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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野生动物保护相关上市公司名单

发布时间: 2021-06-07 03:01:45

Ⅰ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什么单位批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最初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发布的一份由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名录。

其中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并且对水生、陆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



(1)野生动物保护相关上市公司名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共同拟定了一份名录,列出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白鳍豚、中华鲟等)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猕猴、黑熊、金猫、马鹿、黄羊、天鹅、玳瑁、文昌鱼等)。

名录还对水生、陆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该名录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9年1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日起施行。

Ⅱ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类名录

蜂猴(所有种) 熊猴、台湾猴、豚尾猴、叶猴(所有种)金丝猴(所有种)
长臂猿(所有种)
大熊猫、紫貂、貂熊、熊狸
豹、虎、雪豹、儒艮、白鳍豚
亚洲象、黑麂、蒙古野驴、西藏野驴、野马
鼷鹿、白唇鹿、坡鹿、梅花鹿、豚鹿野牛、野牦牛、普氏原羚
羚、藏羚、高鼻羚羊台湾鬣羚、赤斑羚、塔尔羊、北山羊、河狸
云豹、中华白海豚、野骆驼、麋鹿扭角羚、马来熊 短尾信天翁、白腹军舰鸟、白鹳、黑鹳、朱鹮、中华秋沙鸭金雕、白肩雕、玉带海雕、白尾海雕、虎头海雕、拟兀鹫
胡兀鹫、细嘴松鸡、斑尾榛鸡、雉鹑、四川山鹧鸪、海南山鹧鸪黑头角雉、红胸角雉、灰腹角雉、黄腹角雉、虹雉(所有种) 褐马鸡
蓝鹇、黑颈长尾雉、白颈长尾雉、黑长尾雉、孔雀雉、绿孔雀
黑颈鹤、白头鹤、丹顶鹤、白鹤、赤颈鹤鸨(所有种)
遗鸥

Ⅲ 这次即将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大约有多少种野生动物

1648种。

Ⅳ 长隆野生动物园是哪家上市公司的

长隆野生动物园是广东长隆集团有限公司的旅游项目,该公司并非上市公司。

Ⅳ 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有哪些

各地方的林业部门及农业部分,还有一些特立的保护机构如保护区等.
不过最常见的还是林业局及畜牧局

Ⅵ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CWCA 。
第二条本会是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自然保护、渔猎生产者和广大野生动物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生态保护意识;加强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本会接受国家林业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
第六条本会会徽为大熊猫图案 。图案以我国的国宝大熊猫为会徽的主题,CWCA是本会的英文缩写,下端为本会的中文全称,在构图上体现了本会团结广大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深远意境。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普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同国外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组织、个人建立联系,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及合作;
(三)组织开展国际狩猎、生态旅游等野生动物资源开发经营活动;为野生动物保护、养殖、经营利用及其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产业活动,负责野生动物行业协会、联合会的联络与协调;根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一定行业管理工作;
(四)组织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国内交流和中介服务;
(五)组织开展特产、珍稀野生动物(标本)的国内外展出、展览;在国内外募集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六)组织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影视、出版、文体合作项目的实施;组织企业共同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公益活动;
(七)负责协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对从事或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
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他经营利用活动;
2、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热心、支持和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资深会员:
凡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知名企业家、文化名人和社会活动家,或具有15年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会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各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理事或名誉理事,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
2、在野生动物保护的科研、宣传教育、经营管理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和自然保护各项活动成绩显著的。
(三)外籍会员
与我国经常友好往来,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或热心、支持和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外籍人员。
(四)团体会员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它经营利用活动;
2、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3、支持和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分会、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出申请,经由本会分会、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推荐,报本会秘书处;也可本人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即为本会资深会员,颁发本会资深会员证。
(三) 外籍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报中国科协备案,即为本会外籍会员,发给本会会员证。
(四) 团体会员:要求入会的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或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含外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资深会员
享有与个人会员的同等权利,并有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学术会议、考察、专业论证、评估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举办的活动;
2、取得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3、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学习、考察和会议;
4、向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提出科技咨询;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6、单独或联合其它团体会员,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直至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1、对国家和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反映野生动物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三)外籍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沟通野生动物保护信息,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委托的工作;
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5、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6、资助本会或地方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组织机构和负
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为鼓励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著名专家、企业家、文化界名人和社会活动家等,吸引全社会支持、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由秘书处进行审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工作规划方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一)决定有关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常务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意见。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顾问一般由离任的会长、副会长或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经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批准,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各工作委员会是协会各相关工作的议事、协调和指导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各有关专业技术咨询、协调、服务机构。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其任职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会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各级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拟任社团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由中央管理的干部需经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请中央组织部审核批准;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科协的拨款;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协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二O O七年九月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Ⅶ 国家第一二级保护动物名单

一级保护动物

1、兽纲

蜂猴(所有种)、熊猴、台湾猴、豚尾猴、叶猴(所有种)狼(所有种)、金丝猴(所有种)、臂猿(所有种)、马来熊、大熊猫、紫貂、貂熊、熊狸、云豹、豹、虎、雪豹、儒艮、白鳍豚、中华白海豚、亚洲象、蒙古野驴

西藏野驴、野马、野骆驼、鼷鹿、黑麂、白唇鹿、坡鹿、梅花鹿、豚鹿、麋鹿、野牛、野牦牛、普氏原羚、藏羚、高鼻羚羊、扭角羚、台湾鬣羚、赤斑羚、塔尔羊、北山羊、河狸、藏羚羊

2、鸟纲

短尾信天翁、白腹军舰鸟、白鹳、黑鹳、朱鹮、中华秋沙鸭、金雕、白肩雕、玉带海雕、白尾海雕、虎头海雕、拟兀鹫、胡兀鹫、细嘴松鸡、斑尾榛鸡、雉鹑、四川山鹧鸪、海南山鹧鸪、黑头角雉、红胸角雉、黄腹角雉、灰腹角雉

虹雉(所有种)、褐马鸡、蓝鹇、黑颈长尾雉、白颈长尾雉、黑长尾雉、孔雀雉、绿孔雀、黑颈鹤、白头鹤、丹顶鹤、白鹤、赤颈鹤、鸨(所有种)、遗鸥

3、爬行纲

四爪陆龟、鼋、鳄蜥、巨蜥、蟒、扬子鳄

4、鱼纲

新疆大头鱼、中华鲟、达尔鲟、白鲟、红珊瑚

5、腹足纲

库氏砗磲、鹦鹉螺、中华蛩蠊、金斑喙凤蝶

6、肠鳃纲

多鳃孔舌形虫、黄岛长吻虫

二级保护动物

1、哺乳纲

短尾猴、猕猴、藏酋猴、穿山甲、豺、黑熊、棕熊(包括马熊)、石貂、水獭(所有种)、小爪水獭、斑林狸、小灵猫、大灵猫、草原斑猫、荒漠猫、丛林猫、猞猁、兔狲、金猫、渔猫、其他鲸类、麝(所有种)

河麂、马鹿(包括白臀鹿)、水鹿、驼鹿、黄羊、藏原羊、鹅喉羚、鬣羚、斑羚、岩羊、盘羊、海南兔、雪兔、塔里木兔、鳍足目(所有种)、巨松鼠

2、鸟纲

角鸊鷉、赤颈鸊鷉、鹈鹕(所有种)、鲣鸟(所有种)、海鸬鹚、黑颈鸬鹚、黄嘴白鹭、岩鹭、海南虎斑鳽、小苇鳽、彩鹳、彩鹮、白琵鹭、黑脸琵鹭、红胸黑雁、白额雁、天鹅(所有种)、鸳鸯、其他鹰类、隼科(所有种)、黑琴鸡柳雷鸟、岩雷鸟

镰翅鸟、花尾榛鸡、雪鸡(所有种)、血雉、红腹角雉、藏马鸡、蓝马鸡、黑鹇、白鹇、原鸡、勺鸡、白冠长尾雉、锦鸡(所有种)、灰鹤、沙丘鹤、白枕鹤、蓑羽鹤、长脚秧鸡、姬田鸡、棕背田鸡、花田鸡、铜翅水雉、小杓鹬、小青脚鹬、灰燕鸻、小鸥

黑浮鸥、黄嘴河燕鸥、黑嘴端凤头燕鸥、黑腹沙鸡、绿鸠(所有种)、黑颏果鸠、皇鸠(所有种)、斑尾林鸽、鹃鸠(所有种)、鹦鹉科(所有种)、鸦鹃(所有种)、灰喉针尾雨燕、凤头雨燕、橙胸咬鹃、蓝耳翠鸟、鹳嘴翠鸟、黑胸蜂虎、绿喉蜂虎、犀鸟科、白腹黑啄木鸟、阔嘴鸟科(所有种)、八色鸫科(所有种)

3、爬行纲

地龟、三线闭壳龟、云南闭壳龟、凹甲陆龟、蠵龟、绿海龟、玳瑁、太平洋丽龟、棱皮龟、山瑞鳖、大壁虎

4、两栖纲

大鲵、细痣疣螈、镇海疣螈、贵州疣螈、大凉疣螈、细瘰疣螈、虎纹蛙

5、鱼纲

黄唇鱼、松江鲈鱼、克氏海马鱼、胭脂鱼、唐鱼、大头鲤、金线靶、大理裂腹鱼、花鳗鲡、川陕哲罗鲑、秦岭细鳞鲑

6、尾索动物

文昌鱼

7、腹足纲

虎斑宝贝、冠螺、大珠母贝、佛耳丽蚌、伟铗叭、

8、昆虫纲

尖板曦箭蜓、宽纹北箭蜓、中华缺翅虫、墨脱缺翅虫、拉步甲、硕步甲、彩臂金龟(所有种)、叉犀金龟、双尾褐凤蝶、三尾褐凤蝶、中华虎凤蝶、阿波罗绢蝶

三级保护动物

1、兽纲

豹猫、华南兔、貉狐、红腹松鼠、豪猪、箭猪(刺猬)、鼬、獾、黄鼬、青鼬、中华竹鼠、银星竹鼠

2、鸟纲

竹鸡、红嘴相思鸟、环颈雉、小田鸡、山斑鸡、鹌鹑、针尾鸭

3、爬行纲

蟾、青蛙

(7)野生动物保护相关上市公司名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Ⅷ 2007年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b]市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本市首次进行调整 新增57种包括7种外来动物 买卖八哥最高罚10倍价

已被饲养的八哥可继续家养或送往野生动物保护站 此外野猪保护级别降低[/b]

明年1月1日起,市民如果再购买画眉、八哥这些“宠物”,将会被处以最高相当于价格10倍的罚款。

今天上午9点,市园林绿化局表示,本市保护野生动物新名录出台。它增加了57种动物,其中,鹩哥、红嘴相思鸟等7种外来动物曾经一直作为“宠物”。

据介绍,这是自1989年北京制定市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来,首次进行调整。其中,一级保护动物新增加了爬行和两栖动物。

[b]画眉等不再是“宠物”[/b]

据野生动物保护站站长王民中介绍,本次调整名录最大的变化之一,是有7种一直被北京市民当做“宠物”的外来物种,首次被划入保护动物范围。它们是画眉、八哥、鹩哥、红嘴相思鸟、银耳相思鸟、丝光掠鸟、红梅花雀。它们成为二级保护动物。

王民中表示,这主要由于这些“宠物”中有些外逃到野外生存,对本市生态系统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加以保护管理。

[b]如买卖最高罚其身价10倍[/b]

划入保护动物范围后,这些“宠物”不能再买卖了。

从明年1月1日起,这些保护动物如果在市场上买卖,买家和卖家都将被处以罚款,最高金额相当于交易价格的10倍。

而已经饲养八哥等动物的市民,可以继续将其家养,或者送往野生动物保护站。

[b]野猪变多保护“降级”[/b]

除了新增和升级的动物,还有“降级”者。

王民中站长表示,此次调整名录,3种动物从一级降为二级,分别是野猪、白鹭和小 鷉(音同皮替)。

近年来,野猪数量增长很快,在门头沟、延庆、昌平等地都有出没,并对局地农作物造成一定危害。将其降为二级保护动物,便于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突发

Ⅸ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类名录

狼列为国家二级 豺升为国家一级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晨赫)记者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正式向公众发布。

同原《名录》相比,新《名录》将原《名录》物种全部予以保留。其中,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熊猴、北山羊、蟒蛇3种野生动物因种群稳定、分布较广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二级。

同原《名录》相比,新《名录》还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其中,大斑灵猫等43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狼等474种(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调整后的《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

在管理体制上,上述物种中,686种按陆生野生动物由林草部门管理,294种和8类按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部门管理,在《名录》中加“*”标注。

据悉,我国野生动物种类十分丰富,仅脊椎动物就达7300种,其中大熊猫、华南虎、金丝猴、长江江豚、朱鹮、大鲵等许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我国所特有。为加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拯救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林业部、农业部于1989年1月14日首次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对强化物种拯救保护、打击乱捕滥猎及非法贸易、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名录》发布至今32年,除2003年和2020年分别将麝类、穿山甲所有种调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外,没有进行系统更新。在这一期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对《名录》进行科学调整不仅十分必要,且极为迫切。

2017年1月1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后,原林业局和农业部就启动了《名录》调整工作,通过广泛收集资源数据,对重点物种开展资源调查,多次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评估、研讨、论证,并向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后,形成最终《名录》调整方案报审稿,并获国务院批准。

Ⅹ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发展历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共同拟定了一份名录,列出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白鳍豚、中华鲟等)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猕猴、黑熊、金猫、马鹿、黄羊、天鹅、玳瑁、文昌鱼等),名录还对水生、陆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该名录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9年1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日起施行 。
1993年4月14日,林业部发出通知,决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中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03年2月2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将麝科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全面加强麝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