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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分红保险产品说明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6-06 21:46:51

Ⅰ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分红保险信息披露

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二)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
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
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缴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
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演示的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累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4、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投资回报率。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各年度保险费以及至上一保单年度末该投保人已分配的红利总额;
(三)红利分配政策;
(四)本年度公司红利分配额度以及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总额;
(五)本年度分配给该投保人的红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Ⅱ 分红保险是怎样的呢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新产品。(摘自中国保监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外,还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

分红保险提供给客户的保障与非分红保险没有差别,如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给付等,其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保单的价值、保险费都是投保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这部分是我们常说的“保底”——不论经营状况如何,出现保险责任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都要兑现给客户。

红利,也就是客户的投资收益部分,则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保险公司盈利高,客户收益随之“水涨船高”,上不封顶;保险公司盈利低,客户收益也低,客户承担的唯一风险是可能没有红利分配。

1.风险最小的投资

客户投保分红保险可以在承担最小风险的前提下,参与保险公司的分红。

(一)分红保险为客户提供了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机会,因此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给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在金融市场变化莫测的情况下,一般单个客户受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很难对市场变化作出专业的分析和预测,而保险公司由于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和风险控制人员,比起一般客户,更能有效地克服市场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享受保险公司机构投资优势和专家理财服务,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上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保险公司占据资金规模大、投资渠道宽、专业人才多、投资经验丰富、信息通畅快捷等优势。因此,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投资渠道进行个人理财,有助于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获利机会。

所以说,分红保险为客户有效规避风险、获取最大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2.红利的来源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率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率时所产生的盈余;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该险种被保险人的实际死亡人数小于预定死亡人数时所产生的盈余;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经营费用低于预计的经营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其中,利差益是红利的主要来源。

由于人寿保险具有保险期限长、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投资回报率)、预定费用率,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显然不可能同预期的情况完全一致。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利差益、死差益或费差益(反之称为利差损、死差损或费差损),保险公司将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称作“三差分红”,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3.红利的分配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红利派发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现金红利——客户将所得红利直接以现金方式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3.抵交保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4.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采取前两种,即现金红利与累积生息的方式派发红利。

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至少应将当年度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保险公司最多只能留存30%。

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由于不同分红保单在不同年份对利差益、死差益、费差益的贡献会有不同。保险公司将根据贡献原则决定分配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将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分红保险年度报告及红利分配、利润表、收益分配与费用分摊表。还会向每位客户寄送分红业绩报告,说明该类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状况、当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该客户应得红利金额及其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

4.分红保险的优势

(一)中国大陆新概念产品,符合国际潮流。

是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将是寿险产品市场的“新时尚”,属于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客户的利益挂钩的金融产品,符合当前人们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二)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

1.保障功能没有削弱,这是对客户基本需求的承诺;

2.传统产品都有一个固定的预定利率,利益分配基本是固定不变的,分红保险则除了保证预定利率之外。每年还可以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

3.不但为客户承担风险,而且也为客户扩展了更大的获利空间。

(三)产品具有较高的透明度。

与传统产品相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表现在公司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

(四)专家理财,有效控制投资风险,集中捕捉获利机会,客户高枕无忧,可望享有更高收益。

1.投资账户独立,由专家理财,资金运作安全高效,既可投资基金,又可以投资债券;既可以在一级市场运作,又可以在二级市场运作,投资渠道通畅,投资方式相当灵活。

2.与普通投资者相比,专家具备更高的投资专业性和信息充分性,更能减少投资风险,增加获利机会,客户与公司共享投资回报。

Ⅲ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分红保险信息披露

具体详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搜索即可!
一是修订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办法》在6号令的基础上,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将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二是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人和总精算师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是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五个方面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1、投连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示,同时明确了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所享有的权利;2、细化了投连险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尤其是明确了利益演示的相关要求;3、要求保险公司每周公布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同时要求在公司网站披露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4、细化了半年度信息公告的内容,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有关内容;5、增加产品风险提示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在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及时催告投保人。
四是规范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万能险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必须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产品基本特征、保单账户运作原理、收取的各项费用等内容,并对利益演示的方式、要素、披露期限等进行了规范;2、规范了结算利率的披露途径、频率等,规定披露日利率和年利率,要求公司在公司网站上保留最近10年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3、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相关内容,增加了保单信息、账户价值变动信息、各月结算利率等内容。
五是规范了分红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分红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分红险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必须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产品基本特征、红利分配、利益演示、犹豫期和退保等内容;2、细化了利益演示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演示的要素、内容、披露期限等;3、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披露分红政策、红利分配额度等内容。
六是规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责任。对客户回访不力的行为设定了处罚依据;按照《保险法》规定,对违反《办法》的其他行为设定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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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每月分红的保险产品

您好!请您充分认识分红险,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人身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一,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预测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二,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险,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对账户中资金。您应当了解万能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缴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解释!三,投资连结险的分红也是不确定的,风险比较高,客户要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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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分红险的产品说明书包含哪些内容

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二)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
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
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缴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
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演示的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累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4、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投资回报率。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各年度保险费以及至上一保单年度末该投保人已分配的红利总额;
(三)红利分配政策;
(四)本年度公司红利分配额度以及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总额;
(五)本年度分配给该投保人的红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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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保监26号

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四、红利分配方法;
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第十三条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费用分摊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
二、保单持有人盈余分配方案;
三、红利准备金提取方案;
四、红利分配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
五、分配后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还须提交今后12个月的营运计划。
第十七条精算责任人应当在年度分红报告上签字,并对红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年度分红方案违反本办法的,或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有权否决该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精算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
一、投资收益状况;
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
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条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