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审计机关的审计风险有哪些,有哪些防范措施
审计风险的组成要素:
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可见,审计风险是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三个要素构成。
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建立风险责任制度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
认真制定审计方案,要针对每一个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案,在对审计的内容和被审计单位的特点进行深入的研究之后,对审计的范围、重点、程序、方法、人员分工和工作进度等作出详细的规划,使注册会计师有所遵循,对审计质量的考核也有所依据,减少失察的可能性,从而规避审计风险。
建立利用专业指导机制,事务所要建立专业指导机制,保证注册会计师在遇到超出自己的知识范围的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咨询服务、恰当的业务指导。
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必须慎重选择被审计单位。
正确处理降低风险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审计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不可能完全消除,这是由审计客体的不可控性决定的。
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中国已经加入WTO,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也将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在范围上、深度上都不可与以往同日而语。
审计风险的基本特征:
审计风险的客观性
审计风险的普遍性
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审计风险的偶然性
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② 审计风险的形成原因及对策
审计风险的均衡治理
针对上述风险及其原因分析,为了防范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国家应加强有关制度、法律建设,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提高责任认识,加强风险意识,加强道德建设,不断学习,提高执业水平。
首先,加强外部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注册会计师审计环境建设包括政企及政所关系的调整、整个社会诚信水平提高、企业管理者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等诸多内容。在此,我首先重点强调的是政企、政所关系的调整,我们应当完善体制改革,彻底断绝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亲缘”关系。政府一方面只应履行其应履行的职责,从宏观层面上对市场进行管制,不再将公司上市、企业发展作为自身的政绩,另一方面还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为市场主体,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让市场来说话,运用市场机制,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如果企业发展不如人意,政府也无须为其提供保护伞,也不再为之施压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有一个较宽松的便于执业的政治环境。
优化社会审计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增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方面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从而从源头上控制注册会计师风险,另一方面在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会计监督功能的同时,应由代表股东利益的审计委员会来聘请注册会计师,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环境建设优化还包括注册会计师判断标准的建设,其中重点应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目前,在国际上对制订会计准则的基本观念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再就是是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对于这两种不同基础的会计准则的优劣,可以进一步进行讨论,应该说这两者各有利弊。但在我国目前,恐应以规则为基础,因为我国目前的会计人员素质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还没有达到与原则为基础相适应的职业判断水平。如果我们以原则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那么,企业作弊事件恐更无穷尽之时,注册会计师也会因之而受罪或逃脱其法律责任。
其次,强化约束机制,加大违规经济成本。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还给市场,并不是说就不要政府,政府应运用其国家机器所拥有的手段,强化约束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作用。
强化约束,首先应加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即应在法律上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根据社会审计职能发展的最新理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既包括对财务报告的鉴证和评价,也包括对舞弊现象的发现和揭露。前者既包括对财务信息的评价,也包括对非财务信息的评价。但从现实来看,仅仅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停留在法律文书中是不够的,在明确了审计责任和法律责任后,还须建立一套有效的诉讼程序。反之,再严厉的法律也是白纸一张,从而不能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
强化约束,还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和违法成本。在这方面各监督主体应相互协调,其中财政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应承担其管理责任,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审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再监督,重点监督其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尤其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与否,看其是否客观公正的开展审计并独立地、客观而又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另外,我们也可以借鉴他国做法,实行公共监督。按美国《2002年萨班斯———艾克斯列法案》的规定,成立一个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大多数来自非会计职业界。我们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及其他人组成一个公众监督委员会,直属人大或国务院,由上市公司和其他需要提供审计服务的企业和注册会计师承担经费,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外的监督。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大惩罚力度,只有加大违规成本,使作弊者因作弊而获得的收入不足以赔偿其损失,使其多少年的心血因之而毁于一旦,法规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反之,轻微的处罚,只能被作弊者看作是一个不足考虑的机会成本而已。
当然,加强自身建设,也是防范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审计风险。防范审计风险还需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看门狗”形象。这就要求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种独立性不仅要在实质上保持独立,而且在形式上也应保持其独立。为此,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所有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都必须得到事先批准,必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另外,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人员往来,亦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到企业或公司去任职,而该企业(公司)又成为这些审计人员原服务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从而有损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为了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有关法规应规定在解除了审计或其他服务关系之后五年或更多的时间,才允许发生上述人员流动。
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建设,提高其自身素质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中外“会计丑闻”事件中,无一不涉及到注册会计师道德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自身的执业道德建设,坚持独立审计的本质,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审计意见。同时,应自觉地做到不同时为一家企业提供审计和非审计的其他业务,如审计咨询业务等,既做到实质上独立,也要做到形式上独立。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注册会计师入门门槛,加强注册会计师培训是一个关键措施。在这方面首先应提高注册会计师入门门槛,要求其必须从事一定时期的会计和审计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参加考试的门槛。与此同时,应规定凡是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通过正规的会计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还体现于未来适应能力。由于新的经济活动不断出现,新的技术不断发展和更广泛深入地运用,审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新的技术,了解并精通新的经济活动,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够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审计;同时,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及适当的审计程序严谨执业,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③ 急求上市公司财务风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相关案例,拜托
1. 案情简介:2001年9月,F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50万元申请验资。负责审验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全面资料后出具了验资报告。2002年F贸易有限公司因利用伪造的*明骗取公司登记后抽逃注册资本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F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三份股东*明中有两份系伪造,其中股东乙的假*标注的出生日期为1959年6月21日,而*编号中的出生日期为590612。F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股东情况表上的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均系伪造。
2. 风险分析: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行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下称《验资公告》)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包括被审验单位的出资者等事项。按照《验资公告》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出资者履行审验程序,在获取出资者的*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审核、验证。当然,注册会计师受能力和手段限制,不可能发现所有的出资者舞弊行为,对出资者审验的要求仅限于注册会计师在保持应有职业谨慎和非技术手段下所能判断、鉴别的情形。本案中,股东乙的*标注出生日期与*编号出生日期不符,明显违背了我国*的编号规则,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对*审验时,应当能够发现伪造嫌疑而没能指出,显然存在过失。
3. 风险防范:新修订的《验资公告》实施后,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一步重视对被审计单位出资者的审验,以判断、鉴别出资者身份的真伪:(1)在获取自然人*明同时,应尽可能获取由出资人户籍地派出所签章并粘贴股东*复印件的自然人股东情况表。(2)对自然人*实施检查,如将*姓名与企业章程、银行收款凭证核对是否一致;*标注年龄与*号码是否一致;*号码是否有常规性错误;*是否有错别字或字迹异常模糊不清;国家实行防伪*制度后签发的*是否是防伪*;国家实行18位*编号后的*是否是18位;*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是否一致,等。(3)在执行重要验资业务如特殊行业业务时,可向出资人*明发放机关查询,或要求委托人就出资人身份及其在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的签章提交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4)对企业法人出资者,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审核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度检验、营业执照是否涂改,必要时可以向发证机关查询;如果无法取得原件,复印件必须由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并签署意见,必要时还应向发证机关查询。
1.案情简介:2001年4月,Y化工有限公司为办理自营出口许可,由公司股东兼董事甲、乙以货币出资,变更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会计师按照《验资公告》履行了有关货币资金增加注册资本的审验程序后,出具了验资报告。后在对Y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Y公司年末对K企业应收账款220万元中有200万元已于2001年初收讫,Y公司承认其以回收的应收账款作为股东出资,变更增加注册资本的事实,该事项使Y公司虚增应收账款和注册资本各200万元。
2.风险分析:被审验单位董事甲、乙挪用公司资金以收回货款作为股东出资虚列应收账款和净资产、虚报注册资本,同时违反了《公司法》第206条和214条第二款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由于《验资公告》及其执业指南对货币出资仅要求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函证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额,而对变更增加注册资本未要求在审计基础上进行验证。因此注册会计师依据《验资公告》勿需对相关项目实施审计程序,自然无法发现被审验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与本案例相似的例子还有以被审验单位现销业务收入取得的货款作为股东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则会虚列存货,同时虚列注册资本,少列留存收益,同时少列主营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3.风险防范:(1)从保持应有职业谨慎出发,考虑到《验资公告》第十二条对货币出资审验规定中的“等”字,说明对货币出资的审验不仅限于银行收款凭证、对账单、银行函证回函三项。因此注册会计师对重大变更验资业务或特殊行业的变更验资业务,为尽可能使验资报告合理地保证报告使用人确定投资者出资的到位情况,对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的货币出资,除依照设立验资的有关审验程序进行审验外,还应对被审验单位与货币出资相关的项目实施函证、监盘等审计程序。如对验资截止日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余额实施函证(确定是否存在以回收应收款项作为出资从而虚列应收款的行为),向企业开户银行和有借贷关系的银行进行函证(确定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以银行借款作为出资从而少计负债的行为),对验资截止日的存货实施函证(确定是否存在以现销收入作为出资从而虚列存货的行为)。(2)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对与变更注册资本相关的项目如应收款项、借款、存货以及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产权转移情况应重点加以关注。(3)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承接当年度年报审计业务,应加强与负责被审验单位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1.案情简介:2001年9月,B工程公司为申请施工企业*资质,拟将注册资本变更为600万元。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资料时隐瞒了其注册资本实有100万元的情况,并以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为由提供了加盖B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B公司主管部门F局出具的证明。由于审验的注册会计师与B公司经理相识,遂以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会计报表载明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为基础,在对B公司主管部门F局投入的100万元货币出资审验后,出具了"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的验资报告。B公司利用该验资报告骗取了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利用该验资报告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骗取了施工企业*资质。
2. 风险分析:本案中负责审验的注册会计师未按《验资公告》及其指南的要求获取变更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以前各期验资报告原件,仅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被审验单位会计报表就认定变更前的注册资本,出具了不实审验报告。尽管B公司在骗取新的营业执照时存在伪造行为,但注册会计师未能遵循《验资公告》及其指南,具有明显过失。
3. 风险防范:(1)在执行验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多一点防范意识。即使是较熟悉的委托人或有亲朋关系的委托人,也不能轻易相信其言论和有瑕疵的证据。(2)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必须取得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以前各期验资报告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应要求被审验单位提供核发执照的机关加盖公章并注明属实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出具以前各期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证明属实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必要时也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验资机构查询。
1. 案情简介:2001年4月,G县种子公司(国有企业)为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需变更增加注册资本。因主管单位G县农业局无资金用于投资,经G县农业局与种子公司商定,对种子公司原已入账但账面价值仅为4.8万元的8000余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种子公司注册资本。随后,G县种子公司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验资,以评估增值额18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种子公司根据评估报告调整了土地账面价值。
2.风险分析: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因此除资产发生减值情况和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形外,只有在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和清产核资等情形下,才涉及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如国有企业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时,对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净值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增值额增加资本公积;清产核资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本案中的被评估资产属G县种子公司购置取得,未发生资产转让、改制、对外投资等行为,更不属于清产核资情形,因而G县种子公司委托评估并调整账面价值、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反了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负责审验的注册会计师没有依据《验资公告》执行验资业务,出具了不实验资报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风险防范:(1)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应当恪守独立审计准则,严格依照《验资公告》规定的几种情形予以审验,而不能“创造性”地为企业不合法的资本筹划提供鉴证服务。凡不属于《公司法》和《验资公告》规定的出资情形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2)对国有企业或拥有国有资本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的审验,应当关注其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定。尤其应注意的是,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等都对注册会计师验资具有直接的政策指导作用。
1. 案情分析:2002年10月17日,L购销公司(筹)股东甲、乙以100万货币出资,委托设立验资。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全部审验程序后于当日出具了验资报告。10月18日上午,L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查询工商登记档案后,认为乙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K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且K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至今未逾三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而乙若为股东必然要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这将违反《公司法》,因此要求变更股东。乙遂以其妻作为股东,重新修改了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并通过开户银行更换了2002年10月16日的现金缴款单,将缴款人由甲和乙更改为甲和乙妻。10月18日下午乙赴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更改验资报告中的股东名称。注册会计师认为股东变更并非验资报告中的文字、数字差错更正,不能直接更改,应视为取得新的验资证据,重新实施验资外勤工作。在向开户银行函证时,银行以该笔款项于2002年10月17日下午就已转出为由,拒绝在银行询证函上签章。因此,注册会计师拒绝重新出具验资报告,并收回了原出具的验资报告。10月19日,L公司股东委托Y会计师事务所验资,Y会计师事务所以2002年10月16日的现金缴款单、10月17日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询证函回函为依据,出具了报告日期为2002年10月17日的验资报告。L公司于10月20日取得公司登记。
2.风险分析:本案中的委托人要求修改验资报告的理由不是报告本身的文字、数字差错,而是提交了新的审验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直接更改股东名称,而应实施新的审验程序,并修改验资报告日。Y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际上首次接受委托的时间为10月19日,为了掩饰被审验单位股东货币出资已于10月17日抽逃(由于抽逃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前,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只是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只好将验资报告日即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确定为10月17日。很显然,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丧失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故意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严重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构成了极大的执业风险。但是,单从一般业务检查却难以查出其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只有对公司登记机关、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开户银行进行调查,才能发现Y会计师事务所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
3.风险防范:(1)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修改验资报告相关内容的要求应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除因校对或笔误造成文字、数字差错的可以更正外(也应重新打印),一般应当对与修改内容有关的资料实施新的审验程序,且应修改验资报告日。(2)注册会计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根本途径就是从内心真正恪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树立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忠诚,维护行业良知与正义,否则风险在个别唯利是图的注册会计师眼里就是获得利益的机会。(3)财政部门、公司登记机关应加大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打击力度,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按《公司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吊销其注册证书,终身不准其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1.案情简介:2002年8月,M电脑服务有限公司(筹)股东甲、乙来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验资事宜,在向注册会计师说明拟以实物出资50万元时,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说明,以实物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要收取评估费而且时间长,不如改成以货币出资,既不用评估,办理时间短,又节省费用。如无现金可以设法借款50万元,在办好营业执照后,将款项取出归还即可。M公司股东遂借款50万元作为出资,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办妥了营业执照,然后将50万元取出归还了借款。
2. 风险分析:《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负责审验的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明示在公司成立后可以将用于出资的货币资金抽逃,既违反了职业道德,也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已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即使注册会计师暗示用作出资的货币资金在公司成立后可以抽逃的,也违犯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注册会计师应当正直、诚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持职业形象”的要求,具有潜在的个人风险。
3.风险防范:(1)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时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注意规范用语,明确资本筹划咨询与传授犯罪方法的界限,严禁向委托人、被审验单位明示或暗示用作出资的货币资金或实物在验资完成或公司成立后可以抽逃或者变相抽逃,防止给自己带来风险。当然,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咨询资本筹划事宜或办理验资业务时,可以指导委托人选择合适的出资形式,也可以告知当事人用作出资的货币资金在办妥营业执照后可以动用,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2)在验资业务各环节,尽可能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实施,以便相互监督、相互证明,防止单人执业而被人利用或诬陷。
参考资料:www.hkzhuoyu.com
④ 公司上市审计风险有哪些
常见风险信号
从哲学的角度,任何本质都将通过现象表露出来。同样,在上市公司审计中,任何“非常”行为都会有其外露的迹象,即风险信号。若CPA能及早察觉,就能缩小审计范围,重点审计疑点、难点,披露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综合考察近几年上市公司舞弊案例,专家发现常出现如下风险信号,以供审计人员和市场参与者参考。
(一)筹资、投资盲目,并购无规划
新上市的公司常利用募集到的资金进行资本运作,用于投资或并购其他企业,以扩大自身经营规模,扩展经营领域。同行业的横向并购或相关行业的纵向并购,一般能降低成本(生产成本、税负、交易成本等),形成规模效益。但不相关行业的混合并购往往面临较大风险,若公司对新涉足行业的前景估计不足,其经营行为必然难以顺应市场需求,反而会对自身正常的经营、管理、组织程序产生负面影响,资源被浪费。涉及的经营领域过大,反而会拖垮原有企业。
有的上市公司不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将募集的资金投入使用,而将其托给券商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以提高投资收益。这是一种对投资人不负责的行为,若在二级市场深度套牢,投资人将遭受巨大损失。
因此,CPA要关注所筹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率,考察使用的合理性。对当年筹资、并购次数较多的上市公司,CPA应关注这些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利用多次并购交易调节利润的情况,也应意识到自身实力不强的上市公司,若投资范围过广,将面临较大经营风险,CPA则承担着较大的审计风险。对委托理财事项,则要查阅相关协议资料,了解抵押情况,确定其合法性及可收回性。
(二)股价波动异常
企业的经营举措公布后,股市将有提前量的反映,这是对未来的预期,而实施方案后的影响将在后期得以体现。投资者决策的依据是财务指标和经营成果,这也是上市公司违规造假的直接对象。
“银广厦”通过伪造购销合同、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利润达7.45亿元,其中1999年1.78亿元,2000年5.67亿元,使其业绩出现惊人的增长,股价竟上涨了440%.
股价变动受外部交易环境和内部经营业绩共同影响,CPA应结合本年度整个证券市场的行情来考察上市公司的股价,防止某些上市公司利用“牛市”来掩饰自身利润的虚增,利用“熊市”来为自身亏损找借口。同时,应关注股价变动幅度较大时期前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上市公司极可能利用这些业务粉饰财务数据,操纵股价。
(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当新的委托客户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无合理解释,从某种意义上已对现任CPA予以提醒:该公司很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其原因,笔者认为有如下可能:
1、前任CPA已对该公司管理人员的正直性有很大怀疑,估计有较大风险,退出审计;
2、在重大问题上,CPA与管理当局存在较大分歧;
3、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问题,CPA考虑不能完成委托要求,拒绝接受委托;
4、在上年度审计报告中,CPA披露了公司的重大财务问题,而本年度经营业绩每况愈下,公司担心前任CPA利用上年度审计信息优势,披露更大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CPA应掌握近三年该公司的审计意见情况,向前任CPA了解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仅作为参考,CPA主要利用自己的专业判断估计风险水平。
(四)利润质量不高
孤立地审查利润表或现金流量表,都可能忽视问题所在,利润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并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表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也不能准确反映当期盈利能力。因此,要结合两张报表分析,审查盈利质量。若该公司当年利润较多,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CPA应加倍关注其收入的 来源、构成,考察其真实性。
⑤ 审计风险的对策
审计风险的均衡治理
针对上述风险及其原因分析,为了防范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国家应加强有关制度、法律建设,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提高责任认识,加强风险意识,加强道德建设,不断学习,提高执业水平。
首先,加强外部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注册会计师审计环境建设包括政企及政所关系的调整、整个社会诚信水平提高、企业管理者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等诸多内容。在此,我首先重点强调的是政企、政所关系的调整,我们应当完善体制改革,彻底断绝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亲缘”关系。政府一方面只应履行其应履行的职责,从宏观层面上对市场进行管制,不再将公司上市、企业发展作为自身的政绩,另一方面还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为市场主体,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让市场来说话,运用市场机制,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如果企业发展不如人意,政府也无须为其提供保护伞,也不再为之施压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有一个较宽松的便于执业的政治环境。
优化社会审计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增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方面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从而从源头上控制注册会计师风险,另一方面在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会计监督功能的同时,应由代表股东利益的审计委员会来聘请注册会计师,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环境建设优化还包括注册会计师判断标准的建设,其中重点应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目前,在国际上对制订会计准则的基本观念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再就是是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对于这两种不同基础的会计准则的优劣,可以进一步进行讨论,应该说这两者各有利弊。但在我国目前,恐应以规则为基础,因为我国目前的会计人员素质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还没有达到与原则为基础相适应的职业判断水平。如果我们以原则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那么,企业作弊事件恐更无穷尽之时,注册会计师也会因之而受罪或逃脱其法律责任。
其次,强化约束机制,加大违规经济成本。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还给市场,并不是说就不要政府,政府应运用其国家机器所拥有的手段,强化约束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作用。
强化约束,首先应加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即应在法律上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根据社会审计职能发展的最新理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既包括对财务报告的鉴证和评价,也包括对舞弊现象的发现和揭露。前者既包括对财务信息的评价,也包括对非财务信息的评价。但从现实来看,仅仅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停留在法律文书中是不够的,在明确了审计责任和法律责任后,还须建立一套有效的诉讼程序。反之,再严厉的法律也是白纸一张,从而不能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
强化约束,还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和违法成本。在这方面各监督主体应相互协调,其中财政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应承担其管理责任,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审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再监督,重点监督其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尤其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与否,看其是否客观公正的开展审计并独立地、客观而又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另外,我们也可以借鉴他国做法,实行公共监督。按美国《2002年萨班斯———艾克斯列法案》的规定,成立一个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大多数来自非会计职业界。我们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及其他人组成一个公众监督委员会,直属人大或国务院,由上市公司和其他需要提供审计服务的企业和注册会计师承担经费,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外的监督。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大惩罚力度,只有加大违规成本,使作弊者因作弊而获得的收入不足以赔偿其损失,使其多少年的心血因之而毁于一旦,法规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反之,轻微的处罚,只能被作弊者看作是一个不足考虑的机会成本而已。
当然,加强自身建设,也是防范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审计风险。防范审计风险还需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看门狗”形象。这就要求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种独立性不仅要在实质上保持独立,而且在形式上也应保持其独立。为此,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所有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都必须得到事先批准,必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另外,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人员往来,亦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到企业或公司去任职,而该企业(公司)又成为这些审计人员原服务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从而有损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为了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有关法规应规定在解除了审计或其他服务关系之后五年或更多的时间,才允许发生上述人员流动。
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建设,提高其自身素质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中外“会计丑闻”事件中,无一不涉及到注册会计师道德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自身的执业道德建设,坚持独立审计的本质,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审计意见。同时,应自觉地做到不同时为一家企业提供审计和非审计的其他业务,如审计咨询业务等,既做到实质上独立,也要做到形式上独立。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注册会计师入门门槛,加强注册会计师培训是一个关键措施。在这方面首先应提高注册会计师入门门槛,要求其必须从事一定时期的会计和审计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参加考试的门槛。与此同时,应规定凡是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通过正规的会计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还体现于未来适应能力。由于新的经济活动不断出现,新的技术不断发展和更广泛深入地运用,审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新的技术,了解并精通新的经济活动,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够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审计;同时,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及适当的审计程序严谨执业,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⑥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审计对策
关联方舞弊是上市公司舞弊一个重要方面,应对的对策
由于关联方之间更容易发生舞弊,且关联方关系可能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操纵行为提供更多机会,项目组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内部讨论时,应当识别和评价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存在一项或多项舞弊风险因素,特别考虑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舞弊或错误使得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在计划和实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工作时,保持职业怀疑。某些安排或其他信息可能显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在审计过程中检查记录或文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些安排或其他信息保持警觉。请谨记,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识别的任何异常保持警觉,并注重与项目组成员分享这些异常信息是关联方交易审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