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去劳动局告公司怎么办
1、准确地确定自己所在的用人单位的名称。
这很重要。有的朋友会问,这还用确定吗?我在哪个单位干活,就是哪个单位啊。其实不然,因为还存在一个劳务派遣的问题。有的劳动者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的。
那究竟如何确定呢?很简单,就是看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甲方写的是哪个单位名称,那就投诉这个单位就可以了。
2、找对劳动监察机构。
有的朋友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六神无主,如无头的苍蝇,不知如何是好。有的朋友只听说找劳动监察机构,但具体找哪个劳动监察机构却毫无主见。
劳动监察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在省一级叫劳动监察总队,在地市一级叫劳动监察支队,在区县一级叫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管辖是分级管辖。中央及省属企业由劳动监察总队管辖,市属企业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辖,其他企业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
如何确定所在企业由哪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呢?有两个办法:一是搞清楚该企业在哪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是在市社保局缴纳,则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若是在区县社保局缴纳,则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若是省属中央企业,则由省总队管辖。二是拨打当地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了解。
3、前往投诉
想好自己要投诉的问题
带着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本人亲自前往,填写投诉书即可。
(1)可以去劳动局告发这家上市公司吗扩展阅读: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否则不予立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笔者认为,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举证责任。《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显然不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却偏偏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条例》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应当失去效力。
而实际上司法和仲裁部门在适用该条例。实践表明,60日的诉讼时效期间显然不利于劳动者。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上,应由主张超过时效一方举证证明。但实践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请没有超过时效。
从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看,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往往都有很长时间的协商过程,因双方处于高度戒备状态,都会尽量避免给对方留下书面证据。待协商不成劳动者被迫申请仲裁时,已经远远超过60日。
虽然,在双方开始协商时劳动者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争议并未实际发生。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以协商开始时作为争议发生时,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也鼓励了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拖延时间规避时效。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争议发生时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则应认为劳动者提起仲裁没有超过时效。
(三)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表面上看,此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并无多大的约束。这是因为:
其一,按照该规定,只有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不出具书面文书,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用人单位作出过类似决定。
其二,按照该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时才承担举证责任。要使该条规定得以执行,劳动者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劳动报酬减少,再由用人单位举证减少的根据。但这对劳动者而言,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为弥补法律的缺失,笔者认为应当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劳动报酬数额的确定必须以劳动者已经完成的工作任务与工资支付标准为依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既不能对工资支付标准举证,更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完成的劳动任务。
道理很简单,那就是劳动者在完成劳动任务后,不可能要求用人单位签字确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记录并保存工作记录。立法应当规定,当劳资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然,即使这样规定仍然还有两个问题不能解决:其一,用人单位伪造记录怎么办;其二,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记录或者遗失记录怎么办。
笔者认为,对于第一个问题,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工作记录必须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以防止用人单位伪造或涂改记录。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如不能提供完整记录,就应当采用定额赔偿制度核算赔偿数额,
即规定按照同行业平均工资的两倍确定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确定劳动者的工作任务。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既有民事关系性质,又有类似于行政关系性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能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 这样的问题可以去劳动局告公司吗
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你的老板给付你工资。关于丢货的事情,你的老板要拿出确凿的证据来,否则不能判定是你的责任。
③ 在一家公司因劳动纠纷,把公司告劳动局了,我还能回该公司上班吗
你有获得工作的权利,公司也有不录用或不使用的权利,现在的就业是双向选择。如果我想进这个公司,最好不要进原来的部门,借别人的身份证是不可以的,是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一担有任何事情发生,你将得不一应用的保障。你的名单没有被拉黑,也不存在黑名单的说法,只是在单位用人时,如果原来知情的人或对你有偏见的那些人在,你应有可能不被录用,也就是重新进公司进不了。如果原来的那批知情的人都不在了,我想你进公司还是可以的,如果原来的人都在,建议你最好不要进这家公司,而要进与这家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企业,这样你会得到重视的。
④ 我能去劳动局告发公司违反劳动法吗
自己主动辞职能否去劳动局告发公司违反劳动法主要看你辞职的原因。如果是因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导致辞职的,可以去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合同解除补偿。如果公司不存在上述是因个人原因辞职就没必要,即便去了投诉的原因不成立劳动监察部门也不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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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 我能去劳动局告发公司违反劳动法吗
可以的,如果劳动违法,你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采纳谢谢
⑥ 公司不合法还要上市,员工可以去证监会告吗,因为去劳动局告公司不管用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你有权向劳动部门寻求帮助,对于不懂诉讼的,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证监会是主管企业上市的机构,在上市过程中会审查企业是否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但是法律上是不能起诉证监会的。
⑦ 可以可以去劳动局告
您好,如果双方劳动合同写明了涨工资的条件,而当条件成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违背承诺不予履行,是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可以向人社局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口头承诺,事后反悔不认账的话,维权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