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否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否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
一. 应该是不可以的,两个都是按规定预交,按时汇算清缴。
区别在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土地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原本土地增值税是在项目结束后征收。
1.土地增值税中重要的一点是土地增值税税率,它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份额,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是关于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的相关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⑵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核定征收
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只有一个条件:全部盖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土地增值税中重要的一点是土地增值税税率,它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份额,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是关于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的相关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市房地产市场及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⑶ 土地增值税企业交的核定征收可以退税吗
土地增值税在交易时采取按一定比例预征税款的方式,让然后再按实际结算收入办理土地理增值税清算,而不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预征时多征税款是可以办理退税的。
⑷ 深圳市公司名下房产卖给个人可否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一般情况下不应该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如果企业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那么土地增值税就会被核定征收。
⑸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何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45号)文件规定:“
......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五)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⑹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核定征收率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有的公司按预征率有的按核定征收率
企业如果账务健全,一般都是采用预征率,但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具体是采用预征还是核定征收,由你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⑺ 谁知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哪些情况下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⑻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什么情况下可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国税发2006年187号文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⑼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税务机关的具体工作流程是如何的
1)先是按区域规划进行预征;东部地区是销售额的2%;
2)当项目销售达到85%开始土地增值税清算;
3)从预售开始达三年开始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