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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定价问题调查

发布时间: 2021-06-07 02:13:30

Ⅰ 去哪里可以查到最新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是可以知道每家公司国有股比例的情况

许多地方都可以,比如:公司的季报、年报里都有显示。如果想省点事,那就直接在炒股软件里对这只股票按F10,会出现基本面的信息,那里也有显示。另外,和讯网,东方财富之类的网站上也会有这些资料的。

Ⅱ 现在上市公司年报里还能查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比例么。怎么我看到的都是流通A股纳。论文需要国有股,法人

这个一般从年报里面查不到的,可以直接到上市公司查询,或者电邮董秘办公室,可能公司网站也能得到你需要的.

Ⅲ 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交易范围是什么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是指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形成上市公司国有股间接转让的事项
这里所称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是指上市公司持股单位由国有独资企业变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变为非国有企业,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家股转变为国有法人股,或由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转变为非国有股。

Ⅳ 为什么国有股、法人股的价格和流通股的价格是不同的

投资主体来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同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仅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份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布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我国投资者通过3000多万股东账户在股票市场买卖的股票都是社会公众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单个自然人持股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千分之五。 我国国有股和法入股目前还不能上市交易。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要转让股权,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移。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平均超过70%,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收购方需要从原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手中协议受让大宗股权。近年来。随着兼并收购人壳、借壳等资产重组活动的展开,国有股利法人股的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

流通股: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两个法人股系统STAQ、NET上流通的股票。由于中国证监会在1992年10月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的股票上市都是由各证券交易系统自己审批的。而在此之后,所有股票的上市流通都统一归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

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中,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其中国家股是在股份公司改制时由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而法人股一部分是成立股份公司之初由公司的发起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另一部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专门向其他法人机构募集而成的。这一部分股票未上市流通的原因一是国家股的代表人尚未确定,其上市转让难以操作;其二是在发行股票时,部分法人股的募集和社会公众股条件有所不同;其三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在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所占比例高达2/3,其上市流通会对现在的二级市场形成较大的冲击。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深入、股市的成熟和发展,这一部分股票必然将会进入沪深股市的二级流通市场。

Ⅳ 我国国有股减持开始时间、原因、现状如何

国有股减持是一个艰巨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还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

国有股减持问题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但最主要的是国有股股东(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流通股股东(即股民群体)的博弈关系,博弈双方都有两种行为选择:国有股股东的行为是“减持”或“不减持”,流通股股东的行为是“支持”或“反对”,博弈各方的支付函数由他们对其收益或损失的预期决定。如果全部都是按每股净资产减持国有股,流通股股东的行为肯定是支持,国有股股东的行为可能是不减持或者是少减持,这样达不到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如果是按市场价减持国有股,国有股股东的行为肯定是减持,流通股股东的行为肯定是反对,股票市场就会下跌,国有股减持就会夭折,同样达不到国有股减持的目的。但是,本方案引进了国有股减持价格增加比率k,也就是改变博弈双方的支付函数,也就使静态博弈变为动态博弈,使静态的纳什均衡变为动态的纳什均衡。

国有股减持开始时,减持价格是每股净资产,流通股东的行为肯定是支持,虽然,国有股股东减持热情不高,但是,受到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的压力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减持动力的影响,国有股还是有一定数量的减持,随着减持价格逐年提高,减持数量逐年增大,到达一定减持价位后,减持数量达到最大,然后又逐年减少,这是因为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压力已经下降,同时国有股股东预期还有更高的减持价格,并且有些股票国家还需要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可以减持的股票数量也大为减少,实际上到真正意义的全流通时,市场压力已经不大了。
有了国有股减持价格增加比率k,对股票市场的稳定有很大好处。虽然国有股减持开始的时候是以每股净资产减持的,流通股股东热情欢迎。但是,随着国有股减持逐年展开,减持价格也逐年提高,流通股股东的热情也会逐年下降,这就使得流通股股东也有一个理性预期,对二级市场的股票炒作就是一个限制,象亿安科技那样的炒作现象就会大大减少,国有股减持就像一个稳定器,使得中国股市平稳发展。
国有股减持价格增加比率k的大小对国有股全流通进程的长短以及股票市场的稳定有很大的影响,k太大了,国有股全流通的时间可能会缩短,但是,市场稳定难以保障。我们认为k为10%比较合适,如果k为10%,十五年后减持价格是每股净资产的4.17倍,二十年后减持价格是每股净资产的6.73倍,也就是说十五年到二十年后国有股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
4.能使上市公司国有股从减持到全流通平稳过渡,避免股市的剧烈波动。
本方案应用了期货投资理论中利用基差套利的原理。在期货投资中,如果期货价格大于或小于现货价格,它们之间的差额就是基差,期货投资者就可以期货做空买入现货或者期货做多卖出现货进行套利,因为随着期货交割期的临近,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将趋向统一。本方案国有股开始减持当年,i=0,即减持价格就是每股净资产,以后每年增加,这种变化是比较缓慢的,有利于流通股股东的适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会利用自身的调节能力,使得上市公司国有股从开始减持平稳过渡到全流通,避免股市的剧烈波。动。过去解决内部职工股的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本方案并不规定减持年限,而是规定一旦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价格大于或等于股票的市场价格,公式立即不适用,即就在这只股票上,在那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这本身就是对不同的股票进行不同处理。例如,有些戴ST或PT的亏损股票,国有股减持就可能在该股票上提前实现全流通,这不仅在股票市场上倡导理性投资,而且也为亏损股的资产重组提供了市场运作平台。有些学者提出对不同公司采取不同方案,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理论上可能行得通,但实际上没有可操作性,因为那样,就会引发各种“寻租”,反而不能实现股票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总之,国有股减持还必须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在操作的实施当中,必须要求进行“软着陆”,并且以减持价格为核心,国有股以每股净资产开始减持,以后每年增加减持价格,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调节国有股减持数量,使其逐渐从小到大,达到一定减持价位时,减持数量达到一个峰值,然后使其逐渐从大到小,最终平稳实现国有股全流通。

Ⅵ 什么数据库可以查询到精确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比例

每家上市公司的年报有公布,前10名股东,如果要再详细的就得是上市公司内布了,一般不会提供的。

Ⅶ 上市公司国有股都可以流通吗

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一直就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十分敏感的话题,因此,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任何形式都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开就是指流通方式必须公开化,提高操作上的透明度。公平就是指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有关的当事方都必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应的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不以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为条件。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配售自己持有的国有股时,如果只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就有可能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国有股配售的价格、数量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新老股东的承受能力。公正就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给予有关的当事方公正的待遇,既不能站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立场上,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不能以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为由而损害国家的利益。

国有股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统计国有股流通市值和减持数量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折扣大致估算需募集的资金总额,然后再根据预期的资金认购能力,将所需募集的资金总额通过发行“国有股投资基金”份额的方式分步分批募集,每次发行的基金份额可视市场变动情况适度调整,所筹资金作为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来源。
其次,基金发行成功后,所筹资金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市盈率折扣一定比例购买首批符合减持条件的国有股,变现金额用于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之后,视每年需增加的减持国有股数量,以增加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减持国有股所需资金,并使基金的股权结构进一步多样化。为保障国有上市公司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在向基金出售国有股的同时,也应以同等的价格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一部分,以摊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成本。
再次,国有投资基金所认购的股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分批上市,以减轻二级市场扩容的压力。售股的资金收益,交基金保管人统一保管,每年年终时进行结算,将售股盈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最后,经若干年售股后,或规定的基金存续期满后,撤消“国有股投资基金”,同时,归还基金持有人的本金。

Ⅷ 如何解决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可上市流通问题,目前有关职能部门采取了什么对策

我国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过去由於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时存在著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此二类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权分置”问题。其弊端长久地严重影响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场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此两类股东的股份,予以重新确认。并由现况的两类股权分置,变为将来股票全面流通的情况。

股改的目的,最终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

非流通股一旦进入市场流通,市场流通筹码大量增加,那麼就会破坏原有高溢价发行的少数流通股的市场条件。在原来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够高溢价发行,是因为数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现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由股权分置改为不分置,全部进入市场流通,且改革后两者权利义务相同),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流通,那麼理所当然要对两类股东的持股成本进行核算并重新确认两类股东的股权。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对两类股东的股权,予以重新确认后,全部股票进入市场流通。

目前具体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阶层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东投票表决。有些有创意的作法就不断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东违约赔偿条款。
非流通股股东增加股改违约赔偿承诺,规定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未按承诺减持股份,则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将违约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给公司(类似台湾公司法归入权条款)。这是一个惩罚规定制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东对股改承诺条款得不到执行的担心,有利於稳定市场预期和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类似共同基金发行之初的闭锁期条款)
大股东主动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显示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也给投资者一个良好的预期。有些公司承诺条款将大股东的禁售期限从法定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至36个月,江淮汽车、精工科技禁售期60个月,而承德钒钛第一大股东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更是承诺7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诺期限之长为股改以来之最。
(3)一些股改公司也订定限售价格条款。
凯恩股份第一大承非流通股股东诺3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於11.74元,这一价格复权后为凯恩股份上市以来的最高价。
(4)蓝筹公司对价理想
上海汽车、民生银行两大蓝筹公司,分别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当)的对价。这一对价水准超过了前期长江电力和宝钢股份的对价幅度,进一步稳定了投资者对绩优蓝筹股的流通补偿预期。

Ⅸ 外资收购的外资收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定价问题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暂行规定》要求对被收购股权进行资产评估,主要是为了防止超低价格转让、利润转移或规避外汇管制。
但根据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即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需要资产评估。之所以免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评估,一是由于上市公司已经执行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并按期披露会计报表,接受公众的监督,二是为减少上市公司并购的交易成本,而将经有证券资格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上都是以审代估,转让定价依据上市公司的审计值来确定。对于外资受让国有股,由于国资委有特别的规定,收购方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豁免资产评估程序。
另一方面,由于非国有股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布的以审代估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上市公司非国有股的转让。所以,对于外资收购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我们认为,应遵守《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交易双方通过低价交易向境外转移资产,逃避外汇管制。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外资并购优先考虑公开竞价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有一定实力的并购方以及获得较高的收购价格,而且有利于限制投机性收购。但公开竟价并不是我国规定的外资并购的唯一方式,而只是优先考虑的一种并购方式,并不排除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协议收购方式。到目前为止,由于缺乏关于公开竞价操作方式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发生的外资并购案例都是以协议定价方式进行的。
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重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唯一合法场所,并规定需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和受让人的,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到目前为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还没有相关的操作规则出台。我们理解,如果通过公开竞价收购上市公司,则将涉及到大量的信息披露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不仅应对公开竞价的方式、场所等作出明确的界定,还应对公开竞价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专门的规定。否则,将会影响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并购的顺利实施。

Ⅹ 证券中介机构的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

国有股上市流通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国有股作为股份资金本身就要求具有资本的流动性,这是市场条件下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第二,国家作为国有股的股东常常因为需要调节财政收支平衡或调整产业结构而收回投资,可是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上目标就无法实现。有人认为国家股上市流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资产与资金只是形态上的改变,不存在流失问题,资产不流动、不能发挥效益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此外,国家也需要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来回避或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国有股上市流通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前国有股上市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 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这种方式可以满足国有企业实现战略性改组的需要,同时由于未与a股、个股并轨流通,也不会对a股、个股市场形成直接冲击。将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还可使国企间的收购、兼并等重组活动公开化、市场化,促进国企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以自觉努力增强竞争力,加快国企改革步伐。
2) 国有股与a股个股合并流通。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额来对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进行缩股,从而大大缩小上市公司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规模,以便在缩股后分阶段上市,这样可以大大减小对个股的冲击,同时也不会对新股发行造成过大压力。否则按这样的路走下去,每上市100亿新股,市场的总面值就会增加400亿,这样,矛盾的累积会越来越多,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大的变化,股市就会有崩盘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