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接受他人捐赠的其所持的某公司股权,是否需要交税如果需要,如何操作呢
要交税,具体事项应是个人所得税中的一种,你打电话咨询一下吧
2. 股东赠与现金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接受股东赠予财产计入资本金的,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作为收入处理的,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上市公司股权赠与直系亲属涉及交哪些税
尽管直系亲属间股权赠与不需要缴个税,但纳税人也需要注意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规定。
4. 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5. 接受无偿捐赠的股权需要交什么税
您公司无偿取得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您公司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6. 上市公司股权赠与直系亲属在法律层面应该做什么样的手续涉及哪些税项应税金额怎么确定
和正常的赠与一样。
7. 企业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
一、限额扣除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二、全额扣除规定
特定时期,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专门发布对某类型公益性捐赠设置特别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曾经有文件规定:企业对四川汶川地震、甘肃玉树地震灾后重建以及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财税[2008]104号第四条规定: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公益股权捐赠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人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视同销售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五、注意事项
(一)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的捐赠。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要通过相关资格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未超过时限。
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