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是5g产业链上游公司拥有一百多项专利的上市公司是哪一家
高通,华为,手握5G标准和大量专利。
『贰』 比如我先买入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之后我再跟公司合作,那我的股票是老鼠仓吗
不是。
老鼠仓是指基金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掌握购买某股票的内部信息提前买进该股票的行为。而你买进某公司股票,只要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购买,没什么影响。
『叁』 拟上市公司的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与债务承继
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法人治理结构的塑造、业务规划的设计以及相应资产负债的分割组合等内容。一般认为,以资产负债的分割组合作为标准,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可以采取整体、合并、分立等三种不同的方式。 不同的改制重组方式对拟改制上市的企业法人的责任财产产生的影响不同,其债务承继所需履行的法律手续也会有所不同。
整体改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负债变更法人组织形式,并在必要时引入个别新出资人的改制方式。整体改制重组尽管可能伴随股权的调整,但改制前后法人主体的责任财产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地继承了改制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整体改制时,就无须为改制所产生的债务承继而履行特殊的法律手续。
合并改制重组方式是通过将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法人的全部资产、负债加以集中,从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良性资产、负债的叠加必然增加责任财产的范围,对原企业的债权人并无不利,但如果良性资产、负债与存在潜在损失的资产、负债混合,则将对原债权人一方带来实质上的损害。
分立改制重组将原本集中的资产、负债加以分割,并以其中一部分作为财产核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分立企业原债权人而言,无论其债权落实于分立后的任何一方,其责任财产的范围都有所减少。正是基于合并、分立可能给原企业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民事活动秩序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企业合并和分立均有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基于前文的分析,我们以下主要探讨在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式下的债务承继(承担)的问题。
对于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因改制重组而涉及的合并、分立,《公司法》已经有较明确的规定。可以归纳为:(1)公司在合并或分立的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对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因改制重组而涉及的合并、分立,相关法律尚未有具体规定。依《民法通则》的一般性规定,合并、分立之前办理公告仍是必要的法律程序,也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告之外征求债权人的同意。我们认为合并、分立的债务承继不同于债务转移,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章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首先,改制时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债务并非基于其所参加民事活动而产生,而是基于其与改制前企业的身份关系所当然继受;其次,在除派生分立以外的重组方式下,改制前后的法律主体在时间上无并存的可能,无法成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债务转移)的相对人;其三,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上看,均针对法人的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继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已经认同了这种区别,否则有关问题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规定。
由于保证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在原企业的债务由他人提供担保时,通知保证人并征求其书面同意仍是必要的。 基于上述分析,改制企业就合并、分立事宜进行公告、并征求有关的债权人、保证人的同意是进行债务承继的一般步骤。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企业是否已经办理了这些法律手续,并以此作为确认有关会计事项的依据之一。以下针对改制重组中可能涉及的主要债项,分别作一些简单的探讨。
1.企业债券。我国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执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如果改制重组涉及到企业债券,那么必然涉及到企业债券的承继方是否仍然符合债券发行人资格的问题,因此按原有的发行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查是必不可少的。同时,由于流通债券的权利人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与代理债券的承销机构就改制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债券交易场所进行公示,是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必备手续。
2.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依据有关的贷款规则及合同的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一般具有特定用途。为保障资金使用的延续性,改制企业应就改制重组与贷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同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3.预收销贷款、应付购货款。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基于交易而产生的合同义务往往是企业的重要债务形式。这类债务一般具有给付期限短、权利人分散、变动频繁、金额相对不大等特点。根据民事活动中的默示原则,对于这一类的债务,其债权人如果接受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履约行为,或者在原有的业务范围内继续与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则可视为以事实行为同意了债务的承继。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时,除确认企业已进行必要的公告,并应债权人的请求进行了处理之外,也需关注相应的期后事项。对于会计期后双方继续履行有关协议或延续原有业务的,可以确认对方对债务承继已经不持歧义。
4.未付税费款。税费义务的产生与企业的经济业务息息相关,对于改制前企业的正常的税费义务,有关征管机构接受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申报或缴交税费的,同样可以视作默认。
五、分立中的或有负债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立改制重组时,尽管原企业的债务被分割由不同的法律主体承担,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需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有关鉴证业务时,对通过分立方式重组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关注被剥离出去的原企业债务的履行情况,并在必要时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应注意的会计问题 拟上市公司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前必须符合法律、会计等方面的若干规定。本文试讨论应注意的几个会计问题。 公司在申请上市发行股票之前,往往积累了相当的利润。现实中,许多公司为了使得本公司的股票顺利地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出售,老股东决定由新老股东共享滚存利润。但也有些公司的老股东决定将审计过的滚存利润全部分配给老股东,新股东不享有这部分利润。至于发行股票时的溢价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享。
这部分滚存利润不宜全部加以分配。姑且不讨论新股东溢价购买股票时多付的代价,最主要的是如果将滚存利润全部分配完毕,而公司存在少提取折旧、少摊销费用、多确认收入等问题,那么预审员将要求公司调减利润,但是公司的利润已经分配给老股东了,此时如要求公司将超分配的利润收回,公司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必须提前30日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因此这要耽搁公司至少一个多月的时间,影响了公司发行股票的时间。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公司设立日期间经过运转,公司如果实现了利润,应注意这部分利润的分配问题。如果上述期间实现的利润已分配给发起人(即股东)的,且自评估基准日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未根据评估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或调整折旧或摊销计提数的,那么预审员将进一步查实在这期间有无少提折旧、少摊销无形资产、少结转存货成本,以虚增账面利润并分配给发起人,从而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影响到公司的资本保全。如果出现出资不实或影响资本保全问题,那么发起人需要补足差额并明确责任及具体解决办法。
因此公司不宜全部分配这部分已实现利润,以避免出现出资不实问题影响公司的股票发行进程。 1.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批文明确了该项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按其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该财政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公司享有,应将该部分财政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公司在收到补贴时,增加银行存款,同时增加专项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做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增加相应的资产和资本公积。
3.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财政补贴由公司享有,但该部分财政补贴限定用于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等,公司应先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030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会计处理的复函”进行账务处理。即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计人补贴收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这类补贴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注明。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的权属,那么拟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发行申请前提供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权属的证明文件,以便预审员判定这部分补贴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同时,出于充分披露的考虑,公司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财政补贴的发生依据、性质、附加条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资本市场曾经出现过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特殊地位,将持有的商标权评估后以高价出售给上市公司,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监管部门现在加强了对商标权的监管,要求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也须无偿进入股份公司,且不得评估、不得调账。并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方式。
也就是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0)的公司在获准发行前必须取得这部分商标的所有权。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必须使用这些商标,在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前提下,两者必须签订协议,在商标有效期内,大股东可以无偿或有偿使用这些商标。而已经上市的公司在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时必须与持有商标所有权的大股东签订协议,保证上市公司无偿使用或按合理的价格有偿使用这些商标,并且上市公司今后有优先购买权。 1.新设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而且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满足“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因此,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可按照发起人协商确定的、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的价格入账,在开业三年以上并连续三年盈利后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2.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变更前后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因此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如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因此如果需要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年盈利业绩,那么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评估,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新股东进入股份公司的溢价依据,但不能据以调账。
3.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因此,国有企业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同时还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这是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当然随着中国已经加入WTO,这条优惠政策将可能被取消。 1.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生产系统、必要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主要资产应当全部进入拟发行上市主体,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的供、产、销系统。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原来是独立核算的,或与原企业的其他经营业务在账务上能够划分清楚,且原则上在物理形态上(如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等)也能够划分清楚。
2.经剥离调整编制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设立前经营业绩遵循了真实、配比的原则。
3.股份公司与原母体及其控股实体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方交易。
4.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其改制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股份公司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业绩来源于同一管理层。 对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存在巨额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或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的,证监会在审核工作中将按集团观念将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视为一个经营整体给予充分关注;如果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存在的巨额债务是与拟上市公司之间的,则要求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披露可行的偿债方案,报上市公司监管部协调处备案。
拟上市公司还需充分披露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近三年又一期存在持续占用拟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资产的情况的,拟上市公司还需对以上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特别风险提示。
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将股票发行材料提请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时,预审员按规定程序提出予以关注其高风险的建议。
因此,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应控制、杜绝资金或资产被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占用,以免影响到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对公司股票的发行及价格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前一年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实际是要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实际工作中,有些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就近乎70%,这也可能成为股票顺利发行的障碍,因为预审员可能发现公司存在的未入账的负债、需减少的资产或利润等,一旦确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立即超过70%,不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因此,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应控制在65%以下。
『肆』 拟上市公司负责生产和销售,控股股东负责研发,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请问:若拟上市主体委托控股股东(法人)负责产品研发(暂不考虑专利申请权益方面),拟上市主体在披露信息方面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的披露了相关信息,这样会对拟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吗?换个角度说,即拟上市主体将产品研发工作外委第三方。对上市有影响吗?
『伍』 拟上市公司将核心专利授权参股子公司使用的弊端
核心专利授权给参股40%的子公司B使用5年,是否会对上市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价格是否公允?等
『陆』 一家公司要有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上市啊
公司上市条件
上市标准的选择。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
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
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
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使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
而我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 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
别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
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我国二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日前高西庆
也指出,应放宽二板市场公司的上市要求,以降低进入门槛。《征求意见稿》
规定,内地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
(1)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 按照目前我国主板市场
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
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
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 二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
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 但产品前景良
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在我国成立二板市场的初期,考虑到新兴市场的特点,为了
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除适当
放宽股本规模的要求之外,上市条件将不比主板市场宽松。 根据中国证监会去
年底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除股本规模可小于5000万元但不得低于3000万元外,其他财务和业绩指标都
不应低于主板市场。《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二板市场是为那
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
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
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
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随着市场
的发展,二板市场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 3000 万元降为不少于
2000万元。
(2)经营年限相对较短,可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中一般
有“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 使得技术
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随着证券市场的不
断发展,投资者日益成熟,市场运作(特别是主板市场运作)逐步规范, 监管水平
不断提高,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可逐步放松。 《试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
都规定,企业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 增发新股的
可以不受此条款限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营运质量, 避
免企业因频繁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而造成经营业绩的不稳定。并且规定,原
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可以
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为了增强我国二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 只需要有一年
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
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考虑到许多网络企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
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试行办法》曾要求企
业有一年的盈利记录。在《征求意见稿》中,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发行股票前
的最低盈利要求,并且对公司的预期利润率不再作出硬性要求。这一规定,为
网络公司在二板市场上市打开了大门。此前,有关ICP不得在海外上市、 非证
券公司不得从事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等规定,使得部分网络公司几乎不可能再得
到风险资金的支持,而高新技术板的盈利记录要求、“双高认证”等规定几乎
封死了网络公司的国内上市之路。这一新的政策变化必将对主板市场上网络股
板块的表现发生重大作用。目前沪深两市中不少上市公司都组建、控股或参股
了一些网络和其他高科技企业,随着这些高科技企业上市或分拆上市,将会使
相关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获取不菲的收益。这无论从题材的发掘还是从业绩提升
促使投资价值凸现的角度来看,都将对网络股的市场表现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3)放宽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社会公众股比例可相对较低。 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得少于 5 人,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借鉴美国那斯达克(NASDAQ)小型资本市
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香港创业板市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百人的做法,《
试行办法》中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可降为不少
于500人。《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放宽要求,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
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为了确保和增强股票的流通性,二板市场应有足够
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但考虑到二板市场的企业规模相对主板市场要小,社会公
众股比例可低于主板市场。《试行办法》规定,二板市场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对该
比例的要求,规定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对
该比例的上限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则(讨论稿)》
的规定,高新技术板上市公司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在30%到65%
之间。鉴于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全部上市流通交
易,因此应适当控制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我们认为这个比例
以30%-40%为宜。
3、二板市场必须是全流通市场。 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有赖于风险投资的支持,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体制的关键因素是建立风险投资
的退出机制。虽然二板市场不是专门为风险投资的退出而设立, 但它是风险投
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考虑
到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一次变现的特殊运动规律,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
业所形成的股权应可以流通,相应地二板市场中不再有社会公众股、 国家股和
法人股的划分,因此应该是一个股份可全流通市场。 国外机构对中国高科技企
业的股权投资同样可以流通,这涉及到制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相
关的配套改革。日前高西庆就表示,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主
板市场上,存在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另外,《公司法》规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三年内不得转让,高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股票不得转让。
在二板市场上市公司所有发行的股份将可以全部流通( 《公司法》的相关条款
将作修改)。
4、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有限制。 高科技企业在二板市场上
市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本身的资本扩张和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 而不仅仅是
为了满足这类企业的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套现需要。因此, 为了保持公司
成长的连续性, 应将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机地结
合在一起,这些股东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本至少占已发行股本的35%。 在
股权可全流通的安排下,为了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公司上市后, 这些主
要股东必须接受出售若干股份的限制。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经营和决策行为
的短期化倾向较为严重,缺乏个人信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监督
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如果对公司高层和主要股东没有出售股份的限制,可能
会出现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大量抛售公司股票的情形,这不利于保持公司管理
层的稳定,造成管理层缺乏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承诺,从而制约了公司的长期可
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目前国内不少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提出到香港创业板和美
国那斯达克上市的申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国内现行规定对发起人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过死。如果继续沿用现行做法,将不仅制约国内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且不利于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因此,为了完善风险
投资的退出机制,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二板市场可以借鉴香
港和美国市场的成功运作经验,放宽对发起人股份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的时间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二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股
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首次公开发行之
日起未满一年的除外。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自股票
上市满一年后方可流通。同时,通过示范宣传,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行的滚动
式锁定的作法,对高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持有股份的交易进行制约。我们认
为,两年限期届满后,这些高管人员亦不得在连续六个月之内出售25 %以上的
名下股份。
5、二板市场应放宽配股等再融资条件。 股本的不断扩张是企业发展壮大
的一个主要表现。为了提高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其发展后
劲,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二板市场需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宽松的
再融资环境。例如对于少数急需资金实施高科技项目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配股
时,配股净资产收益率、配股间隔期及配股比例要求可适当放宽, 以实现再融
资的市场化。(1)放宽配股比例的限制。 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配股不受证监发
字(1994)131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关于“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 不得超
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规定的限制。(2)
放宽配股条件。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配股不受证监发字(1999)12号文件关于“
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
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 以上”以及“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
收益率不得低于6%”的规定限制。例如,《征求意见稿》就明文取消了“前一
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的配股条件限制。
6、收购兼并活动会比主板市场更加活跃。 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表
明,资本经营已经取代产品经营而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企业
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美国那斯达克市场是美国高科技企业收购和兼并的主战场。
正是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一方面一些属于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介
入高新技术产业,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
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以这种方式迅速地发展壮大,以达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
的目的。据统计,1999年美国最大的50宗高新技术企业的收购与兼并案中,大
约有90%是在那斯达克市场完成的。从购并行业来看,通讯、计算机、 医疗健
康业的购并占了较大比例。例如,风险高科技企业网景公司就是大规模购并浪
潮中的众多收益者之一。从1995年到1998年4月,微软公司顺利实施了28 宗兼
并案和32项投资项目,使得其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增长了1.7倍和1.4倍。在那
斯达克市场,类似微软这样通过购并实现快速规模扩张的还有不少公司,例如
Amazon.com、CISCO、Intel、Ecom、Oracle、Amgen、Sun、Dell等等。最近,
美国在线(AOL)收购时代华纳(TWX)充分利用那斯达克市场提供的便利条件, 以
换股和债务方式进行合并,总交易金额高达1840亿美元, 一举成为迄今为止世
界上最大的一宗购并案。
『柒』 注册一家上市公司需要多少钱
我建议你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这个没有最低资本限制 根据最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类型 企业最低注册资本 管理咨询公司 3 万 专利事务所 30 万 审计事务所 30 万 律师事务所 10 万 商标事务所 3 万 会计师事务所 30 万 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3 万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0 万 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100 万 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3万 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3 万 人才中介机构 3万 认证机构 3 万 认证培训机构 3 万 认证咨询机构 3万 旅行社(国内业务) 30 万 旅行社(国际业务) 150 万 广告有限公司 3 万 拍卖公司 100 万 租赁公司 50 万 典当行 300 万 典当行(房地产业务) 500 万 展览服务公司 3万 工程设计公司 3万 贸易 国内贸易公司 3 万 国际贸易公司 3万 房地产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3 万 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3 万 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3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0 万 投 资 服 务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万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 万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万 投资有限公司 3000 万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0 万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000 万 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000 万 物 流 公司类型 国内投资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运) 500 万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空运) 300 万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陆地) 200 万 物流有限公司 3 万 储运有限公司 3 万 运输有限公司 3万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3万 船务公司 金 融 银行 财务公司 外国银行分行 融资租赁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3000 万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000 万 汽车金融公司 5 亿元 电 信 公司类型 国内投资企业 全国基础电信企业 20 亿元人民币 全国增值电信企业 1000 万人民币 省内基础电信企业 2 亿人民币 省内增值电信企业 100 万人民币 生产研发 生产型企业 3 万 研发中心 其 他 实业有限公司 500 万 股份有限公司 1000 万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5000 万 集团有限公司 5000 万 汽车零售企业 医疗机构 种子企业 种子企业(粮、棉、油) 留学生 建筑 施工 一级建筑施工企业 二级建筑施工企业 三级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 总承包 建筑类 企业 类型 级别 三级 二级 一级 特级 房屋建筑工程 5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3 亿元 公路工程 1000 万元 3000 万元 6000 万元 3 亿元 铁路工程 5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3 亿元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3 亿元 水利水电工程 6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3 亿元 电力工程 2000 万元 4000 万元 7000 万元 3 亿元 矿山工程 8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3 亿元 冶炼工程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3 亿元 化工石油工程 3000 万元 6000 万元 3 亿元 市政公用工程 500 万元 2000 万元 4000 万元 3 亿元 通信工程 800 万元 1500 万元 3000 万元 机电安装工程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专 业 承 包 建 筑 类 企 业 地基与基础工程 300 万元 800 万元 1500 万元 土石方工程 300 万元 800 万元 1500 万元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50 万元 500 万元 1000 万元 建筑幕墙工程 200 万元 500 万元 1000 万元 预拌商品混泥土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混泥土预制构件 200 万元 500 万元 园林古建筑工程 250 万元 500 万元 1000 万元 钢结构工程 300 万元 800 万元 1500 万元 高耸构筑物工程 1000 万元 3000 万元 3500 万元 电梯安装工程 300 万元 500 万元 消防设施工程 100 万元 300 万元 500 万元 建筑防水工程 200 万元 500 万元 防腐保温工程 200 万元 500 万元 1000 万元 金属门窗工程 100 万元 200 万元 500 万元 预应力工程 400 万元 800 万元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50 万元 150 万元 200 万元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300 万元 800 万元 1500 万元 爆破与拆除工程 100 万元 300 万元 600 万元 建筑智能化工程 200 万元 500 万元 1000 万元 环保工程 100 万元 300 万元 1000 万元 电信工程 500 万元 800 万元 1500 万元 电子工程 50 万元 500 万元 1000 万元 桥梁工程 1500 万元 3000 万元 隧道工程 1000 万元 3000 万元 公路路面工程 400 万元 1500 万元 3000 万元 公路路基工程 300 万元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公路交通工程 150 万元 300 万元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200 万元 500 万元 1000 万元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200 万元 400 万元 800 万元 管道工程 500 万元 1500 万元 4000 万元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500 万元 1500 万元 通航建筑工程 500 万元 2000 万元 4000 万元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劳务分包作业 30 万元 50 万
『捌』 一家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太低,说明了什么问题
毛利率太低,肯定公司的净利润也不会太高,那么公司的盈利水平也不行,这大多发生在夕阳产业,一般毛利率太低,说明企业自己的自主研发产品比较少,只是个代加工的企业,或者主营已经过了鼎盛期,市场技术更新慢行业已经饱和,这个时候毛利率会很低的,这里面制造业的公司比较多,首先专利多的公司研究出来的产品一般毛利率都不会太低的,像一些代加工的企业毛利率都会很低,研究企业毛利率是一个方面,但是主要看的是行业,如果行业是新的产业这个公司毛利率还很低的话那么这个公司应该创新能力比较弱了,后面也不会有什么大的作为,一般我看公司出了毛利率还有一个就是报表里的研发费用,好的领头企业研发费用只会增长不会降低的,你们可以看看华为,阿里这样的企业,尤其华为每年以百亿的研发费用增长,这种企业不强大只能是做假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