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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原因

发布时间: 2021-06-08 16:05:06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制度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的革新及新《公司法》的修改与实施,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收购方的话需要注意做好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⑵ 简述常见的股权转让的交易背景或动机

一、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自由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代理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被称为“贝利一米恩斯命题”(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完全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贝利一米恩斯命题”,当股权集中达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问题将从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冲突转移到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具有以小股东为代价来掠夺公司财富的强烈动机和能力。传统的“股权分散”及其两权分离的情景不是现代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流状态,现代公司权利结构中有相当一部分呈现出大股东控制性为主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则表现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不仅具有信息优势,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公司重大决策权和实务操纵权。这些为他们进行不正当交易、攫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必要条件。当大股东需要隐藏其不正当交易时,他们也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向相关利益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所以,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失真本质上是经营者与大股东侵害公司相关人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从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着名的综述中得出“当控股股东几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权时,他们更倾向于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而这些收益并不能为小股东分享”的结论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控股股东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具有显着的相关关系。企业存在控股股东会恶化公司治理,加剧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由于大股东掌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晓的内部信息,在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具有通过操纵报告盈余来隐瞒和误导外部投资者的强烈动机(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会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实现其控制和掠夺小股东财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权结构与会计盈余信息之间的关系,发现控制权(control right)和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的分离造成了控制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控制性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披露会计盈余信息,导致报告盈余对外部投资者来讲失去了可信性,削弱了企业报告盈余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东亚9国和西欧13国企业大股东终极控制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发现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的分离,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与盈余管理具有负相关关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够制约大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Leuz等(2003)系统地研究了31个国家中企业的盈余管理现象,发现盈余管理的差异是由于大股东试图获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过盈余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资者隐藏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形成了对外部投资者的误导和侵害,股权结构和盈余报告质量之间存在内生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超强控制状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在公司决策中大股东很少受到来自其他股东的挑战和阻力(刘俏、陆洲,2004)。大股东凭借控制权可以通过股权再融资获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过“隧道行为(Tunneling)”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财富输送出去。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盈余管理谋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资者保护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东控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层,强迫董事会和管理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公司事务,根据其需要来选择适当的时点来操纵利润。如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大股东不惜利用各种盈余管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可支配资本。在配股时。
论文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盈余管理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自由,然后对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进行回顾,最后对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盈余管理动机进行详细剖析。
一、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自由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代理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被称为“贝利一米恩斯命题”(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完全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贝利一米恩斯命题”,当股权集中达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问题将从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冲突转移到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具有以小股东为代价来掠夺公司财富的强烈动机和能力。传统的“股权分散”及其两权分离的情景不是现代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流状态,现代公司权利结构中有相当一部分呈现出大股东控制性为主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则表现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不仅具有信息优势,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公司重大决策权和实务操纵权。这些为他们进行不正当交易、攫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必要条件。当大股东需要隐藏其不正当交易时,他们也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向相关利益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所以,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失真本质上是经营者与大股东侵害公司相关人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从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着名的综述中得出“当控股股东几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权时,他们更倾向于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而这些收益并不能为小股东分享”的结论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控股股东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具有显着的相关关系。
企业存在控股股东会恶化公司治理,加剧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由于大股东掌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晓的内部信息,在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具有通过操纵报告盈余来隐瞒和误导外部投资者的强烈动机(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会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实现其控制和掠夺小股东财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权结构与会计盈余信息之间的关系,发现控制权(control right)和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的分离造成了控制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控制性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披露会计盈余信息,导致报告盈余对外部投资者来讲失去了可信性,削弱了企业报告盈余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东亚9国和西欧13国企业大股东终极控制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发现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的分离,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与盈余管理具有负相关关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够制约大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Leuz等(2003)系统地研究了31个国家中企业的盈余管理现象,发现盈余管理的差异是由于大股东试图获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过盈余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资者隐藏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形成了对外部投资者的误导和侵害,股权结构和盈余报告质量之间存在内生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超强控制状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在公司决策中大股东很少受到来自其他股东的挑战和阻力(刘俏、陆洲,2004)。大股东凭借控制权可以通过股权再融资获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过“隧道行为(Tunneling)”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财富输送出去。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盈余管理谋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资者保护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东控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层,强迫董事会和管理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公司事务,根据其需要来选择适当的时点来操纵利润。如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大股东不惜利用各种盈余管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可支配资本。在配股时。
论文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盈余管理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自由,然后对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进行回顾,最后对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盈余管理动机进行详细剖析。
一、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自由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代理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被称为“贝利一米恩斯命题”(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完全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贝利一米恩斯命题”,当股权集中达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问题将从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冲突转移到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具有以小股东为代价来掠夺公司财富的强烈动机和能力。传统的“股权分散”及其两权分离的情景不是现代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流状态,现代公司权利结构中有相当一部分呈现出大股东控制性为主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则表现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不仅具有信息优势,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公司重大决策权和实务操纵权。这些为他们进行不正当交易、攫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必要条件。当大股东需要隐藏其不正当交易时,他们也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向相关利益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所以,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失真本质上是经营者与大股东侵害公司相关人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从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着名的综述中得出“当控股股东几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权时,他们更倾向于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而这些收益并不能为小股东分享”的结论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控股股东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具有显着的相关关系。企业存在控股股东会恶化公司治理,加剧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由于大股东掌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晓的内部信息,在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具有通过操纵报告盈余来隐瞒和误导外部投资者的强烈动机(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会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实现其控制和掠夺小股东财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权结构与会计盈余信息之间的关系,发现控制权(control right)和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的分离造成了控制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控制性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披露会计盈余信息,导致报告盈余对外部投资者来讲失去了可信性,削弱了企业报告盈余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东亚9国和西欧13国企业大股东终极控制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发现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的分离,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与盈余管理具有负相关关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够制约大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Leuz等(2003)系统地研究了31个国家中企业的盈余管理现象,发现盈余管理的差异是由于大股东试图获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过盈余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资者隐藏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形成了对外部投资者的误导和侵害,股权结构和盈余报告质量之间存在内生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超强控制状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在公司决策中大股东很少受到来自其他股东的挑战和阻力(刘俏、陆洲,2004)。大股东凭借控制权可以通过股权再融资获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过“隧道行为(Tunneling)”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财富输送出去。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盈余管理谋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资者保护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东控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层,强迫董事会和管理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公司事务,根据其需要来选择适当的时点来操纵利润。</P<>

⑶ 股权转让是利好消息还是利空

转让的对象不同,那么所释放的多空信号也是不同的,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如是直接转让给二级市场的话,肯定是利空了,建议抛出。 如果是转让给另外一家机构或者投资人的话就是利好,可以继续持用。说明股权结构有变更了,但是会提升业绩,是大利好

⑷ 大股东签订转让股权协议,上市公司为什么一定要公告

如果股权转让超过了5%需要进行公告,这是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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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股权转让是好事还是坏事

股权转让存在很多种可能,市场反应也不尽相同:
1、如果是转让给另外一家机构或者投资人的话就是利好,可以继续持用。说明股权结构有变更了,但是会提升业绩,是利好;
2、而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出售股份,对股价有影响,影响是说明股东对公司未来信心不足,或将引起股价下跌,是利空消息。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对于现持有人来说是利好消息,对场外散户是利空消息。股权登记后就要分红、配股,多数公司配股、分红后股票一般都会下跌,调整好长一段时间。

温馨提示:
1、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
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3-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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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股权转让利好还是利空

存在很多种可能,市场反应也不尽相同。



我国的非流通股市场过去的流通受到国家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股权转让十分困难。按照规定,超过总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权转让清算中心才给过户,不足5%的原则上无法过户(交易所公关之后的地下通道不计)。

(6)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原因扩展阅读

对于公司来说,股权的转让也分以下几种情况,当然,公司转让股权,存在很多种可能,股票市场反应也不尽相同。

(一)公司有计划的转让股权可以改善财务结构,提升现股东每股权益,那么可能构成利好。


(二)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重要股东减资,转嫁投资风险,那么可能构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利空,还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是对什么人转让。


(四)要是定向转让,引入大资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对不定向人转让,那就是缺钱才转让股权,说明缺钱,就算利空!不过缺钱的股权转让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增强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⑺ 股权转让是利好还是利空

整体上是利好。

短期是利好,长期是利空,是权宜之计。也就是企业债可以不还直接转成新增发的股票了(限售股),这样总股本变大,每股净资产有一定稀释。但是这部份限售股上市是有一定期限的。对企业来讲当然是利好。

(7)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原因扩展阅读

(一)公司依法设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权依赖于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没有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人当然不能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转让股权的资格。

(二)股东依法取得股东资格作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原始出资人还是继受获得公司股份的受让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