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外合资投资性公司能在国内上市吗
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上市基本条件上是一样的 具体条件可以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 这个是规定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条件的 创业板上市条件可以看《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实践中掌握的审核标准大多数与规定中的一样 只是年净利润指标要求较高 中小板最好达到年净利润5000万以上 创业板最好达到3000万以上 创业板对公司的成长性要求较高 要求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增长不低于30% 除符合一般上市的条件外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申请前三年均已通过外资企业联合年检 上市后外资股不低于10% 具体可以看《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证监会的审核主要参照这个
B.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要不要商务部门审批所依据法律是哪个谢谢。
除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外,均可按照内资企业的程序办理。上报申请文件不需外经贸部门(商务部)审批。
C. 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购买A股上市公司股票
当然可以,只是开户是开的法人账户。
D. 请问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A股上市的公司有哪些
不能算是子公司,他们是如下关系: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天津一汽丰田,英文简称:TFTM)是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大型中外合资企业,出资方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公司和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外股比为50%:50%
可见,一汽轿车只是天津一汽丰田的一个股东
E. 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中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企业与企业的竞争,不是你并购他,就是他并购你,看似并购模式各种各样,其结果必然形成少数几个企业独霸市场的新格局。
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进程中,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一方面得益于政府产业和贸易政策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又在积极推进全球化经营发展战略,建立新的国际生产经营分工体系;资本积累越来越雄厚,财富聚集越来越集中,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强。与此同时,这些跨国公司继续在全球范围内实行“大鱼吃大鱼、活鱼吃活鱼”的跨国公司并购,进一步形成少数几个跨国公司独霸全球市场的新格局,以致我国乃至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无论从规模、资本和市场,还是从技术、管理和效率方面都难以与之进行有效的抗衡,并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和生存危机。
例如:当今世界汽车产业总的竞争态势是跨国公司全方位垄断市场,领导汽车产业发展新潮流。2002年,通用、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大众、丰田、雷诺-日产、本田、标致-雪铁龙和宝马九大跨国汽车公司通过各自的并购重组,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实力越来越强,年销售总量就达到世界汽车销售总量的92%,明显占有全球市场的绝对优势。
又如:2002年,法国于齐诺尔公司并购卢森堡阿尔贝德公司和西班牙的埃塞雷亚公司,并购交易金额达31亿美元。此次并购造就了全球规模最大的阿塞洛钢铁公司。2003年,阿塞洛钢年产量约为4,000多万吨,年销售额达到293亿美元,已远远超过此前全球排名第一和第二的日本新日铁和韩国浦项制铁。后两者的钢年产量均在2,600万吨左右。
再如:2003年,新日铁、阿塞洛与宝钢实行强强联合,三方投资65亿元,引进新日铁的设备、技术和工艺流程,共同生产高等级汽车钢板,以抢占我国作为世界汽车制造大国的板材市场。
面对跨国公司并购活动,我们的应对策略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要主动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快调整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战略和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完善市场机制,开放资本市场,健全法律体系,引导和支持一些企业尽快成为跨国公司并购主体或并购对象,参与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的竞争与合作。
我国企业既要学习全球商业运作模式,增强跨国公司并购意识,又要调整自身经营发展战略,推进管理变革,积极寻求与跨国公司实行并购重组及合资合作模式,以求获取更多的资本、技术和管理方法,实现跨越式发展。
我国500强企业,特别是已经从事海外投资的企业,要全面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在并购与联盟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突出核心竞争力,科学制定全球化经营发展战略;在公司经营层面要加强资本运作,提升品牌效应,重视文化整合,进而加速创建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
跨国并购四点忠告
企业进行兼并仅是扩张的开始,如何整合好收购后的企业是扩张成功的关键,而进行跨国收购,整合的难度和挑战对中国企业而言应是空前巨大的,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案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1)必须做好兼并后整合计划和准备:收购后整合必须是系统的,严谨地通过计划来完成,而绝不可能通过随意的或收购方企业的意志便能完成。企业必须做好准备,在对被收购企业内外部情况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制定出明晰的整合计划。
(2)整体有效的管理和协调至关重要:由于整合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企业内部所有的部门业务和员工,必须自上而下在企业管理层直接领导下来强有力地推进和完成,特别注意要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和计划来完成。我们建设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项目中心领导和协调各业务和职能部门的整合工作,对整合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能有所保证。
(3)整合涉及到的规模和影响巨大,管理层少数人能推进和完成,企业应充分与公司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沟通,特别是被收购方人员,以求达到共识和得到他们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事实上中国企业进行跨国收购,一样也存在着本土化管理的问题,必须积极挑选、提拔和招募当地优秀的人才来进行管理,而非依靠输出人才,尤其是中国本土具有这种跨国管理的人才本身就十分匮乏。
(4)必须从兼并第一天就开始进行企业文化的整合工作,其目的决非强制式地输出本企业的文化,而是根据企业新的战略目标和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通过有机的一套整合方案来创立公司共同的一种新型文化,以求得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起云涌。TCL收购了汤姆逊公司;上海汽车工业公司收购韩国双龙;联想集团收购IBM的PC集团。
中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仅是扩张的开始,如何整合好收购后的企业才是扩张成功的关键。
因为在时间和文化这两个层面上承受巨大压力,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整合的难度和挑战空前巨大。
F. 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条件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6)中外合资预期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主权的原则
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则
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4、合理让利原则
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
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
如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企业财务等。
G. 有外资背景的上市公司,外资背景概念股有哪些
中国国贸
东睦股份
联美控股
中孚实业
丰华股份
万业企业
大江股份
多伦股份
华新水泥
耀皮玻璃
ST厦华
中国平安
建设银行
深发展A
H. 中外合资公司是否可以上市
可以,不光是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没有限制。现在a股有很多中外合资企业,而且有的甚至是外资控股。
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程序比一般企业复杂,需要商务部批准等额外的审批流程。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上市的特别规定可以参见《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I. 中外合资公司可否在国内上市
可以,不光是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没有限制。现在A股有很多中外合资企业,而且有的甚至是外资控股。
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程序比一般企业复杂,需要商务部批准等额外的审批流程。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上市的特别规定可以参见《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J. 外商独资企业A股上市有先例吗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外资不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国内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主要是针对外资控股的企业上市问题,目前除b股市场的闽灿坤外,国内a股市场还没有外资控股企业成功上市的先例。
近日,中国首次以外资控股企业上市为主题的研讨会“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与外商企业上市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表明了自国务院、证监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国家部门表示允许外资企业在中国发行a股和b股并上市的政策后,国内证券市场及外资企业、投行人员、中介机构等对于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已提高到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来。
早在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8月转发的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的《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中,便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近半年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国家计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开的场合表示过中国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发行a股和b股,并且外经贸部于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与中国证监会于11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进一步确定了法律基础。据说证监会和外经贸部现正在就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制订实施细则。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很多人都认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没有考虑到外资上市问题。但就作者个人观点,外资企业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发a股和发b股的程序相同),这也符合wto的精神。外资企业上市并不是无法可依,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经贸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资产重组可以依据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重组改制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申请上市可以依据证监会的有关程序规定,上市后不存在法人股流通问题,非流通法人股的转让可以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比照内地企业上市,外资企业在改制及上市申请的两个重要环节上,主要是多了一个主管审批机关,即外经贸部,但在最近外经贸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这种需要外经贸部对外资公司上市进行审批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不再是外资公司“申请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我们可以看出外经贸部与证监会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审批权力上已经基本达成一致。