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董事长离婚妻子分到多少亿
上市公司股东离婚的代价,往往都是一笔令人咋舌的天价“分手费”,而就在1月19日晚,河南也发生了一场价值5亿的“天价离婚”。
无论对哪个家庭而言,离婚都是一件伤痛的事情,谁都不愿意走到这一步。公众公司实控人离婚,却会因为巨额财产分割、后续不确定性影响而成为公共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其前妻焦会芬,网上并没有公开的资料,只是恒星科技2011年的年报显示,她曾经担任过巩义市恒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但在恒星科技2016年的年报中,已经找不到焦会芬的名字,在国家工商信息查询系统里面也找不到巩义市恒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从恒星科技1月19日晚间发布的公告上看,焦会芬此前并不持有恒星科技的股票。
Ⅱ 上市公司的高管离职是不是都会对外发布高管离职公告
是的,董监高变动都需要对外公告。你说的情况可能是该公司历年的变动情况,搜集到的只是最近一两年的。
Ⅲ 上半年5家上市公司高管离婚谁是中国“好前夫”
6月22日-28日一周内,赢时胜(300377)、华测检测(300012)两家上市公司相继公告高管离婚事件。企业家“扎堆”离婚,成为一大热闻。
上市公司高管离婚,动辄数十亿的“分手费”,吃瓜群众表示:“不关我事”。但他们都很关心,自己是不是踩了假离婚的坑啦?如果网友们的质疑属实,真不得不感叹一句:为了买房假离婚,为了减持也假离婚,你们真是玩的一手好套路。
Ⅳ 上市公司高管离婚是不是私事 专家称股
离婚是私事,但如果离婚涉及到股权的分割,变更,那就影响到投资者的权益了。需要进行披露。
Ⅳ 离婚被分70亿,上市公司高管分手有多贵
您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Ⅵ 如何降低高管离婚对公司股权的影响
在股权分割上,往往因为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处理公司财产,而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总之在处理和分割时公司财产时,一要按着婚姻法的明文规定处理,二要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原则处理。
(1)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常遇到以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夫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应以投资比例径直分割。
(3)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处理原则;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原则;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离婚时当事人对公司出资额或收益、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不同意评估和无法评估的,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可以作为分割的依据
Ⅶ 上市8个月实控人离婚配偶分几亿元股票
新年伊始,上市不足8个月的金溢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瑞发已办理离婚手续,其配偶分割逾2亿元股票。在业内人士看来,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频现离婚案,可能是出于减持、套现等需要。
简单计算,王丽娟所取得股票市值超过2亿元,分手费也可谓天价。查阅公司上市招股书,金溢科技成立于2004年5月,2017年5月15日登陆资本市场,上市尚不足8个月。罗瑞发及其控制的敏行电子,于2013年9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权。
蹊跷之处就在于,上市尚不足8个月,实控人夫妇就闹离婚,究竟是为哪般?在业内人士看来,A股上市公司频频出现的离婚案,可能是源于减持、套现等需求。尤其是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史上最严减持新规”,重点对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等大股东减持进行限制。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大股东随之玩出了新花样,将离婚演绎成A股的一道风景。
Ⅷ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离婚需要披露吗
不需要,那是人家的家事,何必披露出来
再有就是这也是一个不好的消息
会影响公司的股市的
Ⅸ 新三板上市公司控制人离婚是否信息披露
夫妻属于利益共同体。按照中国法律,上市公司控制人所控制的股权应为夫妻共同出资,一旦离婚,就肯定会涉及到上市公司股东及持有股份数的变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第八项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那么显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将导致股东或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送变化,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畴,因此,上市公司控制人离婚需要信息披露,而具体对公司交易的影响有多大,就要看股权分割的具体情况了。
Ⅹ 上市公司法人不能是离婚者吗
没有这种说法,一般要上市的公司考虑不离婚或者悄悄协议离婚只是因为怕离婚影响公司形象,从而影响公司的上市和股价稳定而已。当然,也怕离婚所带来的财产分割所可能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