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急急!请问哪里可以找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
宝剑赠英雄
从市场表现来看,股权激励属于“宝剑赠英雄”———公司经营得好,管理层等人员自然可以得到认可和奖励,而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然会想法让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达到设定的目标。
大致来看,业绩的提升至少有以下三种途径:其一,在股权激励机制的刺激下,管理层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使公司获得高速的发展。其二,由于控股股东的主要管理人员也被纳入了激励对象,因此上市公司很容易得到支持,一旦控股股东注入优质资产,就能极大地提升公司的估值水平。其三,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前隐藏利润,而在实施之后再将利润转移回来。无疑,这三种方式都将以激励的形式明确市场对公司的预期,其股价走强也就在情理之中。
大幅度的股权激励,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来说力度不小,同时也会为他们带来巨大动力。而3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中长期的激励机制,会使上市公司更多地关注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前的股权激励方案主要是按净资产收益率来评价管理层的经营成果,虽然大多没有直接与股价挂钩,但是收益增加后,资产质量将改善,将会刺激股价上涨,企业经营者、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的长期发展结合在一起,将促使公司经营者在谋求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1、 背景资料:
这是一家综合类的上市公司,其业绩较为平稳,现金流量也较为充裕。正值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和行业及产品业务结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和重组创新,企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调整。为了保持业绩稳定和公司在核心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经邦咨询考虑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实行业绩股票计划,既是对管理层为公司的贡献做出补偿,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业务骨干,有利于公司管理制度的整体设计及与其它管理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融合,降低制度安排和运行的成本。
2、业绩股票计划内容:
1)授予对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2)授予条件: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实施奖罚。考核合格,公司将提取年度净利润的2%作为对公司高管的激励基金,购买本公司的流通股票并锁定;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受罚人员以现金在6个月之内清偿处罚资金。
3、案例分析:
1)激励模式:这是一家综合类的上市公司,其业绩较为平稳,现金流量也较为充裕,因此比较适合实行业绩股票计划。
2)激励对象:该方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既是对管理层历史贡献的补偿,又能激励管理层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业务骨干,保持公司在核心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另外,这样的激励范围因为涉及人数不多,使公司的激励成本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激励范围比较合适。
3)激励作用:该公司激励方案确定的激励力度为不大于当年净利润的2%,虽然公司的净利润基数较大,但分摊到每一个被激励对象后与实施业绩股票激励制度的上市公司总体比较是偏低的。如公司某年度的净利润为1.334亿元,按规定可提取266.8万元的激励基金,激励对象如果按15人计算的话,平均每人所获长期激励仅为17.8万元。在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以传统产品为主的时候,由于传统行业的企业对人才的竞争不像高科技企业那么激烈,因此激励力度偏小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不会太明显。但近年来,该公司已逐步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转移,并在原有产业中重点投资发展一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较大的高科技产品,实现产品的结构调整和高科技创新,而高科技企业对人才的争夺将会比传统企业激烈得多,此时的激励力度应随之调整。
另外,在该方案中,所有的激励基金都被要求转化为流通股,这可以强化长期激励效果,但同时短期激励就无法强化了。因此可以考虑将激励基金部分转化为股票,而部分作为现金奖励留给个人,这样就可以比较方便的调节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的力度,使综合的激励力度最大化。
股票来源不管是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还是全体非流通股股东,这些激励方式都被称为控制股东激励。此类方案有不少弊端,比如,可能会强化控制股东对公司事务的不正当干预;可能会造成新的公司内部秩序失衡; 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即使控制股东准备严格遵守承诺,但也不能排斥控制股东的债权人就预留的股权提出异议或者权利主张。所以,笔者比较认同向激励对象在市价基础上进行定向增发的方式。
激励对象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一直比较敏感,空手套白狼的行为屡见不鲜,也为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所憎恶。对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其实,羊毛出在羊身上,靠管理层相对有限的年薪来购买为数不菲的股权确实让人担心会发生道德风险。以万科为首以提取激励基金并委托信托机构在二级市场上收购公司股票的方式虽然引起了市场不小的反响,但因为不涉及管理层资金来源问题,为不少公司效仿。先后有几家公司公布了与万科类似的激励方案。
2. 证券公司如何争取上级公司支持与资源,为地方政府与企业做好服务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市加快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现在起到2009年,全市中小企业确保每年有1家公司实现上市,力争2家,总数达到4-8家;争取每个区县和高新区均有中小企业实现上市;按照“上市一批、储备一批、培植一批”的工作思路,在全市培植30家以上上市后备资源企业,保持我市中小企业上市的后劲和活力;每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为上市目标,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中小企业达到2-3家,新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达到5—10家。
二、工作重点
目前,我市已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达128家,居全省第一位,具备较好上市条件且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约20家,为实现中小企业上市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要抓住中小企业板推出的有利时机,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动我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一)建立企业上市融资推介工作制度。市政府每年举办一次企业上市融资推介会议,搭建企业与上市保荐机构的联络平台,促进双方交流协商,力求达成合作意向。要积极宣传上市融资对加快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充分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促使具备条件的企业适时进入上市辅导期,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按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产质量好、经济效益突出、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要求,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进行选拔培育。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将条件成熟的企业及时纳入后备资源管理,对上市无望的企业及时淘汰出局,始终保持30家左右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育。要针对后备资源企业实际,着重抓好重组优势资产、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主业竞争能力等方面的工作,为实现企业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三)推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作。要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做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要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子公司与母公司同业竞争;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市及各区县、高新区体改部门要继续推动有关公司按时召开股东大会,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按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分红等,认真履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尽的各项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11号审核备忘录(新修订)的规定,我市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前,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其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可以在三年后全部或部分上市流通。各区县、高新区要高度重视这类公司的上市融资工作,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做好原挂牌企业上市融资及有关工作。国家对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清理整顿以后,我市40多家原自动报价系统挂牌公司被摘牌,其中万杰高科、山东药玻已分别实现上市,汇宝纸业、山东万鑫通过吸收合并也已实现间接上市。但是,多数公司的股票流通问题未能解决,社会压力很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原挂牌企业的上市融资及有关工作:一是继续推动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做好直接上市工作,加大培植力度,力争早日实现上市;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要求,做好吸收合并工作,争取有更多的公司实现间接上市;三是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报情况,加强沟通,争取摘牌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转让;四是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五是耐心细致地做好股民的来电来访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五)加快民营化改制企业的上市工作。《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其公司三年后方可上市。但根据最新政策和竞争性行业国退民进的要求,民营化改制后大股东的变化并不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改变的,这些企业的上市融资已不存在明显障碍。我市近几年完成民营化改制企业的资产质量、企业效益和公司管理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民营化改制企业的上市融资工作。
(六)做好中小企业上市前的资产整合。目前,我市有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多数主营业务规模较小,利润相对偏低。有的定向募集公司(或摘牌企业)尽管企业总规模较大,但主营业务所占份额却相对较小;有的企业虽然主营业务突出,效益较好,但作为集团公司的多个子公司之一,资产规模和收益仍显薄弱。这些公司多数需要进行资产调整,在工作中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于资产调整比例过大,影响连续经营和计算利润的,要在上市条件成熟前抓紧调整;对于将少量优质资产注入即可达到上市条件的,要注意调整后对公司总利润影响比例不要超过30%,以免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而影响上市时间。
(七)促进有上市潜力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市仍有部分具有上市潜力的企业尚未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依据上市条件,力争每年有5-10家此类企业改制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保持我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后劲。有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用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调整股本结构,避免以评估资产调账,造成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影响企业上市时间。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但尚未改制的企业,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可与上市工作结合,聘请上市保荐机构提前介入,对可能影响企业上市的有关问题,在改制设立过程中及早解决,避免走弯路。
三、扶持奖励政策
为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对拟上市公司(指进入上市辅导期和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公司)实施优惠扶持政策,对实现直接和间接上市以及再融资的企业实施激励政策。
(一)对拟上市公司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1、已具备上市申报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可以对利润调整后的税收给予优惠。需要补缴税款的,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
2、对部分因土地、房产等法律手续不完备,尚未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尽快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和房产过户手续。
3、对辅导期内的企业,自进入辅导期起,三年内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公司投资新项目或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加强对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用途不当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对实现直接、间接上市和再融资的公司实行奖励
1.对通过借壳、买壳和吸收合并上市的公司,一次性奖励法定代表人10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2.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大股东认购部分)的2—3‰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其中对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少于30%.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3.实现在境内外上市融资的公司,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3—5‰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150万元,其中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少于30%.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申报,经所在区县、高新区体改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三)其它企业在沪、深证交所主板和境外上市的,可参照执行上述扶持、奖励政策。
四、组织领导
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全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制定落实责任制,确保任务完成。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制定落实责任制,建立政府领导包靠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市体改办要建立定期调度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向市政府作一次专题汇报。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 上市公司实施分配激励股方案,需要哪些部门审核
随着国资委监管职能的转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思路亦日渐清晰,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和境内外市场实践经验,已经逐步形成了出资人指导下的适合中国国企特点的股权激励机制,一定程度发挥了股权激励作为市场化长期激励工具的积极作用,一些好的做法已逐渐被市场普遍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