2,444,860,028.85元。同样的问题,在该公司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之间的项目里也出现了。
(2)某公司资产负债表年初数资产总计为441。273,536.88元,负债与股东权益总计也为441,273,536.88元。但根据报表提供数字运算的结果是,流动负债合计应为241,207,011.29元, (而报表填列数为241,207,011.30元),股东权益合计按报表提供数字应为188,527。141.11元, (而报表填列数为188,527,141.12元),各相差O.O1元。这样,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就应为441,273,536.86元了。该公司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
(3)某公司资产负债表期末数股东权益合计一栏填写的是965,685,434.98元。而根据报表提供数字进行运算的结果是965,685,434.97元,按此数合计,负债与股东权益总计为2,399,155,024.68元,且等于资产总计期末数。
(4)某公司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本年实际数),营业外支出报表填列数为5,397,704.34元,这样运算的结果,利润总额就应该是42,605,458.33元,而按此数字进行检验,结果不符。按利润总额报表填列数字42,605,458.30元检验,则符合。经查该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发现营业外支出应为5,397,704.37元,按照这一数字进行调整之后,再进行检验,就符合了。
2.数字写错。按照报表所提供的数字进行检验,会出现问题,但经过分析发现,是由于将数字写错了。如:
(1)将合并数写为母公司数。如某公司资产负债表年末数中的资本公积一栏填写的是56,264,741.57元,经过查阅该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发现,这一数字为母公司数,合并数字应为56,427,455.02元。
(2)将某一位置(十位或百位等)上的数字写错。如某资产负债表(年末数)长期负债合计数填写的是155,931.55元,而根据报表提供数字(该公司就一项长期应付款)应为155,931.95元。这里,将“角”位数上的“9”错写成了“5 ,但报表中的负债合计这一合计数是按155,931.95元计算的。再如,某资产负债表年末数,长期投资合计为165,117,019.54元,而根据报表提供数字,经过运算应为165,177,019.54元,误将万位上的“7”写成了“1”(仅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总计是按165,177,019.54元进行合计的)。
(3)将部分数字的位置写串。如某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未分配利润数栏填写的是1,085,569,554.66元,而根据该公司报表附注,这一数字应为1,058,569,554.66元,将五千八百万错写成了八千五百万。
(4)其他错误。如某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应付账款错填为244,343,521.56元,经查阅会计报表附注,该公司这一数字应为244,139,617.17元,相差203,904.39元。
3.串行。在利用上述检验公式对会计报表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发现了串行这一现象的存在。正常情况下,会计报表因数字填写错误而仍然检验通过的现象是极为少见的。在对检验未通过的数字作进一步的分析时发现:有的报表是向上串行,有的报表是向下串行,还有的将母公司数与合并数整列地填写串。如:
(1)向上串行。如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一栏无数字,而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则为1,140,872,112.18元。经查,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其他”栏里也有一数字1,140,872,112.18元,经过对补充资料进行复核后发现,若不考虑“其他”一栏,其结果正好是这一数字。于是,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该公司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一栏的数字向上串了一行,串到“其他”栏里去了。
再如,某公司资产负债表(合并数)将长期借款(年初:175,000,000.00元,年末:10,000,000.00元)向上串了一行,串到“长期负债:”标题栏里,长期负债合计(年末:10,000,000.00元)也向上串了一行,串到“其他长期负债”栏里了。
2.向下串行。
(3)整列填串。如某现金流量表(续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所填写的数字与现金流量表中相应的数字不符。经查验,是由于现金流量表(续表)将整列合并数放入母公司数,而将整列母公司数放人合并数所致。
4.数字遗漏。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检验的过程中,有的报表明显不平。经过多方查证,包括采用表问核对、参阅报表附注以及查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发现是由于遗漏了一些报表数字。
(1)合计数遗漏。如某资产负债表期末数,负债合计遗漏。而按报表提供数字,流动负债合计(488,578,065.92元)与长期负债合计(68,000,000.00元)相加,则应为:556,578,065.92元。
(2)部分数字遗漏。如某资产负债表将“盈余公积、“公益金”连同与之对应的年初、年末数字一并遗漏。某现金流量表(续表)将净利润2,893,646.94元遗漏(补填上该数字之后,相应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也应由一2,922,887.30元调整为一29,240.36元)。
(3)报表的一部分遗漏。如某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小计152,361,207.76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1,014,028.01元,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一567,893.48元均遗漏。
5.报表项目的位置及使用问题。由于不同时期,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某些会计报表项目在报表中的位置和所属大类也有所不同。如:1994年前上市公司年报中“待处理流动资产”不属于“流动资产”。而属“待处理资产损失”;另有些是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使用的项目,在以后的会计制度中不予使用的,如“长期投资”从1998年起需按“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分别予以披露;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一些会计报表项目由于各公司在处理上是依据各自不同的重要性等种种原因,也引起了会计报表项目在表内位置上的差异。如:“分给外单位利润”,部分公司作为利润表项目处理。部分公司则作为利润分配表项目处理。
然而,在同一时期,如在对2O02年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检验时,也发现了有一些会计报表项目,相对而言,位置变动较大。如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贷项”,大部分公司都是将之作为负债合计的一部分来处理,但有的公司将之作为单独项,并列列示于负债合计与股东权益之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大部分公司都放在了净利润与可供分配的利润之间,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加项)处理的,但有的公司是作为“可供分配的利润”的调整项目。也有的公司是作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的调整项目。等等。
6.项目符号问题。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报表之间会涉及到一些存在对应关系的会计报表项目,如“少数股东损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等。少数股东损益是指子公司年度损益中,按少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计算的、应属于少数股东享有的利润(或分担的亏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是指在按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项目的情况下。由于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所以,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如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时,公司应承担的被投资单位负的所有者权益之份额。这两个会计报表项目在编制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时,都是需要调整的项目。同样,在以净利润为起点,采用间接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计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时,由于这两项不涉及到现金的收支,也需要进行调整。
这两个项目,在参与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计算过程中,具体就表现为金额相等、计算方向相反(一张报表是加项,而另一张报表是减项)。就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而言.这里有一个怎样表示的问题。有的公司将这一数字表示为正的数字,而有的公司则表示为负的数字。如此一来,在编制这两张报表时,就有了不同的表示方法。有的公司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用的是“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正数)”,在现金流量表里用的是“减: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正数)”。有的公司的表示方法则正好相反。
但是,有的公司则将这一数字在不同的报表里赋予不同的符号,出现了形如“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正数”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负数)”(现金流量表)等情形。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之间也有类似的情形。
对于这种正负号的应用问题,值得关注,也有必要进行统一的表述。既然会计报表的项目名称是“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那么,还是以一个正的数字来表示为宜。如果用一个负的数字来表示,那么,损失了一个负的数字,就很有可能会引起歧义。因此,本文倾向于采用: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用“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正数)”,而在合并现金流量表里,用“减: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正数)”。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用“减:少数股东权益”,而在合并现金流量表里,用“加:少数股东权益”。
7.其他问题。如果说前面提到的尾数问题,是由于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过程中,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导致检验未通过的话,那么,在剔除了上述各种影响因素之后,造成的检验未通过的情况,也就比较地特殊了。例如:
(1)某资产负债表年初数,资产总计为962,690,469.02元,而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则为1,006,494,494.61元。两者相差43,804,025.59元。
(2)某资产负债表(年末数),少数股东权益,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数为28,042,227.36元,经查阅指定报纸,这一数字则为27,912,942.43元,按报纸上的这一数字重新计算后,再进行检验,则符合。
(3)某公司资产负债表(合并数年初、年末)、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数上年同期、本年累计)有多处不符(如资产负债表年末资产总计与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不相等,年初股东权益合计不符,利润表上年同期净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不符等)。
(4)某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合并数为12,997,556.15元,而根据该表提供数字进行计算则为l2,977,556.15元。
(5)某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小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小计分别填列的是3,400,237,320.56元和3,126,609,428.51元。而根据提供数字计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小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小计分别为3,397,990,465.01元和3,124,362,572.96元。但按这两组数字计算的结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都是273,627,892.05元。
三、结论
截止2002年底,我国深沪两市发行并上市的A股公司共有1200家,其中,有1199家披露了2002年年度报告。对这1199家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检验的结果表明,有545家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在披露上存在问题,占公司总数的45.37%。这些问题的类型主要有:尾数问题,写错,串行,遗漏,项目符号,报表项目的位置及使用等。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的披露上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并具有普遍性。因此,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公司之现象,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披露质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捌』 中小板块上市公司是不是必须披露内部审计制度,有无文件要求

外部审计都有造假的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其自言其说 就更没法相信了 有谁会说自己有问题

『玖』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否强制披露如果是,是从什么时候强制披露的呢

楼上说的有误喔~我国的内部控制评价现在是要求国有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的,鼓励其他公司披露但是不是强制要求的。强制披露的时间是从2012年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